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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据称可以带来“颠覆性变化”的《侵权责任法》,为什么在司法实践中却矛盾重重?是什么让医患纠纷剪不断,理还乱?
去年7月,就民事权益中最具争议的医患纠纷而言,一部据称可带来“颠覆性变化”的《侵权责任法》实施了。
按照法学专家的理解,《侵权责任法》中最重要的是“绕过”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改由与医院没有关系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使医疗损害赔偿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一样,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同命同价”。
然而,据记者了解,这一“颠覆性的变化”在司法实践中却并未发生。医患纠纷依然绕不过医学会鉴定,新法在实践中遭遇颇多尴尬。
一种死亡 两种结论
“咳!这医疗官司就是拉锯战,绕来绕去没结果,这给我娘怎么交代……”
7月23日,从阜康市赶到乌鲁木齐的李玲谈话间翻看自己的手机。
3年来,李玲的手机上一直存着母亲朱永兰弥留之际的照片。照片上,朱永兰面容痛苦,面部、颈部和手部皮肤呈片状脱落。
李玲是家中最小的女儿,深得母亲疼爱,每每看到这些照片,她都感到揪心的痛。
2008年3月4日,时年75岁的朱永兰感到左面部疼痛,被诊断为“三叉神经痛”。入院治疗后,准备择期手术。
入院后,医师给朱永兰口服“卡马西平”药片。3天后,朱永兰的体温就开始升高,最高时达40度。
“后来,我妈开始头昏、呕吐,脖子,后背,肚子上出现了大面积红色斑块。”李玲说,当时家人找了医生,但症状没有缓解,直到3月17日,朱永兰现大面积水疱、神智昏迷症等病危症状。
随后几天,朱永兰的身体每况愈下,在医院逝世。
对于这起非正常死亡,朱家人找到医院讨说法,乌市水磨沟区卫生局委托自治区人民医院做了尸检,尸体解剖病理报告认定:“死者的皮损及血小板减少均为卡马西平的不良反应所致。由于医师对此不良反应认识不足,出现症状后3天才停用卡马西平,导致病情加重。由于治疗过程中抗炎、激素的使用,继发糖尿病及严重的肺曲菌病。激素的应用易使曲菌的扩散,最终导致呼吸衰竭,多器官功能障碍,皮肤感染而死亡。”
朱家人认为,尸检报告认定医师在此事故中存在责任,于是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但院方以“去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为由拒绝了朱家人的要求。
2009年3月5日,乌鲁木齐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院方没有违法违规事实,病人死因是因特异体质造成,患者死亡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故此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个说医院有过错,一个说医院没过错。谁说了算?我们到底该怎么办?”李玲说。
对于母亲的去世,尸检报告和医学会的鉴定呈现两种不同结论,这令朱永兰的家人感到费解。
一条“道路” 双轨并行
去年7月,《侵权责任法》实施当月,朱家人委托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做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医院违法、违规不向患方告之给患者朱永兰使用“卡马西平”之特殊治疗的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使患方未能行使知情选择权,以致造成因医方擅自给朱永兰使用“卡马西平”而产生的一系列严重药物不良反应致死的后果发生,医生擅自给患者使用“卡马西平”属非法治疗;同时,鉴定认为医方重大医疗过错与患者因不告之、不预见、不防范的非法使用“卡马西平”产生的一系列严重药物不良反应致死的严重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完全的因果关系。此外,鉴定还指出了医方在护理方面没有认真履行观察病情的职责;没有认真护理导致患者产生褥疮;伪造病历;漏诊患者出现的“白细胞减少症、肺曲菌病、尿路感染”等多种损害的诊断。
去年9月,朱家人以人身损害为由,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院方赔偿其包括80万精神损失费在内共计91万余元。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患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计算赔偿标准,选择打医疗事故官司或是侵权官司。但令患者感到不公平的是,这两种官司的赔偿标准也不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只能按照医疗事故标准获赔,而这一赔偿标准常常会低于打侵权官司获得的赔偿。
代理过大量医患纠纷的律师张元欣说,《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其重要意义在于,“绕过”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改由与医院没有关系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这样可以使医疗损害赔偿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一样,避免如上诉讼所带来的赔偿额度差异,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同命同价”。
据长期从事医患纠纷研究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法医李晓玉介绍,按照大多数人的理解,《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带来如上“颠覆『生的变化”。但这一变化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如此。在实践中,医疗官司诉讼依然呈现“双轨制”,一是用医学会的鉴定打赔偿官司,二是用法医的司法鉴定打赔偿官司,虽然第一条路径符合《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范畴,但现实情况是,患者不管选择哪一条路,都必须先到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这已是一条浮在明面上的规则。患者只有在得到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后,才能申请法医学鉴定,确认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并据此获赔。但广遭诟病的是,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组织当地医院的权威医生进行。这意味着,“裁判员”是医生,“运动员”也是医生,鉴定结论难以让人信服。
双轨运行,患方权益如何保障?
