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失地问题日益突出。集中体现是农民土地权益损失背后的利益失衡问题。失地利益失衡问题折射了现行农地制度的缺陷─土地产权管制造成土地价格扭曲,进而带来社会福利损失。基于此,本文引入“产权公共域”思想,对失地农民利益失衡矛盾进行了理论机理剖析。在分析中指出,政府在产权分配中居于主导地位,但政府由于“私利”或认知的缺陷往往会使得法律产权偏离现实的经济产权结构。而现行农地产权制度有着较强的政府干预性,农民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受到一系列约束。典型的事实是农民建设用地增值收益权、土地生态产权的界定缺失。在土地产权管制下,农民不能根据土地用途进行机会成本定价,获得土地最优价格,产生土地“级差租金”利益的损失,这形成了租金供给不能满足租金需求的现实矛盾。着眼于此,基于租金供求视角对失地农民利益失衡的理论机理进行剖析。在模型分析中,结合中国现实失地的特点,将“租金”的意义一般化,除土地因素外,将人口因素也纳入租金供求均衡系统,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农地“产权公共域” 下失地利益失衡的作用路径。通过理论演绎,本文指出租金供求失衡的三个主要原因:农民获得土地租金低,租金供给不能满足当代人及人口增长带来的基本需求、失地形成的劳动力“过剩”、租金供给不足对经济增长的约束的“反馈效应”。本文进一步提出失地补偿应以最优租金价格为准绳、多种渠道吸纳劳动力,促进劳动力有效配置和辩证看待政府在土地制度变迁中的作用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土地用途管制;“产权公共域”、“级差租金”;土地权益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6)06-0084-10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6.06011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民失地问题也日益突出。据国土资源部报告,2000—2030年耕地将被占用5 450万亩,到2030年失地农民将达到1亿左右。然而,农民在失地利益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土地权益存在流失问题。据推算1952—2002年,农民无偿出让的土地收益5.153 5万亿元,土地征用补偿费不足1 000亿元,农民放弃的土地财产权总价值要大于20万亿元。土地权益流失背后的深层问题是农民失地后就业和生存面临压力,产生利益失衡的矛盾。
失地利益失衡问题折射了现行农地制度的缺陷:即土地用途管制下,农民的土地产权受限,进而造成土地价格扭曲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农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提出“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重要改革趋向。建立在现代产权制度上的农地市场价格改革将是未来土地改革的重点。然而,在农地产权没有完全界定清晰,就不会以最优价格进行土地交易,这就产生了一定的利益空间,造成一定的“寻租”现象。现实中,由于农民不能完整享有土地产权,各级政府或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名义侵犯农民土地权益[1-3]。农民没有完整产权,而土地入市的后果就是形成类似“圈地运动”的现象的发生。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成都“地票”制度实行后的农村建设用地哄抢现象。主要原因是目前农地产权还是受到政府的管制。政府土地规制的核心问题是农民不能自由地对土地进行产权交易,这就产生了土地价格的扭曲下的农民土地权益失衡现象。本文引入“产权公共域”思想,对失地农民利益失衡矛盾进行了理论机理剖析。
1“产权公共域”及农民土地“级差租金”损失
1.1“产权公共域”形成的原因
