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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更好的跟上社会发展的形式,在提高消防工程改造设计及施工质量,确保消防系统的功能完好,正常运行。本文作者根据多年工作经验结合目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工程改造设计、施工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
关键词:消防;工程;改造;设计; 施工单位; 系统
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消防工程改造现状及特点
消防设施施工是高层建筑设备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消防工程改造设计、新建、改建普遍施工于对原有建筑内商业、办公、宾馆、酒店以及娱乐场所等。根据几类情况分为:在建项目消防设计已报建完成,建设方依据营销需求进行装修设计后再行报建、施工及验收;已竣工验收但未投入使用的建筑,为配合经营方业主装修进行消防改造设计、施工及验收;已投入使用的建筑,部分区域产权或经营性质变更,依据经营方业主装修进行消防改造设计、施工、验收。结合以上改建工程类别情况在消防改造工程中总结了几种特点:
(1)因为市场销售需求,单个项目规模较小,所以同一建筑内出现众多经营方小业主,消防改建项目较多。
(2)在市场的需求下,造成经营方急于创效业绩,因而此类工程设计及施工的周期普遍较短。
(3)由于经营方为了降低消防系统改造的投资费用,同时为了追求于品牌打造,更好的装饰档次及效果,已经严重的弱化了消防系统的功能。
(4)由于经营方只注重于自己的利益,而自身又对新建和改造项目工程管理以及运作方式及经验有所欠缺。
(5)因为改建项目规模限制,而参与改建工程设计方或施工方水平层次不同。所以以上特点导致了该类工程在消防设计及消防施工上存在很多严重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及十一明确规定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抽查及审核的工程类别。第十三条规定消防工程竣工后申请验收和申请备案抽查的工程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十三条、十四条对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进行了补充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进行了相关规定。由此可见国家法律法规非常明规定和了消防工程设计审核验收的程序。对于国家法规要求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项目经营方为工程顺利推进而必须按程序报建和验收,此类改造项目情况尚好。但对于消防设计及验收备案抽查的项目重视程度不够,甚至抱着消防设计及验收都未抽中侥幸的心理,找一些不具备资质的设计及施工单位或个人承接项目,造成了在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严重违背规范,严重的对自身财产及人身安全不负责任。以下是笔着总结的相关消防设计及施工质量存在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2存在问题
2.1室内消火栓系统
由于消防改建工程装修布局较原有格局有较大的调整,消火栓数量及设置部位应重新设计,以确保消火栓的设置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另外,消火栓的位置设置必须合理,且便于取用,消火栓的保护距离满足规范要求。在该系统改造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常出现以下的问题:①为满足消火栓的布置间距,同一个消火栓支管引出2只以上消火栓,造成了系统供水的不可靠性;②由于改建区域内消火栓数量不足,拟借用装修区域外的消火栓,但由于其公共走道及隔墙的影响该消火栓并不能有效保护改建区域;③消火栓箱选型不当,如一类建筑商业楼原设计为带自救卷盘自救式消防箱后改为使用普通消火栓箱,再如原设计为减压稳压消火栓,后改为普通消火栓;④为满足装饰效果,消防箱门在装修过程中拆除,采用可燃材料制作消火栓箱门,达不到箱门的防火要求,同时由于消火栓箱门改装后造成消火栓与箱门距离过大,加之消火栓箱门开启角度不够导致火灾时无法及时取出消火栓,存在严重的使用问题;⑤为便于施工原系统消火栓箱在装修改造后未及时调整位置,造成了消火栓箱设在门后或固定家具后等不易取用的部位,同样造成了使用上的不便。
2.2喷淋系统
喷淋系统的改造设计必须紧密结合现行GB 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 、GB 50084-2001(2005年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GB 50084)、GB 50261-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原有系统基础上进行。