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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通过十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取得了很多管理上的经验,但面对新时期新的竞争环境和市场化的新要求,如何使工程造价管理更适应市场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则是摆在我们面前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现状与不足
1、工程造价“一词两义”带来多头管理
建筑工程造价简称工程造价,在我国客观上存在两种含义:一是指建设工程的建设成本,称为工程投资;二是指建设工程的合同价简称工程价格,被称为“一词两义”。工程价格与工程投资在性质、合理性要求、形成机制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不同特点,因而在管理性质、目的、涉及的单位、调整对象等方面有着不同的管理特点。“一词两义”的解释结果和现实,就构成了我国长期存在的“投资费用管理与建筑产品价格管理合二为一”的管理体制。由于投资主体不同,资金渠道不同,国有建设项目主要涉及出资单位、贷款单位、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建设项目法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国土部门、计划部门、工商物价部门等,这样就形成了多年来存在的多头管理模式,出现混乱现象的根源。
2、现行的工程计价体系仍带有计划经济和政府定价特色
尽管国家自2003年以来逐步推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以及建筑市场主体不很成熟的现状,使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我国的推行过程中,暴露出诸多弊端,导致了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并存的尴尬局面。因此,现行的工程计价体系尚未取得根本性的突破,施工承包企业这一市场竞争主体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认同,以施工承包企业自主定价为特征的工程计价体系无法从根本上实行《招标投标法》提出的投标企业中标模式的转换,不能为承包商营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3、工程咨询机构的发展滞后导致其参与国际竞争能力弱
由于存在着管理体制的原因,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的各类中介机构发展滞后,没有形成涵盖土地评估、房屋评估、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执业内容的工程咨询机构,造成集团化经营的竞争态势不强,难以与国际化大型的工程咨询公司相抗衡。
二、当前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发展的有利条件
1、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基本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在充分借鉴和吸收国际上成功建设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继制定了《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基本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2、在基本建设投资领域实现了由单一的政府投资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历史性变革
改革开放后,我国政府大力开放非国有经济投资领域,通过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外资和吸纳民间资本,在能源、交通及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等基本建设投资领域,实现了由单一的政府投资到主体多元化的历史性变革。
3、推行了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制度
推行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制是对建国以来基本建设管理经验和教训的科学总结,实现建设和运营的有机统一,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推行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制,有利于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业主的投资行为,为合理确定投资和有效控制投资提供需求动力。
三、当前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发展态势
1、实行科学的工程计价方法
建设部提出“按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工程造价改革的重要内容,已为大家所共识,并在全国普遍铺开。虽然在应用中存在一些弊端限制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某些领域的发展,但是十多年来的实践已证明,它是建立在市场经济条件及其发育较为完善成熟、市场的参与主体按经济规律办事的意识观念较强及政府的临管职能得到充分发挥的基础上的,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一种比较科学的工程计价方法。因此,我们要逐步把“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推行好,摆脱传统的计价习惯,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实行“按工程实物量清单计价”,与国际上通用的习惯作法接轨。
2、强化建筑商品的价格调控
建筑产品也是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应纳入国民经济价格管理的范畴,要与整个社会商品价格有一个协调平衡、相应比价的问题,这才是工程造价改革的根本目标。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工程造价改革还没有直接涉及价格水平问题。生产建筑商品必须遵循“C+V+M”的商品价格公式,遵循价值规律,政府调控的价格水平应建立在“社会平均”基础上,要纠正长期以来确定施工企业的管理费用来源于施工企业的报表,避免“刮风要风钱,下雨要雨钱”照顾扶持性费用继续出现,而应建立在与其他商品的比价基础上,按社会生产发展水平,综合平衡后要求施工企业通过努力后生产的所需费用。要达到此目的,除观念转变外,更多的是要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分析对比,形成切实可行的市场决定价格的宏观调控机制。