如果产权不完整,或存在“残缺”就意味着对经济物品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受到限制,也即丧失了通过某些经济用途获取租金的权利。造成产权不完整的原因是什么?Y.Barzel[4]在《产权的经济学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Property Rights》)完整阐述了“产权公共域”理论。“公共域”是一个抽象的说法,即从“公共资源”思想转化而来,意指“无主”的部分。他从两个角度分析了“产权公共域”产生的原因。一是,从交易费用的视角分析了“产权公共域”的原因。他认为“权利的界定受个人最优化的影响;这种界定要消耗资源,完全界定的成本更是非常高的。因此产权永远不会是完全界定的。”在他看来,只要交易费用为正,完全界定产权就是不可能的,就会存在一部分利益或“租”[5]留在“公共领域”内。正如生产厂商一样,当生产所获取收益不足以弥补平均可变成本时,他就是亏损的,厂商就会选择放弃生产。而产权界定的原理也是如此,产权界定者需要衡量衡量产权界定的交易费用与获取租金的大小来决定是否保留产权。汪丁丁[6]认为,在产权“公共领域”边界上,界定产权的边际费用等于保留产权的边际价值。二是,巴泽尔(Y.Barzel)指出的造成产权不完整的重要原因是国家“干预”。他认为,国家的任何经济干预都是对产权的限制。持同样观点的学者如Eggertsson[7]、罗必良[8]等。这意味着,国家干预本身就是限制产权主体对资源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换句话说就是限制产权主体获取使用资源某些用途的租金。从根本上而言,这是一种资源利用的扭曲行为,通过限制产权主体资源利用的权利,以使部分资源用途的租金留在“公共域”,从而为“寻租”(rent seeking)行为创造了条件。可以得到一个基本推论:如果国家限制的产权部分,正是使用资源用途可以获取最大收益的部分,这意味着国家通过限制资源利用的机会成本进而影响产权主体获取租金的大小。这是国家通过产权限制以达到调控价格的目的根本所在。
因此,“产权公共域”的形成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自发形成的,产权主体根据产权界定的交易费用决定是否拥有产权;二是强制形成的,主要表现为政府干预造成的产权“残缺”。这两方面原因往往是相互关联的。由于资源是稀缺的,“寻租者”只有靠竞争来实现资源租金利益,然而单纯依靠自发的产权界定,并不能保障产权主体的租金利益不被侵害,这就需要法律、政府规制等强制的力量约束竞争规则。然而,政府的干预往往造成产权主体的产权“残缺”,使部分产权留在“公共领域”,这集中体现在法律界定的产权“残缺”上[9]。事实上,政府对产权的界定往往与市场逻辑是相悖的,这就会产生法律的产权界定与经济产权结构的内在偏离。而法律上的产权与经济上的产权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法律产权是指法律赋予个人的权利,而经济产权是指个人在商品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消费产品(或资产服务)的权利[4]。“产权公共域”就是法律产权与经济产权之间的权利空间。而造成法律产权与经济产权留有权利空间的原因正是正的交易费用和政府干预的存在。政府在产权分配中居于主导地位,但政府由于“私利”或认知的缺陷往往会偏离现实的经济产权结构,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上对经济产权的约束;二是法律未界定的现实经济产权。 1.2土地用途管制下的农民土地产权的约束
现行农地产权制度有着较强的政府干预性,农民产权在法律上受到一系列约束。一是,农民的产权排他性不强。主要原因是现行农地二元所有制下,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首先,土地农村集体所有权与土地国家所有权二者并不对等,代表农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往往是行政组织,“虚化特征”,为政府控制土地所有权提供了制度基础,而农村集体土地实际上被由代表“国家利益”的地方政府和村官掌控。而作为农村集体成员的农民并不具有自由处置土地的法律权利。其次,在中国,奉行大陆法系,所有权作为母权是一切其他权利衍生的基础。而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决定了农民其他土地权利的保障性不高,排他性不强。二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也受到法律约束。