同时要结合装修设计方案,合理的进行系统管道及喷头的布置,喷淋系统设计及施工常出现的问题如下:①未严格按照火灾危险等级选用喷淋系统保护等级,如总建筑面积超过1 000 m2的地下商业建筑依然采用中危险Ⅰ级进行设计;②喷头间距超标,如中危险Ⅱ级喷淋系统3.8 m×3.8 m的房间仅布置1个喷头,导致喷头与端墙距离大于1.7 m,或为施工方便原有喷头位置不做改动造成喷头与端墙距离过近,或新增设的喷头之间的间距小于1.8 m,以上情况都将影响喷头保护半径及喷水效果;③装修格局中采用不到顶的隔断时,未考虑喷头与隔断的水平距离,造成喷头与隔断的水平距离违背规范GB 50084第7.2.4条要求;④为追求装饰美观性,喷头配合装修安装在吊顶造型内,造成喷头的保护半径、喷水效果受到较大影响;⑤为保证装修层高,中危险Ⅱ级商铺、娱乐场所等区域大量的使用边墙型喷头,违背GB 50084第6.1.3条“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的规定;⑥改建的公共娱乐场所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快速响应喷头;⑦吊顶内有可燃物,如木龙骨等且吊顶内高超过800 mm未增设喷头;⑧装修吊顶采用通透性吊顶,布置为下垂型喷头,且喷头未设置集热盘,达不到聚热效果,影响喷头动作;⑨改建区域内有多个防火分区,为方便施工,喷淋系统喷水支管布置跨越防火分区;⑩为最大程度的利用原有系统管道而减少管道拆改量,配水管、配水支管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其控制喷头数量进行施工,造成管径偏小其控制喷头数超标的现象,如DN40管道控制5个及以上喷头。再如由于改建区域内喷头布置后较原有喷头数量增多,但其主管道仍沿用原有管道。如中危险级喷头总数超过32只依然采用DN80管道;瑏瑡因不便于排水私自取消了原有末端试水装置,或末端试水装置未设置在最不利点处,造成了消防验收时无法准确的对系统功能进行测试。
2.3火灾报警及联动系统
火灾报警及联动系统改造设计应严格按照《高规》、GB 50116-200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以下简称GB 50166)等规范结合现场及装修布置方案进行,火灾探测器等外围设备的选用及布置应正确、各类模块配置应遗漏,消防广播、消防电话系统布设无遗漏。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改造设计及施工常见的问题如下:1)部分小的功能用房如设备间、茶水间、杂物间等房间漏设探测器;2)原有系统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消防广播等未按装修现状结合规范调整,造成了手动报警按钮等保护距离超标;3)未复核原有报警系统回路点位的余量,新增设报警及联动点位超过了报警系统回路规定余量,造成了新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形同虚设;4)装修配电设计完成后,火灾联动控制系统未设计非消防断电联动控制模块,造成火灾时无法切断非消防电源;5)由于改建区域设置了背景音乐擅自取消了该区域原有的消防广播或消防广播与增设的背景音乐系统无火灾时强制切换的功能;6)新增设的排烟风机未设置多线控制线路至消防控制中心,控制中心多线控制盘无法手动启动排烟风机;7)改建区域采用与原有系统不同的报警设备,造成新设系统与原有系统无法兼容,无法实现区域内设备的消防联动功能;8)由于排烟口、消火栓按钮、排烟口等位置调整,未及时调整被控设备的模块,造成了模块配置位置偏差或遗漏而影响系统的调试及正常运行;9)为保证装饰效果,探测器居中布置后其保护面积达不到要求或探测器安装在吊顶造型内,探测器距墙边、送风口等距离超标,违背GB 50166第3.4.1条规定;⑩为简化施工,消火栓按钮未接直接起泵线路,消防电话插孔未按要求设计; 10) 对于进口报警设备其回路布置为环状,但由于增加各类报警及联动点位原环状回路更改为支状回路,影响系统的稳定运行; 11)吊顶内的钢管未按规范涂刷防火涂料、探测器、消防广播层引下线未穿防火金属软管;12)施工中线路敷设混乱,报警回路线与广播线路同管敷设,严重违背GB 50166第3.2.4条规定; 13)施工完成后未及时补充或调整原有CRT系統中的点位的布置,造成新增点位在CRT系统上的遗漏;
2.4防排烟系统
防排烟系统应严格按照《高规》,结合原有系统及装修方案设置防排烟系统,该系统设计及施工中常见的问题:①正确的进行系统排烟量计算,造成排烟口风量,风管尺寸选型过小;或未复合原有排烟风机风量、风压而在系统主管或支管上任意开设排烟口,造成了排烟口风量不足,风速偏小;②装修布局改动后内走道最远点距离机械排烟口或自然排烟窗的距离超过30 m;③排烟口选型不当或设置位置不合理,如排烟口设置在低于2 m以下的位置,位于吊顶层的常闭排烟口未设置就近手动复位按钮,再如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防烟分区内设置为单层百叶排烟口,以上情况都严重的影响系统正常使用;④由于开窗形式的限制,自然排烟窗可开启面积达不到规范要求;⑤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风管未按规范设置防火隔热层;⑥由于装修效果的需要任意改装正压送风口,造成正压送风口送风截面减小,送风量达不到要求;⑦新增设的排烟风机未从原消防供电回路接驳双回路供电,风机控制箱未设置在风机就近位置。
2.5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应急照明系统应严格按照《高规》、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结合原有系统现状及装修布置方案进行。应急照明系统供电,疏散指示灯具、应急照明灯具的布置应结合装修方案合理布置。该系统设计及施工常见的问题如下:
(1)消防改造区域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回路未从原有系统中接出,而将普通照明和应急照明混接为同一个回路。
(2)为满足装修效果应急照明灯具选用与普通照明同类的灯具,灯具不符合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要求,灯具蓄电池持续时间不能满足规要求。
(3)公共走道及公共区域设置的应急照明灯具照度不够。
(4)疏散指示灯设置位置不够明显,或受室内装饰物阻挡,灯具设置高度不满足规范要求,如疏散指示灯设置在高于1 m墙面上,安全出口标志灯安装在低于2 m墙面。
