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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村民自治或者乡村民主是“糟得很”还是“好得很”,大量的人力、物力已经被卷入到这场“动员”中来。它也因此催生了大批研究者和所谓的研究成果,尽管许多研究只是对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同义反复。无可否认的是,在这一过程中也有意想不到的收获。笔者正在拜读的仝志辉的博土论著《选举事件与村庄政治——村民选举参与的行动逻辑》,就是这一“意想不到的收获”之一。既然称之为“意想不到的收获”,笔者的阐述就有一些曲折,或者说笔者可能会抽空作者原有的某些论述而做另一番理解。这个理解就是与其说它是一个关于村民的选举政治的研究,不如说它是一个乡村政治/社会行为学的研究。它以被动的村民选举为个案,展演了村民以村庄社会为行动背景的某种一致的政治/社会行为的逻辑,也就是说是这是一个有明确边界的政治/社会行为。 首先来看该论著是怎样展开的。在作者看来,对当代中国村庄政治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视角,即制度的和行为的,而多数研究文献侧重于村庄政治制度的运行和变迁;虽然有部分文献开始关注村庄政治人的行为特征,但在为数不多的从行为角度研究村庄政治的文献中,多数集中于探讨村庄外部因素对主体政治行为的影响。该论著则侧重运用村庄社会关联视角,从村庄内部来考察和解释村民的选举参与行为及其机制。
该论著首先将四个村的某次选举叙事化。整个叙事可谓跌宕起伏,惊心动魄。这种叙事效果本身就表明其叙事要素、叙事动机和情节关联的完整性和有机性。这就使得这种叙事具备独立的价值,人们从中可以获得相当多的不同于作者所揭示的灵感。第五章将所叙述的故事形式化,形式化工具即“村庄社会关联”视角。
作者认为村民处在一种由种种社会关系构成的社会网络中,而“社会网络内有基于关系不对称性形成的分化,成员中有少部分具有更强控制资源和信息的动机和能力的网络成员,也有大部分处于劣势地位的网络成员。而这种控制能力的落差形成了网络内部的支配关系,这种支配关系在网络内部具有合法性。基于这种支配关系,社会网络也就具有了集体行动能力。我们把产生社会网络这种集体行动能力的机制或潜力称为社会关联。”在这个基础上,作者区分出两种社会关联:集体社会关联和群体社会关联。每种社会关联都由相应的村庄精英和普通村民在一种分化组合中构成。
作者在这两种社会关联的强弱组合中,用四章的篇幅分析村庄治理格局及选举参与中的村庄精英动员和村民选举自主性。最后作者归纳出村庄选举政治中村民参与选举的行动逻辑或者说行动模式:关联性参与,即“村民在村庄社会关联中确立自己的政治参与动机,并以调动社会关联中的资源为基本行动方式,通过社会关联中其他成员的理解和支持,扩大社会关联的共同利益和外部影响,从而巩固和强化自身在社会关联中位置的政治参与行为”,并指出:“关联性参与是当代中国农民政治参与的基本形态,也是当代中国农民政治参与的基本机制。”
正如作者所指出的,“村庄社会关联的实质就是一种精英与普通村民在村庄社会网络中的生成机制。由于精英与普通村民的生成,村庄社会网络具有了一种支配关系,从而形成了村庄社会关联。由此,村庄也就不再是原先理解的村庄,村庄具有了自己的行动能力。”这种关于村民的一致行动能力的分析模式,或者说这种分析模式所隐含的意义,无疑为人们思考各种可能需要村民在村庄社会中进行一致行动的社会政治事实和社会政治规范,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理论预演空间和某种展开逻辑。人们可以这样理解它的意义:它充分运用“事件一过程”分析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摆脱村庄选举这一由于某些原因而无法给与充分而合理的评价和展望的框架,将分析局限在把村庄选举抽象化为一种可能给村庄带来变量的事件,从而考察村民对这种变量的可能性和现实性的认知、评估及由此而来的参与,以分析村庄社会在某种背景下可能的一致行动的能力和逻辑。也就是说,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关系,村庄社会成为“一个社会”,这个社会有了自己的逻辑。任何进驻村庄的社会政治事实和社会政治规范,一旦需要村民某种程度的一致行动,它们可能就受到这种行动逻辑的强制约,或者说就会以这种行动逻辑来实现所谓的社会政治事实和社会政治规范。本来任何社会人和政治人,产生社会行为和政治行为,往往是采取作者所谓的关联性参与方式。但作者所揭示的是属于一个比较小的“熟人社会”内部的社会关联和关联性参与的特征。不仅如此,作者还揭示了其内部的具体的动员机制:村庄精英的派性动员和家族动员、村民选举参与的自主性,及两者的互动关系。正因为如此,该论著的揭示具有独特的学术价值。
