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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法效益是立法的收益减去立法成本所得的净收益。立法效益论证是立法机关或立法人员在进行立法前对该项立法的成本与收益进行科学的预测与论证, 目的是节制立法的成本,实现立法的最大化效益,其具体内容是在对立法成本和立法收益的分析的基础上,从立法成本与立法收益的比较中,为确定可供立法机关选择的立法方案进行论证。不仅如此,还要对立法效益的实现条件如确立立法效益价值观,优化配置立法中的各种资源以及社会对立法的接受能力等进行分析与考察。
[关键词] 立法效益;立法成本;立法收益;立法效益的实现
[中图分类号]DF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6)03—0087—4
立法决策是立法主体在对立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进行充分、科学论证的情况下所作的决定。立法的可行性、必要性论证的内容不仅在于立法能否满足社会的现实需求、立法的时机是否成熟、立法的条件是否具备、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时是否具备宪法和法律根据、国内外是否有可供借鉴的同类立法及其实践经验等等,除此之外,立法效益问题的论证也是立法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论证的组成部分。
立法效益就是立法的总收益减去立法成本所得的净收益。立法效益论证就是对立法的预期收益减去立法的预期成本所得的预期净收益的多少进行论证,从而作为立法决策的基本依据。 效益分析,也称成本一效益分析,是经济学常用的一种基本分析方法。它是分析一个投资项目中的几种方案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是否同其所支出的成本相适应的一种分析方法,通过成本一效益分析,可以对一个投资项目的几种不同方案,分别比较它们的预期效益和成本支出,从中选择最佳的方案。如果可供选择的方案产生相同的经济效益,则其中成本最低的方案为最佳方案;如果有几个可供选择的方案需要相同的成本支出,则其中效益最高的方案为最佳方案。
成本一效益分析实际上是一种决策方法,它是对各种备选方案的预期收益和成本通过相互比较以作为决策者进行选择和决策时参考的一种方法。
世界上最早将成本一效益的分析方法应用于立法过程的是美国。20世纪60年代,美国国会就通过立法加以规定:“行政部门提交的法律草案,须同时提出立法论证报告,且经过成本收益比较分析程序并由联邦预算局审核,方可提交国会讨论通过。”美国许多州议会也明确规定:“凡是所立之法的实施将直接导致州财政支出或者收入的,均应提交该法的立法成本分析报告,凡是具有上列情形而未提交立法成本分析报告的,议会有权不予审议或者通过。”英国的《准备守法成本评估修正原则》、德国的《联邦法律案注意要点》、荷兰的《立法指导原则》、芬兰的《法律规范法》、加拿大的《联邦立法政策》等都规定了成本一效益的分析原则。
美国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法律经济学思潮(亦称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其研究的主要内容是要用经济分析的一般原理分析法律的经济根源,揭示法律的内在的经济属性,不仅要研究立法在什么情况下最经济、最便利、最能发挥效用等问题,还要研究如何使立法效益最大化,如何最大限度地提高立法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如何以最少的劳动投入获取最大的法律效益等问题。
法律的经济分析思潮强调的效益分析方法“确实提供了理解法律的新框架。在相当多的情况下,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是根据效益来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我国目前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归根到底是通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职工、职工与职工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和再分配,使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最优化,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我们的立法和执法工作应当适应这种改革,把效益作为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标准。”因此在立法制度领域导人效益范畴,是中国立法走向现代化、理性化的必由之路。立法机关在进行立法决策时,要注重立法的效益论证。
一、立法成本及其构成
立法成本是指立法过程中的全部费用的支出。立法成本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在进行立法成本论证时,笔者认为要注意分析以下三种成本:
