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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承担着社会资金存储、融通和转移职能,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容易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以看似正常的金融交易作掩护,改变犯罪收益的资金形态或转移犯罪资金。因此,金融业是反洗钱工作的前沿阵地,能够尽早识别和发现犯罪资金,通过追踪犯罪资金的流动,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由于特定的环境及其在世界金融业的特殊地位,英国曾成为洗钱者纷至沓来的洗钱中心,也成为采取法律手段对洗钱进行控制的国家。在洗钱已成为国际社会所面临的重大挑战的今天,探讨英国控制洗钱的法律机制,对于构建有效遏制跨国洗钱的国内和国际法律机制具有极其现实意义。
一、英国反洗钱立法的历史背景
英国是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主要的毒品消费国,面临严峻的反跨境犯罪和反恐形势,因此反洗钱职能部门众多,体系完善。洗钱活动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的一名黑手党成员开了一家洗衣店,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把那些通过赌博、走私、勒索获得的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纳税,扣去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非法所得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是“洗钱”一词的由来。
所谓洗钱通常是指隐瞒犯罪收益并将该收益伪装起来使之看起来合法的活动及其过程。正是通过洗钱,犯罪收益得以逃避没收,从而使犯罪组织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去与合法的社会抗衡。清洗过的犯罪收益被用于维持犯罪组织的运转、贿赂和腐蚀有关的官员、向重要的机构和合法的企业渗透,以有利于继续进行犯罪活动,进而获得更多的犯罪收益。在跨国犯罪和有组织犯罪活动中,犯罪收益的转移已成为一个“关键点”。犯罪者为了使犯罪收益不被没收并逃避法律的制裁,频繁进行跨国洗钱活动。有关资料证明,犯罪收益的洗钱已成为一种国际现象,而不再限于犯罪收益所产生的国家。
洗钱业在英国的泛滥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以欺诈为例,伦敦一度成为欧洲的“欺诈之都”。最典型例子是奎因所进行的欺诈活动。奎因原是一个美国的证券律师,其在80年代以诸如信托公司等名义进行欺诈。上述公司不仅进行欺诈,其本身也成为清洗犯罪收益的一种工具。利用名目繁多的公司进行欺诈,仅1987—1988年,从投资者手中骗取的金额达2亿美元。 外国犯罪者所欺诈的“脏钱”经过清洗后流出英国,而英国的投资者持有的仅是毫无价值的废纸。
与此同时,国际社会反洗钱的行动也对英国产生重大影响。1988年在维也纳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是国际社会第一个有关跨国洗钱的法律控制的国际公约。公约所确立的关于毒品洗钱的定义,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毒品洗钱的国际合作的框架,关于将金融体制纳入控制跨国洗钱网络的规定,对于英国采取反洗钱措施具有重大的影响。
二、根据英国法律,洗钱会被判什么罪
在英国,《1986年的毒品贩运犯罪法令》首先将与毒品有关的犯罪收益的洗钱规定为犯罪。该法令第24节明确列举了构成毒品洗钱犯罪即“协助他人保持毒品贩运的利益”的行为。第24节列举的洗钱行为包括:(1)通过隐瞒毒品贩运的收益,将毒品贩运的收益移出管辖, 或将毒品贩运的收益转移给被提名者,使毒品贩运者能够保持或行使对于毒品贩运收益的控制;(2 )为了毒品贩运者自由支配资金而使用毒品贩运的收益;(3)为了毒品贩运者的直接利益,使用毒品犯罪的收益, 通过投资的方式去取得财产。(4)对这种犯罪行为的惩罚可判处14 年的有期徒刑。
