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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侵权责任中,产品代言人基于消费者的合理信赖而对消费者产生了相应的注意义务,而代言人和产品生产者之间不仅基于代言合同而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还由于二者的实际行为而产生了事实上的合伙关系,这种法律地位构成产品代言人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基础.不同行为模式下产品代言人的侵权责任并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分析.为了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在追究代言人的侵权责任时还应适用特殊侵权的过错推定原则,使举证责任倒置,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