(一)立法的直接经济成本。立法的直接经济成本主要由四个方面所组成:第一,为立法者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即立法者的工资、福利、办公用品以及维护立法者进行立法活动所必需的其他费用。第二,为收集信息资料所花费的全部费用。法律不是立法者头脑一热就能想出来的,而是要在大量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制定出来。因此,收集信息、资料要花费大量的劳动,这些费用的支出自然构成了立法成本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第三,为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所支出的全部费用。一部法律的出台通常要征集有关部门、专家甚至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特别是为征求意见而召集的专家论证会、座谈会、讨论会以及听证会等活动需要支出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第四,法律文本以及为制作法律文本所花的费用。立法的最终结果是要形成一部法律,为制作法律文本所支出的费用也是立法成本的组成部分。
(二)立法的时间成本。立法是一个程序性的活动过程,从法案的起草、审议,到讨论通过、公布,每个阶段都是一个时间消费过程,有时甚至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立法所耗费的时间越长,则立法的时间成本就越大,这是立法的直接时间成本。还有一种时间成本,即立法与所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时间差。这就要求立法的适时性,对滞后的立法来说,因为其不能满足社会关系对法律的需求,从而造成社会关系的混乱状态,这是立法滞后的代价,也应当是立法的时间成本。同样,笔者认为超前立法也会造成一定的时间成本,因为它不能用,脱离实际,不仅造成法律的虚置状态,滞碍它的功能发挥而且也有可能因预测失误而造成立法不适当。根据经济学的观点,这是一种错误成本。而这种错误成本的发生与立法的不适是分不开的,故这也是立法的时间成本的构成部分。对立法的时间成本进行分析和论证,主要是为立法的适时性进行论证。
(三)立法的机会成本。波斯纳在其著名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对立法的机会成本有一个界定:“不同的法律方案实现人们既定目标的程度有所不同,而在特定的时空领域只能选择一种而放弃其他。诸如对某种社会关系是否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选择何种法律规范,不同选择之间的效益差别和得失就构成了法律(立法)的机会成本,也叫选择成本。”立法的机会成本一般涉及到两种形式或类型。从实现社会的控制方式而言,法律只是诸多社会控制方式的一种类型或方式,立法者在考虑立法的必要性时,一般要把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作一比较,究竟哪一种方式最合适、最有效。当然在这种选择上,选择一种调整方式并不意味着就会排除其他的社会控制方式。这里是说如果有其他的社会控制方式调整更为合适和有效的话,那么法律或立法就没有必要了。毫无疑问,在社会关系某些领域的 调整方式中,立法并不是一种理想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立法,有可能损害其他的社会控制方式的调整效果,那么我们可以说进行立法的机会成本太大。还有一种类型的立法的机会成本,即在不同的立法方案中作出选择,选择一种就损失其他的方式。更细一点来说,在法的内容的规定上,选择一种方式就必然放弃另外一种表述方式,这个时候也存在一种选择的成本即立法的机会成本。
二、立法效益的内容
立法效益是指通过制定和颁行法律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时间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总称。有经济学家认为,在一个法制社会里,法律可以带来以下一些收益:“第一,法律通过保护人们的财产与生命安全而有助于社会产出的提高;第二,法律给出的社会合法行为准则及其对非法行为的严厉的惩罚措施,对社会违法与犯罪行为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从而有助于减少社会的违法与犯罪行为,增加社会经济活动的可预见性;第三,法律通过提供某一行为准则而减少人们相互之间为达成某种交易而必须支付的交易费用;第四,由法律所提供的明确的游戏规则也减少了市场参与者的败德行为,这对提高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五,法律也可对政府决策者的行为构成有效的约束,而这有助于减少政府部门的贪污与腐败,从而能为个人与企业的市场活动创造一个有利的制度环境。”这里讲立法效益主要讲到了立法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立法效益论证过程中,要综合考虑立法的经济效益、立法的时间效益以及立法的社会效益。
(一)立法的经济效益
立法的经济效益,要求我们用最少的劳动投入,获取尽可能多的劳动产出——高质量的法律文本及其立法时对法律实施所作的立法预测的预期效果。
