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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煤矿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事业关系着广大矿工的切身利益。如何解决煤矿企业工伤事故中的工伤职工的待遇和后续安置,一直是煤矿企业及相关部门十分关注的问题。煤矿生产一线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工伤赔付始终是政府相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十分关注的问题,本文就煤矿工伤保险的发展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煤矿;工伤保险;现状。
中图分类号:X75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弊端日益凸现,具体表现为覆盖范围窄、工伤保险赔偿水平低、结构不合理、执法力度不够、工伤预防和康复方面的措施不够等。因此,解决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迫在眉睫。提高立法层次,加大执法强度与力度,完善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加强工伤预防和康复应运而生。
一、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现状
煤矿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事业关系着广大矿工的切身利益。如何解决煤矿企业工伤事故中的工伤职工的待遇和后续安置,一直是煤矿企业及相关部门十分关注的问题。在《煤炭法》中相关条例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煤矿战线广大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可靠的经济保障。
1、差别费率差距小,风险关联性不强
我国工伤保险费率差距只有6倍,最低的一类0.5%,最高的煤炭等三类行业四档费率3.0%,费率差距与各行业间的伤亡率比费率差距过小。目前,自治区煤炭行业统筹的26户企业中,大多为1998年下放地方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这些企业工伤人员多,费用支出大;一些新建企业和露天煤矿工伤人员少,费用支出较小,形成了差别费率与风险关联性不强的问题。如果不能充分利用行业差别费率这一经济杠杆对于提高企业风险意识、加强工伤预防和解决基金平衡的作用,长此以往,会影响到工伤风险小、费用支出少、安全管理好的企业参保积极性。
2、工伤预防康复制度与事故预防脱节
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三者相互影响、相辅相成,在发达的国家都把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以及工伤预防紧紧结合在一起,而在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虽然确定了“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相结合”的原则,但没有明确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所需要资金的比例,有重于工伤认定、待遇支付,轻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倾向,从而导致这两项工作的开展缺乏资金的有力保障、暫时还未研究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问题。从长远发展看,工伤预防应是根本,能从源头上减少生命财产损失;工伤康复可以恢复工伤人员的生理机能,帮助其再就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应逐步成为工伤保险工作的重点。
3、事前预防能力不够
轻预防、重承保是国内商业及互助保险中的通病,一些保险部门几乎没有专门资金与专门系统去进行事故预防工作。因此,造成保险和事故预防、安全等工作没有联系性,导致了煤矿安全生产和保险系统无关的情况。企业参保后,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能就只是承保及理赔工作,完全没有事前预防的措施和建议。在新的《工伤管理条例》出台后,强调了工伤保险要由原来单纯的事后赔偿,向事前积极预防改进,进一步建立起预防、补偿以及后续的康复的完善保险制度。在很多发达国家,工伤保险基本是由国家法律授权的社团组织进行独立运作。前面提到的加拿大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就是由加拿大政府授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与个人双方提高自行解决职业健康与安全的能力,减少对政府的依赖。这样一来,可以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加大对企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投入,有力地促进和保障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也切实维护了职工的切身利益。
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
1、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体系
在当前社会条件下,我国农民工的工作特性决定了其往往具有临时性或者季节性的特点,所以,有的企业借此不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如果我们确立了工伤保险和雇主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工伤保险体系,只要农民工与雇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就可以投保雇主责任保险,这样将极大拓展了雇主责任保险的覆盖范围。如果雇主没有给农民工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那么不仅要支付工伤保险规定的相应待遇,还需要向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以及职工的精神损害赔偿款,这样的规定不仅提高了雇主的责任,也增强了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力度。立足农民工特点和切身需要完善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体系,一般而言,社会保险由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养老保险构成。处于成本的考虑,农民工不宜同时参加这五种险,这样无疑过分加重了农民工自身以及相关企业的负担。因此,应当在目前条件下强制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这种设计最贴合农民工的特性和实际需要。提供他们最需要的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提高雇主办理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以渐进式的方式完善对于农民工的保护。
2、建立起合理的费率浮动机制
按照国家《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自治区煤炭行业实际,在合理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建立科学规范的浮动费率机制。浮动费率应统筹考虑每个矿井的开采环境、风险程度、工伤事故发生率、伤亡人数、职业病危害程度以及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等因素,并进行认真分析测算后,建立适合煤炭企业实际的费率浮动指标体系,适时调整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确保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平稳运行。
