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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20
2011年度四川省普(职)教科研资助金"调查研究"和"决策研究"两类专项课题
一、 调查方法
本研究主要采取问卷调查以及访谈的方式,对邻水县公、民办初中学校2010年至2012年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典型案例进行调查与分析。
(一) 调查目标
1、为"有关部门依法、依理按程序规范、合法解决学生伤害事故"提供现实依据;
2、为"端正有关部门、家长、群众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认识,减少或根除其草率行为"提供依据;
3、了解"学校领导安全工作压力情况",为"减轻学校领导安全工作压力"提供依据;
4、了解"学校经济压力情况",为"减轻学校经济压力"提供依据。
(二) 调查对象
邻水县民办公助学校一所和镇级一类初中学校两所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5个案例。
(三)调查内容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方式;2、处理时的焦点;3、处理期间和处理后对学校各方面的影响。
(四)调查工具
1、调查问卷的编制。分为三个部分:问卷提示语;问卷者基本情况;问卷内容。问卷内容主要涉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时及处理后所涉及的相关法、理、情等意识,还有经济责任、过错追究责任等方面。力求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第一手现实资料。
2、问卷的信度与效度分析。问卷涉及全县公办、民办初中所有学校,问卷人员既有教育人士,也有家长、社区群众,还有公检法人员、政府人员等;调查同一案例时既有本校人员,也调查了外校的一定量的人员,力求调查人员的面更广一些,调查的可信度更高些。只是我们不懂相关维度和标准方差的计算办法,所以没有进行效度的具体统计。
(五)调查情况
该课题立项以来,共调查邻水县民办公助学校1所,案例2个,镇级初中公办一类学校8所,案例24个,二类学校10所,农村初中三类学校8所,案例4个;访谈广安市教科所工作人员5人,邻水县教育局和教研室领导、一般工作人员10人,邻水县督学7人,邻水县各类初中校长25人,分管安全副校长、政教主任和其他行政领导干部共36人,家长42人,班主任58人,任课老师218人,开座谈会3次。在调查研究中,尤以民办公助初中学校蹇某某伤亡事故和公办一类初中学校冯某某伤残事故调查时间最长,调查人数最多,调查访谈最细。共发放领导教师调查问卷220份,收回213份;发放家长调查问卷100份,收回96份;开座谈会4次。
1、分类调查情况:
校内伤害事故处理方式调查表 表1
解决方式
所属年度
完 全 由
司法解决
完 全 由
家校协商解决
司法后,由家校协 商 解 决
教育行政部门等行政命令最终解决
2010--2012(26例)
0
4
1
21
解决比率
0
15.4%
3.8%
80.8%
注:1.这里的"校内伤害事故"专指发生在校园内的,学校做了安全预案和安全教育,由当事人(主要指学生,也有家长)行为不当造成学生受伤害但未导致伤残的事故。
2.行政命令: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的行政命令。
校外伤害事故(4例)处理方式调查表 表2
解决方式
项目名称
司法解决
家校协商解 决
司法后,家校
协商解决
司法后,教育行政部门等行政命令最終解决
2010-2012年
0
0
1
3
解决比率
0%
0%
25%
75%
注:1.这里的"校外伤害事故"专指发生在校园外的,在国家教育部规定的上学放学期间外的时间里发生(含学校因某种原因要求学生上学的),虽然学校做了安全预案和安全教育,但当事人(指社会闲杂人员)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学生受伤害或伤残或伤亡的事故。
2.行政命令: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部门的行政命令。
由以上两表看出:校内外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以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政府、学校三方面的协议解决比率最高。从访谈得知,所谓三方协议解决,实际上都有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或当地政府领导行政命令、暗示解决,目的在于从稳定大局出发,息事宁人,尽快还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经济赔偿调查统计表 表3