1993年法令在29节到34节“犯罪行为的收益”中对毒品洗钱以外的其他洗钱犯罪进行了进一步规定。法令规定的一个新的洗钱犯罪即“协助他人保存犯罪行为的利益”增加到1988年刑事司法令第93节。针对跨国洗钱所具有的国际因素,第93节A(7)特别指出了当犯罪所得来自在英国以外所进行的犯罪行为时,如何适用该法令的问题。根据该项规定如果某一行为发生在英国属于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属于该法令所涵盖的犯罪行为。这项规定对于英国控制跨国洗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英国作为一个洗钱中心,大量的脏钱来自在他国进行的犯罪行为或在多个国家间进行的跨国犯罪行为,要有效地控制洗钱,就必须对来自他国的犯罪所得的洗钱活动也纳入法律控制的范围。根据第93节A的规定, 如果一个人知道或怀疑他人从事犯罪行为或从犯罪行为中受益,通过安排,使他人保持或实行对于犯罪行为收益的控制,即构成犯罪。因此,一个英国的财经顾问,在知道某客户的资金来自在纽约证券交易所进行的涉及内部交易的欺诈性股份交易所得的情况下,为该客户用上述资金去建立海外信托基金,即构成93节A(7)所规定的犯罪。上述规定对于在英国深入开展反洗钱斗争以及控制其他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英国遏制洗钱犯罪的主要法规及规定
英国对洗钱进行的法律控制涉及到刑法、公司法等众多法律領域改革,其采取的法律对策包括将洗钱规定为刑事犯罪,规定洗钱犯罪的自然人责任和法人责任,加强私营部门与政府在反洗钱中的合作,发展金融系统的内部控制程序,加强反洗钱包括调查、扣押和没收犯罪收益的国际合作。从1986年通过的毒品贩运犯罪法令将毒品洗钱定为犯罪至今,英国已采取了一系列控制洗钱犯罪的法律对策和措施,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法律机制。
1.反洗钱工作体系。与反洗钱工作的跨领域、跨行业的特点相适应,英国的反洗钱管理体制是一个包括多个部门的综合管理系统。
1.1反洗钱政策及协调部门。英国主要由财政部和内政部负责反洗钱的政策制定和国际合作,其中财政部主要负责行政方面,内政部主要负责刑事方面。此外,外交部和国际发展部也在各自领域从事反洗钱国际和国内的合作。
1.2反洗钱执法部门。英国的反洗钱执法主要是指洗钱案件的调查、起诉以及犯罪收益的没收。这三项职能主要由英国的警察和税务部门、皇家检控署以及资产没收局分别行使。
1.3反洗钱监管部门。英国的反洗钱监管职能主要由金融监管局行使。此外,英格兰银行和税务总局在各自领域中仍保有部(下转封三)(上接第32页)分监管职能。 2.英国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职责规定。英国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范三级立法并存,体系完整。第一级立法是国会通过的反洗钱法律,对反洗钱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作出规定,第二级立法是政府制定的反洗钱法规,以法律为基础,或细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第三级立法是行业性监管部门或行业性组织制定的行业性反洗钱规范。英国在已有的政府框架体系内,合理定位各部门反洗钱职能。英国的金融情报中心是国家犯罪情报署,依照反洗钱专门法律组建,通过收集、分析、处理和移送反洗钱情况等技术性手段,串联起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实现部门间反洗钱工作的协调一致。2004年,英国制定《反洗钱战略》,提出高效、均衡和交流三大反洗钱战略性目标,强调成本和效益的均衡,强调加强部门间对话与合作。
现代金融体系是洗钱的主要渠道,在洗钱犯罪活动中起着中心环节的作用。所以,英国将金融机构作为反洗钱的前沿阵地,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其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这些职责主要体现在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和审查、交易记录保存、内控制度建设以及职员反洗钱教育与培训等几个方面。英国《1993年反洗钱条例》要求,所有银行在为客户开立账户或与客户发生业务关系时,都要取得令人满意的已核实的客户身份证明,包括其姓名、曾用名、住址和出生日期。
在交易记录保存方面,英国规定金融机构应该对与交易有关的文件、证明、复印件以及金融机构的内部处理记录存档备查。对于可疑交易的识别举报则规定每家金融机构都要任命一位反洗钱报告员,负责甄判怀疑的有效性,并决定是否需要向全国罪案情报中心(NCIS)经济犯罪组举报,同时规定所有的员工都有报告洗钱嫌疑的法律义务。
3.识别客户是金融领域反洗钱运行的基础。英国的公司保密法对有关机构和行业加于“知道你的客户”、“识别和披露洗钱交易”等义务,加强私营部门与政府在反洗钱中的合作,发展金融系统的内部控制程序,加强反洗钱包括调查、扣押和没收犯罪收益的国际合作。从1986年通过的毒品贩运犯罪法令将毒品洗钱定为犯罪至今,英国已采取了一系列控制洗钱犯罪的法律对策和措施,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控制洗钱的法律机制。
