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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职务犯罪查处工作的稳步推进,自侦案件的查处也由重数量向重质量发生着根本性的转变,但如何提高自侦案件的质量,这对自侦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以往案件的查办多是依赖口供,而现在很多学者建议改变以往“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改为“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查办自侦案件。然而无论是“由供到证”抑或“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虽然对侦破自侦案件都有着自己独特的优势,但同时它们也都是一种极端的侦查模式,自身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陷,选择其中任何一个侦查模式侦破全部自侦案件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转变侦查模式,不应绝对的放弃原来单一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转而采取同样单一的“由证到供”侦查模式,而是要因案而异,结合实际情况,从有利于案件侦破的角度,适时、适当灵活运用供证结合的侦查思维模式,才能成功突破案件。
一、两种侦查模式各自的利弊
无论是“由供到证”抑或“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在侦破案件中都有着自己独特的优势和不可避免的缺陷,只有充分认识到各自的利弊,才能灵活运用,做到优势互补。
1、“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是“以人为本”的侦查模式,它强调获取言词证据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口供是第一位的、先导性的,然后以此为基本,再获取实物证据。这种侦查模式的优势是一旦取得口供就能较为轻松的展开案件的纵深侦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人力、物力和办案时间等司法资源,但是一旦无法获取口供或被告人、证人翻供,案件就会半途而废,诉讼程序要走回头路,必然造成诉讼成本浪费。而且过于倚重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各种证言,可能会导致刑讯逼供的发生。在以往自侦案件的查办中,侦查人员存在“口供情结”,往往一个案子来了,我先去问,获得口供后,再来获取其他的证据,通过口供来破案,形成这种办案模式。而侦查工作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导致了对相关证据的调取不够及时,致使部分案件的证据因错失调取的时机而无法取得,案件也就无法继续进行侦查,而这种由供到证的做法也影响到案件的成案率和质量。靖远县检察院查办的魏某非法拘禁非计划生育对象张某导致其自杀(未遂)的案件时,就是把侦查力量集中在突破魏某的口供上,而错失了调取其他有力证据的时机,使案件的证据存在缺陷,最终因犯罪嫌疑人在庭审时翻供而证据又无法取得,案件在经过两审后以无罪判决告终。
况且,“口供情结”发展到极点,会导致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罪是要构成一定的伤害,甚至是死亡等,这个是不普遍的,但刑讯逼供现象还是比较多的,比如在讯问中三拳两掌、饿饭、熬夜等,尤其熬夜现象比较普遍,在讯问中,你要是不如实供述就熬夜,熬到人身体极限,你不说也得说。虽然现在正面临新的刑事司法改革,人权意识越来越受人关注,法制越来越健全,讯问也由原来的全封闭的状态逐步透明化,其中一些针对刑讯逼供制定的制度如讯问要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遏制了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但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口供情结”的转变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侦查人员要积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变以往仅依赖口供突破案件的模式,寻求多元的侦查思维,以提高自侦案件的成案率和质量。
2、“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是“以证为本”的侦查模式,它强调优先获取各种实物证据,然后以此为基本,再获取口供等言辞证据。由于此种模式下口供的获取是为前者服务的,是第二位的、从属性的,所以侦查部门不怕零口供案件。近年来自侦案件存在一个明显的特征,即案件突破较难,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和心理素质都呈上升趋势,犯罪嫌疑人往往对自己的行为坚决否认是犯罪行为或避重就轻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案件往往出现涉案犯罪嫌疑人“零口供”局面。在这种情况下,“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的优势显而易见。但是“由证到供”模式也不是完美的,因为侦查人员掌握了某些证据之后,常常会先入为主,为使口供能符合已经取得的其他证据,往往会采用一些违法的手段,甚至是逼供、诱供的手段。审讯人员掌握什么情况,被审讯对象就供述什么,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犯罪经历的被审讯对象的口供只是靠审讯人员的提示而作出的,没有任何意义。
二、灵活采取供证结合的侦查模式