3、制定施工企业报价定额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按此规定严格地说,任何投标人若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均属于违法。这样,就提出一个“成本”的概念问题,是社会平均成本?还是企业最低成本?这是一个理论模糊的问题。不管怎么样,企业必须有自己的成本核算,没有盈利的买卖谁也不会干。施工企业长期依赖政府的扶持和包办代替的状况,必须改变,否则施工企业是没有前途的。我国的施工企业必须学习国外承包商能在较短的时间里,根据自己的“计价依据”(企业定额)计算出具有竞争性的投标报价的硬功夫,从现在起就要把编制企业定额作为本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任何一个施工企业,都要制定符合自身的成本指标,再加上掌握市场的动态行情、对竞争对手的了解,采取科学的投标策略和技巧,只有这样才能在建筑市场竞争中取得席位,才能参与世界建筑市场竞争,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
4、发展规模经营的咨询服务业
一是应用电子商务,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应用电子商务,有助于缩短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发育周期,有效地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运行效率。二是建设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新的世纪,我国应建设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国际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竞争。三是进一步完善与基本建设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确立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法律地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是工程造价管理的核心,只有赋予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有的法律地位,才能充分发挥其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的作用,有效地排除执业中的各类人为干扰和政策壁垒,实现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四是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队伍。五是积极推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保险,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5、优化工程招标“评标”办法
我国工程招标投标已搞了近20年,发展到今天,已从发承包方的经济活动演变为政治活动,建筑产品的交易行为演变为腐败问题,也就是说起了质的变化。要解决此问题必须从更深的层次来考虑,要认真研究和分析工程招标投标的核心问题。相信科学和国际惯例,不为模糊观念、形式主义、离奇做法所误导,要认真研究用“分项单价分析评核”代替现行的“总价评定”的不科学评标办法。同时,在淡化标底在评标中的作用后,研究标底的编制及其应起的作用问题,防止围标串标现象发生,形成切实可行的最优评标办法。
总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这就要求我们所有从业人员及各级管理人员学习经典的经济学、市场学、法学及其他先进的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工程造价改革的步伐,努力探索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能真正的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开拓国际市场,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潮流。
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现状与不足
1、工程造价“一词两义”带来多头管理
建筑工程造价简称工程造价,在我国客观上存在两种含义:一是指建设工程的建设成本,称为工程投资;二是指建设工程的合同价简称工程价格,被称为“一词两义”。工程价格与工程投资在性质、合理性要求、形成机制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不同特点,因而在管理性质、目的、涉及的单位、调整对象等方面有着不同的管理特点。“一词两义”的解释结果和现实,就构成了我国长期存在的“投资费用管理与建筑产品价格管理合二为一”的管理体制。由于投资主体不同,资金渠道不同,国有建设项目主要涉及出资单位、贷款单位、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建设项目法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国土部门、计划部门、工商物价部门等,这样就形成了多年来存在的多头管理模式,出现混乱现象的根源。
2、现行的工程计价体系仍带有计划经济和政府定价特色
尽管国家自2003年以来逐步推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以及建筑市场主体不很成熟的现状,使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我国的推行过程中,暴露出诸多弊端,导致了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并存的尴尬局面。因此,现行的工程计价体系尚未取得根本性的突破,施工承包企业这一市场竞争主体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认同,以施工承包企业自主定价为特征的工程计价体系无法从根本上实行《招标投标法》提出的投标企业中标模式的转换,不能为承包商营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3、工程咨询机构的发展滞后导致其参与国际竞争能力弱
由于存在着管理体制的原因,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的各类中介机构发展滞后,没有形成涵盖土地评估、房屋评估、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执业内容的工程咨询机构,造成集团化经营的竞争态势不强,难以与国际化大型的工程咨询公司相抗衡。
二、当前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发展的有利条件
1、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基本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在充分借鉴和吸收国际上成功建设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继制定了《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基本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2、在基本建设投资领域实现了由单一的政府投资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历史性变革