然而,由于局限于《村委会组织法》现成的民主观念,作者只是将村庄社会关联区分为集体社会关联和群体社会关联。前者的“范围至整个村庄社区(行政村),有正式的组织制度将村民连接在一起。因集体存在而被赋予的资源有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和集体性的组织文化。这种资源的使用权利和再分配权利有着来自体制性力量的规定……对这类体制性资源的运用能力是集体社会关联鉴别精英的重要指标,而拥有这类技能的人是潜在的集体社会关联精英”。后者的“边界小于村庄边界,其中通行的社会关系是地缘、家族、姻亲、同学、战友、同龄、经济协作等个体性更强、公共性较弱的关系,其中的资源也是更具有私人物品性质的金钱、体力、智力等个人性资源以及上述的各种关系本身……群体社会关联中的精英运用的是非体制性的资源,因此我们将群体社会关联中成长的精英称为非体制精英。”
从上述的区分来看,笔者认为前者又可以被称为“体制性社会关联”,后者被称为“非体制性社会关联”。尽管作者的分析将这一层内容指出来了,并在实际的分析中大多是采取“体制性一非体制性”说法,但作者还是运用“集体性社会关联”和“群体性社会关联”这一区分来建构整体框架。在笔者看来,“体制性社会关联——非体制性社会关联”这一区分才揭示当下许多村庄社会关联的真实,而“集体性社会关联—群体性社会关联”这一区分不仅不能揭示真实,反而遮蔽了另一种区分。在马克斯,韦伯的定义里,曾经有这样一种区分:“在个别场合内,平均状况下或者在纯粹模式里,如果而且只要社会行为价值取向的基础,是参与者主观感受到的(感情的或传统的)共同属于一个整体的感觉,这时的社会关系,就应当称为‘共同体’。”“如果而且只要社会行为取向的基础,是理性(价值理性或目的理性)驱动的利益平衡,或者理性驱动的利益联系,这时的社会关系,就应当称为‘社会’。社会的典型基础,是(但不仅仅是)参与者同意的理性协议。”很显然,作者原有的名称遮蔽了这样一种区分。如果以这种区分来划分,那么论著中所谓的“集体社会关联”与以家族、姻亲等为纽带的“群体社会关联”就可能同属于“共同体”社会关联,而以“经济协作”等为纽带的“群体社会关联”属于“社会”(在韦伯的意义上)社会关联。人们常说的“群体”在词义上往往接近韦伯的“社会”概念。
当“体制性社会关联一非体制性社会关联”成为主要的区分模式,往往只能说明一个重要问题,即我们的体制性社会关联过于强大,而我们的乡村民主运动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这一问题。一旦村民的社会关联能力权利化,人们会发现“共同体社会关联一‘社会’社会关联”这一区分就可能成为主导性区分。
然而“体制性社会关联一非体制性社会关联”这一区分,能帮助我们认识当下的乡村民主运动吗?如果能,又是在何种意义上呢?这一问题显然与作者为何一直使用“集体社会关联与群体社会关联”这一区分的问题关联在一起。先来看后一问题。笔者认为作者之所以能坚持自己的区分框架,是与作者对四村的共同点的认定有关。作者认为叙事化之后的分析是以这些共同点为前提的。这些共同点是:处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自身集体经济不发达;农业村;第一次采取村民直接选举方式;乡政府都采取支持依法选举的态度。换言之,作者认定了(还不是假设)四村的选举遵循了民主原则。这样一来,“群体社会关联”就在民主程序上获得了与“集体性社会关联”的平等地位。这一被认定的“平等地位”严重遮蔽了它们在体制性与非体制性区分中的力量差异。