赔偿金额
事故名称
学校赔偿(支付)
当事人赔偿
政 府
教育局
支 付
校内伤残事故
一般在10万元左右
一般在五、六万元左右
无
校外伤亡事故
14万----25万
法院判决的金额未完全兑现
无
注:事故类型同上。
从上表看出:校内外学生重大伤害事故,政府、部门未支付一分钱,全由学校承担。从访谈得知,校内学生伤残事故,学校赔偿那是必须的;可是,"校外学生伤亡事故,当地政府、教育局未支付,于情于理于法,说不过去。"
案例三 龚某某伤亡事故
事故发生:2010.9.19下午5时,地点校内围墙边。 事故原因:受害人学生龚高树因身体不适未上体育课,在围墙边休息。因围墙垮塌被打成重伤。
事故处理: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相关工作组,下设现场稳控、事故处理、教学管理等小组,安排相关人员负责校门及垮塌围墙处的安全工作,部分人员组织学生上课,维持上课秩序,部分人员联系协调工作。
协议要点:由坛同镇中学一次性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抚恤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25万元(贰拾伍万元)。
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坛同镇中学、第五学区分管安全的人员李国锐同志、教育局安办的江丹儒同志分别向教育局、县政府写了深刻的书面检讨。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上级的相关处理。
协议时间:2011.1.21 距事件发生四个月。
协议方:镇政府调解员蒋文松、坛同镇中学及当事人家属。
(座谈时)学校大部分老师意见:赔偿金额太大了。20万元左右较合适。
案例四 王某某服毒身亡事故
事故发生:2012.9.14 地点,在家,服毒身亡。
事故起因:学生王某某上早自习时玩手机被老师批评并被收了手机,老师告知王某某下周一由家长领回手机。第二天,王某某妹妹发现王某某已躺在地上。
协议处理:校方不存在过错。学校愿意给与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帮助。学校一次性给与死者慰问金25000元,死者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找任何单位或部门就王某死亡一事闹事。
争议焦点:王某某家长认为孩子的死亡与老师收了手机有因果关系,要求学校赔偿。学校认为老师收手机属于课堂教学的正常管理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协议时间:2012.12.3 距事件发生三个月
协议方:九龙镇调解委员会、校方、受害方代表。
学校老师意见:学校和老师无过错。学校处理这个事情太费力太影响正常教育秩序啦;是出于人道主义援助才支付的这25000元,但金额多了些,一万元较合适。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指出: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案例五 张某某被殴打事件
事故发生:2012.1.15上午,
事故起因:学生张某某与刘洋之间发生经济纠纷赔偿未果,但刘洋外公在学校讲台位置抓扯并殴打了张某。
事故处理:班主任、政教处两位主任、分管安全副校长多次协调双方家长,均未妥善解决此事。学校、派出所、九龙镇政府多次调解未果。直至2012.10.29,才达成协议,历时10个月。
协议结果:刘洋外公一次性赔偿张某某方57500元,校方一次性赔偿20500元;张某某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控告、信访、上访等。
学校老师意见:校方不该支付这20500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指出: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二、访谈结果及其分析
1、从访谈和查阅资料得知,学生伤害事故,只要是人为的伤害事故,只要是发生在校园内,"学校都应承担较大的经济责任"。 校外的学生伤害事故,即使是法院判决了的,学校仍然要承担巨大的经济责任。这一方面,学校是公家,"公家的钱好要些",这是绝大部分受害方家长的心理;学校呢,全靠公用经费保正常运转,又不敢得罪有关部门或领导,教育教学质量又不敢滑坡,处理伤害事故费神费时,只盼拿钱尽快买平安,尽力保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好!
