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检察室的体制与职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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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设置农村检察室,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体制、法律框架内的探索、创新和发展,它的设置对于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科学设置农村检察室,要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结合农村社会法制现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关键词:农村检察室;乡镇检察室;服务“三农”;检察职能
  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第6次锁定“三农”,共提出了28点措施促进农业稳定发展与农民持续增收,其中包括进一步增加农业农村投入、较大幅度增加农业补贴、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等,服务“三农”是中央对各地各部门的新要求。围绕服务“三农”,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服务意见》,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都及时制定了服务经济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办法,其中,农村检察室的设置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一、农村检察室设置的必要性
  (一)设置农村检察室是履行检察职能的需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1993年就印发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但是,人民检察院现有组织机构体系中最基层的仍然是县级人民检察院,没有同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和司法所相匹配的机构设置,这难免在客观上造成监督不力。检察机关对一些发生在農村基层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难以发现或及时纠正,使法律监督效果大打折扣,监督职能在农村基层被虚化。检察事业的基础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发展希望也在基层,农村检察室的建设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选择。
  (二)设置农村检察室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当前,农村社会关系总体是健康、稳定的,但是农村建设、农民生活和农业发展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诸如农村流动人口引发的社会问题日渐突出,尚存在相当数量的破坏农业生产和侵犯农民生命财产的暴力犯罪,甚至是涉及黑恶势力的犯罪;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犯罪以及土地政策调整、征占农村土地等引发了一些显性的和潜在的社会矛盾和纠纷。这些都是农村社会发展建设中不稳定的因素和不和谐的音符,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所需要的法制环境差距甚远。
  (三)设置农村检察室是促进政权建设的需要
  农村检察室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延伸至农村基层,有助于大力推进乡镇的依法治理工作。农村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一线平台,在整个检察事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和全局性的地位和作用。农村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在广大农村的触角和阵地,是党的基层政权组织的维护者和监督者,在巩固基层政权,维护廉政勤政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四)设置农村检察室是扩大工作影响的需要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年,但在基层在农村仍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甚至干部,对检察院究竟是干什么的、到底管辖哪些事情知之甚少。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工作宗旨,要求检察工作必须贴近群众,必须要深入了解检察机关的服务对象的基本状况和需求,也必须让群众了解检察机关。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把握执法为民的方向,才能有针对性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才能让群众知道遇到什么样的问题该找检察机关解决。
  二、农村检察室设置的可行性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围绕服务经济发展都进行了大量有益探索,对设立农村检察室提出了具体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利用乡镇检察室贴近群众、掌握民情、了解民意的优势,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能,转变工作重点,使之真正成为检察机关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纽带和桥梁,反映群众诉求、开展群众工作的窗口和平台。发挥乡镇检察室控告申诉检察职能,依法受理、妥善处理群众举报、控告和申诉,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发挥犯罪预防职能,加强对乡(镇)、村等基层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加强对流动人口、无业人员、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强化监所检察职能,重点做好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转化工作;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切实维护辖区社会和谐稳定。
  三、农村检察室设置的合理性
  (一)职能合理定位
  1.将查处农村职务犯罪作为农村检察室的首要职能。要充分利用人民群众的信息优势,及时发现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中涉及土地征用、批租,征地补偿费用,政府专项资金拨付,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等环节出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给农民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侵犯人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案件线索,配合反贪部门和反渎部门进行查处,让最为群众痛恨的农村贪污腐败行为无处可藏。
  2.建立职务犯罪预防网络,预防农村职务犯罪。要针对可能滋生犯罪的经济领域,协助有关政府部门提高对法律政策的把握能力,规范干部的行政行为,协助基层管理组织从制度上遏制腐败,积极推广、完善先进的农村经济管理模式。在刑事犯罪预防工作中,要紧密配合地方党委,整合各种资源,督促涉案单位和犯罪易发单位完善管理,从源头上遏制犯罪发生。
  3.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和人民法庭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农村检察室要对工作中发现的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执法不公正、不规范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贪赃枉法的,要依法及时介入调查。
  4.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要充分发挥农村检察室的“窗口”作用,通过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工作,主动与司法所、派出所加强沟通和配合,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在辖区的学校、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
   (二)机构合理定位
  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农村检察室的法律地位没有作明确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虽然将农村检察室与人民法庭相提并论,但对其法律地位亦未作出规定。明文规定的,目前仅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工作条例》。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司法解释权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有关检察工作的事项作出解释,但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国家机关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农村检察室的地位应当由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而不应由检察机关自行确定。从检察实践来看,农村检察室的法律地位应确定为基层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应加以明确。
  (三)人员合理定位
  《工作条例》是农村检察室人员配备的依据。其第5条规定:“乡(镇)检察室配备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若干人,设主任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一人,主任、副主任由检察员担任。”在农村检察室的人员配备上应当因地制宜,方便管理,有利于开展工作。
  (四)设置合理定位
  农村检察室的设置应按照“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原则,根据本地的地域、人口、经济、政治、文化和交通等实际情况,结合检察工作需要,在重点乡镇或中心乡镇设立检察室,不宜太多太滥。每个检察室一般可考虑管辖1至3个乡镇。农村检察室的设立牵涉社会的诸多层面,要注意协调处理好各方关系,按步骤稳步推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2]《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3]《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 1993年印发
  [4]《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崇左53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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