因为在笔者看来,恰恰是这一认定不成立,原因是其中最关键的一条是虚假的,即关于乡政府在村庄选举中的角色假设不成立。从叙事来看,至少有三个村庄的选举是不成立的,或者说不符合一般意义上的民主原则。陕西毛村选举是在乡政府和村干部知法犯法的情况下进行具有许多违法情节的选举,而且非体制村庄精英在这一问题上的上告和上访,都因没有衙门向他们开放而不了了之。江西游村的上级政府见自己不喜欢的村庄精英被选上,就要求重选,并采取多种办法要求对方退出选举,直到第二次选举把自己希望的人选选上。内蒙隆村的选举是乡、村两级体制内工作人员的单方面行为,村民只是在选举那一天被叫来在一片纸上划个圈,他们连那个圈比阿Q划得圆还是不圆也不关心。可以说这三村选举都是在“体制性社会关联一非体制性社会关联”之间的不对等竞争,这种不对等不仅表现在实力上的不对等,而且表现在民主程序上地位的不对等,而前者不对等在选举上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又得力于后者的不对等。也许正因为如此,作者在分析中强烈地感觉到了这两者的区分,尽管没有直接使用这个名称。
最后一个村庄——内蒙平村,在上级政府看来是一个“烂村”,乡、村两级工作人员惟一担心的就是出现一次选举有问题或不过半而需重新选举的事情。这是一个被遗弃的村庄。然而可能就是因为这一原因,这个村庄的选举才有点像过了关。一个被上级政府遗弃的村庄选举才可能正常进行:这要么是对相关政府的嘲弄,要么表明这就是乡村自治的要义。
由此有必要重新考察这一模式。作者在第五章曾简约地分析了四种关于村民参与选举的理论:“利益主体说”、“理性选择说”、“公民权利说”和“经济结构(包括产业结构和产权结构)说”,认为它们具有逻辑上的完美性,而且相互之间还能相互支持,但“共同不足都是将村民抽离了村庄,也同时抽离了实际的村民行动过程,因此很难解释在村庄层次上不同村庄之间村民选举参与行为的不同。”
从全书来看,这个批评不完全成立。从某种意义上说,该书所列举和分析的村庄选举差异,在很大程度上还得由这些理论来解释。作者只是解决了村民如何参与村庄选举的问题,也就是说创立了一套对选举过程差异的分析工具,而这种差异的产生原因还得由上述几种理论来解决。应该说上述四种理论解决了村民为什么参加或者不参加选举、为什么积极参加或者消极参加选举的原因,而“关联性参与”理论解决了村民是如何参加或者不参加,如何积极参加或者消极参加选举的问题。由于这两个问题相互制约,在很多时候两者也相互解释。在整个分析中,这两个问题也从来没分离过,也无法分离。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后者所建立的模式包容了前者的内容,从而具有更强的收缩性,然而由于对这个意义认识不足,这个包容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不自觉的,从而包容得很不充分,从而在模式上略显单薄。
如果把这些问题考虑在内,“关联性参与”模式及“体制性社会关联一非体制性社会关联”区分模式,就可能有另一种分析指向,即“社会关联”本身的政治意义和法律 意义。通过对这两种意义的揭示来分析乡村社会政治关系现代化的可能道路,就很有必要。在内蒙平村的参与选举中,上一级政府由于偶然的原因,没有干预该村的选举,该村的“体制性社会关联”转化为真正意义上的“集体社会关联”,这就有点像西方在任总统参与总统选举,不能运用在任权力为自己拉选票一样。这样一来,该村各种社会关联在民主程序上获得平等的地位,使得各种社会关联成为一种真实能力。这种行动逻辑,人们会发现,其实也是一切公民的可能的政治/社会行为(当然首当其冲的是民主行为)的行动逻辑。没有这种行动逻辑,就没有实际的政治行为和民主行为,而保障这种行动逻辑的平等展开,并为这种行动逻辑立法就成了民主的前提。这种行动逻辑不能被任何民主决策所动摇,因为它是民主的前提。保障这种行动能力,也就成为当下乡村民主运动的关键问题。从仝志辉的分析来看,村民自治必然是一个复杂而多元的过程和系统,而不是仅仅选举村委会;选举村民委员会只是社会关联能力形成过程中一个阶段的总结性环节,是结果,而不是前提。自治本身也表明不再仅仅是一种行政权力;它体现的是多种权利的实现。“社会关联”完全可以理解为一种隐性的临时的“结社”。社会关联能力权利化,就可以细分为许多种权利,比如言论权利,这在“村庄社会关联”中表现为“面子”压力等;比如结社权利,这在“村庄社会关联”中表现为各种竞选者与助选者的关系等……