2、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教师影响较小,领导影响最大,或调离偏远初中,或撤职,有些没有发生伤害事故、办学质量平平的学校校长往往平步青云,这让大校校长更加胆战心惊。有的校长甚至在大会上公开讲:"只要不出安全事故,管他教育质量怎么樣?"因此,一部分领导只抓安全,不管教育教学质量;一部分班主任特别是平行班的班主任只管把学生照倒,只要不出安全事故就万事大吉。因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特别是学校责任承担较多的,往往形成了恶性循环。个别领导处理欠缺耐心,欠缺方法,没有谨言慎行,结果,在协商处理时一度非常被动。
3、人为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最累最提心吊胆的是学校,特别是校长;部分家长有法不依,即使有法院判决,也要到校闹事,想学校人道主义援助,却不明说;法院判决了当事人赔偿的,受害方家长也很少找当事人的家长,一则当事人流动性大,再要钱也不愿费太多功夫找个人要,却愿花大力气找集体(学校)要,其心理是"公家的钱好要些"。二则,学校地址固定,学校校长总要按时上班,人好找得多。受害方家长往往叫亲属中的老年人(特别是老婆婆)或让女亲属到校滋事,而男亲属则躲在背后出谋划策,门卫、教师们屡劝不止,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调查结论与建议
结 论:
1、当前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部分"当事人"也没有完全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以自愿加大经济责任的承担来减轻法律责任的承担。因此,不管学校有无过错,学校在现实中都成为了学生伤害事故经济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2、学校处理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学校本是公益性单位,赔偿经费无源,社会对学校赋予的安全保护学生职责与学校教育教学主体功能不符的矛盾",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了教育教学质量,增加了学校的经济压力,增大了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老师的精神压力。
3、"协议"处理的学校经济赔偿(或支付),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部分家长"无理取闹""闹而优则胜"的心理,对构建和谐教育、和谐社会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建 议:
1、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首先要严格做到"以法为本,有法必依",同时要加大司法部门审判后的执行力度 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是要依法治国,对于法院判决了的学生伤害事故,一定要坚决执行法院的判决,同时要加大司法部門审判后的执行力度,以维护法律的威严与公正,依法保障学校、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案例二中的刘某,是要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但现实的情况是:法律责任也由于"人际关系"的"通融"而从轻处理,大而化小,小而化了,其应赔偿的经济责任,也因没有哪一方愿意支付执行费,而没有执行的单位和人力,从而不了了之。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之规定"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但是,我们是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行为不当"的初中生尽管是未成年人,但"受害人"也是未成年的初中生(即使不是初中生,也应如此),也应该因"行为不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不能以多承担经济责任而抵消(取消)法律责任的承担。 有些校外学生伤害事故的嫌疑人是成年人,是户主,因判罪服刑,整个家庭也多半为之解体,他所应该承担的经济责任实际也很难到位或按时全额到位,所以更要加大审判后的执法力度。
2、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要 "理、情、义"相结合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社会主义时代,我们的社会是和谐社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也明确指出"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所以,学校领导和其他部门领导在处理时一定要做到"有节,有利,有理,有情,有义"。首先要"有节"。千万要谨言慎行,要热情,与当事人亲属谈话时一定要耐心,要克制自己的情绪,在尽量减少学校经济支付金额、不让事态扩大、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这些有利的前提下,依法依理进行协商。"有情",是指要从语言上、行为方式上温暖人心,于情于理来讲,都要适当予以人道主义援助。从一定程度上讲,学校也是伤害事故的受害者。在处理过程中和处理后的第一月内,都绝对不能让受害方亲属冲进校园,或者将尸体等运进校园(也不能运进政府大院),否则,学校(政府)将非常被动。
3、建议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一是建议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校园安全法》。目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有:教育部出台的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2004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但"教育部出台的部门规章位阶太低,无司法适用价值,只可以用来规范教育系统,只可以约束下级,但不能对公民生效","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也未明确界定";后者"太笼统,在司法中给法官以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一旦就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发生纠纷,在学校是否有责任及赔偿范围等问题上难于达成一致意见"。山东大学常爱芳建议《教育法》应专设"学生伤害事故"一章,就学生伤害事故的适用范围(对象、时间、地点等)、学校承担责任的标准、归责原则、赔偿标准、经费的来源、免费是由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这些又正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的焦点和争议点,所以, 应由全国人大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即"全国统一的《校园安全法》,以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学校的责任范围,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学生的安全,使依法治校更上一个台阶。"目前已有中科院院士谢联辉建议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校园安全法》,《保卫学研究》也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校园安全法(第二稿)》,相信立法《校园安全法》的日子不远了。