“‘双轨’运行的坏处就是绕弯子,案子审完都半年了,判决书还没下来。”
朱家的代理律师陈新明说,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等,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院方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经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院方认为自己无过错,那么尸检和司法鉴定的有过错,这种情况下,院方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早在2003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通知。通知第12条规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对于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虽然医学会鉴定不属医疗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医院存在严重医疗过错的,院方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记者了解,早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初,司法界就对该法与《医疗事故条例》的关系,以及医患官司以后该怎么打有过激烈辩论。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专家邵宇认为,目前法院处理医患纠纷依然是“双轨制”:患者可以选择打医疗事故官司,做医疗事故鉴定,按照医疗事故的标准获赔;也可选择打侵权官司,做医疗损害鉴定,按照人身损害的标准获赔。
邵宇表示,虽然《侵权责任法》没有改变医疗纠纷双轨制的情况,但医疗事故鉴定已不再是“规定动作”,现在选择权看起来完全交到了患者手上,但实际操作起来,患方依然处在比较被动的地位,这确实是个令人感到无奈的尴尬。
去年7月,就民事权益中最具争议的医患纠纷而言,一部据称可带来“颠覆性变化”的《侵权责任法》实施了。
按照法学专家的理解,《侵权责任法》中最重要的是“绕过”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改由与医院没有关系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使医疗损害赔偿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一样,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同命同价”。
然而,据记者了解,这一“颠覆性的变化”在司法实践中却并未发生。医患纠纷依然绕不过医学会鉴定,新法在实践中遭遇颇多尴尬。
一种死亡 两种结论
“咳!这医疗官司就是拉锯战,绕来绕去没结果,这给我娘怎么交代……”
7月23日,从阜康市赶到乌鲁木齐的李玲谈话间翻看自己的手机。
3年来,李玲的手机上一直存着母亲朱永兰弥留之际的照片。照片上,朱永兰面容痛苦,面部、颈部和手部皮肤呈片状脱落。
李玲是家中最小的女儿,深得母亲疼爱,每每看到这些照片,她都感到揪心的痛。
2008年3月4日,时年75岁的朱永兰感到左面部疼痛,被诊断为“三叉神经痛”。入院治疗后,准备择期手术。
入院后,医师给朱永兰口服“卡马西平”药片。3天后,朱永兰的体温就开始升高,最高时达40度。
“后来,我妈开始头昏、呕吐,脖子,后背,肚子上出现了大面积红色斑块。”李玲说,当时家人找了医生,但症状没有缓解,直到3月17日,朱永兰现大面积水疱、神智昏迷症等病危症状。
随后几天,朱永兰的身体每况愈下,在医院逝世。
对于这起非正常死亡,朱家人找到医院讨说法,乌市水磨沟区卫生局委托自治区人民医院做了尸检,尸体解剖病理报告认定:“死者的皮损及血小板减少均为卡马西平的不良反应所致。由于医师对此不良反应认识不足,出现症状后3天才停用卡马西平,导致病情加重。由于治疗过程中抗炎、激素的使用,继发糖尿病及严重的肺曲菌病。激素的应用易使曲菌的扩散,最终导致呼吸衰竭,多器官功能障碍,皮肤感染而死亡。”
朱家人认为,尸检报告认定医师在此事故中存在责任,于是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但院方以“去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为由拒绝了朱家人的要求。
2009年3月5日,乌鲁木齐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院方没有违法违规事实,病人死因是因特异体质造成,患者死亡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故此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个说医院有过错,一个说医院没过错。谁说了算?我们到底该怎么办?”李玲说。
对于母亲的去世,尸检报告和医学会的鉴定呈现两种不同结论,这令朱永兰的家人感到费解。
一条“道路” 双轨并行
去年7月,《侵权责任法》实施当月,朱家人委托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做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医院违法、违规不向患方告之给患者朱永兰使用“卡马西平”之特殊治疗的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使患方未能行使知情选择权,以致造成因医方擅自给朱永兰使用“卡马西平”而产生的一系列严重药物不良反应致死的后果发生,医生擅自给患者使用“卡马西平”属非法治疗;同时,鉴定认为医方重大医疗过错与患者因不告之、不预见、不防范的非法使用“卡马西平”产生的一系列严重药物不良反应致死的严重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完全的因果关系。此外,鉴定还指出了医方在护理方面没有认真履行观察病情的职责;没有认真护理导致患者产生褥疮;伪造病历;漏诊患者出现的“白细胞减少症、肺曲菌病、尿路感染”等多种损害的诊断。