笔者认为,侦查模式的运用,不是绝对的运用原来单一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或纯粹的采取现在提倡的“由证到供”侦查模式,而应该因案而异,结合实际情况,从有利于案件侦破的角度适时、适当灵活运用供证结合的侦查思维模式,以达到成功突破案件的最佳效果。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是先取得口供再取得其他证据,还是先取得其他证据再取得口供,是由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的。不可能全部案件都采用同一个侦查模式突破。如有的案件在取得口供之前先取得其他证据往往是不可能的,这种情况下侦破案件只能靠获取口供。典型的是贿赂犯罪,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关系网密,保护层厚,有着盘根错节的反侦查信息渠道和较强的反侦控能力;另一方面,贿赂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行动隐秘,不留痕迹,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因此侦查部门在难以取得其他相应证据的情况下,不得不退而求其次,先取得口供,再围绕口供所提供的线索来侦查取证。而有的案件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渎职、刑讯逼供等结果型犯罪,一般都是以发生了某种损害结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这一特点决定了这类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往往是由果探因,由因推责、由责定人,必然要求采取“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突破案件。而实践中更多的案件是供证同步的情况,侦查部门综合运用法律规定的侦查措施和手段,在不同的地点、范围内,组织侦查人员互有分工地对调查对象和案件事实同时进行取证,即采取供证结合的侦查模式。它既能充分地搜集各种证据材料,为综合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打下基础,而且能够进一步补充完善庭前供证、减少庭前供证变化的可能性,为反驳当庭供证提供有力证据。比如,靖远县检察院在查办孙某等人滥用职权案时,经外围查证,该案是因个体驾驶员李某驾驶出租车路经孙某等人所在的收费站时逃费冲卡,孙某等人在驾警车追赶的过程中违规拦截导致出租车发生翻车,造成一人死亡、三人重伤、二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但当侦查人员与孙某等人初步接触后,孙某等人一致一口咬定他们只是在与李某的出租车同向行驶的过程中正常的超车而己,并非因李某逃卡而越权追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原因是李某临危措施不当。面对犯罪嫌疑人为逃避责任所编造的谎言,侦查人员及时调整侦查策略,采取供证结合的侦查模式,一方面对孙某等人继续审讯,以尽可能的获取真实的供述;另一方面根据孙某等人现有的口供,有针对性地从孙某等人的越权行为证据、现场证据、目击者口供、受害人陈述等方面全面收集证据。最终以大量的事实证据攻破了孙某等人订立的攻守同盟,否定了其之前的虚假说辞,使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在突破孙某等人的口供之后,为防止孙某等人翻供,减少庭前供证变化的可能,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侦查人员对案件证据又进行了梳理和补充,并根据所获证据对孙某等人再次进行了审讯,对其口供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消除了犯罪嫌疑人可能的申辩空隙。该案提起公诉后,孙某等三人均被县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均作了有罪判决。
总之,“由供到证”,使得侦查取证工作的方向变得明朗,“由证到供”,则突破口供会显得从容和必然,极大程度的推进案件的进度,两者互为补充、互相促进。因此要寻求自侦工作的最佳效果,就要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认识和素质,以达到转变过去侦查人员呆板地认为办理案件要么是“由供到证”要么是“由证到供”的传统、单一、固定的侦查模式思维,做到因案而异,因势而异,从有利于侦破案件角度,适时、适当灵活运用供证结合的侦查思维,探寻更为切合案件实际的侦查模式,达到成功突破案件的目的。
(作者通讯地址: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甘肃靖远730600)
一、两种侦查模式各自的利弊
无论是“由供到证”抑或“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在侦破案件中都有着自己独特的优势和不可避免的缺陷,只有充分认识到各自的利弊,才能灵活运用,做到优势互补。
1、“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是“以人为本”的侦查模式,它强调获取言词证据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口供是第一位的、先导性的,然后以此为基本,再获取实物证据。这种侦查模式的优势是一旦取得口供就能较为轻松的展开案件的纵深侦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人力、物力和办案时间等司法资源,但是一旦无法获取口供或被告人、证人翻供,案件就会半途而废,诉讼程序要走回头路,必然造成诉讼成本浪费。而且过于倚重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各种证言,可能会导致刑讯逼供的发生。在以往自侦案件的查办中,侦查人员存在“口供情结”,往往一个案子来了,我先去问,获得口供后,再来获取其他的证据,通过口供来破案,形成这种办案模式。而侦查工作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导致了对相关证据的调取不够及时,致使部分案件的证据因错失调取的时机而无法取得,案件也就无法继续进行侦查,而这种由供到证的做法也影响到案件的成案率和质量。靖远县检察院查办的魏某非法拘禁非计划生育对象张某导致其自杀(未遂)的案件时,就是把侦查力量集中在突破魏某的口供上,而错失了调取其他有力证据的时机,使案件的证据存在缺陷,最终因犯罪嫌疑人在庭审时翻供而证据又无法取得,案件在经过两审后以无罪判决告终。
况且,“口供情结”发展到极点,会导致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罪是要构成一定的伤害,甚至是死亡等,这个是不普遍的,但刑讯逼供现象还是比较多的,比如在讯问中三拳两掌、饿饭、熬夜等,尤其熬夜现象比较普遍,在讯问中,你要是不如实供述就熬夜,熬到人身体极限,你不说也得说。虽然现在正面临新的刑事司法改革,人权意识越来越受人关注,法制越来越健全,讯问也由原来的全封闭的状态逐步透明化,其中一些针对刑讯逼供制定的制度如讯问要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遏制了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但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口供情结”的转变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侦查人员要积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变以往仅依赖口供突破案件的模式,寻求多元的侦查思维,以提高自侦案件的成案率和质量。
