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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超标须借力人大监督
一个国家级贫困县的国土资源局将老办公大楼租赁给其他单位办公,自己花费近千万元,为36人建设一座面积近4000平方米的豪华办公楼。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但在现实中,公共政策休眠,超标办公楼层出不穷,屡禁不止。要有效扭转地方政府热衷盖机关大楼的冲动,需要加大对违规者的惩戒力度,更重要的是,要借力人大监督。地方政府建办公大楼要纳入当地人大监督范围,要提交详尽的预算报告——投资总量、资金来源、现有办公人员数量和拟建面积等,并同时将预算报告书向全社会公布,履行公示程序,切实接受公众的监督。
作者:吴睿鸫 来源:《广州日报》
环境问题必须走向法治
最近十几年,环境问题对公众产生直接影响,公众意识也普遍提升。他们现在明白了环境问题会对他们产生影响,所以才会更加警觉和反对。由于法律范围之内途径还不畅通,建一个大型项目,与周边公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但决策却是由政府和企业定下来,基本没给周边公众发言机会,建成后公众也没有进行环境监督的权利。要缓减这种局面,首先是要放开公众参与这一块,至少环评报告的全本需要公开,这在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是能够保证的。其次是打通法治渠道,放开环境诉讼,让公众可以依法维权。在政府方面,两大法律工具也要用好,一是环境评价,二是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总之,解决环境问题,一定要法治化。
作者:马军 来源:《新世纪周刊》
医保政策不能由部门立法
作为一项公共服务,“医保”不应该像商业保险那样,以个人的交费额度及年限来作为保险金的主要依据,而应对“弱势群体”有所照顾,尽可能地为他们提供保障。虽然由于历史遗留的原因,我们的医保政策还不可能对弱势者提供明显的政策倾斜,但至少应该向这方面逐步靠近。而争议中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显然没有顾及弱势群体的利益,显然违背了社会保障的兜底功能。更引人深思的是,这项今年内被媒体关注的新政,已悄然实施了5年之久,而公众对相关细节并不了解。涉及到公众利益的社保政策,应开门立法,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并有公众代表参与博弈。目前,一定程度存在的部门立法,既排斥民智,更将部门利益法律化,导致政策在法律上的正当性存在疑问和瑕疵。来源:《现代快报》
恪守司法公正的多维要求
实现公正司法,成为当下人们最大的社会诉求之一。确保司法公正,要常怀平等对待之心。在司法活动中,法律平等原则不允许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更不允许在适用刑罚上同罪异罚、有罪不罚或无罪乱罚。
确保司法公正,要不断提升司法能力。要真正发挥法律的矫正功能,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盼,准确把握立法原意和法律精神,吃透法律精髓,正确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适时展开能动司法。
确保公正司法,要勇于抵制不当干预。无论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各个法治环节,各种干扰都渗透其中,无形中阻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必须抵御“人情”、“关系”、“金钱”的影响,不屈从于法外关系,不屈服于各种物质诱惑。
确保公正司法,要努力实现裁判公正。裁判公正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必然结果,是弘扬社会正气、彰显法律精神的必然要求,更是法治国家维护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 来源:《人民法院报》
唤醒质询权,由个案推进
广州市拟立法明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质询公检法机构司法工作操作细节,可以视为对宪法和人大监督法的具体化。人大行使质询权是履行宪法和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权力的自然之举,运用于实践,并不存在丝毫的制度障碍,所亟须者,唯在于操作之细节。由于质询权长期被冷落的现实,可以预料,即使此次广州地方立法明确了一些操作细节,但无论官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是人大代表,对质询权的运用都还会有一个适应的过程。这十分正常,大可不必为之惊诧甚至因此裹足不前,有一点确定无疑,平衡和制约权力,坚实的一小步胜过所有完美的计划。为了缩短人们对质询权的适应周期,办法大概只有一个,先让相关人等真切感受到这种权力的存在。具体到本次立法的条文,关于司法人员抵制监督的罚则,似乎不妨更周详细化。鉴于质询权的现状,一旦此次立法成功,最重要的事情莫过于个案推动,即通过一起带有标志意义的质询案,让人大代表、官员乃至社会对质询权建立基本的认知,这样一种认知对加快依法治国之进程当能产生强大助力。
来源:《南方都市报》
人大监督不能局限于事后