这集中体现在农民土地转让权、土地抵押权、土地出租权、非农用地使用权受限而导致农民不能自由处置土地以获得土地增值收益。农民土地使用权受限直接导致农民不能自由获取土地租金,尤其是农民没有自由进入建设用地市场的权利,剥夺了农民根据土地经济用途实现最优租金的权利。且农地转为建设用地只有一种途径:征地。其法理逻辑是在满足“公共利益”需求的前提下,政府动用征地权。而事实上,政府征地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追求统治租金的最优化,产生法律规定与政府行为的内在逻辑矛盾。从而,对农地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约束的结果是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往往充当了“寻租”者角色,实质上是对农民租金利益的“攫取”,这是征地矛盾产生的根源。
1.3“产权公共域”与农民土地“级差租金”损失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下,农民并没有完整意义上的法律产权,这导致法律产权界定约束下农民经济产权的不完整,形成了事实上的法律产权与经济产权的权利空间。农地管制的主要特点是不能反映农民土地因用途不同所形成的级差收益,农民并不能根据土地区位条件、肥沃程度有效获得土地的级差租金。农地管制使得土地的“级差性”供给由政府操控,而农民使用权则被限定在农地用途上。政府通过限定农业用途,迫使农民不能根据土地机会成本获取租金收益,而在征地过程中则贡献出大部分土地“级差租金”。
如图1所示,A、B、C、D、E分别表示土地的“级差用途”,而土地农业用途往往产生的租金小于商业、工业等建设用途,征地正是将土地价值现定于A的范围,这实质上是政府规制下的土地价格管控,给定一个管制价格Control P,而因B、C、D、E所产生的级差租金收益被排除在农民的租金收益之外。农民不能自由地选择土地用途进行产权交易,从而农民也不可能根据土地机会成本获取P*的最优租金收益,那么农民理论上就存在(P*Control P)的级差地租损失。虽然,我国后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弥补这种损失,表现为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提升,但是仍限定于对农地原有用途进行补偿,农民就不能根据不同用途土地的需求获取最优租金收益,这明显不符合市场定价的逻辑。
1.4土地用途管制下农民土地权益损失的两个事实特征
不论是土地规制于哪一用途,实质上都是对农民其他用途权益的限制。而现实中,两个土地用途管制的例子就是生态用地和征地(用于建设用地)。如果农民有对土地用途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利,那么不论是土地用于建设用地还是用于生态用地都是基于其最优租金利益的考量,也即根据土地机会成本对土地租金进行衡量。然而,法律并未对农民建设用地增值收益权利和土地生态产权进行界定和保障。
这是典型的土地“产权公共域”问题。
1.4.1建设用地增值收益权缺失与农民土地权益损失
关于农民建设用地增值收益权,法律并未界定。由于建设用地的稀缺性,我国部分地区关于建设用地市场化已经有了一定的累积经验。如,“浙江嘉兴模式”: 推行“资源价值化,价值资本化”理念,以宅基地换住房、换钱、换地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换股、换租、换保障,推动中国农村宅基地入市;“重庆模式”:推行“地票”交易制度等。虽然地方已经积累了关于建设用地流转的些许经验,但是,目前尚缺乏关于征地的市场化模式,这直接导致农民不能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这就使征地与土地流转按照两个不同的价格体系对农民进行补偿,二者都不同程度背离了土地价值,且缺少了关于代际补偿的内涵。
1.4.2农民土地生态产权的缺失
关于土地用途管制的另一个典型例子就是生态用地。生态用地从根本上而言属于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范畴,因此也符合征地的逻辑。而农地只能用作生态用途,土地的经济用途与生态用途被剥离。对于农民而言,如果生态补偿力度大于其在经济用途的租金收益,那么就不存在生态用地机会成本定价的损失问题。然而,现行对农民生态补偿的力度远远低于农地在其他用途的经济价值。事实上,提供生态服务的价值可能远大于经济价值。例如,Costanza[10]的测算表明,全球陆地生态服务功能价值(33万亿美元)远大于国民生产总值(18万亿美元);陈仲新等[11]的测算表明中国1994年生态服务的总价值(7.783 4万亿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73倍等。
