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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通过与其他针对少数人的政策和制度类型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人民运用自己的智慧,在综合历史上民族制度的情况下,尊重、保护各少数民族权利的好制度。这对各个国家保障本国少数人权利具有良好的借鉴与参考。我们应当继续完善好、发展好这一制度,让各民族更和谐相处,国家更有效治理。
关键词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优越性 少数人 权利保障
基金项目:本文系西南民族大学优秀学生培养工程项目(项目编号:2016ZYXS46)研究成果,该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2016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资助。
作者简介:武进远,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廖燕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150-02
一、针对少数人的政策和制度类型分析
一般认为,少数民族、土著人、移民群体等是包含于少数人群体之中的,对这些不同的群体,历史上产生了许多不同类型的政策和制度。种族灭绝和隔离政策、同化政策、“熔炉”理论、保留地制度以及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都是针对不同少数人群体所实施过或正在实施的政策或制度。其中有些政策或制度是有利于少数人权利的保护的,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留地制度;有些是不利于甚至是损害了少数人权利的,如种族灭绝和隔离政策。本文主要讨论以下几种关于少数人权利的政策和制度:
(一)同化政策
同化是指文化环境不同的个人或群体,与另一不同的文化模式相接触、融合成为同质的文化群体。同化政策古来有之,主要针对的是对某一民族或种族。主体民族或种族通过其支配地位,强行在非主体、处于非支配地位的民族或种族之间推行其文化、价值观念、生活方式,消灭这些少数人作为某一民族或种族的身份特征,即他们的价值观念、传统文化及生活方式,最终使得这些被同化了的少数人与主体民族或种族成为一体。
少数民族、土著人以及移民群体等少数人群体都可以是同化政策的对象,如澳大利亚政府对当地土著人的同化、中国历史上汉民族对边疆少数民族的同化等。但是,对少数民族、土著人的同化因其自身希望保持自己独特的文化特性,并能够和多数人群体文化并列而更为困难;移民群体往往都希望并入新的、更大的社会,并且希望被接受为该社会的完全成员,他们的目标不是成为与更大社会并列的单独的民族,而是希望主流社会更好地接受文化差别,对其同化则显得更为容易。但同化政策的强迫性、不公平性并未消除。
(二)“熔炉”理论
“熔炉”论是美国针对多元的移民群体所提出的一种理论,这种理论认为美国自产生之日起,就一直是一个“民族大熔炉”。在这一“熔炉”中,来自不同国家的个人和各个民族集团相互融合、统一,最终形成了一种不同于任何一个民族集团的文化而又包括它们全部在内的新的美国文化。“熔炉”论可以认为是一种融合型的同化政策,即各民族或种族群体之间相互融合,形成一种新的独特文化。与上文提及的同化政策不同,“熔炉”论强调的是各民族文化的融合,而不仅仅是一种文化被另一种文化所吸收。可以看出,“熔炉”论是一种具有包容性、相互平等性的理论。而这对于处于非支配地位的少数人群体来说,是更大的进步。因为比起之前的同化政策,少数人群体的文化、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得到了尊重并和其他群体文化得以平等融合、统一。可是,“熔炉”论将不同的群体之间的文化予以强行融合、统一,并将不能融合的文化群体排斥在外,没有尊重各个群体保持自身独有文化特性的需求,也不能很好的保护少数人群体的应有权利。
(三)保留地制度
保留地制度指的是美国印地安人保留地制度,作为一种针对美国土著人的特殊制度安排,美国印第安人保留地制度是美国政府赋予土著美国人一种半自治地位的区域,借用墨西哥学者艾恩·苏通的话来说,“印第安人保留地是一种独特、半自治的飞地……它的实质就是赋予土著美国人只有他们才能合法拥有的土地”。这一制度具有四个较为稳定的根本特征:第一,在与联邦政府的关系中,部落被视为拥有固有自治权的独立实体;第二,部落的独立地位不是绝对的,国会拥有管理和调整部落地位的权力;第三,处理与管制部落的权力专属联邦政府,除非得到国会的授权,州政府不得介入印第安事务;第四,联邦政府负有防止印第安人的部落和财产权利遭到各州政府及其公民侵犯的责任。
美国印地安人保留地制度给予了印地安人一定的自治权利,但是美国联邦政府在印第安事务上的巨大权力、尤其是国会所拥有的“任意权力”,对保留地的存在、印第安人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的延续和发展无疑是一种潜在的威胁。这一潜在威胁的存在也对印地安人的自决和自治权利构成了限制。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保护少数民族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地方,让聚居的少数民族自己管理本民族的地方性事务。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和法律保障。除了赋予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广泛的自治权利外,国家还特别保障少数民族个人的政治、文化、教育、经济等权利。全国人大代表中保障每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人大代表、少数民族学生读大学予以加分政策、对民族贸易网点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实施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等都是保障我国的各少数民族能平等地享有其权利。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较好地保障了少数民族基本权利,尊重了各少数民族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成员中平等一员的地位。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都通过宪法和法律予以特别规定和保护,以期在充分发挥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积极性的基础上,通过国家政策支持和保障,更好地发展当地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改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少数民族的幸福感和优越感。 二、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明显的独特性和优越性,是不同于美国的保留地制度,也与“熔炉”政策有别。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根据我国特有的民族情况实际,尊重少数民族主体地位、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好制度。从保障少数人权利的角度来看,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较好地维护了作为我国主要少数人群体的各少数民族的权利,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予以了全面而细致的权利保障。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一)尊重各少数民族的主体地位