工作实践中,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常把工作监督局限于事后监督,没有认识到人大监督的性质,没有认识到监督和干涉的区别,没有领会监督的意义和作用。如果人大监督长期局限于事后阶段,不对事前、事中的监督事项进行研究和实践,始终以谨小慎微之态“约束”自己的监督行为,就无法保障公民权利。当然,主张人大监督介入案件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阶段,不是要“眉毛胡子一把抓”把所有的案件都过一遍,而是在满足人民群众监督需求的情况下督促行政、司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在全程监督中,既不能墨守成规,盯着一些无关痛痒的小问题大做表面文章;也不能越权错位,而应当本着促进依法履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不断加大对事前、事中的程序性监督和事后的实体、程序双监督。
作者:李榜勇 来源:求是理论网
完善立法方能破解“血荒”
在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下,无偿献血工作面临着挑战,一些地市出现血液供应紧张情况。如何破解“血荒”是摆在社会各界面前一个难题,关键是要推进立法。从目前献血、采血机制中暴露出的问题和隐患看,对献血法的修订应提上日程。比如,无偿献血、免费用血,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用血制度的原则之一,但以献血之后免费享受用血的方式来奖励无偿献血者,不是最好的方式。在坚持无偿用血制度的同时,能否将无偿献血与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挂钩,提高其医保报销比例,以提高公众无偿献血的积极性,这是立法者需要考虑的问题。 来源:《青岛日报》
除了公正,法院不应有别的保证
据报道,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阻止一起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亲属上访,竟然“承诺”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判死刑。
然而,严格依法律来分析,“承诺书”其实并非法院在向被害人家属“保证”判处被告人死刑,而是被害人家属“保证”在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前提下就“不上访”——保证人并不是法院,而是被害人家属。这其实是一张“不上访保证书”。
如今舆论聚焦“死刑保证书”,当然不是简单地讨论那张纸上有没有法官的签名,能不能称其为“死刑保证书”。而在于这种息讼止争的方式是否合乎司法的职能与裁判的规律。法院的天职是依法裁判,实现正义。在法官面前,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同样,除了公正,法院不应有任何超越审判职权的保证。如果被告人依事实认定和法律规定应判死刑,法院的死刑判决也不过是法院实现公正的职责使然,而非“保证”的成果。死刑不是息讼罢访的良药,公正才是。
作者:王 琳 来源:《法制日报》
一个国家级贫困县的国土资源局将老办公大楼租赁给其他单位办公,自己花费近千万元,为36人建设一座面积近4000平方米的豪华办公楼。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但在现实中,公共政策休眠,超标办公楼层出不穷,屡禁不止。要有效扭转地方政府热衷盖机关大楼的冲动,需要加大对违规者的惩戒力度,更重要的是,要借力人大监督。地方政府建办公大楼要纳入当地人大监督范围,要提交详尽的预算报告——投资总量、资金来源、现有办公人员数量和拟建面积等,并同时将预算报告书向全社会公布,履行公示程序,切实接受公众的监督。
作者:吴睿鸫 来源:《广州日报》
环境问题必须走向法治
最近十几年,环境问题对公众产生直接影响,公众意识也普遍提升。他们现在明白了环境问题会对他们产生影响,所以才会更加警觉和反对。由于法律范围之内途径还不畅通,建一个大型项目,与周边公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但决策却是由政府和企业定下来,基本没给周边公众发言机会,建成后公众也没有进行环境监督的权利。要缓减这种局面,首先是要放开公众参与这一块,至少环评报告的全本需要公开,这在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是能够保证的。其次是打通法治渠道,放开环境诉讼,让公众可以依法维权。在政府方面,两大法律工具也要用好,一是环境评价,二是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总之,解决环境问题,一定要法治化。
作者:马军 来源:《新世纪周刊》
医保政策不能由部门立法
作为一项公共服务,“医保”不应该像商业保险那样,以个人的交费额度及年限来作为保险金的主要依据,而应对“弱势群体”有所照顾,尽可能地为他们提供保障。虽然由于历史遗留的原因,我们的医保政策还不可能对弱势者提供明显的政策倾斜,但至少应该向这方面逐步靠近。而争议中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显然没有顾及弱势群体的利益,显然违背了社会保障的兜底功能。更引人深思的是,这项今年内被媒体关注的新政,已悄然实施了5年之久,而公众对相关细节并不了解。涉及到公众利益的社保政策,应开门立法,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并有公众代表参与博弈。目前,一定程度存在的部门立法,既排斥民智,更将部门利益法律化,导致政策在法律上的正当性存在疑问和瑕疵。来源:《现代快报》
恪守司法公正的多维要求
实现公正司法,成为当下人们最大的社会诉求之一。确保司法公正,要常怀平等对待之心。在司法活动中,法律平等原则不允许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更不允许在适用刑罚上同罪异罚、有罪不罚或无罪乱罚。