图2中所示,假设土地只有两种用途,A表示土地经济用途,B表示土地生态用途。且假设土地生态服务价值大于土地用于经济用途的最大收益。因此,从土地用途最优利用的角度来看,用于生态用途的租金价格要高于经济用途。那么,用于土地生态用途的最优租金价格就是P*=B+C+D。而用于经济用途的最优租金价格为P= B+C。当土地用于经济用途和生态用途的租金相同,对于农民而言用于生态用途不意味着机会成本定价的损失,然而却面临着D的租金价格损失。现实的情形是,农民往往没有自由获取土地生态用途的租金价格的权利,政府给予土地生态用途的租金价格是Control P,由于Control P
2“产权公共域”下失地农民利益失衡机理探讨:一个租金供求视角
在土地管制下,农民不能根据土地用途进行机会成本定价,有效获取租金,这就导致土地“租金”的稀缺。而租金从最初的地租概念延伸而来,已经成为一个一般性的概念。租金理论的基本假设前提是“稀缺性”假设,而“稀缺”本身就是个一般性的概念,只要供给不能满足需求,就意味着“稀缺”。马克思将土地价格视作地租的价格,从一般的意义上来讲,租金的供给与需求是价格变动的决定因素。现实的情形往往是,租金的供给受到政府的控制,因此可以用一个垂直的租金供给曲线表示,如图3中S曲线所示,由于政府控制及其他因素的限制,租金供给只达到S′水平,农民的租金需求就得不到满足。从最优的角度来说,满足农民的租金需求曲线是D,然而满足农民实际的租金需求曲线为D′,这就产生了失地农民利益失衡问题,表现为(P*-P′)的价格利益得不到满足。而失地农民利益失衡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农民的租金供给与需求失衡。农民失地后,不能获取租金就不能满足当代及后代人的生存需求,对农民及其后代人而言,租金是“必需品”,当租金不能满足其需求时,也即租金供给不能满足与农民的需求,这时就会产生因租金“稀缺”带来的矛盾冲突。
那么,要研究失地农民利益失衡的产生机理,不可避免地需要探讨租金供给与农业人口对租金需求的内在关系。事实上,人口因素从来都是探讨租金理论需要考虑的,因为“稀缺”从本质上而言都是相对于人的需求的,马尔萨斯的资源“绝对稀缺”论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农民利益失衡的产生正是租金不能满足人口的“需求”,也即产生租金供给与需求的失衡。而如果政府未能有效解决这种“失衡”,且充当“寻租者”角色变本加厉时,就会造成尖锐的社会矛盾。因此,从理论上,这就需要构建租金生成的动态均衡系统,以探讨二者的理论关系。
2.1不考虑机会成本约束的租金动态均衡系统
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认为产出由劳动力和土地资本共同决定。说明劳动力与土地是具有替代性的,即农民即使失去了土地,但是仍然会以劳动力的身份获取租金。这就是现实中,农民失地后为什么打工比例上升的原因。因此,本文主要考虑产生租金的两种资源:劳动力资源和土地资源。这也是基于农民利益失衡的现实情况的基本考虑,即农民失去土地资源而不能有效获取租金的现实矛盾,因此,文章暂不考虑技术进步等因素对租金影响。
为了揭示租金动态系统的均衡路径,从理论上首先需要探讨这种均衡系统生成的内在逻辑。土地用途管制意味着根据土地用途进行机会成本定价的约束。机会成本就是资源在其他用途获得的最大收益。机会成本的约束就是对资源在其他用途中的最优收益进行约束,换句话说就是资源不能达到最优配置。当不存在机会成本约束时,这意味着这两种资源都能有效配置以获取最大租金收益,而存在机会成本的约束时,意味着两种资源不能得到最优配置以获取最大租金收益。因此,先考虑一个不存在机会成本约束的动态均衡的情形。这里以资源的生态用途和经济用途为例进行分析。
当αn<βη时,此时,农民获取失地的租金能够满足人口增加带来的租金需求,且存在“剩余”,这时不会存在失地带来的失衡问题。但是,αn>βη,意味着失地的租金不能弥补人口增长带来的需求增长的缺口,那么就需要增加劳动力的投入以减少这种失衡问题。但是,现实的问题往往是地方带动劳动力就业的能力是有限的,存在一定的门槛限制。当地方吸纳劳动力达到门槛值时,再增加劳动力已经不能解决农民因失地带来的失衡问题,而失地的租金又不能满足人口增加带来的租金需求,产生劳动力“过剩”和经济贫困的“双重”窘境(见图5)。
当涉及某一地域的失地情形时,如自然保护区建设带来的失地,由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较高,土地资源较为稀缺,随着农民失地,土地的稀缺程度会不断提高。且当地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有限,它有一个门槛值R(L)地域会面临经济失衡甚至地方资源利用冲突的局面。这就是现实中生态保护用地与农民利益失衡产生的根本原因。
一方面,农民由于没有生态产权,这种机会成本定价约束下,农民所获得的租金很低,且农民对土地资源的依赖度高,一旦失地,这部分劳动力就被“游离”出来,且没有更好的途径解决这部分赋闲劳动力,这就会造成人口对租金的“稀缺”程度提高,造成生态保护与农民生存的矛盾。