改革开放后,我国政府大力开放非国有经济投资领域,通过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外资和吸纳民间资本,在能源、交通及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等基本建设投资领域,实现了由单一的政府投资到主体多元化的历史性变革。
3、推行了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制度
推行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制是对建国以来基本建设管理经验和教训的科学总结,实现建设和运营的有机统一,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推行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制,有利于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业主的投资行为,为合理确定投资和有效控制投资提供需求动力。
三、当前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发展态势
1、实行科学的工程计价方法
建设部提出“按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工程造价改革的重要内容,已为大家所共识,并在全国普遍铺开。虽然在应用中存在一些弊端限制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某些领域的发展,但是十多年来的实践已证明,它是建立在市场经济条件及其发育较为完善成熟、市场的参与主体按经济规律办事的意识观念较强及政府的临管职能得到充分发挥的基础上的,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一种比较科学的工程计价方法。因此,我们要逐步把“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推行好,摆脱传统的计价习惯,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实行“按工程实物量清单计价”,与国际上通用的习惯作法接轨。
2、强化建筑商品的价格调控
建筑产品也是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应纳入国民经济价格管理的范畴,要与整个社会商品价格有一个协调平衡、相应比价的问题,这才是工程造价改革的根本目标。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工程造价改革还没有直接涉及价格水平问题。生产建筑商品必须遵循“C+V+M”的商品价格公式,遵循价值规律,政府调控的价格水平应建立在“社会平均”基础上,要纠正长期以来确定施工企业的管理费用来源于施工企业的报表,避免“刮风要风钱,下雨要雨钱”照顾扶持性费用继续出现,而应建立在与其他商品的比价基础上,按社会生产发展水平,综合平衡后要求施工企业通过努力后生产的所需费用。要达到此目的,除观念转变外,更多的是要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分析对比,形成切实可行的市场决定价格的宏观调控机制。
3、制定施工企业报价定额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按此规定严格地说,任何投标人若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均属于违法。这样,就提出一个“成本”的概念问题,是社会平均成本?还是企业最低成本?这是一个理论模糊的问题。不管怎么样,企业必须有自己的成本核算,没有盈利的买卖谁也不会干。施工企业长期依赖政府的扶持和包办代替的状况,必须改变,否则施工企业是没有前途的。我国的施工企业必须学习国外承包商能在较短的时间里,根据自己的“计价依据”(企业定额)计算出具有竞争性的投标报价的硬功夫,从现在起就要把编制企业定额作为本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任何一个施工企业,都要制定符合自身的成本指标,再加上掌握市场的动态行情、对竞争对手的了解,采取科学的投标策略和技巧,只有这样才能在建筑市场竞争中取得席位,才能参与世界建筑市场竞争,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
4、发展规模经营的咨询服务业
一是应用电子商务,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应用电子商务,有助于缩短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发育周期,有效地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运行效率。二是建设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新的世纪,我国应建设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国际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竞争。三是进一步完善与基本建设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确立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法律地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是工程造价管理的核心,只有赋予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有的法律地位,才能充分发挥其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的作用,有效地排除执业中的各类人为干扰和政策壁垒,实现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四是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队伍。五是积极推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保险,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5、优化工程招标“评标”办法
我国工程招标投标已搞了近20年,发展到今天,已从发承包方的经济活动演变为政治活动,建筑产品的交易行为演变为腐败问题,也就是说起了质的变化。要解决此问题必须从更深的层次来考虑,要认真研究和分析工程招标投标的核心问题。相信科学和国际惯例,不为模糊观念、形式主义、离奇做法所误导,要认真研究用“分项单价分析评核”代替现行的“总价评定”的不科学评标办法。同时,在淡化标底在评标中的作用后,研究标底的编制及其应起的作用问题,防止围标串标现象发生,形成切实可行的最优评标办法。
总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这就要求我们所有从业人员及各级管理人员学习经典的经济学、市场学、法学及其他先进的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工程造价改革的步伐,努力探索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能真正的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开拓国际市场,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