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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是一种纯粹的精神现象,被誉为实现了某种哲学革命的胡塞尔的现象学,其思维方法与美学中久被搁置的问题竟有着天然的契合。本文以康德的审美判断为切入点,结合胡塞尔的现象学原理,探讨了审美判断的有效性。
[关键词]人文科学 思维 审美判断 有效性 现象学
美是一种纯粹的精神现象,我们尽可按照精神的某种主观属性来研究。我们知道,“美是那不凭借概念而普遍令人愉快的”,既然是无概念的,那么,它何以能够以客观的方式呈现呢?它是通过什么保证其普遍有效性的呢?审美经验在纯粹的一瞬间完成了现象学的还原。所谓现象学还原,即中止对于任何存在的判断,于是,被剥夺了其有效性的存在“暴露出自身是为意识的显现”。按康德的说法,审美判断对对象的实体存在与否是淡漠的,因而表象或形象显现是完全联系于主体的。这里,有一个困惑:审美判断在量上都是单称判断,而一般单称判断都不能显示出普遍性。那么,我们何以仍可假定它带有普遍性呢?我们能否按照现象学思维进行本质还原,即将意向体验和其对象的事实特征还原到作为它们基础的本质规定性上去呢?按康德的说法,审美判断之所以具有普遍性,或普遍的可传达性,就在于当人自觉到那愉快的对象且无任何利害关系时,“他就不能不判定这对象必具有使每个人愉快的根据”。就是说,审美判断既然不涉及任何利害关系,就必然要求对所有的人都有效。普遍可传达的是什么呢?审美判断既然不涉及概念,所传达的“除心意状态外不能是别的了”。所谓“心意”,就在于对象的形象显现的形式恰好符合想象力和知解力和谐自由的活动。
应当说,康德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对审美判断或美的特质所作的分析,与胡塞尔所谓“现象学还原”和“本质还原”在精神上有着惊人的相似。这一方面说明美学与现象学在现代思维上是相通的,另一方面说明康德的批判哲学在《判断力批判》中已相当接近现象学的思维水平。这种评价,意味着康德亦未完全摒弃自然主义的思维残余。由前述可以看出,康德的审美判断所要求的普遍性是主观的,“即不依存于对象的任何概念的”——人们之所以把美误认作对象的一种属性,就在于审美判断和逻辑判断都具有普遍性。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这种主观性并未被进一步追问:首先,没有客观的呈现方式,它何以是可能的?其次,所谓主观的普遍可传达性,用“心意”这一极具自然主义色彩的概念来解释,不是勉为其难吗?我们知道,在胡塞尔看来,超验物并非不可知的物自体,本就是一种“纯现象存在”。于是,客观的呈现方式就成了绝对的被给予方式——这种方式消解了康德的二元论;因为被给予方式意味着根源或直接之物,它原初地展现了意向显现的维度。在这一维度中,客体的存在在任何经验以前就呈现于主体,主体的意识在任何谋划之前已属于客体的结构。那么,被给予方式中的显现是存在着的吗?这的确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设问。由于胡塞尔过于强调被给予方式的主观特征,我们在一个新的层面上再次陷入迷惘或背谬。其实,对象的显现不是主观相对的投影,意识的意向亦不是与某物的静态联系,而是一种活的、朝原本性的趋向。因此,所谓被给予方式即指原本的被给予性,指在主客体分裂之前就已相通的被给予性。现象学研究证明:对象的显现总是与针对它的意向密切相关。意向行为的特征各自受到对象的相应种类的规定,而这对象仅仅在与它相适合的被给予中显现给意识。为什么客观对象与主观的被给予方式之间有一种相符性或相关性呢?为什么我们在审美鉴赏中会体验到一种共通性,仿佛有一种预先建立的和谐呢?为什么艺术想象力能把对象与某种内心的境界相连接,“能在我身上挖掘所有对象能发出的响声并找到回声的深度,使它充分发展成为一个世界”呢?显然,意向行为和对象的相关性——如前面所暗示了的那样,是一种先天。
那么,怎样理解所谓先天或先验呢?按康德的说法,“我把一切决不是有关对象的知识,而是一般有关对象的认识样式的知识称之为‘先验的知识’,就这种知识必须是先天可能的而言”。在这里,所谓先验之所以称之为先验,是因为它属于主体,是认识的一个结构——它给经验对象的可能性奠定基础。“通过它,这种现实才为一个主体而存在”。我们知道,康德赋予认识结构以先验本质性,而对象内容则是偶然的杂多,不具普遍性。这一看法显然尚未达到《判断力批判》所达到的思维层次,与胡塞尔通过意向性分析所揭示的“绝对的被给予性”更是相距甚远。现在,让我们姑且采纳杜夫海纳的说法,“先验只是因为它是存在的一种属性,这种属性既先于主体又先于客体;并使主客体的亲缘关系成为可能,所以它同时是客体和主体的一种规定性”。由此出发,我们试围绕作为主体的审美范畴与作为客体的审美特质——从“相关性先天”的维度上——进行深层的分析。