去年9月,朱家人以人身损害为由,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院方赔偿其包括80万精神损失费在内共计91万余元。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患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计算赔偿标准,选择打医疗事故官司或是侵权官司。但令患者感到不公平的是,这两种官司的赔偿标准也不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只能按照医疗事故标准获赔,而这一赔偿标准常常会低于打侵权官司获得的赔偿。
代理过大量医患纠纷的律师张元欣说,《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其重要意义在于,“绕过”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改由与医院没有关系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这样可以使医疗损害赔偿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一样,避免如上诉讼所带来的赔偿额度差异,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同命同价”。
据长期从事医患纠纷研究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法医李晓玉介绍,按照大多数人的理解,《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带来如上“颠覆『生的变化”。但这一变化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如此。在实践中,医疗官司诉讼依然呈现“双轨制”,一是用医学会的鉴定打赔偿官司,二是用法医的司法鉴定打赔偿官司,虽然第一条路径符合《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范畴,但现实情况是,患者不管选择哪一条路,都必须先到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这已是一条浮在明面上的规则。患者只有在得到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后,才能申请法医学鉴定,确认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并据此获赔。但广遭诟病的是,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组织当地医院的权威医生进行。这意味着,“裁判员”是医生,“运动员”也是医生,鉴定结论难以让人信服。
双轨运行,患方权益如何保障?
“‘双轨’运行的坏处就是绕弯子,案子审完都半年了,判决书还没下来。”
朱家的代理律师陈新明说,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等,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院方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经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院方认为自己无过错,那么尸检和司法鉴定的有过错,这种情况下,院方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早在2003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通知。通知第12条规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对于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虽然医学会鉴定不属医疗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医院存在严重医疗过错的,院方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记者了解,早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初,司法界就对该法与《医疗事故条例》的关系,以及医患官司以后该怎么打有过激烈辩论。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专家邵宇认为,目前法院处理医患纠纷依然是“双轨制”:患者可以选择打医疗事故官司,做医疗事故鉴定,按照医疗事故的标准获赔;也可选择打侵权官司,做医疗损害鉴定,按照人身损害的标准获赔。
邵宇表示,虽然《侵权责任法》没有改变医疗纠纷双轨制的情况,但医疗事故鉴定已不再是“规定动作”,现在选择权看起来完全交到了患者手上,但实际操作起来,患方依然处在比较被动的地位,这确实是个令人感到无奈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