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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我国公民发表言论的渠道从单一到多元,我国信息传播进入到自媒体时代。自媒体发展至今,越来越多的公民参与到司法活动当中,积极行使言论自由与监督权利,起到了监督司法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对司法审判的过度介入也会影响司法的独立、公正与权威。正确分析二者的冲突,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成为了时代交予法律人的艰巨任务。
关键词 自媒体 言论自由 司法审判 冲突 监管
基金项目:本文系北京科技大学SRTP国家级课题“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权利与司法审判权力的冲突及监管”研究成果,课题组组长:姬弘烨,成员:刁一芳、逯倩倩、张旗、李梦飞。
作者简介:言论自由与司法审判关系研究课题组,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285-02
自媒体,又称公民媒体,是指由不特定的群体利用自媒体平台向广泛的互联网用户传递信息的新媒体的总称。“自媒体”一词最早出现于美国新闻协会的研究报告中,报告指出,自媒体是普通公民经由数字科技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联,提供与分享他们真实看法、自身新闻的一种途径。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自媒体所具有的平民性、自主性、时效性、多元性的优势得以显现。与传统媒体相比,自媒体打破了自上而下的点对点传播界限,使得互联网用户作为受众的同时,每个人又都是信息的传播者,做到了信息传播“零门槛”。
一、自媒体发展对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影响
自媒体的发展带动舆论监督的繁荣,越来越多的人们趋向于利用自媒体平台获取资讯、参与讨论。建立在主体平等、传播便捷和地限制性的基础上的自媒体平台,得到了公民广泛的参与和认可。自媒体对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产生深刻作用。
从积极的角度来看,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第一,自媒体的发展丰富了行使言论自由的渠道。可以说,自媒体的兴起带动了“公民新闻”的繁荣。人们不再单一的从广播、电视、报刊中获取信息,而是更趋向于在自媒体平台寻找第一手信息并参与讨论。这种建立在平等的传播理念上便捷、低限制的传播方式引发了公民的广泛兴趣和参与热情。自媒体作为一种信息媒介和发布平台,为公民发表言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渠道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拓展。
第二,自媒体的发展降低了行使言论自由的门槛。自媒体平台具有准入门槛低,审核程序简易,身份虚拟等特性。一个注册的虚拟账号,就能够实现个体与世界的连接,这对崇尚自我实现、追求个人价值的当今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加之自媒体信息传播快、范围广、成本低等特点,任何公民都能够利用该平台发出自己的声音,表达自己的观点。
第三,自媒体的发展增强了公众的政治参与度。自媒体的发展使得公民可以查看和了解的信息量大增,在一些传统媒体没有报道或报道延迟的领域,公民可以更好地参与话题的讨论,并且相同的观点在网络上聚合,形成了“多元化”的讨论趋势。当这种意见的聚合形成社会舆论时,政府就必须给予充分的关注,有利于我国民主化进程的发展,也充分调动了公众参与政治的积极性。
然而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自媒体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所暴露出的弊端:
一方面,自媒体信息量大,真实性难以考量。吉尔默在提出“自媒体”这一概念时曾经说过:“草根新闻的兴起,必然伴随着严重的道德问题,包括真实性和公然欺骗”。由于自媒体的准入门槛低,审核程序简易,加之公民的认识能力和观察角度的局限性,导致公民对事物缺乏全面、客观的认识,从而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其对信息真实性与可靠性产生十分消极影响,不仅对当事人造成伤害,也给大众带来困扰,使大众陷入迷茫之地。
另一方面,公民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容易与他人合法权利产生冲突。由于公民权利与义务观念的不健全以及法律知识的淡薄,导致公民在行使自身权利时,有可能造成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最为典型的是人肉搜索事件。当人们从道德上谴责某一行为时,在网络的炒作下,当事人的隐私被赤裸裸的公之于众,无法在社会立足。这样的人肉搜索就成为了非理性化的舆论暴力,不仅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也对公共道德和秩序造成十分重大的影响。
二、自媒体行使言论自由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自媒体时代,公民行使言论自由与监督权利,在司法领域主要体现在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上。
首先,其积极意义主要表现为公民舆论监督对公正审判的促进。作为社会监督的形式之一,自媒体舆论监督正以迅猛的速度发展,并对当前我国的司法审判工作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在实际审判中,由于司法制度建设方面的不完善,司法权力可能会受到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制约,加之个别法官专业水平不足,影响了司法机构做出恰当的判决。
自媒体舆论监督的发展,对于规范审判程序、监督审判权力的行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本质上讲,舆论监督和公正审判具有统一性,合理范围内的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权力的正确行使具有促进作用。