二是出台《四川省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地方法规。可结合四川省教育实际和经济实际,借鉴《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修正案)》(2011年11月17日颁布,是第一部处理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及重庆市的相应法规进行制定。此地方法规就伤害事故的基本概念、归责原则、侵权原则、常见事故分类、事故处理途径、赔偿的范围、计算标准、赔偿的经费来源、赔偿保障制度以及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等均应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当然要制定好以上法规,还需邀请法律专家,教育专家,教师代表,政府人员等参加,并吸收相关学术研究成果,如李红雁的《关于制定校园安全法的若干思考》, 《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反思》,《论校园伤害事故赔偿的新途径--合作责任保险》,马国颖的《法律界认识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张永军《浅析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及归责原则的适用》,尉迟勤《校园安全法若干问题之我见》等进行制定。(以上建议参照了常爱芳的硕士论文《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文)
4、建议学校投保《校园责任风险》
当前,学校学生主要投保住院医疗保险,而少投意外保险,由于意外保险金额太高,也不可能让所有学生都去投意外保险;意外保险出现的几率毕竟很小,所以,建议学校投保《校园责任风险》,即使出了学生意外事故,也由保险公司赔偿,这样就能减少事故学校的经济压力了。投保《校园责任风险》,逐渐形成一种制度,"走社会化保障道路",这是很好的一个解决方式(山东大学常爱芳认为:责任保险是走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社会化之路,形成学校事故事故多元化的救济途径,将学校的风险与损失分散于社会之中,以更好地保护学校与学生的合法权利)。实际上,上海市"以市或者区、县为单位组织学校为其责任投保" "为全市3000所中小学校的学生按每年每个在册学生3元投保校方责任险,"在2001年就开始实施了。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修正案)》第二十二条)。
5、建议设立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难就难在"经济责任的划分与赔偿",经济责任如果只由当事学校赔偿,学校确实不堪重负,如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能设立一笔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专门处理重大的伤害事故,那么就能缓解学校这方面的压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保证学生伤害事故"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上海市已于2011年11月"设立了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由学校的举办者筹集。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修正案)》第二十二条)。
6、建议派出所设置"流动警务室"和"校园警务室"
加强关键时段和关键路段的巡逻,从源头上尽量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目前,邻水县公安局鼎屏派出所已经在学校附近的十字路口设置"流动警务室",加强了关键时段和关键路段的巡逻,社会群众反响很好。九龙镇中、邻水实验学校、丰禾镇中等大校都设立了"校园警务室",对校外"小混混"和校内极其调皮学生是产生了极大震慑力的,2011年和2012年全县中小学较大安全事故较之以前有所减少,这不能不算一大原因。
2011年度四川省普(职)教科研资助金"调查研究"和"决策研究"两类专项课题
一、 调查方法
本研究主要采取问卷调查以及访谈的方式,对邻水县公、民办初中学校2010年至2012年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典型案例进行调查与分析。
(一) 调查目标
1、为"有关部门依法、依理按程序规范、合法解决学生伤害事故"提供现实依据;
2、为"端正有关部门、家长、群众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认识,减少或根除其草率行为"提供依据;
3、了解"学校领导安全工作压力情况",为"减轻学校领导安全工作压力"提供依据;
4、了解"学校经济压力情况",为"减轻学校经济压力"提供依据。
(二) 调查对象
邻水县民办公助学校一所和镇级一类初中学校两所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5个案例。
(三)调查内容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方式;2、处理时的焦点;3、处理期间和处理后对学校各方面的影响。
(四)调查工具
1、调查问卷的编制。分为三个部分:问卷提示语;问卷者基本情况;问卷内容。问卷内容主要涉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时及处理后所涉及的相关法、理、情等意识,还有经济责任、过错追究责任等方面。力求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第一手现实资料。
2、问卷的信度与效度分析。问卷涉及全县公办、民办初中所有学校,问卷人员既有教育人士,也有家长、社区群众,还有公检法人员、政府人员等;调查同一案例时既有本校人员,也调查了外校的一定量的人员,力求调查人员的面更广一些,调查的可信度更高些。只是我们不懂相关维度和标准方差的计算办法,所以没有进行效度的具体统计。