2、“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是“以证为本”的侦查模式,它强调优先获取各种实物证据,然后以此为基本,再获取口供等言辞证据。由于此种模式下口供的获取是为前者服务的,是第二位的、从属性的,所以侦查部门不怕零口供案件。近年来自侦案件存在一个明显的特征,即案件突破较难,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和心理素质都呈上升趋势,犯罪嫌疑人往往对自己的行为坚决否认是犯罪行为或避重就轻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案件往往出现涉案犯罪嫌疑人“零口供”局面。在这种情况下,“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的优势显而易见。但是“由证到供”模式也不是完美的,因为侦查人员掌握了某些证据之后,常常会先入为主,为使口供能符合已经取得的其他证据,往往会采用一些违法的手段,甚至是逼供、诱供的手段。审讯人员掌握什么情况,被审讯对象就供述什么,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犯罪经历的被审讯对象的口供只是靠审讯人员的提示而作出的,没有任何意义。
二、灵活采取供证结合的侦查模式
笔者认为,侦查模式的运用,不是绝对的运用原来单一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或纯粹的采取现在提倡的“由证到供”侦查模式,而应该因案而异,结合实际情况,从有利于案件侦破的角度适时、适当灵活运用供证结合的侦查思维模式,以达到成功突破案件的最佳效果。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是先取得口供再取得其他证据,还是先取得其他证据再取得口供,是由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的。不可能全部案件都采用同一个侦查模式突破。如有的案件在取得口供之前先取得其他证据往往是不可能的,这种情况下侦破案件只能靠获取口供。典型的是贿赂犯罪,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关系网密,保护层厚,有着盘根错节的反侦查信息渠道和较强的反侦控能力;另一方面,贿赂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行动隐秘,不留痕迹,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因此侦查部门在难以取得其他相应证据的情况下,不得不退而求其次,先取得口供,再围绕口供所提供的线索来侦查取证。而有的案件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渎职、刑讯逼供等结果型犯罪,一般都是以发生了某种损害结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这一特点决定了这类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往往是由果探因,由因推责、由责定人,必然要求采取“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突破案件。而实践中更多的案件是供证同步的情况,侦查部门综合运用法律规定的侦查措施和手段,在不同的地点、范围内,组织侦查人员互有分工地对调查对象和案件事实同时进行取证,即采取供证结合的侦查模式。它既能充分地搜集各种证据材料,为综合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打下基础,而且能够进一步补充完善庭前供证、减少庭前供证变化的可能性,为反驳当庭供证提供有力证据。比如,靖远县检察院在查办孙某等人滥用职权案时,经外围查证,该案是因个体驾驶员李某驾驶出租车路经孙某等人所在的收费站时逃费冲卡,孙某等人在驾警车追赶的过程中违规拦截导致出租车发生翻车,造成一人死亡、三人重伤、二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但当侦查人员与孙某等人初步接触后,孙某等人一致一口咬定他们只是在与李某的出租车同向行驶的过程中正常的超车而己,并非因李某逃卡而越权追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原因是李某临危措施不当。面对犯罪嫌疑人为逃避责任所编造的谎言,侦查人员及时调整侦查策略,采取供证结合的侦查模式,一方面对孙某等人继续审讯,以尽可能的获取真实的供述;另一方面根据孙某等人现有的口供,有针对性地从孙某等人的越权行为证据、现场证据、目击者口供、受害人陈述等方面全面收集证据。最终以大量的事实证据攻破了孙某等人订立的攻守同盟,否定了其之前的虚假说辞,使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在突破孙某等人的口供之后,为防止孙某等人翻供,减少庭前供证变化的可能,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侦查人员对案件证据又进行了梳理和补充,并根据所获证据对孙某等人再次进行了审讯,对其口供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消除了犯罪嫌疑人可能的申辩空隙。该案提起公诉后,孙某等三人均被县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均作了有罪判决。
总之,“由供到证”,使得侦查取证工作的方向变得明朗,“由证到供”,则突破口供会显得从容和必然,极大程度的推进案件的进度,两者互为补充、互相促进。因此要寻求自侦工作的最佳效果,就要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认识和素质,以达到转变过去侦查人员呆板地认为办理案件要么是“由供到证”要么是“由证到供”的传统、单一、固定的侦查模式思维,做到因案而异,因势而异,从有利于侦破案件角度,适时、适当灵活运用供证结合的侦查思维,探寻更为切合案件实际的侦查模式,达到成功突破案件的目的。
(作者通讯地址: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甘肃靖远73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