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教育背景下对公司法教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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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高校法学教育注重理论教育,但在法律职业教育背景下,法学教育者需要考虑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只有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职业技能都过关的学生才能在以后的工作中得心应手。本文探索在公司法的教学过程中通过情景模拟、小论文答辩、案例分析和案例编写等方法提高加深学生对公司法的理解,让学生从股东、律师、法官的不同身份进行学习,让学生亲力亲为,对所学的知识通过应用来培养学生初步的法律职业技能,为以后从事法律职业打基础。
  关键词 法律职业教育 公司法 法律职业技能
  作者简介: 马华,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240-02
  一、法律职业教育背景下高校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高校法学教育在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后,到现在已经出现了诸多问题,究竟如何让法科毕业的学生能够顺利的进入法律工作环境中是法学本科教育需要思考的问题。目前法学教育偏向理论讲授、法条讲解,对于法律职业教育方面不是很重视。高校法学教育似乎只关心法学理论知识的灌输,但是如何让学生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其他职业技能的教学收效甚微,这就造成了法学毕业生这几年几乎每年的就业率都是垫底的,高校法学教育工作中应该反省,为什么培养了四年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毕业后对法律相关职业无法得心应手?法律是一种职业,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事务岗位从业人员所构成的共同体。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要具备完备的法律知识、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和实用的法律技能。
  在法律职业教育背景下,不仅要培养学生掌握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则,更重要的是要培养法律职业技能,这种技能离不开社会实践活动。而在法学本科教育中,把法学知识的学习和法律职业技能分开了,课堂主要讲授理论知识,虽然有案例教学,但大多都成为法律小故事,没有真正达到教学的目的。对于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也比较薄弱。就笔者所在的学校,本科生所在的新校区距离市区较远,本科生在前三年半的在校时间基本上无法去律所、法院、检察院实习,有些同学利用假期去实习,大部分同学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进行实习。到了大四第二学期有三个月的实习期,大多是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但由于考公务员、考研、找工作等原因,真正到律所、法院、检察院实习的学生少之又少。这样的培养模式怎能不让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率几乎年年垫底。法律理论知识可以通过学习书本得到,但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却需要在社会实践中逐渐领会达到熟练掌握。本科四年几乎没有接触过实际操作的学生如何能够应对毕业后工作中的诸多状况。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千差万别,没有长时间的探索,积累和分析总结,无法胜任法律工作者。因此,作为高校法律教育工作者,我们需要反思学校要怎样教才能让学生本科四年后能成为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二、 法律职业教育背景下对公司法教学的安排
  笔者在讲授公司法的时候考虑如何让学生在学习公司法时既能学到完备的法律知识,培养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又能学到实用的法律技能。公司法作为商事单行法,具备商法的一般特征,即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因为公司法规定的就是一个公司从设立一直到公司解散清算全规程对股东、公司、债权人权利义务的划分。学完公司法首先学生要明白一个公司从设立到解散要经历那些程序,其次学生要明白公司法对股东、公司以及债权人规定了怎样的权利义务,但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在法律职业背景下让学生学完公司法之后,可以以股东、律师、法官三个不同角色来掌握公司法的相关知识。经过这样的学习,学生在毕业之后,不论是自己开公司还是当公司法务工作者亦或是法官都能够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储备和法律技能。
  在笔者所在的学校,公司法是在大三第二学期开设,每周两课时,总共36课时。笔者将36课时划分为三个阶段,前九周讲授公司法基本理论,要求学生分组,每组设立一个公司,按照上课的进程进行课堂讨论和课下讨论。第十周左右会有期中考查,要求学生针对之前所学内容选择自己感兴趣的撰写小论文,之后对学生论文分类,把相同或相近的放在一起,在第十周到第十四周讲解相关法条时对每组学生提问,要求说出论文大致内容和自己观点,其他同学和老师可以提问,最终针对法条得出总结性的内容。最后四周案例分析和讨论,老师给学生提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讨论,之后每组学生自己编写案例,至少问10个问题,给出答案和分析,也作为平时成绩的依据。
  (一) 第一阶段——在公司里学习公司法
