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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股指期货具有强大的风险配置功能和价格发现功能,是一种有效的风险控制工具。然而,由于股指期货市场失灵可能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加上股指期货本身具有的杠杆性、虚拟性和高风险性的特征,使其成为各类金融风险的罪魁祸首。然而这并不是股指期货本身的错,因监管不足而导致的违规操作才是风险爆发的根源。本文对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的现状进行了梳理,分析了现行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对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监管对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股指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监管体系
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股票、期货等资本市场的交易也逐步从无到有的建立起来,酝酿多年的股指期货也于2010年四月正式上市,自此我国金融衍生品开始了飞速发展。尽管股指期货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卓有成效,我们依然不能忽视它具有高度风险性和投机性的特点,应该随时保持警惕,一旦监管不力,其放大市场风险的弊端将会造成严重后果。自股指期货诞生以来的几十年内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如1987年美国股灾、英国巴林银行事件、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其背后都有股指期货的影子,“股指期货是一把双刃剑”已成为业界共识。有关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的问题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
1.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现状
1.1监管制度发展
我国期货市场起步于上世纪九十年代。2006年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经过三年的试验,2010年4月16日沪深300股指期货正式在中金所挂牌交易。沪深300股指期货正式上市的那天起,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也就同时登上历史舞台。2015年股灾出现后,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加速了期货市场监管法规、规章的制订和修改工作。2016年9月29日,国务院第三次修订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在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监管领域的立法中,《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是法律效力最高、监管范围最全面、地位最高的监管法规。我国现行有效的版本是 2017 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修订版。该《条例》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对金融期货作了明确的定位,并且对期货交易中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做出了更进一步的完善。
1.2一元三级的监管体系
我国在股指期货的发展过程中借鉴发达国家监管体系实行了三级监管体系。“一元”指中国证监会,它位于监管体系的最层级,代替政府履行职能。中国证监会被国务院赋予行政管理权,监管证券和期货市场,包括监管交易所、中介机构、投资者主题等。“三级”包括期货业协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及保证金监控中心,它们一起作为监管体系的中间层级,在履行好中级监管职能的同时,还要自律监管以及协调配合上级监管。位于最低层级的是中金所的各级会员和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它们主要服从上级监管并进行自我监管。
2.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现行体制存在的问题
2.1监管立法的位阶不高
我国股指期货监管立法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主,它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存在着法律位阶不高,威慑力不足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它不能对市场交易中投资者的投机交易、违法行为等进行很好地规制,不能对潜在的违法者产生足够的法律威慑力。
在部门规章和相关管理办法方面,股指期货监管立法规范的位阶过低,股指期货市场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缺乏法律的权威性。监管部门临时性的行政监管的手段是一种非常态化的监管手段,它不同于法律监管手段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利于被监管者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进行事前评估,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监管效果。
2.2监管体系不完善
我国证券和期货市场监管权力过度集中,几乎没有监督。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它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却拥有比许多政府行政机关更大的权力。中国证监会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格局虽然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但也成为制约市场未来发展的障碍。
中国期货业协会作为期货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发挥期货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积极作用。但实践中,期货业协会往往成为政府监管部门的附庸。此外,涨跌停板、强行平仓等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本应是交易所可独立行使的措施,但在我国现行的监管法规中,要么将这些职权赋予了中国证监会,要么规定交易所在行使职权前必须向中国证监会报批。
2.3风险控制以及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
国际上成熟的资本市场大都是实行T+0交易制度,我国股票现货市场实行的是T+1交易制度,这与股指期货市场实行的T+0交易制度不匹配。两个密切相关的市场却实行不同的交易制度,使得股指期货市场上的投资者可以凭借两个市场制度上的差异进行套利,而股票现货市场上的投资者却只能坐等,这种现象在股灾来临时危害尤其严重。
我国现行制度仅对义务人应对重大问题应进行披露。重大问题这一概念存在模糊和随意性较强的特点。发生于2013年8月16日的光大乌龙指事件充分暴露了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上信息披露制度上的缺陷,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将会给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的投资者造成巨大的损失。
3.相关建议
3.1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现阶段,世界上主要的股指期货市场大都制定了专门的期货市场法律规范。我国目前股指期货监管方面,效力最高的监管立法文件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它属于行政法规,我国期货市场依然缺少一部基本法的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多次将《期货交易法》纳入立法计划当中,但时至今日也没能出台,究其原因,不乏有我国期货市场情况复杂的因素在内。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推出十一年来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期货交易法》的出台奠定了基础,我国应当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蓝本,尽快出台《期货交易法》。