(五)调查情况
该课题立项以来,共调查邻水县民办公助学校1所,案例2个,镇级初中公办一类学校8所,案例24个,二类学校10所,农村初中三类学校8所,案例4个;访谈广安市教科所工作人员5人,邻水县教育局和教研室领导、一般工作人员10人,邻水县督学7人,邻水县各类初中校长25人,分管安全副校长、政教主任和其他行政领导干部共36人,家长42人,班主任58人,任课老师218人,开座谈会3次。在调查研究中,尤以民办公助初中学校蹇某某伤亡事故和公办一类初中学校冯某某伤残事故调查时间最长,调查人数最多,调查访谈最细。共发放领导教师调查问卷220份,收回213份;发放家长调查问卷100份,收回96份;开座谈会4次。
1、分类调查情况:
校内伤害事故处理方式调查表 表1
解决方式
所属年度
完 全 由
司法解决
完 全 由
家校协商解决
司法后,由家校协 商 解 决
教育行政部门等行政命令最终解决
2010--2012(26例)
0
4
1
21
解决比率
0
15.4%
3.8%
80.8%
注:1.这里的"校内伤害事故"专指发生在校园内的,学校做了安全预案和安全教育,由当事人(主要指学生,也有家长)行为不当造成学生受伤害但未导致伤残的事故。
2.行政命令: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的行政命令。
校外伤害事故(4例)处理方式调查表 表2
解决方式
项目名称
司法解决
家校协商解 决
司法后,家校
协商解决
司法后,教育行政部门等行政命令最終解决
2010-2012年
0
0
1
3
解决比率
0%
0%
25%
75%
注:1.这里的"校外伤害事故"专指发生在校园外的,在国家教育部规定的上学放学期间外的时间里发生(含学校因某种原因要求学生上学的),虽然学校做了安全预案和安全教育,但当事人(指社会闲杂人员)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学生受伤害或伤残或伤亡的事故。
2.行政命令: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部门的行政命令。
由以上两表看出:校内外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以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政府、学校三方面的协议解决比率最高。从访谈得知,所谓三方协议解决,实际上都有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或当地政府领导行政命令、暗示解决,目的在于从稳定大局出发,息事宁人,尽快还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经济赔偿调查统计表 表3
赔偿金额
事故名称
学校赔偿(支付)
当事人赔偿
政 府
教育局
支 付
校内伤残事故
一般在10万元左右
一般在五、六万元左右
无
校外伤亡事故
14万----25万
法院判决的金额未完全兑现
无
注:事故类型同上。
从上表看出:校内外学生重大伤害事故,政府、部门未支付一分钱,全由学校承担。从访谈得知,校内学生伤残事故,学校赔偿那是必须的;可是,"校外学生伤亡事故,当地政府、教育局未支付,于情于理于法,说不过去。"
案例三 龚某某伤亡事故
事故发生:2010.9.19下午5时,地点校内围墙边。 事故原因:受害人学生龚高树因身体不适未上体育课,在围墙边休息。因围墙垮塌被打成重伤。
事故处理: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相关工作组,下设现场稳控、事故处理、教学管理等小组,安排相关人员负责校门及垮塌围墙处的安全工作,部分人员组织学生上课,维持上课秩序,部分人员联系协调工作。
协议要点:由坛同镇中学一次性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抚恤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25万元(贰拾伍万元)。
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坛同镇中学、第五学区分管安全的人员李国锐同志、教育局安办的江丹儒同志分别向教育局、县政府写了深刻的书面检讨。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上级的相关处理。
协议时间:2011.1.21 距事件发生四个月。
协议方:镇政府调解员蒋文松、坛同镇中学及当事人家属。
(座谈时)学校大部分老师意见:赔偿金额太大了。20万元左右较合适。
案例四 王某某服毒身亡事故
事故发生:2012.9.14 地点,在家,服毒身亡。
事故起因:学生王某某上早自习时玩手机被老师批评并被收了手机,老师告知王某某下周一由家长领回手机。第二天,王某某妹妹发现王某某已躺在地上。
协议处理:校方不存在过错。学校愿意给与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帮助。学校一次性给与死者慰问金25000元,死者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找任何单位或部门就王某死亡一事闹事。
争议焦点:王某某家长认为孩子的死亡与老师收了手机有因果关系,要求学校赔偿。学校认为老师收手机属于课堂教学的正常管理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协议时间:2012.12.3 距事件发生三个月
协议方:九龙镇调解委员会、校方、受害方代表。
学校老师意见:学校和老师无过错。学校处理这个事情太费力太影响正常教育秩序啦;是出于人道主义援助才支付的这25000元,但金额多了些,一万元较合适。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指出: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案例五 张某某被殴打事件
事故发生:2012.1.15上午,
事故起因:学生张某某与刘洋之间发生经济纠纷赔偿未果,但刘洋外公在学校讲台位置抓扯并殴打了张某。
事故处理:班主任、政教处两位主任、分管安全副校长多次协调双方家长,均未妥善解决此事。学校、派出所、九龙镇政府多次调解未果。直至2012.10.29,才达成协议,历时10个月。
协议结果:刘洋外公一次性赔偿张某某方57500元,校方一次性赔偿20500元;张某某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控告、信访、上访等。
学校老师意见:校方不该支付这20500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指出: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二、访谈结果及其分析
1、从访谈和查阅资料得知,学生伤害事故,只要是人为的伤害事故,只要是发生在校园内,"学校都应承担较大的经济责任"。 校外的学生伤害事故,即使是法院判决了的,学校仍然要承担巨大的经济责任。这一方面,学校是公家,"公家的钱好要些",这是绝大部分受害方家长的心理;学校呢,全靠公用经费保正常运转,又不敢得罪有关部门或领导,教育教学质量又不敢滑坡,处理伤害事故费神费时,只盼拿钱尽快买平安,尽力保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好!