3、统筹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煤炭企业的工伤保险制度
由于自治区煤炭行业工伤保险启动时间短,行业内还未全面覆盖,尤其是乡镇小煤矿参保率更低。统筹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煤炭企业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就可以更大程度上分散工伤待遇短期支付风险,避免出现一起事故毁掉一个家庭,一起事故拖垮一个企业现象的出现,从根本上解决小煤矿工伤事故职工权益得不到及时维护的问题。在农民工问题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采取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增强宣传力度,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把矿山企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并对中小高危企业的职工及农民工进行定期的生产安全知识教育,提高职工人身安全意识,使其掌握安全有效的生产技能和防护方法,认识到工伤保险的重要性。
4、合理调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保障工伤劳动者基本权益
(1)调整赔偿结构,提高赔偿水平。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者收入也逐步提高,而他们所享受的工伤赔偿没有得到相应提高,有些企业仍然按参保基数的最低下限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造成了工伤赔偿标准与工资收入不成正比,对受工伤的劳动者来说,应结合其工资和伤残的程度,工资较低或伤残程度较重的劳动者应适当给其较高的工伤赔偿,以金钱或其他物质的形式发给其本人或家属。
(2)对因工伤残或死亡者的遗属应按照《民法通则》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劳动者因工伤、残,在伤、残补助金之外,给劳动者精神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还应当根据伤残程度支付一次性精神赔偿费,以弥补劳动者因工伤、残而造成的精神痛苦。工伤保险既是社会保障,也是社会责任。尤其是在劳动者因工死亡的情况下,不仅使其家庭经济受到很大影响,其遗属也会因此而受到巨大的精神压力与痛苦,这种压力和痛苦尽管不能完全通过金钱来弥补,但适当的金钱补偿会起到很大的作用。当然,在工伤事故中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要严格掌握因劳动者人身伤亡造成精神损害的事实,根据伤亡造成的精神伤害的程度和遗属的经济生活状况,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给予其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结束语
煤矿的工伤保险是关系到广大煤矿工人人身安全和职工利益的大事,也是煤矿企业稳定发展必不可少的有效机制。为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要,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制度必须进行大胆改革,使工伤保险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分担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进而促进经济法律社会的和谐、稳定、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何婷婷.论我国工商保险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J].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
关键词:煤矿;工伤保险;现状。
中图分类号:X75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弊端日益凸现,具体表现为覆盖范围窄、工伤保险赔偿水平低、结构不合理、执法力度不够、工伤预防和康复方面的措施不够等。因此,解决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迫在眉睫。提高立法层次,加大执法强度与力度,完善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加强工伤预防和康复应运而生。
一、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现状
煤矿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事业关系着广大矿工的切身利益。如何解决煤矿企业工伤事故中的工伤职工的待遇和后续安置,一直是煤矿企业及相关部门十分关注的问题。在《煤炭法》中相关条例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煤矿战线广大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可靠的经济保障。
1、差别费率差距小,风险关联性不强
我国工伤保险费率差距只有6倍,最低的一类0.5%,最高的煤炭等三类行业四档费率3.0%,费率差距与各行业间的伤亡率比费率差距过小。目前,自治区煤炭行业统筹的26户企业中,大多为1998年下放地方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这些企业工伤人员多,费用支出大;一些新建企业和露天煤矿工伤人员少,费用支出较小,形成了差别费率与风险关联性不强的问题。如果不能充分利用行业差别费率这一经济杠杆对于提高企业风险意识、加强工伤预防和解决基金平衡的作用,长此以往,会影响到工伤风险小、费用支出少、安全管理好的企业参保积极性。
2、工伤预防康复制度与事故预防脱节
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三者相互影响、相辅相成,在发达的国家都把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以及工伤预防紧紧结合在一起,而在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虽然确定了“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相结合”的原则,但没有明确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所需要资金的比例,有重于工伤认定、待遇支付,轻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倾向,从而导致这两项工作的开展缺乏资金的有力保障、暫时还未研究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问题。从长远发展看,工伤预防应是根本,能从源头上减少生命财产损失;工伤康复可以恢复工伤人员的生理机能,帮助其再就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应逐步成为工伤保险工作的重点。
3、事前预防能力不够