(5)应急照明回路设置为普通单联开关,未设置满足消防要求的开关,导致火灾时该灯具无法正常点亮。
(6)应急照明灯具线路未采用阻燃或耐火线路,灯具未按图纸要求敷设强制点亮线路及充电线路。
(7)吊装的疏散指示灯具线路未穿防火金属软管保护。
3对策
综上所述,消防改造项目设计、施工中存在诸多的问题。目前原有建筑竣工后,经营方用于办公及商业装修装修改造项目的市场占有量是相当大的。如因为大量的不符合规范的装修消防改造而影响原有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其造成的结果将是不堪设想。所以提高消防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引起建设方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为更好的控制消防改造工程设计及施工质量,笔者提出如下对策:
(1)参与各方应提高法律法规责任意识,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及验收。
(2)經营方业主应通过正当的程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院或消防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消防公司进行施工,严厉杜绝无资质的个人或单位挂靠、转包等违法行为参与工程。
(3)经营方业主应按规定通过合法的程序聘请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单位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督及控制,不论规模大小,改建工程全过程必须有完成的隐蔽验收、分项验收等资料。
(4)消防设计及施工单位应提高社会的责任意识,做出符合规范要求、符合消防系统功能性要求的设计及工程成果。消防设计及施工必须将现行规范、装修设计方案、原有系统现状三者有机的紧密结合。
(5)原有建筑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消防改造工程的质量监督、监管和指导工作。
(6)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质监站、公安消防部门应加强对消防改造项目的日常监管力度,严格控制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参考文献:
[1]GB 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2]GB 50084-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S].
[3]GB 50261-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S].
[4]GB 50116-200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S].
[5]GB 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S].
关键词:消防;工程;改造;设计; 施工单位; 系统
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消防工程改造现状及特点
消防设施施工是高层建筑设备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消防工程改造设计、新建、改建普遍施工于对原有建筑内商业、办公、宾馆、酒店以及娱乐场所等。根据几类情况分为:在建项目消防设计已报建完成,建设方依据营销需求进行装修设计后再行报建、施工及验收;已竣工验收但未投入使用的建筑,为配合经营方业主装修进行消防改造设计、施工及验收;已投入使用的建筑,部分区域产权或经营性质变更,依据经营方业主装修进行消防改造设计、施工、验收。结合以上改建工程类别情况在消防改造工程中总结了几种特点:
(1)因为市场销售需求,单个项目规模较小,所以同一建筑内出现众多经营方小业主,消防改建项目较多。
(2)在市场的需求下,造成经营方急于创效业绩,因而此类工程设计及施工的周期普遍较短。
(3)由于经营方为了降低消防系统改造的投资费用,同时为了追求于品牌打造,更好的装饰档次及效果,已经严重的弱化了消防系统的功能。
(4)由于经营方只注重于自己的利益,而自身又对新建和改造项目工程管理以及运作方式及经验有所欠缺。
(5)因为改建项目规模限制,而参与改建工程设计方或施工方水平层次不同。所以以上特点导致了该类工程在消防设计及消防施工上存在很多严重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及十一明确规定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抽查及审核的工程类别。第十三条规定消防工程竣工后申请验收和申请备案抽查的工程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十三条、十四条对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进行了补充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进行了相关规定。由此可见国家法律法规非常明规定和了消防工程设计审核验收的程序。对于国家法规要求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项目经营方为工程顺利推进而必须按程序报建和验收,此类改造项目情况尚好。但对于消防设计及验收备案抽查的项目重视程度不够,甚至抱着消防设计及验收都未抽中侥幸的心理,找一些不具备资质的设计及施工单位或个人承接项目,造成了在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严重违背规范,严重的对自身财产及人身安全不负责任。以下是笔着总结的相关消防设计及施工质量存在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2存在问题
