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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从垂直与交叉合作两个角度综述了近年来应用GHM理论考察研发联盟次优技术产权的文献。垂直合作研发关注融资问题,照搬GHM框架不会影响其结论,实证检验与理论预测的高度一致性已经证实了这一点。在交叉合作研发领域,将来的研究则需在真实体现其特质和完整展现创新产权类型两方面对已有文献做出补充修正。
关键词:研发联盟;次优技术产权;GHM
一、 引言
当代中国,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背景,“自主创新”已被提升至国家战略的高度。企业是技术创新的微观主体。“合作研发”虽不是企业获取技术的惟一手段,却是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方式。实践中,它通常采用“研发联盟”这种组织形式。当下,研发联盟的次优技术产权问题,即针对不同情境选择合宜的联盟类型,已成为经济学家关注的焦点。
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范式(TCE)认为对特定交易风险而言,不同组织因其属性差异而具备不同的反应效率,交易应该与治理模式匹配以提高交易效率。换言之,治理模式是执行某项交易时对可能出现的交易风险的“最佳”制度反应。哈特等人认为TCE的缺陷在于将“产权”这种难以被认知的东西用另一个同样难以明确的“交易成本”来解释。为此他们创建了以不完全合约为基础的产权理论,提出交易成本的根源是“不完全合约”。当不完全合约不能将所有可能情形下的所有相关责任、权力界定清楚时,未规定的那部分权力,即“剩余控制权”,须归属资产所有者。换言之,合约不完全时,关键问题是谁拥有剩余控制权。
基于GHM的理论地位,纷纷尝试运用GHM来分析研发联盟的治理模式问题。本文旨在综述和评论这些研究成果,为将来的进一步研究鉴定基础。
二、 理论模型
现有文献的研究视角可划分为垂直与交叉/水平合作研发,这两类合作关系关注不同的问题,故本文将分别进行归纳概括。
1. 垂直合作研发。GHM讨论的是资产已“到位”、企业使用该资产组织生产的情形。在合作研发领域,当两家企业着手准备合作时,作为资产载体的技术尚停留在“构思”阶段,还未到位,合作研发就是要将这种“技术雏形”转化为具体的、可商业化的技术资产。Aghion和Tirole(1994)是将GHM推广至“创建技术资产”情形的先驱,最早从不完全合约的角度探讨了合作研发的治理模式。它将技术资产的创建决策与创新产权联系在一起,考察了面临资金约束的研究机构(RU)与创新使用者(C)合作研发时,如何配置创新产权的问题。实质上,这是一种“异质企业”之间的垂直合作研发,融资问题是其关注的焦点。
Aghion和Tirole(1994)的贡献是在洞察垂直合作研发特点的基础上引入了“资金禀赋约束”这一关键性假定。资金约束导致当GHM预测的次优产权要求RU向拥有事前讨价还价势力的C支付对价以换取产权时,一次总付性转移不再可行,这阻断了次优结果的实现。可见,与GHM的传统观点不同,垂直合作研发中,资金约束凸显了“事前讨价还价势力”在决定创新产权时的重要作用。它进一步论证,应对这种“产权扭曲”的方案是RU向外部风险投资者(VC)出售部分股权?琢,用所得现金向C支付转移股权的费用T,并进行创新投资K。RU向VC出售股权产生两种效应:一是“激励效应”,这会稀释RU的持股比例,降低其投资激励;二是“租金攫取效应”,这将降低C的投资支出。C在确定T时须权衡这两种不同的效应:若T较大,它能获得较多租金,但同时RU要为此出售较多股权,其投资激励下降的幅度较大,创新成功的概率会随之降低;若T较小,它只能收取较少租金,但RU却能保留较多股权。最终,?琢*位于区间(0,1)内,即C和VC共同为RU提供资金。如此,原先离散的治理结构,即要么“由RU拥有创新产权”要么“由C拥有创新产权”,扩展为一个覆盖这两个极端点的治理结构连续统。这会改善双方的投资激励,提高社会总剩余。
Fulghieri和Sevilir(2003)将上述问题推广至“研发竞赛”情形。此时,C可能会“反向补贴”RU,以降低出售股权的比例,这称为“公司风险资本”(CVC)。若C对RU的反向补贴涵盖了创新所需的全部投资,即-T=K,则两者的合作关系演变为研发联盟。此时,?琢=0。这意味着即使面临资金约束,RU也无须出售股权。在研发竞赛情形下,Fulghieri和Sevilir(2003)突出了CVC和研发联盟超越Aghion和 Tirole(1994)中外部股权的“战略价值”:虽然C对RU的以CVC或研发联盟形式的“反向补贴”也同样使用股权,但双方的剩余分配发生了变化,它完全取决于“初始产权”和“事后的讨价还价势力”。因此,与外部股权不同,CVC和研发联盟能限制股权稀释,提升RU的投资激励,更能促进它的研发投入。
2. 水平/交叉合作研发。在“水平/交叉合作研发”中,双方都需投入努力/知识、参与研发,且都是创新使用者。
Tao和Wu(1997)认为,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是决定采用JVs或非股权联盟的关键因素。它指出,两者的关键差异在于如何分配创新产权:JVs拥有创新成果,双方只有向其支付专利费才能使用创新。控制方操控专利费水平:它无偿使用,但非控制方须缴纳全部独占利润。最终,它除收获其独占利润外,还按股权比例分享对方的独占利润;非股权R