质量高的立法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怎样制定一部高质量的法律而且还要考虑尽量节约立法成本?质量高的法律在于它具有普适性,能够很大程度上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自觉遵守,在经济上能够创造很大的价值。在这一点上,高质量的法律与高效益的法律是一致的。比如,自198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以来,立法机关已颁布相关法律法规100余件,截止1995年底,全国有近5万家从事技术贸易的公司,拥有职工50万人,签订技术合同从1985年的不足1万项增至50万项,成交金额也从1985年的区区23亿元猛增至360多亿元,由科技法律激发的科技贡献率在经济发展中的比重持续上升。”’立法的经济效益有时可以用明显的经济指标来加以显示,有时它为经济效益的产生提供前提条件以及制度保障,从而产生隐含的经济效益。对立法的经济效益的分析就是对立法目标或立法效果的定量预测。
(二)立法的时间效益
立法的时间效益仍然反映的是立法的经济效益问题。这里,立法的时间效益主要有两重内涵。一是要对立法所花费的时间进行合理安排。立法的时间花费正如立法的过程或阶段一样。立法的过程或阶段有必需(或必要)的过程也有不必需(不必要)的过程。一般立法都必须具备基本的四个程序:起草、审议、讨论通过与公布。任何立法缺少这四个环节中的一个环节,就违反正当程序的原则或者讲其立法是无效的。这四个环节是立法的必要过程(阶段)。立法中的有些过程或环节根据所立之法的性质可以要也可以不要,比如说对立法听证程序的设置并不是对每种立法都是必需的,在某些情况下采用听证程序不仅不必要还会造成负面效果。同样在立法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有必要花费的时间,也有不必要花费的时间。起草、审议、讨论通过与公布这四个环节所花费的时间是必要的时间。如果在立法过程中没有立法听证的必要,那么花费在立法听证上的时间就是一种不必要的时间。可以说,立法的时间效益的第一重内涵是合理地节约立法的时间。第二重内涵则是要考察立法的时机是否最佳、是否已经成熟。如前述立法的时间成本一样,减少或节约立法的时间成本就意味着创造立法的时间效益,立法者要适时地抓住立法机遇,不要贻误时机。但笔者也不赞成立法者在没有了解社会关系的发展规律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不正确或者不完全正确的立法,这同样不能产生立法的时间效益。
(三)立法的社会效益
立法的社会效益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立法工作是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否能做到有法可依。立法的社会性不仅仅表明法律是为了作用于社会,运用于社会,而且更重要的是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成为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可遵循的依据以及是人们行为活动的自觉选择。因此立法的社会效益的第一个方面的分析,是要注重于立法对社会调整需要的满足。另外立法的社会效益分析更重要的是,要考察立法是否满足了社会对公平、秩序、稳定、正义等的要求。法律功能主要表现在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法律社会性的特点也正是要求通过法治的途径,使社会处于和谐、安宁、秩序与稳定的状态之中,并且是维护社会所需要的正义、公平、公正等社会价值观,成为维护社会所需要的公平、公正、正义等的工具。以社会公平而言,它应该成为法所追求的一种价值目标。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模式涵盖着下述内容:权利及资源配置市场化,利益主体多元化,主体活动契约化,活动规则制度化。这些特征不仅是经济领域的特征,而且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整个社会运作的主要特征。要保证整个社会有序、良性运行,就必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条件。社会公平是最重要的社会环境条件之一,没有起码的社会公平,没有社会公平的保障与调整机制,那么整个社会有可能陷入混乱状态。而在这方面,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最重要的一项手段与工具。对法的社会效益分析就要考虑它是否达到了维护社会公平的目标。
三、立法效益的测度以及立法效益实现的条件
(一)立法效益的决策标准
前面说过立法效益是立法的成本与立法的收益之比。立法效益的决策标准即是:通过对立法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分析,从中选择一种最佳的方案。如果可供选择的方案会产生相同的立法收益,则其中成本最低的为最佳方案;如果有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案需要相同的成本支出,则其中收益最高的方案为最佳方案。其实,在立法实践中,立法效益的决策标准借用经济学的理论表述有以下两个方面:
1.“帕累托最优状态”标准。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提出了最优资源配置原理,即人们经常说的“帕累托优先”,主张最好的状态是不损害任何人的利益而又改善了某些人的利益或命运的状态,社会改革应以此为原则,如果这些变革都已经完成,再也没有继续变革的机会存在,社会就处于“帕累托最优状态”。从立法效益决策的角度看,如果一部立法产生的收益是在不损害任何人的利益的基础上而又改善了某些人的利益的话,这种决策才是最优的或最佳的。