2、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教师影响较小,领导影响最大,或调离偏远初中,或撤职,有些没有发生伤害事故、办学质量平平的学校校长往往平步青云,这让大校校长更加胆战心惊。有的校长甚至在大会上公开讲:"只要不出安全事故,管他教育质量怎么樣?"因此,一部分领导只抓安全,不管教育教学质量;一部分班主任特别是平行班的班主任只管把学生照倒,只要不出安全事故就万事大吉。因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特别是学校责任承担较多的,往往形成了恶性循环。个别领导处理欠缺耐心,欠缺方法,没有谨言慎行,结果,在协商处理时一度非常被动。
3、人为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最累最提心吊胆的是学校,特别是校长;部分家长有法不依,即使有法院判决,也要到校闹事,想学校人道主义援助,却不明说;法院判决了当事人赔偿的,受害方家长也很少找当事人的家长,一则当事人流动性大,再要钱也不愿费太多功夫找个人要,却愿花大力气找集体(学校)要,其心理是"公家的钱好要些"。二则,学校地址固定,学校校长总要按时上班,人好找得多。受害方家长往往叫亲属中的老年人(特别是老婆婆)或让女亲属到校滋事,而男亲属则躲在背后出谋划策,门卫、教师们屡劝不止,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调查结论与建议
结 论:
1、当前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部分"当事人"也没有完全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以自愿加大经济责任的承担来减轻法律责任的承担。因此,不管学校有无过错,学校在现实中都成为了学生伤害事故经济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2、学校处理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学校本是公益性单位,赔偿经费无源,社会对学校赋予的安全保护学生职责与学校教育教学主体功能不符的矛盾",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了教育教学质量,增加了学校的经济压力,增大了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老师的精神压力。
3、"协议"处理的学校经济赔偿(或支付),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部分家长"无理取闹""闹而优则胜"的心理,对构建和谐教育、和谐社会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建 议:
1、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首先要严格做到"以法为本,有法必依",同时要加大司法部门审判后的执行力度 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是要依法治国,对于法院判决了的学生伤害事故,一定要坚决执行法院的判决,同时要加大司法部門审判后的执行力度,以维护法律的威严与公正,依法保障学校、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案例二中的刘某,是要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但现实的情况是:法律责任也由于"人际关系"的"通融"而从轻处理,大而化小,小而化了,其应赔偿的经济责任,也因没有哪一方愿意支付执行费,而没有执行的单位和人力,从而不了了之。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之规定"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但是,我们是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行为不当"的初中生尽管是未成年人,但"受害人"也是未成年的初中生(即使不是初中生,也应如此),也应该因"行为不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不能以多承担经济责任而抵消(取消)法律责任的承担。 有些校外学生伤害事故的嫌疑人是成年人,是户主,因判罪服刑,整个家庭也多半为之解体,他所应该承担的经济责任实际也很难到位或按时全额到位,所以更要加大审判后的执法力度。
2、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要 "理、情、义"相结合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社会主义时代,我们的社会是和谐社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也明确指出"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所以,学校领导和其他部门领导在处理时一定要做到"有节,有利,有理,有情,有义"。首先要"有节"。千万要谨言慎行,要热情,与当事人亲属谈话时一定要耐心,要克制自己的情绪,在尽量减少学校经济支付金额、不让事态扩大、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这些有利的前提下,依法依理进行协商。"有情",是指要从语言上、行为方式上温暖人心,于情于理来讲,都要适当予以人道主义援助。从一定程度上讲,学校也是伤害事故的受害者。在处理过程中和处理后的第一月内,都绝对不能让受害方亲属冲进校园,或者将尸体等运进校园(也不能运进政府大院),否则,学校(政府)将非常被动。