轻预防、重承保是国内商业及互助保险中的通病,一些保险部门几乎没有专门资金与专门系统去进行事故预防工作。因此,造成保险和事故预防、安全等工作没有联系性,导致了煤矿安全生产和保险系统无关的情况。企业参保后,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能就只是承保及理赔工作,完全没有事前预防的措施和建议。在新的《工伤管理条例》出台后,强调了工伤保险要由原来单纯的事后赔偿,向事前积极预防改进,进一步建立起预防、补偿以及后续的康复的完善保险制度。在很多发达国家,工伤保险基本是由国家法律授权的社团组织进行独立运作。前面提到的加拿大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就是由加拿大政府授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与个人双方提高自行解决职业健康与安全的能力,减少对政府的依赖。这样一来,可以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加大对企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投入,有力地促进和保障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也切实维护了职工的切身利益。
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
1、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体系
在当前社会条件下,我国农民工的工作特性决定了其往往具有临时性或者季节性的特点,所以,有的企业借此不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如果我们确立了工伤保险和雇主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工伤保险体系,只要农民工与雇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就可以投保雇主责任保险,这样将极大拓展了雇主责任保险的覆盖范围。如果雇主没有给农民工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那么不仅要支付工伤保险规定的相应待遇,还需要向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以及职工的精神损害赔偿款,这样的规定不仅提高了雇主的责任,也增强了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力度。立足农民工特点和切身需要完善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体系,一般而言,社会保险由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养老保险构成。处于成本的考虑,农民工不宜同时参加这五种险,这样无疑过分加重了农民工自身以及相关企业的负担。因此,应当在目前条件下强制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这种设计最贴合农民工的特性和实际需要。提供他们最需要的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提高雇主办理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以渐进式的方式完善对于农民工的保护。
2、建立起合理的费率浮动机制
按照国家《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自治区煤炭行业实际,在合理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建立科学规范的浮动费率机制。浮动费率应统筹考虑每个矿井的开采环境、风险程度、工伤事故发生率、伤亡人数、职业病危害程度以及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等因素,并进行认真分析测算后,建立适合煤炭企业实际的费率浮动指标体系,适时调整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确保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平稳运行。
3、统筹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煤炭企业的工伤保险制度
由于自治区煤炭行业工伤保险启动时间短,行业内还未全面覆盖,尤其是乡镇小煤矿参保率更低。统筹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煤炭企业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就可以更大程度上分散工伤待遇短期支付风险,避免出现一起事故毁掉一个家庭,一起事故拖垮一个企业现象的出现,从根本上解决小煤矿工伤事故职工权益得不到及时维护的问题。在农民工问题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采取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增强宣传力度,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把矿山企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并对中小高危企业的职工及农民工进行定期的生产安全知识教育,提高职工人身安全意识,使其掌握安全有效的生产技能和防护方法,认识到工伤保险的重要性。
4、合理调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保障工伤劳动者基本权益
(1)调整赔偿结构,提高赔偿水平。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者收入也逐步提高,而他们所享受的工伤赔偿没有得到相应提高,有些企业仍然按参保基数的最低下限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造成了工伤赔偿标准与工资收入不成正比,对受工伤的劳动者来说,应结合其工资和伤残的程度,工资较低或伤残程度较重的劳动者应适当给其较高的工伤赔偿,以金钱或其他物质的形式发给其本人或家属。
(2)对因工伤残或死亡者的遗属应按照《民法通则》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劳动者因工伤、残,在伤、残补助金之外,给劳动者精神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还应当根据伤残程度支付一次性精神赔偿费,以弥补劳动者因工伤、残而造成的精神痛苦。工伤保险既是社会保障,也是社会责任。尤其是在劳动者因工死亡的情况下,不仅使其家庭经济受到很大影响,其遗属也会因此而受到巨大的精神压力与痛苦,这种压力和痛苦尽管不能完全通过金钱来弥补,但适当的金钱补偿会起到很大的作用。当然,在工伤事故中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要严格掌握因劳动者人身伤亡造成精神损害的事实,根据伤亡造成的精神伤害的程度和遗属的经济生活状况,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给予其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结束语
煤矿的工伤保险是关系到广大煤矿工人人身安全和职工利益的大事,也是煤矿企业稳定发展必不可少的有效机制。为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要,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制度必须进行大胆改革,使工伤保险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分担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进而促进经济法律社会的和谐、稳定、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何婷婷.论我国工商保险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J].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