我国各民族之间是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各个民族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都享有国家平等公民的身份,并且各民族之间彼此联系,相互分不开。正是基于此种民族关系的认识,我国的国家法律、政策以及国家机关之中,都是各民族之间共同管理、共同协商、共同治理。少数民族不再是历史上受压迫、受驱赶的弱势群体,而是国家主人翁身份的享有者,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并且在有些方面还享有特别的权利。“中国用社会学话语把国内目前的民族关系界定为‘平等—团结—互助’,若把这种社会学话语变成政治学和法学话语,就可以写成’民主—共和—共治’”。民族共治理论是针对“公民权利惟一”的自由主义理论不承认少数民族的“集体政治权利”而提出的。它不仅强调少数民族对自身政治的自治权,而且强调对国家政治的参与权;不仅强调单个民族本身,而是更强调民族关系的协调;不仅强调自治民族的自治权,更强调民族地区非自治民族与自治民族共同的参与权,以及他们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参与权;不仅强调少数民族本身的现时态,更是从发展的角度来把共治看成民族自身发展的要求。这种强调各民族共治的理论,正是基于对各少数民族主体地位的认可,而这对于保障少数民族基本权利,实现国家的有效治理也是必要的。
(二)各少数民族特有文化得以保护、传承和发扬
我国有55个少数民族,各个少数民族都具有各自不同的璀璨文化,对其独特文化的保护有利于丰富人类文明的文化成果,有利于尊重各少数民族的传统,有利于保障各民族自主选择的权利。我国通过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等规范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保护,在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也有权通过制定自治立法对少数民族文化予以保护和传承。除了立法保障,还有保护传统文化传承人制度,通过国家承认并认可的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人制度,加强对各种文化的保护。同时,大力宣传各少数民族的优秀文化,在少数民族旅游区都有独特的文化的产品供大家挑选。加强对各少数民族特有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扬,既是尊重各少数民族文化的需要,也是丰富多元文化生活的需要,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意义。
(三)少数民族参与自由竞争能力大大增强
国家积极履行保障各少数民族基本权利的义务,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各少数民族基本的政治权利;通过设立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实现少数民族自我管理民族事务;通过各项优惠政策的实施,促进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少数民族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幸福感跃升。可是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少数民族权利的保障,关键还是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自身,要积极发挥各族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和聪明才智,增强自身的社会竞争力。我们可以发现,在现今各行各业,都有不同少数民族的优秀成员,无论是少数民族国家干部,还是少数民族学者、经济家、明星,都不乏少数民族人才。可以看到各少数民族积极参与市场自由竞争,积极去实现并巩固自身权利,通过自己的能力去改善自身。通过各个民族之间的广泛交往,通过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数量,通过改善少数民族地区的交通,少数民族离我们不再遥远,就在我们身边,和我们一起竞争,一起成长,一起享有国家各项权利,一起实现自身梦想。少数民族参加自由竞争能力大大增强。
三、结语
对在民族、宗教或语言上具有不同于其他人口的独特特征的少数人及其群体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一个人权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各个国家发挥各自的力量予以解决。随着社会多元化趋势的影响,少数人权利得到了更加充分的认可和保障。少数人权利保障的发展方向将从注重保障少数人群体的权利转向重视少数人群体成员的个人权利的保障,保障少数人群体成员的彼此认同和身心完整的权利,保障少数人群体成员能充分有效平等地参与整体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公共生活,共建多元一体的民主社会的权利。我国少数民族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参与国家政治、参加国家管理、治理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民族经济,安居乐业,发展迅速。我们应当继续完善好、发展好这一制度,让各民族更和谐相处,国家更有效治理。
参考文献:
[1]杨洪贵.论澳大利亚土著人的同化政策.世界民族.2003(6).
[2]威尔·金利卡.多元文化的公民身份——一种自由主义的少数群体权利理论.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
[3]黄兆群.熔炉理论与美国的民族同化,山东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2).
[4]杨恕、曾向红.美国印第安人保留地制度现状研究.美国研究.2007(3).