然而,在认清言论自由对司法监督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不应忽视权利的滥用或缺少约束的使用所产生的后果。2010年药家鑫案中,舆论一边倒的出现了“民要你死,你不得不死”的倾向,这也促成了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侧重于社会舆论,契合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一落后思想。公民强大的舆论压力,有时会干预司法独立,与司法审判权力产生冲突。
在一定程度上,社会舆论反映的观点不必然指向公正,有时会夹杂着个人情绪与不理性的观点。同时,法律作为专业性极强的领域,具有社会先进性。道德观念与常识,并不应该因其与法律的短暂冲突,而构成对审判结果的实质性约束。综合程序方面的考虑,司法判决有时并不和道德约束观念一致,很难达到令社会舆论满意的结果。过分强调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可能会给审判人员造成社会压力,将法律问题道德化、政治化,影响司法的稳定性与司法权力的独立。 三、言论自由权利与司法审判权力的冲突的原因
自媒体的言论自由权利是网络话语权的具体延伸和表现。据统计,迄今为止,仅微博、微信、QQ三家网络社交软件注册用户就已接近十亿。由此可见,言论自由权利在如今得到空前广阔的发展空间。在这种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其与司法审判权力产生冲突的原因进行进一步分析。通过对北京市1000名市民的随机问卷调查以及数据整理与研究,笔者认为,产生冲突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民众对政府信息发布的不信任
政府公信力下降已是既成事实,早在2002年北京市延期报道非典疫情,再到政府负面报道的增加,民众对政府的信息发布保持着怀疑的态度。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民众对自媒体言论自由对司法监督持正面态度的占比高达73.78%,并有超过40%的人认为监督力度有待加强。这既反映出我国目前司法监督不成系统,也侧面反映出民众对政府信息发布的不信任。
(二)民众对权利义务关系的认知不足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是毋庸置疑的法律原则马克思曾经说过:“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民众对自媒体言论自由认识不足,有68.42%的调查对象表示自己从未行使过这一权力。但是,在另一个问题上则出现了与此相矛盾的地方,通过对自媒体舆论的评价方面的调查,我们发现47.47%的调查对象认为自媒体拓宽了民意表达渠道,52.63%的调查对象认为只有匿名才敢发表观点,47.53%的调查对象认为其能够及时快速的传达民意,10.53%的调查对象认为自媒体有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认为自媒体能够形成对公权力监督的占31.58%。据此,我们可以从调查结果中得出两个不乐观的推断:其一,公民对自媒体言论自由权利倾向于理解为“言论自由权力”;其二,民众对自媒体言论自由的权利诉求予以认可,但对其要承担的义务的认识却十分片面。
(三)民众法律意识的缺失
从经济和国情的角度来看,我国目前普法难度巨大,公民法律意识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提高。新生事物的快速发展和法律制度本身的滞后性等问题,导致互联网普法宣传处于接近真空的状态,造成了我国民众一定程度上法律意识的缺失。此外,在自媒体社交平台上,具有法律知识背景的用户不足1%,这也对言论自由权的任意行使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催化作用。
四、正确对待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权利与司法审判权力的冲突
正确对待和处理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权利与司法审判权力的冲突,需要从公民、媒体、政府等方面多管齐下,制定从事后整治到事前立法、从政府监督到公民自觉的全面措施。
(一)优化自媒体信息监管机制,严厉打击网络犯罪
进一步优化对自媒体信息的监管机制,全面展开自媒体注册实名制,建立信息审查制度,有利于实现侵权后的追究问责,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不法信息传播者产生威慑作用,从而净化自媒体环境,增强信息的真实性。
(二)完善立法明确自媒体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通过立法,明确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与限制的界定,使公民在行使权利时明晰其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在打击违法犯罪时有法可依。
(三)加强公民素质,提升法律意识
由于自媒体准入门槛低,公民素质参差不齐。加强公民素质教育,提升公民法律意识,使公民在自媒体平台接受和发布信息时,能够明辨是非,坚定立场。
(四)提升政府的信息公开度,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
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公民更加深刻的了解政策的制定与运行,增强对政府的信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虚假信息传播的可能性。
五、结语
言论自由是一把双刃剑,行使言论自由也要守法、有度。如果说在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被赋予新的界定与划分,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不仅政府需要积极转变,公民自身也应该思考如何正确行使权利、承担公民责任。只有这样,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权利与司法审判权力的冲突,才能够真正得以解决。
参考文献:
[1]李卫红.刑事司法裁判权的独立与受制(中青法学文库).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2]吴麟.常识与洞见:胡适言论自由思想的研究.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
[3]王建.司法立宪主义.山东大学博士论文.2014.