2.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益标准。帕累托最优标 准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实现。波斯纳对这种标准提出了批评:“这是非常紧缩的效益观,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无法实现,因为大多数交易……会影响第三方。”因此,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益标准受到推崇。它认为,只要第三方的总损失不超过交易的总收益,该交易就是有效益的。从立法效益决策的角度讲,如果一部立法能产生的社会总收益能大大多于它所产生的社会损失,这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决策。
(二)立法效益的测度
1.立法过程中的决策或者立法方案的选择取决于两个标准。一个标准是:如果可供选择的方案产生相同的立法效益,则其中立法成本最低的方案为最佳方案;另一个标准是:如果有几个可供选择的方案需要相同的立法成本支出,则其中立法效益最高的方案为最佳方案。问题是立法效益又怎样加以测量和评价呢?我们知道,立法效益的分析涉及到立法的定量分析(即立法的经济效益分析),也涉及到立法的定性分析(如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正义)。笔者这里仅从立法的经济效益角度来谈立法效益的测度。
法律经济效益在社会制度经济效益中的比重,即从社会制度的整体经济效益中分离出法律的经济效益。也就是说社会制度整体的经济效益减去政策的经济效益、道德的经济效益、宗教的经济效益以及其他制度(如风俗习惯等)的经济效益所得的制度经济效益就是法律的经济效益。用公式表示就是:EL(法律的经济效益)=EI(社会制度总体的经济效益)—EP(政策的经济效益)—ER(宗教的经济效益)—EM(道德的经济效益)—EO(其他制度的经济效益)。
对于法律的经济效益的测定,我们可以假定其他制度效益不变的情况下,制定了一部法律并在社会上得到了执行,那么增加的社会经济效益就是法律的经济效益。这是一种比较合理的测定方法,因为一般来讲,社会上的所有制度不会与法律是同步更新的。
2.立法的经济效益在法律经济效益中的比重。法律的经济效益是指在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过程中的经济收益除去经济成本所得的净收益。用公式表示就是:法律经济效益:法律经济收益—法律的经济成本。立法的经济效益是法律的经济效益的组成部分,要对立法的经济效益加以测度就要从法律的经济效益当中分离出来。用公式表示就是:EL(立法的经济效益)=EF(法律的经济效益)—ES(司法的经济效益) —EZ(执法的经济效益)—EO(守法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 立法效益;立法成本;立法收益;立法效益的实现
[中图分类号]DF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6)03—0087—4
立法决策是立法主体在对立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进行充分、科学论证的情况下所作的决定。立法的可行性、必要性论证的内容不仅在于立法能否满足社会的现实需求、立法的时机是否成熟、立法的条件是否具备、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时是否具备宪法和法律根据、国内外是否有可供借鉴的同类立法及其实践经验等等,除此之外,立法效益问题的论证也是立法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论证的组成部分。
立法效益就是立法的总收益减去立法成本所得的净收益。立法效益论证就是对立法的预期收益减去立法的预期成本所得的预期净收益的多少进行论证,从而作为立法决策的基本依据。 效益分析,也称成本一效益分析,是经济学常用的一种基本分析方法。它是分析一个投资项目中的几种方案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是否同其所支出的成本相适应的一种分析方法,通过成本一效益分析,可以对一个投资项目的几种不同方案,分别比较它们的预期效益和成本支出,从中选择最佳的方案。如果可供选择的方案产生相同的经济效益,则其中成本最低的方案为最佳方案;如果有几个可供选择的方案需要相同的成本支出,则其中效益最高的方案为最佳方案。
成本一效益分析实际上是一种决策方法,它是对各种备选方案的预期收益和成本通过相互比较以作为决策者进行选择和决策时参考的一种方法。
世界上最早将成本一效益的分析方法应用于立法过程的是美国。20世纪60年代,美国国会就通过立法加以规定:“行政部门提交的法律草案,须同时提出立法论证报告,且经过成本收益比较分析程序并由联邦预算局审核,方可提交国会讨论通过。”美国许多州议会也明确规定:“凡是所立之法的实施将直接导致州财政支出或者收入的,均应提交该法的立法成本分析报告,凡是具有上列情形而未提交立法成本分析报告的,议会有权不予审议或者通过。”英国的《准备守法成本评估修正原则》、德国的《联邦法律案注意要点》、荷兰的《立法指导原则》、芬兰的《法律规范法》、加拿大的《联邦立法政策》等都规定了成本一效益的分析原则。