2.2考虑机会成本约束的租金供求失衡
2.2.1机会成本约束下的租金供求失衡
存在机会成本的约束意味着农民根据土地其他用途机会成本定价的能力受到限制。这本质上是一种“产权公共域”问题。为了分析的方便,设农民总体“产权公共域”程度为s,将(6)式进一步表示为:
R·R=αn-(1-s)βη (7)
(7)式是考虑将“产权公共域”考虑在内的租金的增长路径。可以知道,当“产权公共域”程度越高,失地的租金流失程度也越高,当R·R>0时,即αn>(1-s)βη,它意味着因“产权公共域”带来的租金“消散”进一步加剧了人口增加所需租金的稀缺程度。
进一步,将农民个体在土地其他用途的(暂不考虑农用地)的“产权公共域”程度纳入分析。假设将土地作为一个生态系统看待,农民在失地过程中考虑两种用途权衡下的最优租金价格。设农民个体在经济用途的“产权公共域”程度为si1,在生态领域的“产权公共域”程度为si2,将∑Nti=1i1t=x1t,∑Nti=1i2t=x2t(i=1,…,Nt)代入η,得到:
η=stxtXt=(∑Nti=1si1i1t+∑Nti=1si2i2t)Xt (8)
现在分析土地用途管制下的机会成本面临约束的情形。假设当农民在土地生态领域产权受到完全干预,则意味着农民在生态领域没有产权,那么农民只会考虑放弃经济用途的机会成本的大小,此时,si1=1,Si2=0。那么,η=stxtXt=∑Nti=1i1tXt,此时(7)式变为:
R·R=αn-(1-si1)β∑Nti=1i1tXt (9)
反之,当农民在土地经济用途的产权受到完全限制,而只考虑放弃生态用途机会成本时si1=0,si2=1,η=stxtXt=∑Nti=1si2i2tXt,(7)变为:
R·R=αn-(1-si2)β∑Nti=1i2tXt
(10)
(7-10)式揭示了农民在土地某一种用途受到产权干预下的租金损失。不论土地哪种用途受到管制,农民都不能完整地获取租金。这导致租金供给与需求的失衡。而现实中农地管制就是将土地限定于某一种用途,然而,失地补偿并不是以农民的最优租金价格利益为标准,这就产生了农民土地利益的失衡问题。因此,
R·R<αn-(1-si1)β∑Nti=1i1tXt
或R·R<αn-(1-si2)β∑Nti=1i2tXt,土地用途管制本质上进一步加剧了租金的供求失衡。
一个极端的情形是当农民在经济用途和生态用途都没有产权时,si1=si2=0,此时η=0,农民不能获得失地的任何租金,此时租金完全“消散”。此时,(7)式变为:
R·R=αn (11)
(11)式表明无论在哪种的土地用途管制下,农民都不能完整地获取租金,这揭示了土地用途管制下农地租金增长的失衡路径。现实的情形是,农民没有土地用途的选择权,他们无论在土地经济用途还是在土地生态用途都没有完整意义上的产权或完全没有产权,从而也不能根据收益最大化原则获得租金,使得人口对租金的需求产生“缺口”,这就是农民土地租金价格利益失衡的现实逻辑。这也是学者关注失地农民就业、社会保障、市民化等的现实原因,即如果不能根据市场机制解决失地农民土地利益失衡问题,只能通过其他途经弥补这种“缺口”,以减少失地利益失衡带来的社会负向影响。
2.2.2租金供求失衡下的局部经济失衡
租金供求失衡进一步延伸会影响到局部的经济增长失衡,进而影响局部经济增长带动农业人口就业的能力,形成租金供求局部失衡下的劳动力过剩与贫困局面。这也是西部一些地区失地农民贫困的主要原因。现在探讨这种失衡的动态路径。令当地产出(Yt)函数是劳不断增加,即如果人口持续增加,而由于租金增长的下降
导致经济增长下降,当地会产生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进一步产生经济失衡问题。
3租金供求失衡的解决路径:进一步讨论
上文分析了租金供给与需求失衡的动态路径,指出农民利益失衡的根本是租金供给不能满足需求。而现行租金供给的不足的表现主要有三个:一是农民获取的失地租金较低,当代人的生存面临压力,且不能满足人口增长带来的基本需求,也即存在租金供给的代际失衡问题;二是地区劳动力获取租金的渠道较窄,形成劳动力“过剩”而租金供给不足的困境;三是租金供给不足制约了局部的经济增长水平,进而影响到了劳动力就业。因此,解决租金供求失衡的关键是解决好劳动力就业与失地补偿的问题。而政府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现在以生态保护用地造成的区域经济失衡问题为典型进行讨论。
3.1生态补偿应以农民的最优租金价格为准绳
