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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摘要】:因果关系虽为认定侵权责任构成的核心要件,但对于此法律概念的研究在司法实践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统一应用。究其原因,在理论中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及标准是其主源。如何去把握解决关于因果关系认定,对于因果关系理论体系的研究则成为必要。本文从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之概述、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证明之研究现状、侵权责任因果关系之总结与前瞻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 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证明;理论体系
一、绪论
1、本文在查阅、整合相关国内外资料的基础上,首先对“因果关系”概念进行界定;其次介绍国内外对“因果关系”在理论上所做的分类,并对国内理论分类及认定标准进行对比评析;最后,在认清我国现有对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对因果关系认定的相关建议。
2、研究方法。第一,总结归纳法。从各国司法实践及侵权法的学说理论中总结出不同因果关系领域的学说,归纳出因果关系的发展趋势。第二,比较分析法。通过比较国内外学说理论体系,找出国内外关于提出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差异,寻找我国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缺陷和完善所需。
3、研究的文献来源。我国侵权责任法研究起步较晚,有关因果关系领域中关于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准亦处在逊后的时段。但随着法学建设发展,学者们逐渐在侵权责任法著作或法学杂志中发表相关论述,以此为研究主题的硕博论文及核心期刊也日益增多。有关因果关系的研究,如王泽鉴先生所著《侵权行为法》、陈聪富教授所著的《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以及王利明教授所著《侵权行为法研究》等。 这些已有的研究成果为本文研究的展开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和资料基础,也为本文研究的展开提供了一个契机。
二、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概述及其证明之研究现状
(一)关于“因果关系”的概念研究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因果关系的概念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而在理论学说上,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理论的参照与结合形成了各种理论。因果关系的认定理论标准几经变化,由最初的必要因果关系转化为英美法中近因原则、可预见理论以及大陆法系中的相当因果关系、法规目的说。赵西巨先生认为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医疗过失与医疗损害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说:“学说理论均具有抽象性及不明确性,其研究也仅仅是作为司法实务之参考,并非在于提供确定的答案”。 因果关系作为侵权构成要件的核心,在理论的基础上不断的在检验和发展。
(二)关于“因果關系”证明研究之现状
对与错,因与果都是价值观基础上的不同判断。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也存在不同的理论与方法。在司法实务中,有学者主张对于医疗损害纠纷类的案件可以利用参与度来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该观点虽然一度被认可,甚至被制定为专业协会的指导意见,但由于对参与度的性质是否能等同于原因一直有着不同的争论,该意见最终被暂停;在学理上,由于医疗损害纠纷中医疗行为的复杂性,有学者主张可以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间接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但举证到何种程度才可视为“举证不能”亦需解答;有学者将医疗损害结果视为机会丧失,认为患者失去本身可期待的治愈机会时,就可视为医疗行为与结果之间存有因果关系,但机会丧失是作为损害结果的一种状态,而不应当作为损害结果的原因。此外还有学者提出依据被告的侵权行为已造成原告的全部损害或者部分损害或者未来将会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性认定因果关系存在的比例责任原则,以及等于有效注意水平的“法定注意标准” ,这些证明路径虽然看似提供了一种合理解释,但对因果关系的证明最终都循环到了无法将“概念”具体化。因此,对于判定因果关系的通说“相当因果关系”中的“相当性”的研究就成为必要。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之现状及完善建议
从《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就新法与《证据规定》中关于医疗损害纠纷规定竞合的研究就没有停止过,从归责原则的是过错主义还是过错推定主义的争论,到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是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还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缓和”、“举证责任减轻”的推定,理论上并没有实现完全的统一,而实务中,司法机关也是根据具体的情况,在不同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就同一类案件做出了不同的判决,从而导致司法不统一。针对以上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因果关系的证明:
1、加强因果关系存在即相当因果关系的说理,引入“理性人標准”,具体化相当性理性人的概念及标准;
2、 在理性人标准下,提出可供实务中参考适用的方法;
3、 将医疗损害纠纷分类,不同类别案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证明责任、及理性人认定办法。
四、侵权责任因果关系之总结与前瞻
从研究深度来说,由于不少研究具有一定的重复性,加之实践的匾乏,这使得侵权因果关系的研究的深入性有待加强。大致地说,我国关于侵权因果关系的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初步总结,并可能成为今后研究的方向。
1.研究内容。首先,就研究主题来看,同一主题研究重复、泛泛讨论的多,而部分主题尚未引起应有的关注,研究具体问题的比较少。其次,从研究层次来看,宏观层面的较多;微观层面的研究较少。
2.研究方法。因果关系之研究之方法主要表现比较分析与综合归纳。一言以蔽之,研究表现为对纸上的法的规范性研究,而实证方法运用非常不够。这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实证比较欠缺,二是以司法实践为中心的案例研究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应借鉴与引入其他学科方法。
3.研究视野。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因果关系并无专门的规定,这在立法层面实属缺憾,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因果关系证明这一问题的完善应以实现确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事实联系和减轻受害人举证责任的价值导向为出发点,在立法的实践中多参考域外立法实践中解决因果关系推定的理论潮流,完善相应的原则。
参考文献:
[1]周翠:《从事实推定到表见证明》.[J].现代法学,2014年第6期。
[2]杨立新 著:《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 2010年第1版;
[3]王泽鉴 著:《侵权行为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第1版;
[4]陈聪富 著:《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第1版;