美国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法律经济学思潮(亦称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其研究的主要内容是要用经济分析的一般原理分析法律的经济根源,揭示法律的内在的经济属性,不仅要研究立法在什么情况下最经济、最便利、最能发挥效用等问题,还要研究如何使立法效益最大化,如何最大限度地提高立法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如何以最少的劳动投入获取最大的法律效益等问题。
法律的经济分析思潮强调的效益分析方法“确实提供了理解法律的新框架。在相当多的情况下,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是根据效益来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我国目前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归根到底是通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职工、职工与职工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和再分配,使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最优化,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我们的立法和执法工作应当适应这种改革,把效益作为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标准。”因此在立法制度领域导人效益范畴,是中国立法走向现代化、理性化的必由之路。立法机关在进行立法决策时,要注重立法的效益论证。
一、立法成本及其构成
立法成本是指立法过程中的全部费用的支出。立法成本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在进行立法成本论证时,笔者认为要注意分析以下三种成本:
(一)立法的直接经济成本。立法的直接经济成本主要由四个方面所组成:第一,为立法者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即立法者的工资、福利、办公用品以及维护立法者进行立法活动所必需的其他费用。第二,为收集信息资料所花费的全部费用。法律不是立法者头脑一热就能想出来的,而是要在大量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制定出来。因此,收集信息、资料要花费大量的劳动,这些费用的支出自然构成了立法成本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第三,为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所支出的全部费用。一部法律的出台通常要征集有关部门、专家甚至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特别是为征求意见而召集的专家论证会、座谈会、讨论会以及听证会等活动需要支出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第四,法律文本以及为制作法律文本所花的费用。立法的最终结果是要形成一部法律,为制作法律文本所支出的费用也是立法成本的组成部分。
(二)立法的时间成本。立法是一个程序性的活动过程,从法案的起草、审议,到讨论通过、公布,每个阶段都是一个时间消费过程,有时甚至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立法所耗费的时间越长,则立法的时间成本就越大,这是立法的直接时间成本。还有一种时间成本,即立法与所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时间差。这就要求立法的适时性,对滞后的立法来说,因为其不能满足社会关系对法律的需求,从而造成社会关系的混乱状态,这是立法滞后的代价,也应当是立法的时间成本。同样,笔者认为超前立法也会造成一定的时间成本,因为它不能用,脱离实际,不仅造成法律的虚置状态,滞碍它的功能发挥而且也有可能因预测失误而造成立法不适当。根据经济学的观点,这是一种错误成本。而这种错误成本的发生与立法的不适是分不开的,故这也是立法的时间成本的构成部分。对立法的时间成本进行分析和论证,主要是为立法的适时性进行论证。
(三)立法的机会成本。波斯纳在其著名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对立法的机会成本有一个界定:“不同的法律方案实现人们既定目标的程度有所不同,而在特定的时空领域只能选择一种而放弃其他。诸如对某种社会关系是否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选择何种法律规范,不同选择之间的效益差别和得失就构成了法律(立法)的机会成本,也叫选择成本。”立法的机会成本一般涉及到两种形式或类型。从实现社会的控制方式而言,法律只是诸多社会控制方式的一种类型或方式,立法者在考虑立法的必要性时,一般要把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作一比较,究竟哪一种方式最合适、最有效。当然在这种选择上,选择一种调整方式并不意味着就会排除其他的社会控制方式。这里是说如果有其他的社会控制方式调整更为合适和有效的话,那么法律或立法就没有必要了。毫无疑问,在社会关系某些领域的 调整方式中,立法并不是一种理想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立法,有可能损害其他的社会控制方式的调整效果,那么我们可以说进行立法的机会成本太大。还有一种类型的立法的机会成本,即在不同的立法方案中作出选择,选择一种就损失其他的方式。更细一点来说,在法的内容的规定上,选择一种方式就必然放弃另外一种表述方式,这个时候也存在一种选择的成本即立法的机会成本。
