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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的修改中增加了关于小额诉讼的规定,将小额诉讼程序入法。这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因为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我们担心小额诉讼及时化解纠纷、避免迟到正义等优势能否发挥。文章认为小额诉讼简易却并不简单。
关键词:小额诉讼;适用范围;诉讼程序;诉讼执行
一、小额诉讼的概念
小额诉讼制度是以涉案金额较小的案件为对象的一种制度。涉案金额较小是指案件轻微,诉讼标的金额特别小的案件,但它并非专指小额金钱给付请求,还包括请求给付金钱以外的其它替代物的情况。小额事件因其事件特殊性,需适用特殊的程序进行审理,小额诉讼由此而生。
二、小额诉讼的特点
(一)适用范围较为单一。从受理案件的范围来看,主要适用于小额的钱债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根据民诉法第162条的规定,小额诉讼仅由基层人民法院以及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也就是说,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是不能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二是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三是一审案件。
(二)程序简单易用。小额诉讼程序比起简易诉讼程序更加简单、易行。涉案当事人双方的起诉书与答辩状,可以使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并且取消了证据开示制度,陪审制度,还进一步简化了证据调查环节。与此同时,也给予法院更大幅度的自由裁量权,扩大了职权的范围。甚至最后的判决可以只记载结果,而不附载理由。这样使得诉讼更加快速,有助于节约司法成本。
(三)效率高、费用低、快捷。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的案件审理期限实在30日之内,绝大部分的案件实在当地法院受理解决。此规定大大缩短了审理期限,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提高了诉讼效率。对比普通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比较大,小额诉讼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公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三、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弊端
小额诉讼是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其固然具有及时化解纠纷,避免迟到正义等优势。但是在实践中,小额诉讼也存在这样一些弊端。
首先提及的是,很多当事人对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存在顾忌,他们担心的是,如果一审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不公的现象,那么一审过后他们将失去第二次获得救济的机会。小额速裁程序操作简便、灵活,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使用,也会影响但是人影响诉权的正常行使。其次,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优势是有可能被法院调解所吸收。因为法院调解同样具有一审终审效果,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奉行的是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小额诉讼制度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但是,小额诉讼制度究竟等发挥怎样的作用,还需要实践的检验。最后,小额诉讼程序为法院强制性调节提供了依据。法院调解坚持的原则是自愿、合法原则,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对调解方案有异议,法院是不能强制执行的,只能及时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而小额诉讼程序建立后,涉及10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法院能够运用判决手段,强制执行判决结果,而不用顾及当事人的意愿,,促成当事人接受调解。
笔者认为,要消除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种种顾虑,更好的发挥小额诉讼程序的积极作用,就应该在诉讼中,引入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制度,涉案当事人同意一审终审的,则适用一审终审。不同意一审终审的则应由法院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合理引用普通程序。
四、小额速裁与执行的衔接
执行难是当前我国司法活动中面临的重要难题,同时也是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执行难的原因涉及到执行队伍的素质、执行的方法、部门协调等方面。法谚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判决生效的案件,如果因为败诉方不履行判决,或因无财产而无限期拖延,这使得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和实现,胜诉的司法判决也失去了意义。这种结果不但增加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风险和成本,也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同样对于小额诉讼来说,当事人在起诉之前更会反复斟酌,因为一旦诉讼判决如果得不到最终执行,其对于但是人来说往往是得不偿失。所以,要发挥小额诉讼及时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优势,还需要法院各部门的协调,特别是执行部门要提高执行效率。
结语:小额诉讼制度的确立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的完善,使我国的司法环境更加和谐完整。它的高效率、快捷性,使涉案金额小的案件能够在简易的程序中解决,无论对于当事人还是法院,都能够更好的维护权益、减少成本。但是,制度的设计不可能是完善的,小额诉讼存在自身的弊端,一审终审的审理制度,自由裁量权的更大幅度的使用,都会使小额诉讼制度在实践中达不到设计者的初衷。但是,小额诉讼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这本身就是里程碑式的进步,文章认为,制度的确立是制度发展的开始,在经过司法活动的实践检验,小额诉讼的弊端会渐渐显露,也会逐步的完善健全。