[5]王利明 著:《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第1版。
【摘要】:因果关系虽为认定侵权责任构成的核心要件,但对于此法律概念的研究在司法实践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统一应用。究其原因,在理论中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及标准是其主源。如何去把握解决关于因果关系认定,对于因果关系理论体系的研究则成为必要。本文从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之概述、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证明之研究现状、侵权责任因果关系之总结与前瞻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 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证明;理论体系
一、绪论
1、本文在查阅、整合相关国内外资料的基础上,首先对“因果关系”概念进行界定;其次介绍国内外对“因果关系”在理论上所做的分类,并对国内理论分类及认定标准进行对比评析;最后,在认清我国现有对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对因果关系认定的相关建议。
2、研究方法。第一,总结归纳法。从各国司法实践及侵权法的学说理论中总结出不同因果关系领域的学说,归纳出因果关系的发展趋势。第二,比较分析法。通过比较国内外学说理论体系,找出国内外关于提出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差异,寻找我国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缺陷和完善所需。
3、研究的文献来源。我国侵权责任法研究起步较晚,有关因果关系领域中关于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准亦处在逊后的时段。但随着法学建设发展,学者们逐渐在侵权责任法著作或法学杂志中发表相关论述,以此为研究主题的硕博论文及核心期刊也日益增多。有关因果关系的研究,如王泽鉴先生所著《侵权行为法》、陈聪富教授所著的《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以及王利明教授所著《侵权行为法研究》等。 这些已有的研究成果为本文研究的展开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和资料基础,也为本文研究的展开提供了一个契机。
二、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概述及其证明之研究现状
(一)关于“因果关系”的概念研究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因果关系的概念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而在理论学说上,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理论的参照与结合形成了各种理论。因果关系的认定理论标准几经变化,由最初的必要因果关系转化为英美法中近因原则、可预见理论以及大陆法系中的相当因果关系、法规目的说。赵西巨先生认为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医疗过失与医疗损害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说:“学说理论均具有抽象性及不明确性,其研究也仅仅是作为司法实务之参考,并非在于提供确定的答案”。 因果关系作为侵权构成要件的核心,在理论的基础上不断的在检验和发展。
(二)关于“因果關系”证明研究之现状
对与错,因与果都是价值观基础上的不同判断。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也存在不同的理论与方法。在司法实务中,有学者主张对于医疗损害纠纷类的案件可以利用参与度来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该观点虽然一度被认可,甚至被制定为专业协会的指导意见,但由于对参与度的性质是否能等同于原因一直有着不同的争论,该意见最终被暂停;在学理上,由于医疗损害纠纷中医疗行为的复杂性,有学者主张可以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间接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但举证到何种程度才可视为“举证不能”亦需解答;有学者将医疗损害结果视为机会丧失,认为患者失去本身可期待的治愈机会时,就可视为医疗行为与结果之间存有因果关系,但机会丧失是作为损害结果的一种状态,而不应当作为损害结果的原因。此外还有学者提出依据被告的侵权行为已造成原告的全部损害或者部分损害或者未来将会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性认定因果关系存在的比例责任原则,以及等于有效注意水平的“法定注意标准” ,这些证明路径虽然看似提供了一种合理解释,但对因果关系的证明最终都循环到了无法将“概念”具体化。因此,对于判定因果关系的通说“相当因果关系”中的“相当性”的研究就成为必要。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之现状及完善建议
从《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就新法与《证据规定》中关于医疗损害纠纷规定竞合的研究就没有停止过,从归责原则的是过错主义还是过错推定主义的争论,到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是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还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缓和”、“举证责任减轻”的推定,理论上并没有实现完全的统一,而实务中,司法机关也是根据具体的情况,在不同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就同一类案件做出了不同的判决,从而导致司法不统一。针对以上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因果关系的证明:
1、加强因果关系存在即相当因果关系的说理,引入“理性人標准”,具体化相当性理性人的概念及标准;
2、 在理性人标准下,提出可供实务中参考适用的方法;
3、 将医疗损害纠纷分类,不同类别案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证明责任、及理性人认定办法。
四、侵权责任因果关系之总结与前瞻
从研究深度来说,由于不少研究具有一定的重复性,加之实践的匾乏,这使得侵权因果关系的研究的深入性有待加强。大致地说,我国关于侵权因果关系的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初步总结,并可能成为今后研究的方向。
1.研究内容。首先,就研究主题来看,同一主题研究重复、泛泛讨论的多,而部分主题尚未引起应有的关注,研究具体问题的比较少。其次,从研究层次来看,宏观层面的较多;微观层面的研究较少。
2.研究方法。因果关系之研究之方法主要表现比较分析与综合归纳。一言以蔽之,研究表现为对纸上的法的规范性研究,而实证方法运用非常不够。这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实证比较欠缺,二是以司法实践为中心的案例研究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应借鉴与引入其他学科方法。
3.研究视野。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因果关系并无专门的规定,这在立法层面实属缺憾,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因果关系证明这一问题的完善应以实现确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事实联系和减轻受害人举证责任的价值导向为出发点,在立法的实践中多参考域外立法实践中解决因果关系推定的理论潮流,完善相应的原则。
参考文献:
[1]周翠:《从事实推定到表见证明》.[J].现代法学,2014年第6期。
[2]杨立新 著:《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 2010年第1版;
[3]王泽鉴 著:《侵权行为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第1版;
[4]陈聪富 著:《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第1版;
[5]王利明 著:《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