二、立法效益的内容
立法效益是指通过制定和颁行法律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时间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总称。有经济学家认为,在一个法制社会里,法律可以带来以下一些收益:“第一,法律通过保护人们的财产与生命安全而有助于社会产出的提高;第二,法律给出的社会合法行为准则及其对非法行为的严厉的惩罚措施,对社会违法与犯罪行为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从而有助于减少社会的违法与犯罪行为,增加社会经济活动的可预见性;第三,法律通过提供某一行为准则而减少人们相互之间为达成某种交易而必须支付的交易费用;第四,由法律所提供的明确的游戏规则也减少了市场参与者的败德行为,这对提高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五,法律也可对政府决策者的行为构成有效的约束,而这有助于减少政府部门的贪污与腐败,从而能为个人与企业的市场活动创造一个有利的制度环境。”这里讲立法效益主要讲到了立法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立法效益论证过程中,要综合考虑立法的经济效益、立法的时间效益以及立法的社会效益。
(一)立法的经济效益
立法的经济效益,要求我们用最少的劳动投入,获取尽可能多的劳动产出——高质量的法律文本及其立法时对法律实施所作的立法预测的预期效果。
质量高的立法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怎样制定一部高质量的法律而且还要考虑尽量节约立法成本?质量高的法律在于它具有普适性,能够很大程度上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自觉遵守,在经济上能够创造很大的价值。在这一点上,高质量的法律与高效益的法律是一致的。比如,自198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以来,立法机关已颁布相关法律法规100余件,截止1995年底,全国有近5万家从事技术贸易的公司,拥有职工50万人,签订技术合同从1985年的不足1万项增至50万项,成交金额也从1985年的区区23亿元猛增至360多亿元,由科技法律激发的科技贡献率在经济发展中的比重持续上升。”’立法的经济效益有时可以用明显的经济指标来加以显示,有时它为经济效益的产生提供前提条件以及制度保障,从而产生隐含的经济效益。对立法的经济效益的分析就是对立法目标或立法效果的定量预测。
(二)立法的时间效益
立法的时间效益仍然反映的是立法的经济效益问题。这里,立法的时间效益主要有两重内涵。一是要对立法所花费的时间进行合理安排。立法的时间花费正如立法的过程或阶段一样。立法的过程或阶段有必需(或必要)的过程也有不必需(不必要)的过程。一般立法都必须具备基本的四个程序:起草、审议、讨论通过与公布。任何立法缺少这四个环节中的一个环节,就违反正当程序的原则或者讲其立法是无效的。这四个环节是立法的必要过程(阶段)。立法中的有些过程或环节根据所立之法的性质可以要也可以不要,比如说对立法听证程序的设置并不是对每种立法都是必需的,在某些情况下采用听证程序不仅不必要还会造成负面效果。同样在立法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有必要花费的时间,也有不必要花费的时间。起草、审议、讨论通过与公布这四个环节所花费的时间是必要的时间。如果在立法过程中没有立法听证的必要,那么花费在立法听证上的时间就是一种不必要的时间。可以说,立法的时间效益的第一重内涵是合理地节约立法的时间。第二重内涵则是要考察立法的时机是否最佳、是否已经成熟。如前述立法的时间成本一样,减少或节约立法的时间成本就意味着创造立法的时间效益,立法者要适时地抓住立法机遇,不要贻误时机。但笔者也不赞成立法者在没有了解社会关系的发展规律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不正确或者不完全正确的立法,这同样不能产生立法的时间效益。
(三)立法的社会效益
