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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诸多行业的经营者通过价格优势吸引消费者预先支付价款然后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被称为预付式消费方式。这种消费方式在实现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利益的同时也滋生了很多隐患,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也屡见不鲜。现实中,我国在对于预付式消费的规范引导有限,这将导致市场消费风险和经营风险的继续存在和勃发。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消费者、经营者以及执法者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预付式消费方式 知情权 公平交易权
一、预付式消费的概念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支付价款然后按照合同约定分次或按期享受产品或服务的消费方式。
该消费方式的典型代表即常见的通讯事业、加油站的充值卡以及美容美体会员店的会员卡。由于消费者必须先付费再使用,有利于经营者稳定客源,优先抢占市场份额,减少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流失的消费者;同时经营者提前占有消费者的资金,加快了资金的回流、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这给经营者带了很大的利益。另一方面,为了吸引消费者,提供预付式消费的经营者往往也降低服务的价格或者提供增值附加服务,这也让消费者更方便更价廉地享受服务。由于交易双方都有利可图,那么这种消费方式在当前十分流行也就不足为怪了。
二、预付式消费所带来的问题
诚然,预付式消费方式可以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带来利益,但是由于我国经营者服务观念和道德意识缺乏以及市场监管存在"真空区"等各方面原因为经营者的在预付式消费中实施违法行为提供了温床,这种消费方式带来的社会问题也日益凸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经营者在推销商品与服务时夸大其词,用虚假的承诺吸引消费者,之后等消费者使用产品和享受服务时发现实际享用的与当初的承诺有着实质的差别;二,经营者增设条款,降低经营风险和责任,使消费者承担不合理的义务;三,一些经营者诱使消费者预先支付费用后便突然倒闭,卷款出逃。这些违法行为对消费者的权利造成很大的损害,对消费市场的有序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预付式消费方式下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以消费者这一特定社会群体作为保护对象的法律,赋予消费者以更多的权利,给予经营者更严格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所以具有这种权利配置的倾斜性,主要是因为消费者在商品买卖中处于弱势地位。同样地,在预付式消费方式中,消费者仍然出于弱势地位。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应可以成为消费者维权的工具。
(一) 消费者维权的理论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作为预付式消费方式中的消费者主要享有的权利包括:
1.知情权。知情权是消费者所依法享有的了解与其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有关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了消费者有权了解的信息范围一般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在预付式消费中,有很多经营者通过虚假广告宣传吸引消费者前去购买商品或者享受服务,经营者通过欺骗手段获利,显然是隐瞒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导致消费者根据错误的信息作出不适当的选择,即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交易公平是指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获得的利益相当。
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预付费后,许多商家在已获得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补偿后,便不再考虑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往往提供一些低质商品和服务,使得消费者花费了很高的价格却没有获得应有服务,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损,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二)消费者维权的法律规定
在预付式消费中,针对于经营者的欺骗行为,消费者可以援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进行维权。这主要体现在:
1.在预付式消费中,有些经营者售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实际承诺有别。据此,针对经营者的欺骗行为,消费者可以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四十九条对经营者欺诈行为要求双倍赔偿。
2.在预付式消费中,有些经营者预先设定格式条款,增加经营者权利加大消费者义务,当这些"霸王条款"侵犯权益时,消费者可以援引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有关格式条款无效。
3.在预付式消费中,有些经营者在骗得消费者资金后卷款逃跑,消费者一般束手无策。但如果该经营者租用大型商场进行经营,在经营者逃跑后消费者有权向柜台出租者即商场要求赔偿。[1]
四、预付式消费方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改善意见
虽然目前出台的法律法规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有一定的帮助,但经营者欺骗行为层出不穷,经营者卷款私逃的权利救济等问题亟待解决。解决预付式消费者的侵权问题需要包括消费者、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在内的各方努力。主要体现在:
(一) 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首先,消费者要了解清楚经营者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选择经营规模大、市场信誉较好的企业;其次,仔细询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三,保留消费合同或者发票、收据等相关证据;第四,遇到经营者携款潜逃,涉嫌经济诈骗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立法部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职责。作为新型消费模式的预付式消费,需要出台专门的法规或实施细则,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能,明确预付式消费的含义、发售单位资格、责任义务、违约责任、消费者救济途径等内容,当出现纠纷时有法可依。
(三)执行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防止一些经营者利用预付式消费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将所集资金用于其他风险投资,甚至携款潜逃;积极推行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防止以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增加违法成本,一旦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对其实施严厉制裁。[2]
(四)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预付式消费经营者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工商部门等机关进行举报。同时工商部门等管理机构在不忽视对举报者人身安全进行保护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物质奖励如颁发奖金和精神奖励如登报表扬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引导公众监督。
五、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预付式消费模式日益流行,它给经营者提供充足资本的同时,也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实惠的商品和服务。然而该方式也产生了一些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诚然现有法律中的有些条款可以援用,但是需要出台更为具体的实施管理办法,同时也需要经营者自律,消费者和政府、社会公众共同监督才能酿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