3.2优化监管层及的分工合作
我们应当积极转变当前政府干预过度的现状,使证监会在行使监管权时充分尊重市场规律,适当让渡监管权限给行业自律监管机构。政府监管的手段也应当从直接的行政手段的干预,转变成依靠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来进行干预,以此增强我国股指期货市场上监管手段的合理性。 其次要加强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加强对会员的监督与检查;在监管权方面,建議通过法律授权给期货业协会更多的惩处权,对行业内的违规违纪现象进行独立处治;完善我国《仲裁法》,参照国际惯例赋予中国期货业协会一定的仲裁权。
最后要重视期货交易所自我监管。期货交易所的专业人才对市场具有极高的敏锐度,对市场的风险具有高度的警觉性。因此对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发现与防范一定是最及时有效的。
3.3成立国务院期货监管委员会
目前,股指期货交易已成为所有期货交易品种中的第一大品种。证监会在监管期货市场时,由于期货市场还牵扯到货币政策、外汇管理、银行和保险资金的进入、上市品种等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政府部门,这些部门对期货市场也有不同的管理权力,对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或多或少会有掣肘。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虽然有相似性,但毕竟是不同的市场,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出于专业性的考虑,以更专业、更专注于期货市场监管的机构来负责可能更加合适。美国二元监管体制对我们就很有启发。
3.4完善相关制度
首先需要建立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两个市场匹配的交易制度。需要修改证券法,恢复股票市场的T+0交易制度,匹配两大市场,构建公平、高效的金融资本市场。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离不开股指期货市场交易的透明度,这就需要相应监管部门加大信息披露制度,更多的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损失。同样,我国股指期货市场要想稳定高效运行,务必完善好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发挥有效市场机制。这不仅需要我国监管部门积极建立起完善且明细的信息披露制度,还需要后续不断地监督并增加相关内容,増强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4.结语
股指期货作为二十世纪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产品,在短短的几十年内风靡世界各地。2019.11.10,经中国证监会原则同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拟于近期开展沪深300股指期权上市交易,这也客观上对我国金融衍生品的监管问题提出了更大的挑战。由于本文涉及的主要是股指期货市场监管体系以及法律制度的研究,因此对于投资者保护的相关问题并未提及,需要在日后的研究中继续加强。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也越来越深入。加强股指期货市场法律监管,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股指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是维护市场稳定、保障经济安全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朱大旗.完善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监管机制的法律思考[J].政治与律,2012(08):12-21.
[2]鄢静.我国股指期货市场法律监管制度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8.
[3]刘杨.高频交易的潜在风险及法律监管——由伊世顿公司操纵股指期货案引发的思[J].金融理论探索,2016(02):44-49.
[4]柳学军,李小雪.基于博弈视角的股指期货市场监管体制创新[J].当代经济,2016(26):28-30.
[5]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课题组,陈晓升,王佳音,管清友,杨柳.中国股灾反思[J].中国经济报告,2016(01):76-79.
[6]唐运.股指期货并非股灾元凶[J]. 中国市场, 2015(44):93-94.
作者简介:赵晨露(1997—)女,汉族,河南济源人,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金融专业,研究方向:公司金融。
关键词:股指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监管体系
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股票、期货等资本市场的交易也逐步从无到有的建立起来,酝酿多年的股指期货也于2010年四月正式上市,自此我国金融衍生品开始了飞速发展。尽管股指期货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卓有成效,我们依然不能忽视它具有高度风险性和投机性的特点,应该随时保持警惕,一旦监管不力,其放大市场风险的弊端将会造成严重后果。自股指期货诞生以来的几十年内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如1987年美国股灾、英国巴林银行事件、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其背后都有股指期货的影子,“股指期货是一把双刃剑”已成为业界共识。有关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的问题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
1.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现状
1.1监管制度发展
我国期货市场起步于上世纪九十年代。2006年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经过三年的试验,2010年4月16日沪深300股指期货正式在中金所挂牌交易。沪深300股指期货正式上市的那天起,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也就同时登上历史舞台。2015年股灾出现后,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加速了期货市场监管法规、规章的制订和修改工作。2016年9月29日,国务院第三次修订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在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监管领域的立法中,《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是法律效力最高、监管范围最全面、地位最高的监管法规。我国现行有效的版本是 2017 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修订版。该《条例》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对金融期货作了明确的定位,并且对期货交易中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做出了更进一步的完善。
1.2一元三级的监管体系
我国在股指期货的发展过程中借鉴发达国家监管体系实行了三级监管体系。“一元”指中国证监会,它位于监管体系的最层级,代替政府履行职能。中国证监会被国务院赋予行政管理权,监管证券和期货市场,包括监管交易所、中介机构、投资者主题等。“三级”包括期货业协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及保证金监控中心,它们一起作为监管体系的中间层级,在履行好中级监管职能的同时,还要自律监管以及协调配合上级监管。位于最低层级的是中金所的各级会员和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它们主要服从上级监管并进行自我监管。
2.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现行体制存在的问题
2.1监管立法的位阶不高
我国股指期货监管立法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主,它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存在着法律位阶不高,威慑力不足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它不能对市场交易中投资者的投机交易、违法行为等进行很好地规制,不能对潜在的违法者产生足够的法律威慑力。