参考文献:
[1] 浙江省高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
[2] 江西省高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键词:小额诉讼;适用范围;诉讼程序;诉讼执行
一、小额诉讼的概念
小额诉讼制度是以涉案金额较小的案件为对象的一种制度。涉案金额较小是指案件轻微,诉讼标的金额特别小的案件,但它并非专指小额金钱给付请求,还包括请求给付金钱以外的其它替代物的情况。小额事件因其事件特殊性,需适用特殊的程序进行审理,小额诉讼由此而生。
二、小额诉讼的特点
(一)适用范围较为单一。从受理案件的范围来看,主要适用于小额的钱债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根据民诉法第162条的规定,小额诉讼仅由基层人民法院以及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也就是说,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是不能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二是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三是一审案件。
(二)程序简单易用。小额诉讼程序比起简易诉讼程序更加简单、易行。涉案当事人双方的起诉书与答辩状,可以使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并且取消了证据开示制度,陪审制度,还进一步简化了证据调查环节。与此同时,也给予法院更大幅度的自由裁量权,扩大了职权的范围。甚至最后的判决可以只记载结果,而不附载理由。这样使得诉讼更加快速,有助于节约司法成本。
(三)效率高、费用低、快捷。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的案件审理期限实在30日之内,绝大部分的案件实在当地法院受理解决。此规定大大缩短了审理期限,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提高了诉讼效率。对比普通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比较大,小额诉讼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公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三、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弊端
小额诉讼是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其固然具有及时化解纠纷,避免迟到正义等优势。但是在实践中,小额诉讼也存在这样一些弊端。
首先提及的是,很多当事人对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存在顾忌,他们担心的是,如果一审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不公的现象,那么一审过后他们将失去第二次获得救济的机会。小额速裁程序操作简便、灵活,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使用,也会影响但是人影响诉权的正常行使。其次,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优势是有可能被法院调解所吸收。因为法院调解同样具有一审终审效果,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奉行的是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小额诉讼制度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但是,小额诉讼制度究竟等发挥怎样的作用,还需要实践的检验。最后,小额诉讼程序为法院强制性调节提供了依据。法院调解坚持的原则是自愿、合法原则,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对调解方案有异议,法院是不能强制执行的,只能及时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而小额诉讼程序建立后,涉及10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法院能够运用判决手段,强制执行判决结果,而不用顾及当事人的意愿,,促成当事人接受调解。
笔者认为,要消除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种种顾虑,更好的发挥小额诉讼程序的积极作用,就应该在诉讼中,引入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制度,涉案当事人同意一审终审的,则适用一审终审。不同意一审终审的则应由法院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合理引用普通程序。
四、小额速裁与执行的衔接
执行难是当前我国司法活动中面临的重要难题,同时也是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执行难的原因涉及到执行队伍的素质、执行的方法、部门协调等方面。法谚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判决生效的案件,如果因为败诉方不履行判决,或因无财产而无限期拖延,这使得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和实现,胜诉的司法判决也失去了意义。这种结果不但增加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风险和成本,也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同样对于小额诉讼来说,当事人在起诉之前更会反复斟酌,因为一旦诉讼判决如果得不到最终执行,其对于但是人来说往往是得不偿失。所以,要发挥小额诉讼及时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优势,还需要法院各部门的协调,特别是执行部门要提高执行效率。
结语:小额诉讼制度的确立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的完善,使我国的司法环境更加和谐完整。它的高效率、快捷性,使涉案金额小的案件能够在简易的程序中解决,无论对于当事人还是法院,都能够更好的维护权益、减少成本。但是,制度的设计不可能是完善的,小额诉讼存在自身的弊端,一审终审的审理制度,自由裁量权的更大幅度的使用,都会使小额诉讼制度在实践中达不到设计者的初衷。但是,小额诉讼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这本身就是里程碑式的进步,文章认为,制度的确立是制度发展的开始,在经过司法活动的实践检验,小额诉讼的弊端会渐渐显露,也会逐步的完善健全。
参考文献:
[1] 浙江省高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
[2] 江西省高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