这样一来,村庄选举中的派性动员与家族动员就可能获得正确的认识,即不能简单地斥之为落后的东西。非强制性的派性动员和家族动员属于村民的一种现实权利,是民主选举的前提之一。而乡政府作为村委会选举的组织者和监督者以及可能的公正性,也将因为其与村委会具有很强的利益相关性而遭到合法的质疑。作者强有力的描述和分析,还表明了村庄社会关联中的非强制性支配关系,具有很强的自然生成性和本真的合法性。这种本真性当然应该构成政治合法性的社会基础。
只有在这个意义上,作者才能说:“在解决重大争论上,关联性参与提出的重要性还在于它科学地回答了‘民主何以能在乡村起步’、‘民主如何进入乡村社会’的问题,从而为理解村民自治在中国民主化进程中的作用解决了一个重要的认识前提。”换言之,经作者的论证,村民的关联性能力必须获得法律规范和保障,并在实际运用中不受行政权力随意干预,民主就可以进入乡村社会了,特别是在政府和制度出现诚信危机的时候。
(本书即将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该论著首先将四个村的某次选举叙事化。整个叙事可谓跌宕起伏,惊心动魄。这种叙事效果本身就表明其叙事要素、叙事动机和情节关联的完整性和有机性。这就使得这种叙事具备独立的价值,人们从中可以获得相当多的不同于作者所揭示的灵感。第五章将所叙述的故事形式化,形式化工具即“村庄社会关联”视角。
作者认为村民处在一种由种种社会关系构成的社会网络中,而“社会网络内有基于关系不对称性形成的分化,成员中有少部分具有更强控制资源和信息的动机和能力的网络成员,也有大部分处于劣势地位的网络成员。而这种控制能力的落差形成了网络内部的支配关系,这种支配关系在网络内部具有合法性。基于这种支配关系,社会网络也就具有了集体行动能力。我们把产生社会网络这种集体行动能力的机制或潜力称为社会关联。”在这个基础上,作者区分出两种社会关联:集体社会关联和群体社会关联。每种社会关联都由相应的村庄精英和普通村民在一种分化组合中构成。
作者在这两种社会关联的强弱组合中,用四章的篇幅分析村庄治理格局及选举参与中的村庄精英动员和村民选举自主性。最后作者归纳出村庄选举政治中村民参与选举的行动逻辑或者说行动模式:关联性参与,即“村民在村庄社会关联中确立自己的政治参与动机,并以调动社会关联中的资源为基本行动方式,通过社会关联中其他成员的理解和支持,扩大社会关联的共同利益和外部影响,从而巩固和强化自身在社会关联中位置的政治参与行为”,并指出:“关联性参与是当代中国农民政治参与的基本形态,也是当代中国农民政治参与的基本机制。”
正如作者所指出的,“村庄社会关联的实质就是一种精英与普通村民在村庄社会网络中的生成机制。由于精英与普通村民的生成,村庄社会网络具有了一种支配关系,从而形成了村庄社会关联。由此,村庄也就不再是原先理解的村庄,村庄具有了自己的行动能力。”这种关于村民的一致行动能力的分析模式,或者说这种分析模式所隐含的意义,无疑为人们思考各种可能需要村民在村庄社会中进行一致行动的社会政治事实和社会政治规范,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理论预演空间和某种展开逻辑。人们可以这样理解它的意义:它充分运用“事件一过程”分析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摆脱村庄选举这一由于某些原因而无法给与充分而合理的评价和展望的框架,将分析局限在把村庄选举抽象化为一种可能给村庄带来变量的事件,从而考察村民对这种变量的可能性和现实性的认知、评估及由此而来的参与,以分析村庄社会在某种背景下可能的一致行动的能力和逻辑。也就是说,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关系,村庄社会成为“一个社会”,这个社会有了自己的逻辑。任何进驻村庄的社会政治事实和社会政治规范,一旦需要村民某种程度的一致行动,它们可能就受到这种行动逻辑的强制约,或者说就会以这种行动逻辑来实现所谓的社会政治事实和社会政治规范。本来任何社会人和政治人,产生社会行为和政治行为,往往是采取作者所谓的关联性参与方式。但作者所揭示的是属于一个比较小的“熟人社会”内部的社会关联和关联性参与的特征。不仅如此,作者还揭示了其内部的具体的动员机制:村庄精英的派性动员和家族动员、村民选举参与的自主性,及两者的互动关系。正因为如此,该论著的揭示具有独特的学术价值。