关键词:研发联盟;次优技术产权;GHM
一、 引言
当代中国,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背景,“自主创新”已被提升至国家战略的高度。企业是技术创新的微观主体。“合作研发”虽不是企业获取技术的惟一手段,却是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方式。实践中,它通常采用“研发联盟”这种组织形式。当下,研发联盟的次优技术产权问题,即针对不同情境选择合宜的联盟类型,已成为经济学家关注的焦点。
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范式(TCE)认为对特定交易风险而言,不同组织因其属性差异而具备不同的反应效率,交易应该与治理模式匹配以提高交易效率。换言之,治理模式是执行某项交易时对可能出现的交易风险的“最佳”制度反应。哈特等人认为TCE的缺陷在于将“产权”这种难以被认知的东西用另一个同样难以明确的“交易成本”来解释。为此他们创建了以不完全合约为基础的产权理论,提出交易成本的根源是“不完全合约”。当不完全合约不能将所有可能情形下的所有相关责任、权力界定清楚时,未规定的那部分权力,即“剩余控制权”,须归属资产所有者。换言之,合约不完全时,关键问题是谁拥有剩余控制权。
基于GHM的理论地位,纷纷尝试运用GHM来分析研发联盟的治理模式问题。本文旨在综述和评论这些研究成果,为将来的进一步研究鉴定基础。
二、 理论模型
现有文献的研究视角可划分为垂直与交叉/水平合作研发,这两类合作关系关注不同的问题,故本文将分别进行归纳概括。
1. 垂直合作研发。GHM讨论的是资产已“到位”、企业使用该资产组织生产的情形。在合作研发领域,当两家企业着手准备合作时,作为资产载体的技术尚停留在“构思”阶段,还未到位,合作研发就是要将这种“技术雏形”转化为具体的、可商业化的技术资产。Aghion和Tirole(1994)是将GHM推广至“创建技术资产”情形的先驱,最早从不完全合约的角度探讨了合作研发的治理模式。它将技术资产的创建决策与创新产权联系在一起,考察了面临资金约束的研究机构(RU)与创新使用者(C)合作研发时,如何配置创新产权的问题。实质上,这是一种“异质企业”之间的垂直合作研发,融资问题是其关注的焦点。
Aghion和Tirole(1994)的贡献是在洞察垂直合作研发特点的基础上引入了“资金禀赋约束”这一关键性假定。资金约束导致当GHM预测的次优产权要求RU向拥有事前讨价还价势力的C支付对价以换取产权时,一次总付性转移不再可行,这阻断了次优结果的实现。可见,与GHM的传统观点不同,垂直合作研发中,资金约束凸显了“事前讨价还价势力”在决定创新产权时的重要作用。它进一步论证,应对这种“产权扭曲”的方案是RU向外部风险投资者(VC)出售部分股权?琢,用所得现金向C支付转移股权的费用T,并进行创新投资K。RU向VC出售股权产生两种效应:一是“激励效应”,这会稀释RU的持股比例,降低其投资激励;二是“租金攫取效应”,这将降低C的投资支出。C在确定T时须权衡这两种不同的效应:若T较大,它能获得较多租金,但同时RU要为此出售较多股权,其投资激励下降的幅度较大,创新成功的概率会随之降低;若T较小,它只能收取较少租金,但RU却能保留较多股权。最终,?琢*位于区间(0,1)内,即C和VC共同为RU提供资金。如此,原先离散的治理结构,即要么“由RU拥有创新产权”要么“由C拥有创新产权”,扩展为一个覆盖这两个极端点的治理结构连续统。这会改善双方的投资激励,提高社会总剩余。
Fulghieri和Sevilir(2003)将上述问题推广至“研发竞赛”情形。此时,C可能会“反向补贴”RU,以降低出售股权的比例,这称为“公司风险资本”(CVC)。若C对RU的反向补贴涵盖了创新所需的全部投资,即-T=K,则两者的合作关系演变为研发联盟。此时,?琢=0。这意味着即使面临资金约束,RU也无须出售股权。在研发竞赛情形下,Fulghieri和Sevilir(2003)突出了CVC和研发联盟超越Aghion和 Tirole(1994)中外部股权的“战略价值”:虽然C对RU的以CVC或研发联盟形式的“反向补贴”也同样使用股权,但双方的剩余分配发生了变化,它完全取决于“初始产权”和“事后的讨价还价势力”。因此,与外部股权不同,CVC和研发联盟能限制股权稀释,提升RU的投资激励,更能促进它的研发投入。
2. 水平/交叉合作研发。在“水平/交叉合作研发”中,双方都需投入努力/知识、参与研发,且都是创新使用者。
Tao和Wu(1997)认为,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是决定采用JVs或非股权联盟的关键因素。它指出,两者的关键差异在于如何分配创新产权:JVs拥有创新成果,双方只有向其支付专利费才能使用创新。控制方操控专利费水平:它无偿使用,但非控制方须缴纳全部独占利润。最终,它除收获其独占利润外,还按股权比例分享对方的独占利润;非股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