2.1室内消火栓系统
由于消防改建工程装修布局较原有格局有较大的调整,消火栓数量及设置部位应重新设计,以确保消火栓的设置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另外,消火栓的位置设置必须合理,且便于取用,消火栓的保护距离满足规范要求。在该系统改造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常出现以下的问题:①为满足消火栓的布置间距,同一个消火栓支管引出2只以上消火栓,造成了系统供水的不可靠性;②由于改建区域内消火栓数量不足,拟借用装修区域外的消火栓,但由于其公共走道及隔墙的影响该消火栓并不能有效保护改建区域;③消火栓箱选型不当,如一类建筑商业楼原设计为带自救卷盘自救式消防箱后改为使用普通消火栓箱,再如原设计为减压稳压消火栓,后改为普通消火栓;④为满足装饰效果,消防箱门在装修过程中拆除,采用可燃材料制作消火栓箱门,达不到箱门的防火要求,同时由于消火栓箱门改装后造成消火栓与箱门距离过大,加之消火栓箱门开启角度不够导致火灾时无法及时取出消火栓,存在严重的使用问题;⑤为便于施工原系统消火栓箱在装修改造后未及时调整位置,造成了消火栓箱设在门后或固定家具后等不易取用的部位,同样造成了使用上的不便。
2.2喷淋系统
喷淋系统的改造设计必须紧密结合现行GB 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 、GB 50084-2001(2005年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GB 50084)、GB 50261-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原有系统基础上进行。同时要结合装修设计方案,合理的进行系统管道及喷头的布置,喷淋系统设计及施工常出现的问题如下:①未严格按照火灾危险等级选用喷淋系统保护等级,如总建筑面积超过1 000 m2的地下商业建筑依然采用中危险Ⅰ级进行设计;②喷头间距超标,如中危险Ⅱ级喷淋系统3.8 m×3.8 m的房间仅布置1个喷头,导致喷头与端墙距离大于1.7 m,或为施工方便原有喷头位置不做改动造成喷头与端墙距离过近,或新增设的喷头之间的间距小于1.8 m,以上情况都将影响喷头保护半径及喷水效果;③装修格局中采用不到顶的隔断时,未考虑喷头与隔断的水平距离,造成喷头与隔断的水平距离违背规范GB 50084第7.2.4条要求;④为追求装饰美观性,喷头配合装修安装在吊顶造型内,造成喷头的保护半径、喷水效果受到较大影响;⑤为保证装修层高,中危险Ⅱ级商铺、娱乐场所等区域大量的使用边墙型喷头,违背GB 50084第6.1.3条“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的规定;⑥改建的公共娱乐场所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快速响应喷头;⑦吊顶内有可燃物,如木龙骨等且吊顶内高超过800 mm未增设喷头;⑧装修吊顶采用通透性吊顶,布置为下垂型喷头,且喷头未设置集热盘,达不到聚热效果,影响喷头动作;⑨改建区域内有多个防火分区,为方便施工,喷淋系统喷水支管布置跨越防火分区;⑩为最大程度的利用原有系统管道而减少管道拆改量,配水管、配水支管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其控制喷头数量进行施工,造成管径偏小其控制喷头数超标的现象,如DN40管道控制5个及以上喷头。再如由于改建区域内喷头布置后较原有喷头数量增多,但其主管道仍沿用原有管道。如中危险级喷头总数超过32只依然采用DN80管道;瑏瑡因不便于排水私自取消了原有末端试水装置,或末端试水装置未设置在最不利点处,造成了消防验收时无法准确的对系统功能进行测试。
2.3火灾报警及联动系统
火灾报警及联动系统改造设计应严格按照《高规》、GB 50116-200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以下简称GB 50166)等规范结合现场及装修布置方案进行,火灾探测器等外围设备的选用及布置应正确、各类模块配置应遗漏,消防广播、消防电话系统布设无遗漏。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改造设计及施工常见的问题如下:1)部分小的功能用房如设备间、茶水间、杂物间等房间漏设探测器;2)原有系统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消防广播等未按装修现状结合规范调整,造成了手动报警按钮等保护距离超标;3)未复核原有报警系统回路点位的余量,新增设报警及联动点位超过了报警系统回路规定余量,造成了新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形同虚设;4)装修配电设计完成后,火灾联动控制系统未设计非消防断电联动控制模块,造成火灾时无法切断非消防电源;5)由于改建区域设置了背景音乐擅自取消了该区域原有的消防广播或消防广播与增设的背景音乐系统无火灾时强制切换的功能;6)新增设的排烟风机未设置多线控制线路至消防控制中心,控制中心多线控制盘无法手动启动排烟风机;7)改建区域采用与原有系统不同的报警设备,造成新设系统与原有系统无法兼容,无法实现区域内设备的消防联动功能;8)由于排烟口、消火栓按钮、排烟口等位置调整,未及时调整被控设备的模块,造成了模块配置位置偏差或遗漏而影响系统的调试及正常运行;9)为保证装饰效果,探测器居中布置后其保护面积达不到要求或探测器安装在吊顶造型内,探测器距墙边、送风口等距离超标,违背GB 50166第3.4.1条规定;⑩为简化施工,消火栓按钮未接直接起泵线路,消防电话插孔未按要求设计; 10) 对于进口报警设备其回路布置为环状,但由于增加各类报警及联动点位原环状回路更改为支状回路,影响系统的稳定运行; 11)吊顶内的钢管未按规范涂刷防火涂料、探测器、消防广播层引下线未穿防火金属软管;12)施工中线路敷设混乱,报警回路线与广播线路同管敷设,严重违背GB 50166第3.2.4条规定; 13)施工完成后未及时补充或调整原有CRT系統中的点位的布置,造成新增点位在CRT系统上的遗漏;