3.1金融机构、金融情报中心和执法部门形成互动,第一时间对情报做出反应。金融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后,除非国家犯罪情报署和执法部门发出交易继续进行的同意令,应在自提交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暂停交易,否则就有协助洗钱之嫌。
3.2根据报告主体类型不同,灵活地设定了不同的反洗钱数据报送途径长期受到严格监管且规模较大、分支机构较多的金融机构电子化报送反洗钱数据;不具备开展电子化数据报送的报告主体可从国家犯罪情报署网站下载表格,以传真、邮寄或送达方式提交报告,其他个人或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的可疑情况后,既可用书面形式报告,也可直接以电话形式口头报告。
3.3强调在整合的基础上形成有价值实施的范围。近年按欧盟第二号指令的要求,将房地产、赌场、珠宝商、古董和艺术品经销商等纳入反洗钱体系。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已经成为英国反洗钱工作体系的核心。英国的反洗钱现状,再次证明金融领域是整个反洗钱体系的核心领域,应形成科学的系统金融领域反洗钱的核心目標在于提供有价值的反洗钱情况,运行基础在于识别客户,反洗钱深入的关键在于推行以风险控制为基础的反洗钱方法,让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从法律强制走向自愿。
四、英国反洗钱现状对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启发
英国完善反洗钱法律体系、执行欧盟反洗钱指令的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先例,从中可以汲取和总结一些宝贵的经验。
1.继续完善反洗钱法律规范。现行法律规范仍然存在一些致命的弱点,例如:刑法规范和行政性法律规范对洗钱概念的理解不一致,缺少专门针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法律规范,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方面的反洗钱要求仍然不明确等。同时,现行反洗钱规章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对可能涉及监管对象和客户利益的规定不具有操作性,而需要监管对象根据风险自主判断决定的行为规定则又过于具体,如可疑交易报告的标准。
2.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在我国特别设置一个反洗钱自律组织存在困难。但是,我们可以充分发挥已有的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同业协会的作用,定期召开由被监管机构组成的研讨会议,提供各金融机构交流反洗钱工作经验的平台,反映实际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化解有关的矛盾和冲突,促进各方的理解、沟通和合作,促进反洗钱工作机制的健康运行。
3.推行以风险为主导的反洗钱方式。以风险为主导的反洗钱方式将不再是将反洗钱仅仅作为一项合规措施,而是将反洗钱工作的重点放在被监管机构高管人员的责任和控制洗钱风险上,使反洗钱措施更为灵活。
风险主导的反洗钱工作理念将形式上的反洗钱要求简化到最少,而允许被监管机构将主要的精力放在洗钱高风险领域。对监管者来说,监管者必须指导帮助被监管机构如何有效识别、评估、监控、降低、记录风险,监管者自身必须进行培训。对被监管机构来说,一时还难以将反洗钱的关注重点切实转到业务操作上;此外,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方式也将在内容、范围等方面发生变化。
4.建立完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指标评价体系,探索尝试对上报机构的分类监管。逐步确立和完善以洗钱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体系,合理有效地运用非现场监管措施,定期对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状况和反洗钱日常工作进行监测评估,并为现场检查项目提供决策依据,有效发挥反洗钱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协同效应。
探索按照分类监管、区别指导的原则,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在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督检查,给予其更为有效的、必要的政策指导的同时,不断加强现场检查。
参考文献:
[1]《英国、瑞典:反洗钱博弈》.
[2]曹作义.英国反洗钱调查报告.2006Z1 .