3、建议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一是建议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校园安全法》。目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有:教育部出台的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2004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但"教育部出台的部门规章位阶太低,无司法适用价值,只可以用来规范教育系统,只可以约束下级,但不能对公民生效","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也未明确界定";后者"太笼统,在司法中给法官以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一旦就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发生纠纷,在学校是否有责任及赔偿范围等问题上难于达成一致意见"。山东大学常爱芳建议《教育法》应专设"学生伤害事故"一章,就学生伤害事故的适用范围(对象、时间、地点等)、学校承担责任的标准、归责原则、赔偿标准、经费的来源、免费是由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这些又正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的焦点和争议点,所以, 应由全国人大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即"全国统一的《校园安全法》,以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学校的责任范围,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学生的安全,使依法治校更上一个台阶。"目前已有中科院院士谢联辉建议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校园安全法》,《保卫学研究》也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校园安全法(第二稿)》,相信立法《校园安全法》的日子不远了。
二是出台《四川省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地方法规。可结合四川省教育实际和经济实际,借鉴《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修正案)》(2011年11月17日颁布,是第一部处理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及重庆市的相应法规进行制定。此地方法规就伤害事故的基本概念、归责原则、侵权原则、常见事故分类、事故处理途径、赔偿的范围、计算标准、赔偿的经费来源、赔偿保障制度以及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等均应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当然要制定好以上法规,还需邀请法律专家,教育专家,教师代表,政府人员等参加,并吸收相关学术研究成果,如李红雁的《关于制定校园安全法的若干思考》, 《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反思》,《论校园伤害事故赔偿的新途径--合作责任保险》,马国颖的《法律界认识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张永军《浅析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及归责原则的适用》,尉迟勤《校园安全法若干问题之我见》等进行制定。(以上建议参照了常爱芳的硕士论文《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文)
4、建议学校投保《校园责任风险》
当前,学校学生主要投保住院医疗保险,而少投意外保险,由于意外保险金额太高,也不可能让所有学生都去投意外保险;意外保险出现的几率毕竟很小,所以,建议学校投保《校园责任风险》,即使出了学生意外事故,也由保险公司赔偿,这样就能减少事故学校的经济压力了。投保《校园责任风险》,逐渐形成一种制度,"走社会化保障道路",这是很好的一个解决方式(山东大学常爱芳认为:责任保险是走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社会化之路,形成学校事故事故多元化的救济途径,将学校的风险与损失分散于社会之中,以更好地保护学校与学生的合法权利)。实际上,上海市"以市或者区、县为单位组织学校为其责任投保" "为全市3000所中小学校的学生按每年每个在册学生3元投保校方责任险,"在2001年就开始实施了。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修正案)》第二十二条)。
5、建议设立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难就难在"经济责任的划分与赔偿",经济责任如果只由当事学校赔偿,学校确实不堪重负,如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能设立一笔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专门处理重大的伤害事故,那么就能缓解学校这方面的压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保证学生伤害事故"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上海市已于2011年11月"设立了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由学校的举办者筹集。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修正案)》第二十二条)。
6、建议派出所设置"流动警务室"和"校园警务室"
加强关键时段和关键路段的巡逻,从源头上尽量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目前,邻水县公安局鼎屏派出所已经在学校附近的十字路口设置"流动警务室",加强了关键时段和关键路段的巡逻,社会群众反响很好。九龙镇中、邻水实验学校、丰禾镇中等大校都设立了"校园警务室",对校外"小混混"和校内极其调皮学生是产生了极大震慑力的,2011年和2012年全县中小学较大安全事故较之以前有所减少,这不能不算一大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