我国目前生态保护用地,如退耕还林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和三北及长江流域等防护林建设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等都或多或少涉及到土地征用问题。但是,在我国较为特殊的是生态补偿与征地补偿还存在一定的差别,例如退耕还林,农户受到补助一是存在一定的年限限制,没有考虑到代际补偿,且每年每亩补助的金额也就几百元,甚至远低于征地补助的标准。那么为什么生态保护与经济建设都涉及征地问题而采取的标准会有如此差异?一个根本问题是对土地价值认识的偏离。现行土地用途管制下,不论是征地补偿还是生态补偿都没有反应农民的最优租金价格。主要原因是农民没有完整意义上的农地产权,尤其是没有生态产权。当然,政府主导生态保护可能更为有效,因为现实中缺乏生态保护的市场激励机制,但是,政府生态补偿过于偏离农地价值,只会导致租金供给与需求的失衡,造成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内在矛盾。因此,一个长远的路径是,逐步引入生态保护的市场激励机制,让更多农民参与进来,通过农民的自身参与实现农地的有效利用,促进租金的供求均衡。
3.2通过多种渠道吸纳劳动力,促进劳动力的有效配置
租金供需失衡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劳动力不能有效地获取租金问题。这需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上文所述的通过引入生态保护的市场激励机制,鼓励更多农户参与生态保护。这样做的好处可以使得生态保护征地“游离”出来的劳动力得以充分利用,并有效配置劳动力资源。现实中农民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完善的市场激励机制,且自身参与生态保护的“资格”受限。农民参与生态保护不如外出打工来得实惠更大,然而,地区吸纳劳动力就业的能力又是有限的。这就造成了农民自身“有劲无处使”的矛盾。二是推进农民“市民化”的制度改革,保障因生态保护带来的“剩余劳动力”能够有效获取租金。
3.3政府作用的制度分析:考虑农民产权约束
先讨论一个理想补偿的情形。按照征地的基本原则,生态保护征地属于公益范畴,具有强制性特征。而农民在生态保护过程中的失地则只能限定于生态保护这一单一用途,没有机会成本定价的自由权利。对农民而言土地限定于生态用途带来的最大损失就是失地的经济用途的租金价格。当然,生态保护也会给当地居民带来生态效益。可以进行一个简单的数理分析。假如农民个体的效应函数为Uti(p1,x′1,z),它是失地x′1的经济资源数量及其价格p1和环境质量z的函数。农民在丧失x′1经济资源后,也会给自己的生活环境质量z带来提升。
根据HichsKaldor 准则,那么农民的Hichs补偿需求函数可以表示为:
CV 0Ω=Y Ω-Y 0=-∫x′Ωx′1Ωεh(p1,zΩ,U0h)dx′1+∫zΩz0πh(p2,z,Uh0)dz (16)
其中,εh表示x′经济资源变动Hichs补偿需求的影子价格;πh表示生态效益Hichs变动的影子价格,p1,p2分别表示经济资源与生态资源的价格。在供给无成本时,理想的情形是Y Ω=Y 0,这时失地用于生态用途的经济补偿就是失地用于经济用途的最大收益。对农民而言,失地用于生态保护面临用于经济用途的机会成本。政府补偿的最理想的情形是对其机会成本进行补偿,这要求政府作为全民的“代理人”本身不存在“寻租”行为,与农民进行公平性的交易。此时,失地用于生态保护对于农民而言不意味着“租金消散”,因为农民的租金损失就是社会福利的增进。
政府的补偿往往远低于这个标准,即Y Ω
按照Terrance M.Hurley[21]的思路,设定获取租金的效率为:
CE=∑Ni=1gi(x1,…xi,…xN)Pi-∑Ni=1ci(Xi)Max(P1,…Pi,…PN) (17)
其中,gi(x1,…xi,…xN)为获取租金的概率。
(17)式,可以简化为:
CE=P-CP=1-CP (18)
在能够获取最优租金P*下,CE=P*-CP*=1-CP*获取租金效率取决于产权界定的交易成本大小。当C=P*,CE=0,也就是说,产权界定的交易费用等于最优租金,这意味着,租金获取的效率为零,或者说在产权界定的过程中,租金完全“消散”。当C=0时,也产权界定无成本,CE=1,获取了最优租金,此时不存在“租金消散”。一般的情形是,0
由于c(xi)具有凸性特征,那么,c′(xi)>0c″(xi)>0,位于c(xi)曲线上的任意两点xa,xb,满足,C(ωxa+(1-ω)xb)<ωC(xa)+(1-ω)C(xb),0<ω<1。而C(ωxa+(1-ω)xb)
4主要研究结论