确保司法公正,要不断提升司法能力。要真正发挥法律的矫正功能,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盼,准确把握立法原意和法律精神,吃透法律精髓,正确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适时展开能动司法。
确保公正司法,要勇于抵制不当干预。无论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各个法治环节,各种干扰都渗透其中,无形中阻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必须抵御“人情”、“关系”、“金钱”的影响,不屈从于法外关系,不屈服于各种物质诱惑。
确保公正司法,要努力实现裁判公正。裁判公正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必然结果,是弘扬社会正气、彰显法律精神的必然要求,更是法治国家维护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 来源:《人民法院报》
唤醒质询权,由个案推进
广州市拟立法明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质询公检法机构司法工作操作细节,可以视为对宪法和人大监督法的具体化。人大行使质询权是履行宪法和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权力的自然之举,运用于实践,并不存在丝毫的制度障碍,所亟须者,唯在于操作之细节。由于质询权长期被冷落的现实,可以预料,即使此次广州地方立法明确了一些操作细节,但无论官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是人大代表,对质询权的运用都还会有一个适应的过程。这十分正常,大可不必为之惊诧甚至因此裹足不前,有一点确定无疑,平衡和制约权力,坚实的一小步胜过所有完美的计划。为了缩短人们对质询权的适应周期,办法大概只有一个,先让相关人等真切感受到这种权力的存在。具体到本次立法的条文,关于司法人员抵制监督的罚则,似乎不妨更周详细化。鉴于质询权的现状,一旦此次立法成功,最重要的事情莫过于个案推动,即通过一起带有标志意义的质询案,让人大代表、官员乃至社会对质询权建立基本的认知,这样一种认知对加快依法治国之进程当能产生强大助力。
来源:《南方都市报》
人大监督不能局限于事后
工作实践中,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常把工作监督局限于事后监督,没有认识到人大监督的性质,没有认识到监督和干涉的区别,没有领会监督的意义和作用。如果人大监督长期局限于事后阶段,不对事前、事中的监督事项进行研究和实践,始终以谨小慎微之态“约束”自己的监督行为,就无法保障公民权利。当然,主张人大监督介入案件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阶段,不是要“眉毛胡子一把抓”把所有的案件都过一遍,而是在满足人民群众监督需求的情况下督促行政、司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在全程监督中,既不能墨守成规,盯着一些无关痛痒的小问题大做表面文章;也不能越权错位,而应当本着促进依法履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不断加大对事前、事中的程序性监督和事后的实体、程序双监督。
作者:李榜勇 来源:求是理论网
完善立法方能破解“血荒”
在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下,无偿献血工作面临着挑战,一些地市出现血液供应紧张情况。如何破解“血荒”是摆在社会各界面前一个难题,关键是要推进立法。从目前献血、采血机制中暴露出的问题和隐患看,对献血法的修订应提上日程。比如,无偿献血、免费用血,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用血制度的原则之一,但以献血之后免费享受用血的方式来奖励无偿献血者,不是最好的方式。在坚持无偿用血制度的同时,能否将无偿献血与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挂钩,提高其医保报销比例,以提高公众无偿献血的积极性,这是立法者需要考虑的问题。 来源:《青岛日报》
除了公正,法院不应有别的保证
据报道,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阻止一起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亲属上访,竟然“承诺”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判死刑。
然而,严格依法律来分析,“承诺书”其实并非法院在向被害人家属“保证”判处被告人死刑,而是被害人家属“保证”在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前提下就“不上访”——保证人并不是法院,而是被害人家属。这其实是一张“不上访保证书”。
如今舆论聚焦“死刑保证书”,当然不是简单地讨论那张纸上有没有法官的签名,能不能称其为“死刑保证书”。而在于这种息讼止争的方式是否合乎司法的职能与裁判的规律。法院的天职是依法裁判,实现正义。在法官面前,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同样,除了公正,法院不应有任何超越审判职权的保证。如果被告人依事实认定和法律规定应判死刑,法院的死刑判决也不过是法院实现公正的职责使然,而非“保证”的成果。死刑不是息讼罢访的良药,公正才是。
作者:王 琳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