2.4防排烟系统
防排烟系统应严格按照《高规》,结合原有系统及装修方案设置防排烟系统,该系统设计及施工中常见的问题:①正确的进行系统排烟量计算,造成排烟口风量,风管尺寸选型过小;或未复合原有排烟风机风量、风压而在系统主管或支管上任意开设排烟口,造成了排烟口风量不足,风速偏小;②装修布局改动后内走道最远点距离机械排烟口或自然排烟窗的距离超过30 m;③排烟口选型不当或设置位置不合理,如排烟口设置在低于2 m以下的位置,位于吊顶层的常闭排烟口未设置就近手动复位按钮,再如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防烟分区内设置为单层百叶排烟口,以上情况都严重的影响系统正常使用;④由于开窗形式的限制,自然排烟窗可开启面积达不到规范要求;⑤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风管未按规范设置防火隔热层;⑥由于装修效果的需要任意改装正压送风口,造成正压送风口送风截面减小,送风量达不到要求;⑦新增设的排烟风机未从原消防供电回路接驳双回路供电,风机控制箱未设置在风机就近位置。
2.5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应急照明系统应严格按照《高规》、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结合原有系统现状及装修布置方案进行。应急照明系统供电,疏散指示灯具、应急照明灯具的布置应结合装修方案合理布置。该系统设计及施工常见的问题如下:
(1)消防改造区域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回路未从原有系统中接出,而将普通照明和应急照明混接为同一个回路。
(2)为满足装修效果应急照明灯具选用与普通照明同类的灯具,灯具不符合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要求,灯具蓄电池持续时间不能满足规要求。
(3)公共走道及公共区域设置的应急照明灯具照度不够。
(4)疏散指示灯设置位置不够明显,或受室内装饰物阻挡,灯具设置高度不满足规范要求,如疏散指示灯设置在高于1 m墙面上,安全出口标志灯安装在低于2 m墙面。
(5)应急照明回路设置为普通单联开关,未设置满足消防要求的开关,导致火灾时该灯具无法正常点亮。
(6)应急照明灯具线路未采用阻燃或耐火线路,灯具未按图纸要求敷设强制点亮线路及充电线路。
(7)吊装的疏散指示灯具线路未穿防火金属软管保护。
3对策
综上所述,消防改造项目设计、施工中存在诸多的问题。目前原有建筑竣工后,经营方用于办公及商业装修装修改造项目的市场占有量是相当大的。如因为大量的不符合规范的装修消防改造而影响原有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其造成的结果将是不堪设想。所以提高消防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引起建设方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为更好的控制消防改造工程设计及施工质量,笔者提出如下对策:
(1)参与各方应提高法律法规责任意识,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及验收。
(2)經营方业主应通过正当的程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院或消防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消防公司进行施工,严厉杜绝无资质的个人或单位挂靠、转包等违法行为参与工程。
(3)经营方业主应按规定通过合法的程序聘请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单位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督及控制,不论规模大小,改建工程全过程必须有完成的隐蔽验收、分项验收等资料。
(4)消防设计及施工单位应提高社会的责任意识,做出符合规范要求、符合消防系统功能性要求的设计及工程成果。消防设计及施工必须将现行规范、装修设计方案、原有系统现状三者有机的紧密结合。
(5)原有建筑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消防改造工程的质量监督、监管和指导工作。
(6)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质监站、公安消防部门应加强对消防改造项目的日常监管力度,严格控制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参考文献:
[1]GB 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2]GB 50084-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S].
[3]GB 50261-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S].
[4]GB 50116-200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S].
[5]GB 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