[5]朱伦.论民族共治的理论基础与基本原理.民族研究.2002(6).
[6]杜文忠.自治与共治:对西方古典民族政治理论的宪政反思.民族研究.2002(6).
关键词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优越性 少数人 权利保障
基金项目:本文系西南民族大学优秀学生培养工程项目(项目编号:2016ZYXS46)研究成果,该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2016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资助。
作者简介:武进远,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廖燕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150-02
一、针对少数人的政策和制度类型分析
一般认为,少数民族、土著人、移民群体等是包含于少数人群体之中的,对这些不同的群体,历史上产生了许多不同类型的政策和制度。种族灭绝和隔离政策、同化政策、“熔炉”理论、保留地制度以及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都是针对不同少数人群体所实施过或正在实施的政策或制度。其中有些政策或制度是有利于少数人权利的保护的,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留地制度;有些是不利于甚至是损害了少数人权利的,如种族灭绝和隔离政策。本文主要讨论以下几种关于少数人权利的政策和制度:
(一)同化政策
同化是指文化环境不同的个人或群体,与另一不同的文化模式相接触、融合成为同质的文化群体。同化政策古来有之,主要针对的是对某一民族或种族。主体民族或种族通过其支配地位,强行在非主体、处于非支配地位的民族或种族之间推行其文化、价值观念、生活方式,消灭这些少数人作为某一民族或种族的身份特征,即他们的价值观念、传统文化及生活方式,最终使得这些被同化了的少数人与主体民族或种族成为一体。
少数民族、土著人以及移民群体等少数人群体都可以是同化政策的对象,如澳大利亚政府对当地土著人的同化、中国历史上汉民族对边疆少数民族的同化等。但是,对少数民族、土著人的同化因其自身希望保持自己独特的文化特性,并能够和多数人群体文化并列而更为困难;移民群体往往都希望并入新的、更大的社会,并且希望被接受为该社会的完全成员,他们的目标不是成为与更大社会并列的单独的民族,而是希望主流社会更好地接受文化差别,对其同化则显得更为容易。但同化政策的强迫性、不公平性并未消除。
(二)“熔炉”理论
“熔炉”论是美国针对多元的移民群体所提出的一种理论,这种理论认为美国自产生之日起,就一直是一个“民族大熔炉”。在这一“熔炉”中,来自不同国家的个人和各个民族集团相互融合、统一,最终形成了一种不同于任何一个民族集团的文化而又包括它们全部在内的新的美国文化。“熔炉”论可以认为是一种融合型的同化政策,即各民族或种族群体之间相互融合,形成一种新的独特文化。与上文提及的同化政策不同,“熔炉”论强调的是各民族文化的融合,而不仅仅是一种文化被另一种文化所吸收。可以看出,“熔炉”论是一种具有包容性、相互平等性的理论。而这对于处于非支配地位的少数人群体来说,是更大的进步。因为比起之前的同化政策,少数人群体的文化、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得到了尊重并和其他群体文化得以平等融合、统一。可是,“熔炉”论将不同的群体之间的文化予以强行融合、统一,并将不能融合的文化群体排斥在外,没有尊重各个群体保持自身独有文化特性的需求,也不能很好的保护少数人群体的应有权利。
(三)保留地制度
保留地制度指的是美国印地安人保留地制度,作为一种针对美国土著人的特殊制度安排,美国印第安人保留地制度是美国政府赋予土著美国人一种半自治地位的区域,借用墨西哥学者艾恩·苏通的话来说,“印第安人保留地是一种独特、半自治的飞地……它的实质就是赋予土著美国人只有他们才能合法拥有的土地”。这一制度具有四个较为稳定的根本特征:第一,在与联邦政府的关系中,部落被视为拥有固有自治权的独立实体;第二,部落的独立地位不是绝对的,国会拥有管理和调整部落地位的权力;第三,处理与管制部落的权力专属联邦政府,除非得到国会的授权,州政府不得介入印第安事务;第四,联邦政府负有防止印第安人的部落和财产权利遭到各州政府及其公民侵犯的责任。
美国印地安人保留地制度给予了印地安人一定的自治权利,但是美国联邦政府在印第安事务上的巨大权力、尤其是国会所拥有的“任意权力”,对保留地的存在、印第安人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的延续和发展无疑是一种潜在的威胁。这一潜在威胁的存在也对印地安人的自决和自治权利构成了限制。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保护少数民族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地方,让聚居的少数民族自己管理本民族的地方性事务。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和法律保障。除了赋予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广泛的自治权利外,国家还特别保障少数民族个人的政治、文化、教育、经济等权利。全国人大代表中保障每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人大代表、少数民族学生读大学予以加分政策、对民族贸易网点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实施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等都是保障我国的各少数民族能平等地享有其权利。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较好地保障了少数民族基本权利,尊重了各少数民族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成员中平等一员的地位。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都通过宪法和法律予以特别规定和保护,以期在充分发挥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积极性的基础上,通过国家政策支持和保障,更好地发展当地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改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少数民族的幸福感和优越感。 二、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明显的独特性和优越性,是不同于美国的保留地制度,也与“熔炉”政策有别。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根据我国特有的民族情况实际,尊重少数民族主体地位、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好制度。从保障少数人权利的角度来看,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较好地维护了作为我国主要少数人群体的各少数民族的权利,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予以了全面而细致的权利保障。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一)尊重各少数民族的主体地位
