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它既是监督的主体,又是被监督的对象。检察机关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也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职责、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保证。作为基层检察院,只有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才能确保依法公正廉洁执法,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协调发展。
一、基层检察院在接受人大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基层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抓教育整顿,抓执法观念转变,抓内部监督制约,抓案件质量考核等等,有效地促进了基层检察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取得不错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理念树得不牢。少数干警人大意识、代表意识差,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的监督的宪法意识不够,被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多,主动争取人大监督的少,对接受监督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认识不够到位。
二是邀请人大代表参加监督的活动少。由于代表所处单位、交通等方面的原因,邀请代表视察工作、参与检察机关信访接待、观摩庭审活动的次数少,每年也就5次左右。
三是平时工作汇报不多。除每年一次的人代会工作报告外,平时很少向人大及其常委汇报专项工作。
四是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相关工作制度不够健全。特别是联系人大代表、走访省人大代表等制度还不够健全和规范,未建立起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长效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监督的效果。
二、基层检察院如何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
一要加强教育。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使全体干警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其实质是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使检察权依照人民群众的意志运作。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有利于更好的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格依法办事,为经济建设服务;有利于推动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干警道德素养和法律修养;有利于提高执法水平,减少工作失误,防止司法腐败。通过提高认识使干警在履行职能过程中,牢固树立起“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的意识,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虚心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二要认真学习。深入学习《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使广大干警进一步了解和明确人民检察院必须要接受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检察权是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赋予检察机关的,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要建章立制。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决定》,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如工作报告制度、人大交办案件事项办理制度、督办制度、联系制度、请示汇报制度等。同时,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考核范围,使检察干警牢固树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理念。
三、基层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的途径和方式
(一)定期报告工作。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除了一年一度的向人代会报告工作外,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把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和查办重大案件和重要工作部署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自觉接受监督,积极争取支持。特别是需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专项检察工作时,每年年初就要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和沟通,磋商报告专题检察工作的内容和时间,将其列入人大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计划。
(二)认真执行决议决定。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检察机关必须认真落实和执行。一要认真学习决议、决定内容。组织院领导及相关部门对会议的形成,传达人大常委会议精神,领会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的精神实质;二要明确责任。将任务分解细化,责任落实到人,确保优质高效完成;三要按时报告。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对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均按时限要求向人大常委会进行书面报告。
(三)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一是每年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登门走访人大代表,深入乡镇、机关单位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到检察院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卡等联系方式,征询对检察业务工作、检察队伍建议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聘人大代表为特约检察员,保持同他们密切的联系,以便对检察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积极推荐和聘请人大代表为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三是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及时书面回复,做到件件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四是通报工作。建立短信平台和开通微博,坚持每季度向代表通报检察工作开展情况。认真编发检察信息,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和部分人大代表寄送。为部分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订阅《检察日报》、《方圆》等杂志报刊,使他们及时了解检察工作动态,关心、支持检察工作,更好发挥监督作用。
(四)认真办理人大交办案件。基层检察院对人大交办的案件要优先办理,坚持做到了及时受理、及时查办,规范办案程序,注重办案效果,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对人大交办的案件依法公正处理,按时办结,按时答复,保证了人大交办案件,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桩桩有反馈。
(五)虚心接受人大执法检查。人大对检察机关进行执法检查,是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义务,并且要虚心接受人大的执法检查。
一、基层检察院在接受人大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基层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抓教育整顿,抓执法观念转变,抓内部监督制约,抓案件质量考核等等,有效地促进了基层检察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取得不错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理念树得不牢。少数干警人大意识、代表意识差,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的监督的宪法意识不够,被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多,主动争取人大监督的少,对接受监督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认识不够到位。
二是邀请人大代表参加监督的活动少。由于代表所处单位、交通等方面的原因,邀请代表视察工作、参与检察机关信访接待、观摩庭审活动的次数少,每年也就5次左右。
三是平时工作汇报不多。除每年一次的人代会工作报告外,平时很少向人大及其常委汇报专项工作。
四是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相关工作制度不够健全。特别是联系人大代表、走访省人大代表等制度还不够健全和规范,未建立起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长效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监督的效果。
二、基层检察院如何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
一要加强教育。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使全体干警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其实质是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使检察权依照人民群众的意志运作。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有利于更好的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格依法办事,为经济建设服务;有利于推动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干警道德素养和法律修养;有利于提高执法水平,减少工作失误,防止司法腐败。通过提高认识使干警在履行职能过程中,牢固树立起“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的意识,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虚心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二要认真学习。深入学习《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使广大干警进一步了解和明确人民检察院必须要接受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检察权是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赋予检察机关的,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要建章立制。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决定》,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如工作报告制度、人大交办案件事项办理制度、督办制度、联系制度、请示汇报制度等。同时,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考核范围,使检察干警牢固树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理念。
三、基层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的途径和方式
(一)定期报告工作。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除了一年一度的向人代会报告工作外,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把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和查办重大案件和重要工作部署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自觉接受监督,积极争取支持。特别是需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专项检察工作时,每年年初就要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和沟通,磋商报告专题检察工作的内容和时间,将其列入人大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计划。
(二)认真执行决议决定。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检察机关必须认真落实和执行。一要认真学习决议、决定内容。组织院领导及相关部门对会议的形成,传达人大常委会议精神,领会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的精神实质;二要明确责任。将任务分解细化,责任落实到人,确保优质高效完成;三要按时报告。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对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均按时限要求向人大常委会进行书面报告。
(三)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一是每年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登门走访人大代表,深入乡镇、机关单位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到检察院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卡等联系方式,征询对检察业务工作、检察队伍建议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聘人大代表为特约检察员,保持同他们密切的联系,以便对检察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积极推荐和聘请人大代表为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三是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及时书面回复,做到件件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四是通报工作。建立短信平台和开通微博,坚持每季度向代表通报检察工作开展情况。认真编发检察信息,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和部分人大代表寄送。为部分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订阅《检察日报》、《方圆》等杂志报刊,使他们及时了解检察工作动态,关心、支持检察工作,更好发挥监督作用。
(四)认真办理人大交办案件。基层检察院对人大交办的案件要优先办理,坚持做到了及时受理、及时查办,规范办案程序,注重办案效果,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对人大交办的案件依法公正处理,按时办结,按时答复,保证了人大交办案件,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桩桩有反馈。
(五)虚心接受人大执法检查。人大对检察机关进行执法检查,是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义务,并且要虚心接受人大的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