[3]《上海金融》2009年第9期.
[4]何萍.简评欧盟预防洗钱犯罪欧盟反洗钱第三号指令.法学评论,2003Z6.
作者简介:马宏莹(1982—),女,籍贯北京,汉族,2005年本科毕业于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专业法学。就职于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职务为高级合规经理。
一、英国反洗钱立法的历史背景
英国是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主要的毒品消费国,面临严峻的反跨境犯罪和反恐形势,因此反洗钱职能部门众多,体系完善。洗钱活动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的一名黑手党成员开了一家洗衣店,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把那些通过赌博、走私、勒索获得的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纳税,扣去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非法所得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是“洗钱”一词的由来。
所谓洗钱通常是指隐瞒犯罪收益并将该收益伪装起来使之看起来合法的活动及其过程。正是通过洗钱,犯罪收益得以逃避没收,从而使犯罪组织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去与合法的社会抗衡。清洗过的犯罪收益被用于维持犯罪组织的运转、贿赂和腐蚀有关的官员、向重要的机构和合法的企业渗透,以有利于继续进行犯罪活动,进而获得更多的犯罪收益。在跨国犯罪和有组织犯罪活动中,犯罪收益的转移已成为一个“关键点”。犯罪者为了使犯罪收益不被没收并逃避法律的制裁,频繁进行跨国洗钱活动。有关资料证明,犯罪收益的洗钱已成为一种国际现象,而不再限于犯罪收益所产生的国家。
洗钱业在英国的泛滥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以欺诈为例,伦敦一度成为欧洲的“欺诈之都”。最典型例子是奎因所进行的欺诈活动。奎因原是一个美国的证券律师,其在80年代以诸如信托公司等名义进行欺诈。上述公司不仅进行欺诈,其本身也成为清洗犯罪收益的一种工具。利用名目繁多的公司进行欺诈,仅1987—1988年,从投资者手中骗取的金额达2亿美元。 外国犯罪者所欺诈的“脏钱”经过清洗后流出英国,而英国的投资者持有的仅是毫无价值的废纸。
与此同时,国际社会反洗钱的行动也对英国产生重大影响。1988年在维也纳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是国际社会第一个有关跨国洗钱的法律控制的国际公约。公约所确立的关于毒品洗钱的定义,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毒品洗钱的国际合作的框架,关于将金融体制纳入控制跨国洗钱网络的规定,对于英国采取反洗钱措施具有重大的影响。
二、根据英国法律,洗钱会被判什么罪
在英国,《1986年的毒品贩运犯罪法令》首先将与毒品有关的犯罪收益的洗钱规定为犯罪。该法令第24节明确列举了构成毒品洗钱犯罪即“协助他人保持毒品贩运的利益”的行为。第24节列举的洗钱行为包括:(1)通过隐瞒毒品贩运的收益,将毒品贩运的收益移出管辖, 或将毒品贩运的收益转移给被提名者,使毒品贩运者能够保持或行使对于毒品贩运收益的控制;(2 )为了毒品贩运者自由支配资金而使用毒品贩运的收益;(3)为了毒品贩运者的直接利益,使用毒品犯罪的收益, 通过投资的方式去取得财产。(4)对这种犯罪行为的惩罚可判处14 年的有期徒刑。
1993年法令在29节到34节“犯罪行为的收益”中对毒品洗钱以外的其他洗钱犯罪进行了进一步规定。法令规定的一个新的洗钱犯罪即“协助他人保存犯罪行为的利益”增加到1988年刑事司法令第93节。针对跨国洗钱所具有的国际因素,第93节A(7)特别指出了当犯罪所得来自在英国以外所进行的犯罪行为时,如何适用该法令的问题。根据该项规定如果某一行为发生在英国属于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属于该法令所涵盖的犯罪行为。这项规定对于英国控制跨国洗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英国作为一个洗钱中心,大量的脏钱来自在他国进行的犯罪行为或在多个国家间进行的跨国犯罪行为,要有效地控制洗钱,就必须对来自他国的犯罪所得的洗钱活动也纳入法律控制的范围。根据第93节A的规定, 如果一个人知道或怀疑他人从事犯罪行为或从犯罪行为中受益,通过安排,使他人保持或实行对于犯罪行为收益的控制,即构成犯罪。因此,一个英国的财经顾问,在知道某客户的资金来自在纽约证券交易所进行的涉及内部交易的欺诈性股份交易所得的情况下,为该客户用上述资金去建立海外信托基金,即构成93节A(7)所规定的犯罪。上述规定对于在英国深入开展反洗钱斗争以及控制其他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英国遏制洗钱犯罪的主要法规及规定