哲学家在探索“纯粹美学的可能性”时,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我们有可能制订一个审美范畴表吗?如果这是基于康德的知性思维,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因为无论是作为范畴的对象,还是作为负载这些范畴的主体,其可能性都是无限的,即都是历史性的。那么,审美范畴与审美特质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呢?我们知道,审美范畴是一般性的,它是怎样把握那些有差异的,但它至少能够说出其基调的独特审美特质呢?首先,作为对象的审美特质有一种内在地趋向于主体的合目的性,这种合目的性是在低于概念化的感性中说出来的,即在感性中把握普遍。各种审美特质之所以能够在现象学的意义上自我构成——“一般对它来说不是在它身外的、它应该再现的某种东西,而是存在于它身上的某种东西”——就是因为这个缘故。其次,审美范畴因为关系到主体——人性,因此,其一般性就包含着某种独特的东西,而向审美对象的开放,则使其消解为某种不确定的东西。审美范畴是内在于主体的吗?对此,我们当然不应作一种实体化的阐释,而应从一种潜在性——即主体所拥有的潜在的可能性上去理解。人性是我们身上的一种可能性,而确立审美范畴有效性的正是这种可能性——在那些独特的细微感悟中,我们之所以敏感于某种审美范畴(特质)而忽略其他范畴(特质),昭示了我们存在的独特性、审美的先验性。在后者的光辉照耀下,惟有感性,才能使主客体的亲缘关系成为可能。第三,我们知道,先验是主体向对象开放并预先形成对象的一种方式;审美判断恰恰是对象的性质适合于我们对待它的方式。这就回答了感性在审美活动中何以是可能的或怎样是可能的问题。正如“绝对的被给予性”在哲学上消解了康德的二元论,感性,惟有感性,才是破解“审美之谜”的唯一途径。
参考文献:
[1]康德著,宗白华译.判断力批判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2]谭佳.对“美”的现象学还原[J].求是学刊,2005,(4).
[3]王志勇,郭秀娟.康德美学并非形式主义[J].潍坊学院学报,2004,(3).
[6]韩菲,戴茂堂.超越认识论美学-康德美学的现象学意义[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00,(2).
[7]米盖尔
[关键词]人文科学 思维 审美判断 有效性 现象学
美是一种纯粹的精神现象,我们尽可按照精神的某种主观属性来研究。我们知道,“美是那不凭借概念而普遍令人愉快的”,既然是无概念的,那么,它何以能够以客观的方式呈现呢?它是通过什么保证其普遍有效性的呢?审美经验在纯粹的一瞬间完成了现象学的还原。所谓现象学还原,即中止对于任何存在的判断,于是,被剥夺了其有效性的存在“暴露出自身是为意识的显现”。按康德的说法,审美判断对对象的实体存在与否是淡漠的,因而表象或形象显现是完全联系于主体的。这里,有一个困惑:审美判断在量上都是单称判断,而一般单称判断都不能显示出普遍性。那么,我们何以仍可假定它带有普遍性呢?我们能否按照现象学思维进行本质还原,即将意向体验和其对象的事实特征还原到作为它们基础的本质规定性上去呢?按康德的说法,审美判断之所以具有普遍性,或普遍的可传达性,就在于当人自觉到那愉快的对象且无任何利害关系时,“他就不能不判定这对象必具有使每个人愉快的根据”。就是说,审美判断既然不涉及任何利害关系,就必然要求对所有的人都有效。普遍可传达的是什么呢?审美判断既然不涉及概念,所传达的“除心意状态外不能是别的了”。所谓“心意”,就在于对象的形象显现的形式恰好符合想象力和知解力和谐自由的活动。
应当说,康德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对审美判断或美的特质所作的分析,与胡塞尔所谓“现象学还原”和“本质还原”在精神上有着惊人的相似。这一方面说明美学与现象学在现代思维上是相通的,另一方面说明康德的批判哲学在《判断力批判》中已相当接近现象学的思维水平。这种评价,意味着康德亦未完全摒弃自然主义的思维残余。由前述可以看出,康德的审美判断所要求的普遍性是主观的,“即不依存于对象的任何概念的”——人们之所以把美误认作对象的一种属性,就在于审美判断和逻辑判断都具有普遍性。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这种主观性并未被进一步追问:首先,没有客观的呈现方式,它何以是可能的?其次,所谓主观的普遍可传达性,用“心意”这一极具自然主义色彩的概念来解释,不是勉为其难吗?我们知道,在胡塞尔看来,超验物并非不可知的物自体,本就是一种“纯现象存在”。