  为了能够让学生真正理解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笔者开创了在公司里学习公司法的方法。每个班分6-7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从给公司选择名称开始,到公司设立,发起人责任,公司章程,股东出资,股东权利义务,董监高任职资格和义务责任,公司合并和分立,公司解散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三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等让学生亲力亲为,在公司里让学生化身为股东、董监高进行课堂和课下的分析和讨论,让学生能够真正体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商事主体的特殊关怀,理解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背景,对公司法的基本制度能较好的掌握。例如每组学生都会集思广益给自己的组起个公司的名称,学生就要掌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知道企业名称由四部分构成,哪些不可以用的名称,最后通过学习条例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名称全班同学进行分析指出错误,相关组自己做修改。在公司设立和股东出资中,让每个“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订立公司章程,章程要求记载必要的事项,制备股东名册,在后续讲解公司法相关内容时对章程进行完善,最后到第十周每个“公司”都要有一部相对完善的公司章程。在讲公司担保制度时,让每个“公司”对公司内保和公司外保进行讨论,课堂上教师选择几个“公司”,让其“股东”或“董事”当场讨论投票,决定是否通过相关决议。在讲股东代表诉讼、公司司法解散、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等内容,也是让每个“公司”进行课堂和课下讨论,然后留下文字性的记载。学生在教学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老师的安排,课上讨论积极踊跃,课下讨论都按要求完成记载。所以在第一阶段的学习过程中,学生的参与度较高,基本上每位同学都对公司法相关规定在自己“公司”中有了体验,增加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了学习的积极性,取得了良好的学习效果。   (二)第二阶段——法条分析和小论文答辩
  在第二阶段中,学生对公司法律制度有了初步认识,但对法律条文却还不熟悉,所以笔者用10个课时的时间完成重点法条的讲解,而之前要求学生撰写的小论文在第二阶段要在法条讲解的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提问,以提高学生理论知识的掌握。法条讲解过程中会加入学说理论、立法背景、典型案例等内容,让学生深入理解法条的相关规定。学生撰写的论文按题目和内容的相关性分组,在讲到相关法条时对学生进行提问,要求学生简要说出论文内容及其观点,针对论文老师和其他同学都可以提问,经过这样的学习,学生进一步掌握了法条的规定,加深对法律规定的理解,知其然而知其所以然。比如学生在撰写论文时都喜欢写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基本每个班都有10个人左右写了这个内容,通过法条讲解和小论文答辩学生们对该制度通过自己查找资料和课堂讲授、提问和回答等环节,全方位掌握了这一制度。另外,为了避免学生在论文写作过程中过度抄袭,要求论文经过检测,相似率不得超过30%。并且论文写作格式严格按照法学毕业生论文写作的要求。通过这样的训练,学生在撰写论文方面的能力有所提高,为大四毕业论文的撰写打下来基础。
  (三) 第三阶段——案例分析讨论和案例编写
  在第三阶段笔者利用8课时的时间集中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及公司法的指导性案例和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析讨论。要求学生仍按之前的分组进行组内讨论,对案例的事实、审理、判决等每组要有自己的结论,然后分析案例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的对策,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在案例编写时,要求每组编写公司法案例,至少一个案例问10个问题。然后每组在课堂上讲解,其他组可以提问,找出案例存在漏洞。经过这个,学生对案例分析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掌握了基本的案例分析的规则。
  三、 法律职业教育背景下对公司法教学效果的反思
  在结合笔者对公司法教学过程和教学安排的实践后,笔者对如何在法律职业教育背景下让学生不仅学懂公司法,而且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会用公司法进行了反思,力求总结教学过程中好的方面,找出存在的不足,在以后的教学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在公司法的教学过程中,笔者虽然利用多媒体,结合用情景模拟教学、案列教学等方法,但在法律职业教育背景下对公司法的教学还是有很多不足。因为学校环境的影响,学生在校期间无法去律师、法院实习,就无法较早的让自己进入法律人的角色,对法律思维的养成也几乎没有了社会实践这一重要环节。因此,学生在课堂上的学习大多是整体性的学习。但从公司法的司法实务来看,却划分的很细,很多律所的公司业务可能只涉及公司法当中的几个方面,如公司并购,破产清算,而这些内容在本科教学中由于课时的限制只是泛泛而谈,和司法实务复杂内容相比很不足。比如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实务中,包括了原告资格的限制与要求,前置程序,案由,被告及其在诉讼中的地位,管辖,重大诉权处分以及执行与再审程序中的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豁免,双重代表诉讼等。而在上课过程中只是简单的对规则讲解,无法细致到各个方面。这些都可能造成学生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一听似乎都知道,但操作起来可能无从下手的状况。另外就是法律文书写作的欠缺。公司法的实务当中文书写作要求较高,但学校司法文书的开设这部分涉及的较少,公司法课堂上也没有太多时间专门进行文书写作的教学,因此也造成学生在以后的工作中公司法文书写作能力较弱。所以,在以后公司法的教学过程中对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法律文书的写作要进一步强化。
  另外,诊所式法律教育无法在本科教学过程中采用。因为这种诊所式法律教育要求所分析的案例都是司法实践中正在进行的真实案例,就像实习医生在医院给病人看病,在这个过程中实习医生不仅加深了理论知识的认知,还训练并提高医生职业技能。但在法学院的教学中,诊所式法律教育无法在本科生教育中推行。首先案源较少,其次由于课时的限制无法给学生更多的时间来讨论。因此,在以后的公司法教学过程中逐步探索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应用,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的掌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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