[4]贾卓威.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及其界限的法理探究.山东大学.2010.
[5]江溶.司法公信力重塑研究——以舆论监督为视角.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3.
关键词 自媒体 言论自由 司法审判 冲突 监管
基金项目:本文系北京科技大学SRTP国家级课题“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权利与司法审判权力的冲突及监管”研究成果,课题组组长:姬弘烨,成员:刁一芳、逯倩倩、张旗、李梦飞。
作者简介:言论自由与司法审判关系研究课题组,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285-02
自媒体,又称公民媒体,是指由不特定的群体利用自媒体平台向广泛的互联网用户传递信息的新媒体的总称。“自媒体”一词最早出现于美国新闻协会的研究报告中,报告指出,自媒体是普通公民经由数字科技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联,提供与分享他们真实看法、自身新闻的一种途径。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自媒体所具有的平民性、自主性、时效性、多元性的优势得以显现。与传统媒体相比,自媒体打破了自上而下的点对点传播界限,使得互联网用户作为受众的同时,每个人又都是信息的传播者,做到了信息传播“零门槛”。
一、自媒体发展对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影响
自媒体的发展带动舆论监督的繁荣,越来越多的人们趋向于利用自媒体平台获取资讯、参与讨论。建立在主体平等、传播便捷和地限制性的基础上的自媒体平台,得到了公民广泛的参与和认可。自媒体对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产生深刻作用。
从积极的角度来看,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第一,自媒体的发展丰富了行使言论自由的渠道。可以说,自媒体的兴起带动了“公民新闻”的繁荣。人们不再单一的从广播、电视、报刊中获取信息,而是更趋向于在自媒体平台寻找第一手信息并参与讨论。这种建立在平等的传播理念上便捷、低限制的传播方式引发了公民的广泛兴趣和参与热情。自媒体作为一种信息媒介和发布平台,为公民发表言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渠道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拓展。
第二,自媒体的发展降低了行使言论自由的门槛。自媒体平台具有准入门槛低,审核程序简易,身份虚拟等特性。一个注册的虚拟账号,就能够实现个体与世界的连接,这对崇尚自我实现、追求个人价值的当今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加之自媒体信息传播快、范围广、成本低等特点,任何公民都能够利用该平台发出自己的声音,表达自己的观点。
第三,自媒体的发展增强了公众的政治参与度。自媒体的发展使得公民可以查看和了解的信息量大增,在一些传统媒体没有报道或报道延迟的领域,公民可以更好地参与话题的讨论,并且相同的观点在网络上聚合,形成了“多元化”的讨论趋势。当这种意见的聚合形成社会舆论时,政府就必须给予充分的关注,有利于我国民主化进程的发展,也充分调动了公众参与政治的积极性。
然而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自媒体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所暴露出的弊端:
一方面,自媒体信息量大,真实性难以考量。吉尔默在提出“自媒体”这一概念时曾经说过:“草根新闻的兴起,必然伴随着严重的道德问题,包括真实性和公然欺骗”。由于自媒体的准入门槛低,审核程序简易,加之公民的认识能力和观察角度的局限性,导致公民对事物缺乏全面、客观的认识,从而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其对信息真实性与可靠性产生十分消极影响,不仅对当事人造成伤害,也给大众带来困扰,使大众陷入迷茫之地。
另一方面,公民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容易与他人合法权利产生冲突。由于公民权利与义务观念的不健全以及法律知识的淡薄,导致公民在行使自身权利时,有可能造成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最为典型的是人肉搜索事件。当人们从道德上谴责某一行为时,在网络的炒作下,当事人的隐私被赤裸裸的公之于众,无法在社会立足。这样的人肉搜索就成为了非理性化的舆论暴力,不仅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也对公共道德和秩序造成十分重大的影响。
二、自媒体行使言论自由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自媒体时代,公民行使言论自由与监督权利,在司法领域主要体现在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上。
首先,其积极意义主要表现为公民舆论监督对公正审判的促进。作为社会监督的形式之一,自媒体舆论监督正以迅猛的速度发展,并对当前我国的司法审判工作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在实际审判中,由于司法制度建设方面的不完善,司法权力可能会受到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制约,加之个别法官专业水平不足,影响了司法机构做出恰当的判决。
自媒体舆论监督的发展,对于规范审判程序、监督审判权力的行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本质上讲,舆论监督和公正审判具有统一性,合理范围内的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权力的正确行使具有促进作用。
然而,在认清言论自由对司法监督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不应忽视权利的滥用或缺少约束的使用所产生的后果。2010年药家鑫案中,舆论一边倒的出现了“民要你死,你不得不死”的倾向,这也促成了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侧重于社会舆论,契合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一落后思想。公民强大的舆论压力,有时会干预司法独立,与司法审判权力产生冲突。