立法的社会效益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立法工作是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否能做到有法可依。立法的社会性不仅仅表明法律是为了作用于社会,运用于社会,而且更重要的是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成为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可遵循的依据以及是人们行为活动的自觉选择。因此立法的社会效益的第一个方面的分析,是要注重于立法对社会调整需要的满足。另外立法的社会效益分析更重要的是,要考察立法是否满足了社会对公平、秩序、稳定、正义等的要求。法律功能主要表现在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法律社会性的特点也正是要求通过法治的途径,使社会处于和谐、安宁、秩序与稳定的状态之中,并且是维护社会所需要的正义、公平、公正等社会价值观,成为维护社会所需要的公平、公正、正义等的工具。以社会公平而言,它应该成为法所追求的一种价值目标。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模式涵盖着下述内容:权利及资源配置市场化,利益主体多元化,主体活动契约化,活动规则制度化。这些特征不仅是经济领域的特征,而且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整个社会运作的主要特征。要保证整个社会有序、良性运行,就必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条件。社会公平是最重要的社会环境条件之一,没有起码的社会公平,没有社会公平的保障与调整机制,那么整个社会有可能陷入混乱状态。而在这方面,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最重要的一项手段与工具。对法的社会效益分析就要考虑它是否达到了维护社会公平的目标。
三、立法效益的测度以及立法效益实现的条件
(一)立法效益的决策标准
前面说过立法效益是立法的成本与立法的收益之比。立法效益的决策标准即是:通过对立法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分析,从中选择一种最佳的方案。如果可供选择的方案会产生相同的立法收益,则其中成本最低的为最佳方案;如果有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案需要相同的成本支出,则其中收益最高的方案为最佳方案。其实,在立法实践中,立法效益的决策标准借用经济学的理论表述有以下两个方面:
1.“帕累托最优状态”标准。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提出了最优资源配置原理,即人们经常说的“帕累托优先”,主张最好的状态是不损害任何人的利益而又改善了某些人的利益或命运的状态,社会改革应以此为原则,如果这些变革都已经完成,再也没有继续变革的机会存在,社会就处于“帕累托最优状态”。从立法效益决策的角度看,如果一部立法产生的收益是在不损害任何人的利益的基础上而又改善了某些人的利益的话,这种决策才是最优的或最佳的。
2.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益标准。帕累托最优标 准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实现。波斯纳对这种标准提出了批评:“这是非常紧缩的效益观,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无法实现,因为大多数交易……会影响第三方。”因此,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益标准受到推崇。它认为,只要第三方的总损失不超过交易的总收益,该交易就是有效益的。从立法效益决策的角度讲,如果一部立法能产生的社会总收益能大大多于它所产生的社会损失,这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决策。
(二)立法效益的测度
1.立法过程中的决策或者立法方案的选择取决于两个标准。一个标准是:如果可供选择的方案产生相同的立法效益,则其中立法成本最低的方案为最佳方案;另一个标准是:如果有几个可供选择的方案需要相同的立法成本支出,则其中立法效益最高的方案为最佳方案。问题是立法效益又怎样加以测量和评价呢?我们知道,立法效益的分析涉及到立法的定量分析(即立法的经济效益分析),也涉及到立法的定性分析(如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正义)。笔者这里仅从立法的经济效益角度来谈立法效益的测度。
法律经济效益在社会制度经济效益中的比重,即从社会制度的整体经济效益中分离出法律的经济效益。也就是说社会制度整体的经济效益减去政策的经济效益、道德的经济效益、宗教的经济效益以及其他制度(如风俗习惯等)的经济效益所得的制度经济效益就是法律的经济效益。用公式表示就是:EL(法律的经济效益)=EI(社会制度总体的经济效益)—EP(政策的经济效益)—ER(宗教的经济效益)—EM(道德的经济效益)—EO(其他制度的经济效益)。
对于法律的经济效益的测定,我们可以假定其他制度效益不变的情况下,制定了一部法律并在社会上得到了执行,那么增加的社会经济效益就是法律的经济效益。这是一种比较合理的测定方法,因为一般来讲,社会上的所有制度不会与法律是同步更新的。
2.立法的经济效益在法律经济效益中的比重。法律的经济效益是指在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过程中的经济收益除去经济成本所得的净收益。用公式表示就是:法律经济效益:法律经济收益—法律的经济成本。立法的经济效益是法律的经济效益的组成部分,要对立法的经济效益加以测度就要从法律的经济效益当中分离出来。用公式表示就是:EL(立法的经济效益)=EF(法律的经济效益)—ES(司法的经济效益) —EZ(执法的经济效益)—EO(守法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