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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针对我国现今引进国外种苗的检疫审批程序及后续监管工作流程的一些探讨,整理出农业部、林业局与质检总局三个部门间审批依据的出入之处及因此引起后续监管工作困难的可能情况,并提出三点建议以改进当前现况,进一步提高行政及通关效率。
关键词:进境 种苗检疫 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种苗检疫工作主要包括检疫审批、口岸检疫查验和后续检疫监管等环节。目前进境种苗检疫监管涉及农业、林业、国家质检总局三个部门,各部门均制定相应的审批管理办法,分别对引种申请、审批程序及检疫监管等进行具体规定。这种多部门管理的体制,导致进境种苗在检疫审批、后续检疫监管等存在职责交叉、职能不清、不利于有效监管等弊端,同时也给引种单位带来困惑,人为加大企业成本,客观上限制优良种苗品种进口。
1 进境植物种苗检疫审批方面
检疫审批制度是对具有较高风险植物及其产品实施的一种植物检疫管理措施,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目前检疫审批由多个部门负责,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检疫审批分工不明确。农、林部门在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种苗审批存在交叉的情况,虽然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工作分工问题的函》(国办函〔1997〕19号),规定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中药材由农业部门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检疫;但是省级人民政府已经规定由林业部门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可以按其规定执行。这种审批分工明确情况,可能出现同种种苗不同审批意见和检疫要求,给口岸检疫部门执法工作带来困扰。二是审批意见缺少科学支撑。农、林部门对进境种苗采取隔离种植主要以是否“首次引进”,以及隔离试种监测是否发现疫情为依据,未充分考虑不同种苗类型疫情风险和生长特性。三是审批提出的对外检疫要求针对性不强。审批部门主要通过引种单位了解产地疫情,对口岸检疫部门在进境种苗中截获的有害生物信息掌握少,提出的禁止携带有害生物名单针对性不强,未能很好的指导口岸检疫部门开展现场查验及实验室工作,有效防范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入侵风险。如福建某公司2012年12月份申请从台湾地区引进5000株火龙果(量天尺)苗,经农业部门审批同意引进,审批单检疫要求注明的禁止携带有害生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审批要求该批种苗在指定地区集中种植,该批进境火龙果苗经口岸检疫,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非洲大蜗牛、菊基腐病菌,后续由口岸和种植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销毁处理。
2 进境种苗入境后监管方面
一是多部门交叉管理问题。同一批进境种苗,往往需要农业部门与检验检疫部门或者是林业部门与检验检疫部门共同监管,这就可能造成监管要求不一的问题,给企业带来困惑,且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和监管部门行政成本。二是隔离种植场所认定问题。三个部门对进境种苗的隔离种植场所都有相应的检疫要求,并且须经监管部门考核认定,存在检疫要求不一致、重复认定问题。从检疫角度,检验检疫要求“隔离检疫”与农林部门 “隔离试种”目标是一致,但有一定区别,隔离检疫要求在指定隔离检疫圃种植,检疫要求高,可控性强。“隔离试种”一般选择具有相对隔离条件的场地作为临时隔离场,将种苗集中种植,通过生长期田间调查,完成隔离试种(检疫)工作。三是进境种苗后续隔离检疫困难。隔离检疫是口岸检疫的一种重要补充,只有经过隔离检疫才能对进境种苗是否合格做出最终判定。有些进境种苗本身具有较高风险,如上述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进境火龙果苗,因审批部门未要求隔离试种,后续监管困难,加大了有害生物传入的风险。并且进境种苗没有明确的数量限制,对于大批量进境种苗不仅加大口岸现场检疫难度,也不利于对检疫风险较高的进境种苗实施有效的后续隔离检疫。
3 思考和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现有的国外引种植物种苗检疫制度,在检疫审批及后续监管方面存在诸多弊端,明显落后于形势,为促进优良种苗品种进口,有效防范进境种苗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入侵风险,希望进一步完善进境种苗法律法规建设,从法律层面解决目前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分工不明确,对外检疫要求不规范,检疫监管无法落实等问题,将进境种苗审批、监管权划归国家质检总局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在现有体制下,建议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发挥技术、资源优势,共同做好进境种苗检疫监管工作。一是建立进境种苗协作机制。在农业部、林业局及国家质检总局层面加强协作,成立由三个部门专家、学者及业务骨干人员组成的进境种苗专业委员会,开展进境种苗风险评估,确定不同种苗类型的风险等级、风险管理措施和统一的对外检疫要求。二是推进隔离检疫圃建设和资格互认。农、林、检验检疫共同制定进境种苗隔离检疫苗圃检疫要求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具备隔离种植资格的检疫苗圃名单,相互认可,方便企业,促进贸易便利化。三是强化审批和后续监管的衔接。以“责、权”统一为原则,将进境种苗审批和入境后的监管统一由一个部门负责,秉承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原则,以确保种苗入境后续监管工作的有效性,提升检疫审批科学性和后期监管的可操作性。如果审批和后期监管归入农林部门负责,检验检疫机构就只负责口岸查验和实验室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及时转交农林部门,由农林部门承担全部后期监管工作,监管部门应在解除隔离期后,及时将隔离监管情况反馈口岸检疫部门。
参考文献:
[1]张晓燕,陈艳,章溯,郑华.论进境植物种苗检疫技术法规体系的构建[J].植物检疫,2012(02).
[2]张乃榕,杜丹,林敏,林崇生.福建邮寄入境种苗的特点分析及检疫管理[J].检验检疫科学,2006(S1).