在一定程度上,社会舆论反映的观点不必然指向公正,有时会夹杂着个人情绪与不理性的观点。同时,法律作为专业性极强的领域,具有社会先进性。道德观念与常识,并不应该因其与法律的短暂冲突,而构成对审判结果的实质性约束。综合程序方面的考虑,司法判决有时并不和道德约束观念一致,很难达到令社会舆论满意的结果。过分强调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可能会给审判人员造成社会压力,将法律问题道德化、政治化,影响司法的稳定性与司法权力的独立。 三、言论自由权利与司法审判权力的冲突的原因
自媒体的言论自由权利是网络话语权的具体延伸和表现。据统计,迄今为止,仅微博、微信、QQ三家网络社交软件注册用户就已接近十亿。由此可见,言论自由权利在如今得到空前广阔的发展空间。在这种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其与司法审判权力产生冲突的原因进行进一步分析。通过对北京市1000名市民的随机问卷调查以及数据整理与研究,笔者认为,产生冲突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民众对政府信息发布的不信任
政府公信力下降已是既成事实,早在2002年北京市延期报道非典疫情,再到政府负面报道的增加,民众对政府的信息发布保持着怀疑的态度。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民众对自媒体言论自由对司法监督持正面态度的占比高达73.78%,并有超过40%的人认为监督力度有待加强。这既反映出我国目前司法监督不成系统,也侧面反映出民众对政府信息发布的不信任。
(二)民众对权利义务关系的认知不足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是毋庸置疑的法律原则马克思曾经说过:“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民众对自媒体言论自由认识不足,有68.42%的调查对象表示自己从未行使过这一权力。但是,在另一个问题上则出现了与此相矛盾的地方,通过对自媒体舆论的评价方面的调查,我们发现47.47%的调查对象认为自媒体拓宽了民意表达渠道,52.63%的调查对象认为只有匿名才敢发表观点,47.53%的调查对象认为其能够及时快速的传达民意,10.53%的调查对象认为自媒体有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认为自媒体能够形成对公权力监督的占31.58%。据此,我们可以从调查结果中得出两个不乐观的推断:其一,公民对自媒体言论自由权利倾向于理解为“言论自由权力”;其二,民众对自媒体言论自由的权利诉求予以认可,但对其要承担的义务的认识却十分片面。
(三)民众法律意识的缺失
从经济和国情的角度来看,我国目前普法难度巨大,公民法律意识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提高。新生事物的快速发展和法律制度本身的滞后性等问题,导致互联网普法宣传处于接近真空的状态,造成了我国民众一定程度上法律意识的缺失。此外,在自媒体社交平台上,具有法律知识背景的用户不足1%,这也对言论自由权的任意行使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催化作用。
四、正确对待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权利与司法审判权力的冲突
正确对待和处理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权利与司法审判权力的冲突,需要从公民、媒体、政府等方面多管齐下,制定从事后整治到事前立法、从政府监督到公民自觉的全面措施。
(一)优化自媒体信息监管机制,严厉打击网络犯罪
进一步优化对自媒体信息的监管机制,全面展开自媒体注册实名制,建立信息审查制度,有利于实现侵权后的追究问责,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不法信息传播者产生威慑作用,从而净化自媒体环境,增强信息的真实性。
(二)完善立法明确自媒体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通过立法,明确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与限制的界定,使公民在行使权利时明晰其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在打击违法犯罪时有法可依。
(三)加强公民素质,提升法律意识
由于自媒体准入门槛低,公民素质参差不齐。加强公民素质教育,提升公民法律意识,使公民在自媒体平台接受和发布信息时,能够明辨是非,坚定立场。
(四)提升政府的信息公开度,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
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公民更加深刻的了解政策的制定与运行,增强对政府的信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虚假信息传播的可能性。
五、结语
言论自由是一把双刃剑,行使言论自由也要守法、有度。如果说在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被赋予新的界定与划分,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不仅政府需要积极转变,公民自身也应该思考如何正确行使权利、承担公民责任。只有这样,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权利与司法审判权力的冲突,才能够真正得以解决。
参考文献:
[1]李卫红.刑事司法裁判权的独立与受制(中青法学文库).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2]吴麟.常识与洞见:胡适言论自由思想的研究.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
[3]王建.司法立宪主义.山东大学博士论文.2014.
[4]贾卓威.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及其界限的法理探究.山东大学.2010.
[5]江溶.司法公信力重塑研究——以舆论监督为视角.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