在部门规章和相关管理办法方面,股指期货监管立法规范的位阶过低,股指期货市场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缺乏法律的权威性。监管部门临时性的行政监管的手段是一种非常态化的监管手段,它不同于法律监管手段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利于被监管者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进行事前评估,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监管效果。
2.2监管体系不完善
我国证券和期货市场监管权力过度集中,几乎没有监督。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它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却拥有比许多政府行政机关更大的权力。中国证监会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格局虽然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但也成为制约市场未来发展的障碍。
中国期货业协会作为期货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发挥期货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积极作用。但实践中,期货业协会往往成为政府监管部门的附庸。此外,涨跌停板、强行平仓等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本应是交易所可独立行使的措施,但在我国现行的监管法规中,要么将这些职权赋予了中国证监会,要么规定交易所在行使职权前必须向中国证监会报批。
2.3风险控制以及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
国际上成熟的资本市场大都是实行T+0交易制度,我国股票现货市场实行的是T+1交易制度,这与股指期货市场实行的T+0交易制度不匹配。两个密切相关的市场却实行不同的交易制度,使得股指期货市场上的投资者可以凭借两个市场制度上的差异进行套利,而股票现货市场上的投资者却只能坐等,这种现象在股灾来临时危害尤其严重。
我国现行制度仅对义务人应对重大问题应进行披露。重大问题这一概念存在模糊和随意性较强的特点。发生于2013年8月16日的光大乌龙指事件充分暴露了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上信息披露制度上的缺陷,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将会给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的投资者造成巨大的损失。
3.相关建议
3.1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现阶段,世界上主要的股指期货市场大都制定了专门的期货市场法律规范。我国目前股指期货监管方面,效力最高的监管立法文件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它属于行政法规,我国期货市场依然缺少一部基本法的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多次将《期货交易法》纳入立法计划当中,但时至今日也没能出台,究其原因,不乏有我国期货市场情况复杂的因素在内。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推出十一年来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期货交易法》的出台奠定了基础,我国应当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蓝本,尽快出台《期货交易法》。
3.2优化监管层及的分工合作
我们应当积极转变当前政府干预过度的现状,使证监会在行使监管权时充分尊重市场规律,适当让渡监管权限给行业自律监管机构。政府监管的手段也应当从直接的行政手段的干预,转变成依靠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来进行干预,以此增强我国股指期货市场上监管手段的合理性。 其次要加强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加强对会员的监督与检查;在监管权方面,建議通过法律授权给期货业协会更多的惩处权,对行业内的违规违纪现象进行独立处治;完善我国《仲裁法》,参照国际惯例赋予中国期货业协会一定的仲裁权。
最后要重视期货交易所自我监管。期货交易所的专业人才对市场具有极高的敏锐度,对市场的风险具有高度的警觉性。因此对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发现与防范一定是最及时有效的。
3.3成立国务院期货监管委员会
目前,股指期货交易已成为所有期货交易品种中的第一大品种。证监会在监管期货市场时,由于期货市场还牵扯到货币政策、外汇管理、银行和保险资金的进入、上市品种等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政府部门,这些部门对期货市场也有不同的管理权力,对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或多或少会有掣肘。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虽然有相似性,但毕竟是不同的市场,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出于专业性的考虑,以更专业、更专注于期货市场监管的机构来负责可能更加合适。美国二元监管体制对我们就很有启发。
3.4完善相关制度
首先需要建立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两个市场匹配的交易制度。需要修改证券法,恢复股票市场的T+0交易制度,匹配两大市场,构建公平、高效的金融资本市场。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离不开股指期货市场交易的透明度,这就需要相应监管部门加大信息披露制度,更多的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损失。同样,我国股指期货市场要想稳定高效运行,务必完善好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发挥有效市场机制。这不仅需要我国监管部门积极建立起完善且明细的信息披露制度,还需要后续不断地监督并增加相关内容,増强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4.结语
股指期货作为二十世纪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产品,在短短的几十年内风靡世界各地。2019.11.10,经中国证监会原则同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拟于近期开展沪深300股指期权上市交易,这也客观上对我国金融衍生品的监管问题提出了更大的挑战。由于本文涉及的主要是股指期货市场监管体系以及法律制度的研究,因此对于投资者保护的相关问题并未提及,需要在日后的研究中继续加强。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也越来越深入。加强股指期货市场法律监管,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股指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是维护市场稳定、保障经济安全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朱大旗.完善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监管机制的法律思考[J].政治与律,2012(08):12-21.
[2]鄢静.我国股指期货市场法律监管制度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8.
[3]刘杨.高频交易的潜在风险及法律监管——由伊世顿公司操纵股指期货案引发的思[J].金融理论探索,2016(02):44-49.
[4]柳学军,李小雪.基于博弈视角的股指期货市场监管体制创新[J].当代经济,2016(26):28-30.
[5]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课题组,陈晓升,王佳音,管清友,杨柳.中国股灾反思[J].中国经济报告,2016(01):76-79.
[6]唐运.股指期货并非股灾元凶[J]. 中国市场, 2015(44):93-94.
作者简介:赵晨露(1997—)女,汉族,河南济源人,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金融专业,研究方向:公司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