然而,由于局限于《村委会组织法》现成的民主观念,作者只是将村庄社会关联区分为集体社会关联和群体社会关联。前者的“范围至整个村庄社区(行政村),有正式的组织制度将村民连接在一起。因集体存在而被赋予的资源有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和集体性的组织文化。这种资源的使用权利和再分配权利有着来自体制性力量的规定……对这类体制性资源的运用能力是集体社会关联鉴别精英的重要指标,而拥有这类技能的人是潜在的集体社会关联精英”。后者的“边界小于村庄边界,其中通行的社会关系是地缘、家族、姻亲、同学、战友、同龄、经济协作等个体性更强、公共性较弱的关系,其中的资源也是更具有私人物品性质的金钱、体力、智力等个人性资源以及上述的各种关系本身……群体社会关联中的精英运用的是非体制性的资源,因此我们将群体社会关联中成长的精英称为非体制精英。”
从上述的区分来看,笔者认为前者又可以被称为“体制性社会关联”,后者被称为“非体制性社会关联”。尽管作者的分析将这一层内容指出来了,并在实际的分析中大多是采取“体制性一非体制性”说法,但作者还是运用“集体性社会关联”和“群体性社会关联”这一区分来建构整体框架。在笔者看来,“体制性社会关联——非体制性社会关联”这一区分才揭示当下许多村庄社会关联的真实,而“集体性社会关联—群体性社会关联”这一区分不仅不能揭示真实,反而遮蔽了另一种区分。在马克斯,韦伯的定义里,曾经有这样一种区分:“在个别场合内,平均状况下或者在纯粹模式里,如果而且只要社会行为价值取向的基础,是参与者主观感受到的(感情的或传统的)共同属于一个整体的感觉,这时的社会关系,就应当称为‘共同体’。”“如果而且只要社会行为取向的基础,是理性(价值理性或目的理性)驱动的利益平衡,或者理性驱动的利益联系,这时的社会关系,就应当称为‘社会’。社会的典型基础,是(但不仅仅是)参与者同意的理性协议。”很显然,作者原有的名称遮蔽了这样一种区分。如果以这种区分来划分,那么论著中所谓的“集体社会关联”与以家族、姻亲等为纽带的“群体社会关联”就可能同属于“共同体”社会关联,而以“经济协作”等为纽带的“群体社会关联”属于“社会”(在韦伯的意义上)社会关联。人们常说的“群体”在词义上往往接近韦伯的“社会”概念。
当“体制性社会关联一非体制性社会关联”成为主要的区分模式,往往只能说明一个重要问题,即我们的体制性社会关联过于强大,而我们的乡村民主运动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这一问题。一旦村民的社会关联能力权利化,人们会发现“共同体社会关联一‘社会’社会关联”这一区分就可能成为主导性区分。
然而“体制性社会关联一非体制性社会关联”这一区分,能帮助我们认识当下的乡村民主运动吗?如果能,又是在何种意义上呢?这一问题显然与作者为何一直使用“集体社会关联与群体社会关联”这一区分的问题关联在一起。先来看后一问题。笔者认为作者之所以能坚持自己的区分框架,是与作者对四村的共同点的认定有关。作者认为叙事化之后的分析是以这些共同点为前提的。这些共同点是:处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自身集体经济不发达;农业村;第一次采取村民直接选举方式;乡政府都采取支持依法选举的态度。换言之,作者认定了(还不是假设)四村的选举遵循了民主原则。这样一来,“群体社会关联”就在民主程序上获得了与“集体性社会关联”的平等地位。这一被认定的“平等地位”严重遮蔽了它们在体制性与非体制性区分中的力量差异。
因为在笔者看来,恰恰是这一认定不成立,原因是其中最关键的一条是虚假的,即关于乡政府在村庄选举中的角色假设不成立。从叙事来看,至少有三个村庄的选举是不成立的,或者说不符合一般意义上的民主原则。陕西毛村选举是在乡政府和村干部知法犯法的情况下进行具有许多违法情节的选举,而且非体制村庄精英在这一问题上的上告和上访,都因没有衙门向他们开放而不了了之。江西游村的上级政府见自己不喜欢的村庄精英被选上,就要求重选,并采取多种办法要求对方退出选举,直到第二次选举把自己希望的人选选上。内蒙隆村的选举是乡、村两级体制内工作人员的单方面行为,村民只是在选举那一天被叫来在一片纸上划个圈,他们连那个圈比阿Q划得圆还是不圆也不关心。可以说这三村选举都是在“体制性社会关联一非体制性社会关联”之间的不对等竞争,这种不对等不仅表现在实力上的不对等,而且表现在民主程序上地位的不对等,而前者不对等在选举上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又得力于后者的不对等。也许正因为如此,作者在分析中强烈地感觉到了这两者的区分,尽管没有直接使用这个名称。