本文分析了失地农民利益失衡作用机理及解决路径。文章指出之所以产生失地农民利益失衡问题,根本原因是农民土地“产权公共域”下的租金利益损失(“租金耗散”),而导致农民土地“产权公共域”的重要原因正是政府土地产权干预。农民在土地“产权公共域”下,就不能有效获取租金,存在农民土地级差租金利益损失。这导致现实中失地农民对租金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从而产生租金供求失衡问题。租金供求失衡是失地矛盾的根本原因,现有文献从社会保障、市民化进程、就业等多角度解决失地利益失衡问题不外乎是通过其他途经弥补这种租金供求的“缺口”。本文在农民利益失衡的作用机理分析中,着眼于租金供求,将土地和劳动力作为租金的主要生成要素,分析了租金供求从动态均衡到失衡的作用路径,在理论探讨中指出了农民利益失衡的三条失衡路径,并在此基础上以土地生态用途管制为例对解决失地利益失衡的路径进行探讨。
值得一提的是本文还着重探讨了政府在解决农民利益失衡中的作用。应该看到,现实中农地产权的约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关键的原因是政府规制在一定的条件下是相对有效的,典型的如土地生态用途规制,这也是本文所分析指出的:在现实条件约束下,解决土地生态用途管制下的利益失衡,需要政府的扶持作用。而农地产权干预放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本文的分析表明政府规制的有效性并不是绝对的,随着市场机制的发展,它也可能阻碍效率提升,从根本上而言政府土地用途管制是一把“双刃剑”。正如张五常所认为的是关键哪种制度能够有效降低“租值消散”,而从长期来看还是需要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
(编辑:于杰)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刘守英. 中国农地制度的合约结构与产权残缺[J].中国农村经济,1993(2):31-36.[LIU Shouying. The contract structure of farmland system and incomplete property in China[J]. Chinese rural economy, 1993(2):31-36.]
[2]姚洋.农地制度与农业绩效的实证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1998(6):1-10. [YAO Yang.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rural land system and agricultural performance[J]. China rural survey, 1998(6):1-10.]
[3]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ZHOU Qiren. Property rights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experience of China reform[M].Beijing: Social Sciences Academic Press,2002.]
[4]BARZEL Y. Economic analysis of property rights [M].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
[5]周其仁.公有制企业的性质[J].经济研究,2000(11):3-12.[ZHOU Qiren. The nature of publiclyowned enterprise[J]. Economic research journal,2000(11):3-12.]
[6]汪丁丁.从交易费用到博弈均衡[J].经济研究,1995(9):72-80.[WANG Dingding. From the transaction cost to game equilibrium[J]. Economic research journal,1995(9):72-80.]
[7]ALSTON L, EGGERTSSON T, NORTH D. Empirical studies in institutional change [M].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8]罗必良.农地产权模糊化:一个概念性框架及其解释[J].学术研究,2011(12):48-57.[ LUO Biliang. Blur farmland property rights: a conceptual framework and its interpretation[J]. Academic research, 2011(12):48-57.]
[9]DEMSETZ H. Towards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67(2): 347-357.