英国对洗钱进行的法律控制涉及到刑法、公司法等众多法律領域改革,其采取的法律对策包括将洗钱规定为刑事犯罪,规定洗钱犯罪的自然人责任和法人责任,加强私营部门与政府在反洗钱中的合作,发展金融系统的内部控制程序,加强反洗钱包括调查、扣押和没收犯罪收益的国际合作。从1986年通过的毒品贩运犯罪法令将毒品洗钱定为犯罪至今,英国已采取了一系列控制洗钱犯罪的法律对策和措施,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法律机制。
1.反洗钱工作体系。与反洗钱工作的跨领域、跨行业的特点相适应,英国的反洗钱管理体制是一个包括多个部门的综合管理系统。
1.1反洗钱政策及协调部门。英国主要由财政部和内政部负责反洗钱的政策制定和国际合作,其中财政部主要负责行政方面,内政部主要负责刑事方面。此外,外交部和国际发展部也在各自领域从事反洗钱国际和国内的合作。
1.2反洗钱执法部门。英国的反洗钱执法主要是指洗钱案件的调查、起诉以及犯罪收益的没收。这三项职能主要由英国的警察和税务部门、皇家检控署以及资产没收局分别行使。
1.3反洗钱监管部门。英国的反洗钱监管职能主要由金融监管局行使。此外,英格兰银行和税务总局在各自领域中仍保有部(下转封三)(上接第32页)分监管职能。 2.英国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职责规定。英国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范三级立法并存,体系完整。第一级立法是国会通过的反洗钱法律,对反洗钱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作出规定,第二级立法是政府制定的反洗钱法规,以法律为基础,或细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第三级立法是行业性监管部门或行业性组织制定的行业性反洗钱规范。英国在已有的政府框架体系内,合理定位各部门反洗钱职能。英国的金融情报中心是国家犯罪情报署,依照反洗钱专门法律组建,通过收集、分析、处理和移送反洗钱情况等技术性手段,串联起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实现部门间反洗钱工作的协调一致。2004年,英国制定《反洗钱战略》,提出高效、均衡和交流三大反洗钱战略性目标,强调成本和效益的均衡,强调加强部门间对话与合作。
现代金融体系是洗钱的主要渠道,在洗钱犯罪活动中起着中心环节的作用。所以,英国将金融机构作为反洗钱的前沿阵地,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其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这些职责主要体现在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和审查、交易记录保存、内控制度建设以及职员反洗钱教育与培训等几个方面。英国《1993年反洗钱条例》要求,所有银行在为客户开立账户或与客户发生业务关系时,都要取得令人满意的已核实的客户身份证明,包括其姓名、曾用名、住址和出生日期。
在交易记录保存方面,英国规定金融机构应该对与交易有关的文件、证明、复印件以及金融机构的内部处理记录存档备查。对于可疑交易的识别举报则规定每家金融机构都要任命一位反洗钱报告员,负责甄判怀疑的有效性,并决定是否需要向全国罪案情报中心(NCIS)经济犯罪组举报,同时规定所有的员工都有报告洗钱嫌疑的法律义务。
3.识别客户是金融领域反洗钱运行的基础。英国的公司保密法对有关机构和行业加于“知道你的客户”、“识别和披露洗钱交易”等义务,加强私营部门与政府在反洗钱中的合作,发展金融系统的内部控制程序,加强反洗钱包括调查、扣押和没收犯罪收益的国际合作。从1986年通过的毒品贩运犯罪法令将毒品洗钱定为犯罪至今,英国已采取了一系列控制洗钱犯罪的法律对策和措施,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控制洗钱的法律机制。
3.1金融机构、金融情报中心和执法部门形成互动,第一时间对情报做出反应。金融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后,除非国家犯罪情报署和执法部门发出交易继续进行的同意令,应在自提交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暂停交易,否则就有协助洗钱之嫌。
3.2根据报告主体类型不同,灵活地设定了不同的反洗钱数据报送途径长期受到严格监管且规模较大、分支机构较多的金融机构电子化报送反洗钱数据;不具备开展电子化数据报送的报告主体可从国家犯罪情报署网站下载表格,以传真、邮寄或送达方式提交报告,其他个人或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的可疑情况后,既可用书面形式报告,也可直接以电话形式口头报告。
