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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就“危险架势罪”的成因,危害进行分析,并对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影响进行详细阐述。此款条例的实施,能够对危险驾驶者有恃无恐的侥幸心态从源头遏制,使他们知道其行为所产生后果的严重性,从而因对法律处分的惧怕而约束其自身行为。
一、“危险驾驶罪”的成因
中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1979年通过,并经过七次修改后运行至今的一条较权威的交通事故处罚依据。然而来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数据显示,单自2009年8月至12月,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30.4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1万起。2010年,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共处罚酒后驾驶63.1万起,其中醉酒后驾驶8.7万。此数据说明这项交通法规的处罚力度和行政威慑力是显然不够的。因此2月24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则对此进行了补充,在此条后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内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此前,醉酒驾驶仅算是违法行为而使触犯者有恃无恐,这项补充使得醉酒驾驶行为在5月1日后成为刑事犯罪。
二、“危险驾驶”的危害
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员既会因酒精的刺激而冒险开车,又会因酒精的作用产生乏困和反应迟钝,导致无法对紧急情况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因此酒后驾驶,尤其是醉酒驾驶危险性极大。而醉酒驾驶与肆意飙车行为在社会道德层面上来讲本身就是一种道德缺失,是一种不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和对自己生命财产安全不负责任的自私行为。以前的交通法规本着警告和劝解的出发点期望危险驾驶者能重新认识自身错误并提高社会道德修养。然而,事实证明这种想法是低估了犯罪者的散漫和自私程度,犯者依旧有恃无恐的驾驶着危险车辆行驶在道路上,并把这种警告和罚款类处罚看做家常便饭,毫不害怕而屡教不改,因此而酿成的大祸也是不在少数,每每上演着令人胆战心惊,惋惜不已的悲剧。
三、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影响
对于醉酒驾驶者和肆意飙车者来说,在造成重大灾难之前是抱着不在乎和几率论的想法而原谅了自己的危险驾驶的行为的。往往都是事发后,才顿觉其罪却追悔莫及。这种心态在社会上是普遍存在的,任何醉酒驾驶和肆意飙车的驾驶员都没有想过自己会酿成大祸,也没有提前的担忧和对他人负责任的态度。此种态度的遏制是需要相关法律的威慑力的,只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此类人群具有威慑力和强制性以及不能或不敢承担的后果与责任时,醉酒驾驶者才能从源头上改变有恃无恐的心态,从而杜绝醉酒后驾驶。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将凡醉酒驾驶者和追逐驾驶情节严重者即肆意飙车者均划分为危险驾驶罪,此款法规的设立对于社会是有着普遍积极的意义。
第一,此条法律法规中的“拘役”和“罚金”两个词,明确了危险驾驶者应承担的是刑事责任而非以往的“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刑事处分是作为犯罪事实而跟随一生的污点。对于普通民众的无意或肆意的行为起到了一个积极的约束作用。
第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党员将予以开除党籍的处分;政府行政机关在职公务员则予以开除处分。这对于参与政府机关工作及各领导层人士的威慑力是极大的,更有利于整顿党风党纪,使党员素质从在一定方面得到提高。
第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有意参与国家行政工作或有意成为国家编制的人员,予以永不录用的处罚。这对于意欲有所成就的年轻人来说,能够压制其年轻气盛而导致的过激行为,并对意欲为社会和国家有所贡献的有识之士的行为有了规范作用。
四、总结
此款条例的实施,能够对危险驾驶者有恃无恐的侥幸心态从源头遏制,使他们知道其行为所产生后果的严重性,从而对法律处分的惧怕而约束其自身行为。在国民人均素质不够理想的状态下,依法治国是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法律法规的完善成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人们的行为,并在约定俗成后提高人民的自觉性从而提高国民人均素质。此款法规是完善依法治国的体现,为构建和谐社会添钻加瓦。
参考文献:
[1]徐勇.驳“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法制与社会,2009(12).
[2]石儒磊.浅析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法制与社会,2010(33).
[3]董契,崔正阳.危险驾驶的刑法分析.商业文化(下半月),2011(04).
[4]李成福.论危险驾驶罪——兼析<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规定之不足.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1(01).