[10]COSTANZA R D, ARGE R, DEGROOT R,et al. The value of the world, secosystem services and natural capital[J]. Nature, 1997, 387: 253-260.
[11]陈仲新,张新时.中国生态系统效益的价值[J].科学通报,2000(1):17-22. [CHEN Zhongxin, ZHANG Xinshi. The value of ecosystem benefits in China[J]. Chinese science bulletin, 2000(1):17-22.]
[12]杨永芳,艾少伟.生态补偿在征地补偿中的缺失及路径选择[J].中国土地科学,2007(6):52-57. [YANG Yongfang, AI Shaowei. Study on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absence in land requisition and its solutions[J]. China land science,2007(6):52-57.]
[13]马洪超,王宏,易崇艳.我国土地征用生态补偿机制研究[J].生态经济,2013(3):72-76. [MA Hongchao,WANG Hong,YI Chongyan. Research on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of China’s land requisition[J]. Ecological economy, 2013(3):72-76.]
[14]NEVEROV A, DEREVYAGO I. Methodological aspects of socialeconomic evaluation of the ecological resources[J].Natural resources,2002(2): 58-68.
[15]YAKOVETS Y V. Rent, antirent and quasirent in a globalcivilizational dimension[M]. Moscow: Akadem Kniga, 2003.
[16]ANDRUSEVICH P. The importance of ecological rent and antirent in the process of environmental improvements in land tenure[J].Natural resources,2007(4): 129-134.
[17]TSVETNOV E V,SHCHEGLOV A I,TSVETNOVA O B. Ecoeconomic Approach to evaluation of agricultural lands polluted by chemicals and radionuclides[J].Eurasian soil science,2009(3):334-341.
[18]龙开胜,陈利根.基于生态地租的生态环境补偿理论建构及应用[J].自然资源学报,2012(12):2048-2056.[LONG Kaisheng, CHEN Ligen. Theory construction and its application to ecological environment compensation based on ecological land rent[J]. Journal of natural resources,2012(12):2048-2056.]
[19]龙开胜,刘澄宇.基于生态地租的生态环境补偿方案选择及效应[J].生态学报,2015(10):1-11. [LONG Kaisheng,LIU Chenyu.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chemes and their effects based on ecological land rent[J]. Acta ecologica Sinica, 2015(10):1-11.]
[20]张五常.经济解释(三卷本)[M].香港:花千树出版有限公司,2002. [ZHANG Wuchang. Economics explanation(ThreeVolume) [M]. Hongkong: Arcdia Press,2002.]
[21]HURLEY T M. Rent dissipation and efficiency in a contest with asymmetric valuations[J].Public choice,1998,94(3/4):289-298.
AbstractThe problem of landless peasants becomes increasingly prominen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society. The imbalance of interests is embodied behind the loss of the land rights of farmers. The imbalance of interests of landless reflects the defects of current rural land system─ the regulation of land property had caused land price distortion, and then brought the loss of social welfare. Based on this,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property right public in domain’ to analyze the mechanism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landless. In the analysis, the government plays a dominant role in the allocation of property rights, but the legal property structure tends to deviate from economic property, because of the defects of government selfinterest or cognitive. The current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has the characteristic of strong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and farmers’ land ownership and land use rights are under a series of constraints in law. It is a fact that there is no definition of farmers’ right of valueadded construction land and ecological land. Under the regulation of land property rights, farmers can not price according to the use of land’s opportunity cost. The loss of profits of land differential rent has the contradiction that rental supply can not meet the rental demand. It further analyzes the mechanism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landless based on rent perspective. The path of ‘landless benefit imbalance’ is analyzed under the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in the public domain’. By theoretical deduction,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at the rental supply and demand imbalance are caused by three main factors: First, low land rent supply can not meet the basic demand of contemporary people and population growth. Second, the formation of labor ‘surplus’ due to loss of land. Third, insufficient rent supply causes ‘feedback effect’ of economic growth. This paper further proposes that the compensation to landless farmers should take optimal rental price as the standard, and promote the effective allocation of labor through a variety of channels to absorb labor force, and dialectically consider government’s role in the land system change.
Key wordsland use regulation; property right in public domain; differential rent; land righ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