于是,客观的呈现方式就成了绝对的被给予方式——这种方式消解了康德的二元论;因为被给予方式意味着根源或直接之物,它原初地展现了意向显现的维度。在这一维度中,客体的存在在任何经验以前就呈现于主体,主体的意识在任何谋划之前已属于客体的结构。那么,被给予方式中的显现是存在着的吗?这的确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设问。由于胡塞尔过于强调被给予方式的主观特征,我们在一个新的层面上再次陷入迷惘或背谬。其实,对象的显现不是主观相对的投影,意识的意向亦不是与某物的静态联系,而是一种活的、朝原本性的趋向。因此,所谓被给予方式即指原本的被给予性,指在主客体分裂之前就已相通的被给予性。现象学研究证明:对象的显现总是与针对它的意向密切相关。意向行为的特征各自受到对象的相应种类的规定,而这对象仅仅在与它相适合的被给予中显现给意识。为什么客观对象与主观的被给予方式之间有一种相符性或相关性呢?为什么我们在审美鉴赏中会体验到一种共通性,仿佛有一种预先建立的和谐呢?为什么艺术想象力能把对象与某种内心的境界相连接,“能在我身上挖掘所有对象能发出的响声并找到回声的深度,使它充分发展成为一个世界”呢?显然,意向行为和对象的相关性——如前面所暗示了的那样,是一种先天。
那么,怎样理解所谓先天或先验呢?按康德的说法,“我把一切决不是有关对象的知识,而是一般有关对象的认识样式的知识称之为‘先验的知识’,就这种知识必须是先天可能的而言”。在这里,所谓先验之所以称之为先验,是因为它属于主体,是认识的一个结构——它给经验对象的可能性奠定基础。“通过它,这种现实才为一个主体而存在”。我们知道,康德赋予认识结构以先验本质性,而对象内容则是偶然的杂多,不具普遍性。这一看法显然尚未达到《判断力批判》所达到的思维层次,与胡塞尔通过意向性分析所揭示的“绝对的被给予性”更是相距甚远。现在,让我们姑且采纳杜夫海纳的说法,“先验只是因为它是存在的一种属性,这种属性既先于主体又先于客体;并使主客体的亲缘关系成为可能,所以它同时是客体和主体的一种规定性”。由此出发,我们试围绕作为主体的审美范畴与作为客体的审美特质——从“相关性先天”的维度上——进行深层的分析。
哲学家在探索“纯粹美学的可能性”时,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我们有可能制订一个审美范畴表吗?如果这是基于康德的知性思维,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因为无论是作为范畴的对象,还是作为负载这些范畴的主体,其可能性都是无限的,即都是历史性的。那么,审美范畴与审美特质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呢?我们知道,审美范畴是一般性的,它是怎样把握那些有差异的,但它至少能够说出其基调的独特审美特质呢?首先,作为对象的审美特质有一种内在地趋向于主体的合目的性,这种合目的性是在低于概念化的感性中说出来的,即在感性中把握普遍。各种审美特质之所以能够在现象学的意义上自我构成——“一般对它来说不是在它身外的、它应该再现的某种东西,而是存在于它身上的某种东西”——就是因为这个缘故。其次,审美范畴因为关系到主体——人性,因此,其一般性就包含着某种独特的东西,而向审美对象的开放,则使其消解为某种不确定的东西。审美范畴是内在于主体的吗?对此,我们当然不应作一种实体化的阐释,而应从一种潜在性——即主体所拥有的潜在的可能性上去理解。人性是我们身上的一种可能性,而确立审美范畴有效性的正是这种可能性——在那些独特的细微感悟中,我们之所以敏感于某种审美范畴(特质)而忽略其他范畴(特质),昭示了我们存在的独特性、审美的先验性。在后者的光辉照耀下,惟有感性,才能使主客体的亲缘关系成为可能。第三,我们知道,先验是主体向对象开放并预先形成对象的一种方式;审美判断恰恰是对象的性质适合于我们对待它的方式。这就回答了感性在审美活动中何以是可能的或怎样是可能的问题。正如“绝对的被给予性”在哲学上消解了康德的二元论,感性,惟有感性,才是破解“审美之谜”的唯一途径。
参考文献:
[1]康德著,宗白华译.判断力批判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2]谭佳.对“美”的现象学还原[J].求是学刊,2005,(4).
[3]王志勇,郭秀娟.康德美学并非形式主义[J].潍坊学院学报,2004,(3).
[6]韩菲,戴茂堂.超越认识论美学-康德美学的现象学意义[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00,(2).
[7]米盖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