我国各民族之间是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各个民族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都享有国家平等公民的身份,并且各民族之间彼此联系,相互分不开。正是基于此种民族关系的认识,我国的国家法律、政策以及国家机关之中,都是各民族之间共同管理、共同协商、共同治理。少数民族不再是历史上受压迫、受驱赶的弱势群体,而是国家主人翁身份的享有者,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并且在有些方面还享有特别的权利。“中国用社会学话语把国内目前的民族关系界定为‘平等—团结—互助’,若把这种社会学话语变成政治学和法学话语,就可以写成’民主—共和—共治’”。民族共治理论是针对“公民权利惟一”的自由主义理论不承认少数民族的“集体政治权利”而提出的。它不仅强调少数民族对自身政治的自治权,而且强调对国家政治的参与权;不仅强调单个民族本身,而是更强调民族关系的协调;不仅强调自治民族的自治权,更强调民族地区非自治民族与自治民族共同的参与权,以及他们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参与权;不仅强调少数民族本身的现时态,更是从发展的角度来把共治看成民族自身发展的要求。这种强调各民族共治的理论,正是基于对各少数民族主体地位的认可,而这对于保障少数民族基本权利,实现国家的有效治理也是必要的。
(二)各少数民族特有文化得以保护、传承和发扬
我国有55个少数民族,各个少数民族都具有各自不同的璀璨文化,对其独特文化的保护有利于丰富人类文明的文化成果,有利于尊重各少数民族的传统,有利于保障各民族自主选择的权利。我国通过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等规范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保护,在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也有权通过制定自治立法对少数民族文化予以保护和传承。除了立法保障,还有保护传统文化传承人制度,通过国家承认并认可的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人制度,加强对各种文化的保护。同时,大力宣传各少数民族的优秀文化,在少数民族旅游区都有独特的文化的产品供大家挑选。加强对各少数民族特有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扬,既是尊重各少数民族文化的需要,也是丰富多元文化生活的需要,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意义。
(三)少数民族参与自由竞争能力大大增强
国家积极履行保障各少数民族基本权利的义务,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各少数民族基本的政治权利;通过设立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实现少数民族自我管理民族事务;通过各项优惠政策的实施,促进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少数民族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幸福感跃升。可是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少数民族权利的保障,关键还是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自身,要积极发挥各族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和聪明才智,增强自身的社会竞争力。我们可以发现,在现今各行各业,都有不同少数民族的优秀成员,无论是少数民族国家干部,还是少数民族学者、经济家、明星,都不乏少数民族人才。可以看到各少数民族积极参与市场自由竞争,积极去实现并巩固自身权利,通过自己的能力去改善自身。通过各个民族之间的广泛交往,通过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数量,通过改善少数民族地区的交通,少数民族离我们不再遥远,就在我们身边,和我们一起竞争,一起成长,一起享有国家各项权利,一起实现自身梦想。少数民族参加自由竞争能力大大增强。
三、结语
对在民族、宗教或语言上具有不同于其他人口的独特特征的少数人及其群体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一个人权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各个国家发挥各自的力量予以解决。随着社会多元化趋势的影响,少数人权利得到了更加充分的认可和保障。少数人权利保障的发展方向将从注重保障少数人群体的权利转向重视少数人群体成员的个人权利的保障,保障少数人群体成员的彼此认同和身心完整的权利,保障少数人群体成员能充分有效平等地参与整体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公共生活,共建多元一体的民主社会的权利。我国少数民族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参与国家政治、参加国家管理、治理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民族经济,安居乐业,发展迅速。我们应当继续完善好、发展好这一制度,让各民族更和谐相处,国家更有效治理。
参考文献:
[1]杨洪贵.论澳大利亚土著人的同化政策.世界民族.2003(6).
[2]威尔·金利卡.多元文化的公民身份——一种自由主义的少数群体权利理论.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
[3]黄兆群.熔炉理论与美国的民族同化,山东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2).
[4]杨恕、曾向红.美国印第安人保留地制度现状研究.美国研究.2007(3).
[5]朱伦.论民族共治的理论基础与基本原理.民族研究.2002(6).
[6]杜文忠.自治与共治:对西方古典民族政治理论的宪政反思.民族研究.2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