3.3强调在整合的基础上形成有价值实施的范围。近年按欧盟第二号指令的要求,将房地产、赌场、珠宝商、古董和艺术品经销商等纳入反洗钱体系。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已经成为英国反洗钱工作体系的核心。英国的反洗钱现状,再次证明金融领域是整个反洗钱体系的核心领域,应形成科学的系统金融领域反洗钱的核心目標在于提供有价值的反洗钱情况,运行基础在于识别客户,反洗钱深入的关键在于推行以风险控制为基础的反洗钱方法,让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从法律强制走向自愿。
四、英国反洗钱现状对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启发
英国完善反洗钱法律体系、执行欧盟反洗钱指令的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先例,从中可以汲取和总结一些宝贵的经验。
1.继续完善反洗钱法律规范。现行法律规范仍然存在一些致命的弱点,例如:刑法规范和行政性法律规范对洗钱概念的理解不一致,缺少专门针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法律规范,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方面的反洗钱要求仍然不明确等。同时,现行反洗钱规章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对可能涉及监管对象和客户利益的规定不具有操作性,而需要监管对象根据风险自主判断决定的行为规定则又过于具体,如可疑交易报告的标准。
2.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在我国特别设置一个反洗钱自律组织存在困难。但是,我们可以充分发挥已有的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同业协会的作用,定期召开由被监管机构组成的研讨会议,提供各金融机构交流反洗钱工作经验的平台,反映实际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化解有关的矛盾和冲突,促进各方的理解、沟通和合作,促进反洗钱工作机制的健康运行。
3.推行以风险为主导的反洗钱方式。以风险为主导的反洗钱方式将不再是将反洗钱仅仅作为一项合规措施,而是将反洗钱工作的重点放在被监管机构高管人员的责任和控制洗钱风险上,使反洗钱措施更为灵活。
风险主导的反洗钱工作理念将形式上的反洗钱要求简化到最少,而允许被监管机构将主要的精力放在洗钱高风险领域。对监管者来说,监管者必须指导帮助被监管机构如何有效识别、评估、监控、降低、记录风险,监管者自身必须进行培训。对被监管机构来说,一时还难以将反洗钱的关注重点切实转到业务操作上;此外,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方式也将在内容、范围等方面发生变化。
4.建立完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指标评价体系,探索尝试对上报机构的分类监管。逐步确立和完善以洗钱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体系,合理有效地运用非现场监管措施,定期对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状况和反洗钱日常工作进行监测评估,并为现场检查项目提供决策依据,有效发挥反洗钱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协同效应。
探索按照分类监管、区别指导的原则,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在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督检查,给予其更为有效的、必要的政策指导的同时,不断加强现场检查。
参考文献:
[1]《英国、瑞典:反洗钱博弈》.
[2]曹作义.英国反洗钱调查报告.2006Z1 .
[3]《上海金融》2009年第9期.
[4]何萍.简评欧盟预防洗钱犯罪欧盟反洗钱第三号指令.法学评论,2003Z6.
作者简介:马宏莹(1982—),女,籍贯北京,汉族,2005年本科毕业于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专业法学。就职于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职务为高级合规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