[3]胡家春.进境种苗检疫工作的问题和建议[J].植物检疫,1999(02).
关键词:进境 种苗检疫 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种苗检疫工作主要包括检疫审批、口岸检疫查验和后续检疫监管等环节。目前进境种苗检疫监管涉及农业、林业、国家质检总局三个部门,各部门均制定相应的审批管理办法,分别对引种申请、审批程序及检疫监管等进行具体规定。这种多部门管理的体制,导致进境种苗在检疫审批、后续检疫监管等存在职责交叉、职能不清、不利于有效监管等弊端,同时也给引种单位带来困惑,人为加大企业成本,客观上限制优良种苗品种进口。
1 进境植物种苗检疫审批方面
检疫审批制度是对具有较高风险植物及其产品实施的一种植物检疫管理措施,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目前检疫审批由多个部门负责,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检疫审批分工不明确。农、林部门在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种苗审批存在交叉的情况,虽然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工作分工问题的函》(国办函〔1997〕19号),规定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中药材由农业部门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检疫;但是省级人民政府已经规定由林业部门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可以按其规定执行。这种审批分工明确情况,可能出现同种种苗不同审批意见和检疫要求,给口岸检疫部门执法工作带来困扰。二是审批意见缺少科学支撑。农、林部门对进境种苗采取隔离种植主要以是否“首次引进”,以及隔离试种监测是否发现疫情为依据,未充分考虑不同种苗类型疫情风险和生长特性。三是审批提出的对外检疫要求针对性不强。审批部门主要通过引种单位了解产地疫情,对口岸检疫部门在进境种苗中截获的有害生物信息掌握少,提出的禁止携带有害生物名单针对性不强,未能很好的指导口岸检疫部门开展现场查验及实验室工作,有效防范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入侵风险。如福建某公司2012年12月份申请从台湾地区引进5000株火龙果(量天尺)苗,经农业部门审批同意引进,审批单检疫要求注明的禁止携带有害生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审批要求该批种苗在指定地区集中种植,该批进境火龙果苗经口岸检疫,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非洲大蜗牛、菊基腐病菌,后续由口岸和种植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销毁处理。
2 进境种苗入境后监管方面
一是多部门交叉管理问题。同一批进境种苗,往往需要农业部门与检验检疫部门或者是林业部门与检验检疫部门共同监管,这就可能造成监管要求不一的问题,给企业带来困惑,且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和监管部门行政成本。二是隔离种植场所认定问题。三个部门对进境种苗的隔离种植场所都有相应的检疫要求,并且须经监管部门考核认定,存在检疫要求不一致、重复认定问题。从检疫角度,检验检疫要求“隔离检疫”与农林部门 “隔离试种”目标是一致,但有一定区别,隔离检疫要求在指定隔离检疫圃种植,检疫要求高,可控性强。“隔离试种”一般选择具有相对隔离条件的场地作为临时隔离场,将种苗集中种植,通过生长期田间调查,完成隔离试种(检疫)工作。三是进境种苗后续隔离检疫困难。隔离检疫是口岸检疫的一种重要补充,只有经过隔离检疫才能对进境种苗是否合格做出最终判定。有些进境种苗本身具有较高风险,如上述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进境火龙果苗,因审批部门未要求隔离试种,后续监管困难,加大了有害生物传入的风险。并且进境种苗没有明确的数量限制,对于大批量进境种苗不仅加大口岸现场检疫难度,也不利于对检疫风险较高的进境种苗实施有效的后续隔离检疫。
3 思考和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现有的国外引种植物种苗检疫制度,在检疫审批及后续监管方面存在诸多弊端,明显落后于形势,为促进优良种苗品种进口,有效防范进境种苗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入侵风险,希望进一步完善进境种苗法律法规建设,从法律层面解决目前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分工不明确,对外检疫要求不规范,检疫监管无法落实等问题,将进境种苗审批、监管权划归国家质检总局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在现有体制下,建议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发挥技术、资源优势,共同做好进境种苗检疫监管工作。一是建立进境种苗协作机制。在农业部、林业局及国家质检总局层面加强协作,成立由三个部门专家、学者及业务骨干人员组成的进境种苗专业委员会,开展进境种苗风险评估,确定不同种苗类型的风险等级、风险管理措施和统一的对外检疫要求。二是推进隔离检疫圃建设和资格互认。农、林、检验检疫共同制定进境种苗隔离检疫苗圃检疫要求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具备隔离种植资格的检疫苗圃名单,相互认可,方便企业,促进贸易便利化。三是强化审批和后续监管的衔接。以“责、权”统一为原则,将进境种苗审批和入境后的监管统一由一个部门负责,秉承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原则,以确保种苗入境后续监管工作的有效性,提升检疫审批科学性和后期监管的可操作性。如果审批和后期监管归入农林部门负责,检验检疫机构就只负责口岸查验和实验室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及时转交农林部门,由农林部门承担全部后期监管工作,监管部门应在解除隔离期后,及时将隔离监管情况反馈口岸检疫部门。
参考文献:
[1]张晓燕,陈艳,章溯,郑华.论进境植物种苗检疫技术法规体系的构建[J].植物检疫,2012(02).
[2]张乃榕,杜丹,林敏,林崇生.福建邮寄入境种苗的特点分析及检疫管理[J].检验检疫科学,2006(S1).
[3]胡家春.进境种苗检疫工作的问题和建议[J].植物检疫,199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