注释:
[1]张军敏、马仲器:《预付卡消费的防身术》,《上海质量》2008年第4期
[2]麻冠丽:《试论预付式消费的权益保护》,《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年第 3期
作者简介:熊武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08级经济法学硕士
关键词:预付式消费方式 知情权 公平交易权
一、预付式消费的概念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支付价款然后按照合同约定分次或按期享受产品或服务的消费方式。
该消费方式的典型代表即常见的通讯事业、加油站的充值卡以及美容美体会员店的会员卡。由于消费者必须先付费再使用,有利于经营者稳定客源,优先抢占市场份额,减少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流失的消费者;同时经营者提前占有消费者的资金,加快了资金的回流、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这给经营者带了很大的利益。另一方面,为了吸引消费者,提供预付式消费的经营者往往也降低服务的价格或者提供增值附加服务,这也让消费者更方便更价廉地享受服务。由于交易双方都有利可图,那么这种消费方式在当前十分流行也就不足为怪了。
二、预付式消费所带来的问题
诚然,预付式消费方式可以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带来利益,但是由于我国经营者服务观念和道德意识缺乏以及市场监管存在"真空区"等各方面原因为经营者的在预付式消费中实施违法行为提供了温床,这种消费方式带来的社会问题也日益凸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经营者在推销商品与服务时夸大其词,用虚假的承诺吸引消费者,之后等消费者使用产品和享受服务时发现实际享用的与当初的承诺有着实质的差别;二,经营者增设条款,降低经营风险和责任,使消费者承担不合理的义务;三,一些经营者诱使消费者预先支付费用后便突然倒闭,卷款出逃。这些违法行为对消费者的权利造成很大的损害,对消费市场的有序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预付式消费方式下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以消费者这一特定社会群体作为保护对象的法律,赋予消费者以更多的权利,给予经营者更严格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所以具有这种权利配置的倾斜性,主要是因为消费者在商品买卖中处于弱势地位。同样地,在预付式消费方式中,消费者仍然出于弱势地位。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应可以成为消费者维权的工具。
(一) 消费者维权的理论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作为预付式消费方式中的消费者主要享有的权利包括:
1.知情权。知情权是消费者所依法享有的了解与其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有关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了消费者有权了解的信息范围一般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在预付式消费中,有很多经营者通过虚假广告宣传吸引消费者前去购买商品或者享受服务,经营者通过欺骗手段获利,显然是隐瞒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导致消费者根据错误的信息作出不适当的选择,即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交易公平是指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获得的利益相当。
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预付费后,许多商家在已获得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补偿后,便不再考虑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往往提供一些低质商品和服务,使得消费者花费了很高的价格却没有获得应有服务,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损,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二)消费者维权的法律规定
在预付式消费中,针对于经营者的欺骗行为,消费者可以援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进行维权。这主要体现在:
1.在预付式消费中,有些经营者售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实际承诺有别。据此,针对经营者的欺骗行为,消费者可以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四十九条对经营者欺诈行为要求双倍赔偿。
2.在预付式消费中,有些经营者预先设定格式条款,增加经营者权利加大消费者义务,当这些"霸王条款"侵犯权益时,消费者可以援引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有关格式条款无效。
3.在预付式消费中,有些经营者在骗得消费者资金后卷款逃跑,消费者一般束手无策。但如果该经营者租用大型商场进行经营,在经营者逃跑后消费者有权向柜台出租者即商场要求赔偿。[1]
四、预付式消费方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改善意见
虽然目前出台的法律法规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有一定的帮助,但经营者欺骗行为层出不穷,经营者卷款私逃的权利救济等问题亟待解决。解决预付式消费者的侵权问题需要包括消费者、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在内的各方努力。主要体现在:
(一) 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首先,消费者要了解清楚经营者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选择经营规模大、市场信誉较好的企业;其次,仔细询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三,保留消费合同或者发票、收据等相关证据;第四,遇到经营者携款潜逃,涉嫌经济诈骗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立法部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职责。作为新型消费模式的预付式消费,需要出台专门的法规或实施细则,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能,明确预付式消费的含义、发售单位资格、责任义务、违约责任、消费者救济途径等内容,当出现纠纷时有法可依。
(三)执行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防止一些经营者利用预付式消费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将所集资金用于其他风险投资,甚至携款潜逃;积极推行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防止以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增加违法成本,一旦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对其实施严厉制裁。[2]
(四)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预付式消费经营者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工商部门等机关进行举报。同时工商部门等管理机构在不忽视对举报者人身安全进行保护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物质奖励如颁发奖金和精神奖励如登报表扬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引导公众监督。
五、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预付式消费模式日益流行,它给经营者提供充足资本的同时,也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实惠的商品和服务。然而该方式也产生了一些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诚然现有法律中的有些条款可以援用,但是需要出台更为具体的实施管理办法,同时也需要经营者自律,消费者和政府、社会公众共同监督才能酿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
注释:
[1]张军敏、马仲器:《预付卡消费的防身术》,《上海质量》2008年第4期
[2]麻冠丽:《试论预付式消费的权益保护》,《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年第 3期
作者简介:熊武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08级经济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