最后一个村庄——内蒙平村,在上级政府看来是一个“烂村”,乡、村两级工作人员惟一担心的就是出现一次选举有问题或不过半而需重新选举的事情。这是一个被遗弃的村庄。然而可能就是因为这一原因,这个村庄的选举才有点像过了关。一个被上级政府遗弃的村庄选举才可能正常进行:这要么是对相关政府的嘲弄,要么表明这就是乡村自治的要义。
由此有必要重新考察这一模式。作者在第五章曾简约地分析了四种关于村民参与选举的理论:“利益主体说”、“理性选择说”、“公民权利说”和“经济结构(包括产业结构和产权结构)说”,认为它们具有逻辑上的完美性,而且相互之间还能相互支持,但“共同不足都是将村民抽离了村庄,也同时抽离了实际的村民行动过程,因此很难解释在村庄层次上不同村庄之间村民选举参与行为的不同。”
从全书来看,这个批评不完全成立。从某种意义上说,该书所列举和分析的村庄选举差异,在很大程度上还得由这些理论来解释。作者只是解决了村民如何参与村庄选举的问题,也就是说创立了一套对选举过程差异的分析工具,而这种差异的产生原因还得由上述几种理论来解决。应该说上述四种理论解决了村民为什么参加或者不参加选举、为什么积极参加或者消极参加选举的原因,而“关联性参与”理论解决了村民是如何参加或者不参加,如何积极参加或者消极参加选举的问题。由于这两个问题相互制约,在很多时候两者也相互解释。在整个分析中,这两个问题也从来没分离过,也无法分离。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后者所建立的模式包容了前者的内容,从而具有更强的收缩性,然而由于对这个意义认识不足,这个包容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不自觉的,从而包容得很不充分,从而在模式上略显单薄。
如果把这些问题考虑在内,“关联性参与”模式及“体制性社会关联一非体制性社会关联”区分模式,就可能有另一种分析指向,即“社会关联”本身的政治意义和法律 意义。通过对这两种意义的揭示来分析乡村社会政治关系现代化的可能道路,就很有必要。在内蒙平村的参与选举中,上一级政府由于偶然的原因,没有干预该村的选举,该村的“体制性社会关联”转化为真正意义上的“集体社会关联”,这就有点像西方在任总统参与总统选举,不能运用在任权力为自己拉选票一样。这样一来,该村各种社会关联在民主程序上获得平等的地位,使得各种社会关联成为一种真实能力。这种行动逻辑,人们会发现,其实也是一切公民的可能的政治/社会行为(当然首当其冲的是民主行为)的行动逻辑。没有这种行动逻辑,就没有实际的政治行为和民主行为,而保障这种行动逻辑的平等展开,并为这种行动逻辑立法就成了民主的前提。这种行动逻辑不能被任何民主决策所动摇,因为它是民主的前提。保障这种行动能力,也就成为当下乡村民主运动的关键问题。从仝志辉的分析来看,村民自治必然是一个复杂而多元的过程和系统,而不是仅仅选举村委会;选举村民委员会只是社会关联能力形成过程中一个阶段的总结性环节,是结果,而不是前提。自治本身也表明不再仅仅是一种行政权力;它体现的是多种权利的实现。“社会关联”完全可以理解为一种隐性的临时的“结社”。社会关联能力权利化,就可以细分为许多种权利,比如言论权利,这在“村庄社会关联”中表现为“面子”压力等;比如结社权利,这在“村庄社会关联”中表现为各种竞选者与助选者的关系等……
这样一来,村庄选举中的派性动员与家族动员就可能获得正确的认识,即不能简单地斥之为落后的东西。非强制性的派性动员和家族动员属于村民的一种现实权利,是民主选举的前提之一。而乡政府作为村委会选举的组织者和监督者以及可能的公正性,也将因为其与村委会具有很强的利益相关性而遭到合法的质疑。作者强有力的描述和分析,还表明了村庄社会关联中的非强制性支配关系,具有很强的自然生成性和本真的合法性。这种本真性当然应该构成政治合法性的社会基础。
只有在这个意义上,作者才能说:“在解决重大争论上,关联性参与提出的重要性还在于它科学地回答了‘民主何以能在乡村起步’、‘民主如何进入乡村社会’的问题,从而为理解村民自治在中国民主化进程中的作用解决了一个重要的认识前提。”换言之,经作者的论证,村民的关联性能力必须获得法律规范和保障,并在实际运用中不受行政权力随意干预,民主就可以进入乡村社会了,特别是在政府和制度出现诚信危机的时候。
(本书即将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