(作者简介:丁国秀,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季 晨,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检察院助检员;汤 琼,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检察院助检员。)
一、“危险驾驶罪”的成因
中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1979年通过,并经过七次修改后运行至今的一条较权威的交通事故处罚依据。然而来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数据显示,单自2009年8月至12月,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30.4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1万起。2010年,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共处罚酒后驾驶63.1万起,其中醉酒后驾驶8.7万。此数据说明这项交通法规的处罚力度和行政威慑力是显然不够的。因此2月24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则对此进行了补充,在此条后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内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此前,醉酒驾驶仅算是违法行为而使触犯者有恃无恐,这项补充使得醉酒驾驶行为在5月1日后成为刑事犯罪。
二、“危险驾驶”的危害
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员既会因酒精的刺激而冒险开车,又会因酒精的作用产生乏困和反应迟钝,导致无法对紧急情况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因此酒后驾驶,尤其是醉酒驾驶危险性极大。而醉酒驾驶与肆意飙车行为在社会道德层面上来讲本身就是一种道德缺失,是一种不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和对自己生命财产安全不负责任的自私行为。以前的交通法规本着警告和劝解的出发点期望危险驾驶者能重新认识自身错误并提高社会道德修养。然而,事实证明这种想法是低估了犯罪者的散漫和自私程度,犯者依旧有恃无恐的驾驶着危险车辆行驶在道路上,并把这种警告和罚款类处罚看做家常便饭,毫不害怕而屡教不改,因此而酿成的大祸也是不在少数,每每上演着令人胆战心惊,惋惜不已的悲剧。
三、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影响
对于醉酒驾驶者和肆意飙车者来说,在造成重大灾难之前是抱着不在乎和几率论的想法而原谅了自己的危险驾驶的行为的。往往都是事发后,才顿觉其罪却追悔莫及。这种心态在社会上是普遍存在的,任何醉酒驾驶和肆意飙车的驾驶员都没有想过自己会酿成大祸,也没有提前的担忧和对他人负责任的态度。此种态度的遏制是需要相关法律的威慑力的,只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此类人群具有威慑力和强制性以及不能或不敢承担的后果与责任时,醉酒驾驶者才能从源头上改变有恃无恐的心态,从而杜绝醉酒后驾驶。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将凡醉酒驾驶者和追逐驾驶情节严重者即肆意飙车者均划分为危险驾驶罪,此款法规的设立对于社会是有着普遍积极的意义。
第一,此条法律法规中的“拘役”和“罚金”两个词,明确了危险驾驶者应承担的是刑事责任而非以往的“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刑事处分是作为犯罪事实而跟随一生的污点。对于普通民众的无意或肆意的行为起到了一个积极的约束作用。
第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党员将予以开除党籍的处分;政府行政机关在职公务员则予以开除处分。这对于参与政府机关工作及各领导层人士的威慑力是极大的,更有利于整顿党风党纪,使党员素质从在一定方面得到提高。
第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有意参与国家行政工作或有意成为国家编制的人员,予以永不录用的处罚。这对于意欲有所成就的年轻人来说,能够压制其年轻气盛而导致的过激行为,并对意欲为社会和国家有所贡献的有识之士的行为有了规范作用。
四、总结
此款条例的实施,能够对危险驾驶者有恃无恐的侥幸心态从源头遏制,使他们知道其行为所产生后果的严重性,从而对法律处分的惧怕而约束其自身行为。在国民人均素质不够理想的状态下,依法治国是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法律法规的完善成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人们的行为,并在约定俗成后提高人民的自觉性从而提高国民人均素质。此款法规是完善依法治国的体现,为构建和谐社会添钻加瓦。
参考文献:
[1]徐勇.驳“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法制与社会,2009(12).
[2]石儒磊.浅析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法制与社会,2010(33).
[3]董契,崔正阳.危险驾驶的刑法分析.商业文化(下半月),2011(04).
[4]李成福.论危险驾驶罪——兼析<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规定之不足.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1(01).
(作者简介:丁国秀,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季 晨,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检察院助检员;汤 琼,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检察院助检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