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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举证责任的内涵混乱不清,必须有所辨析。我国的制度实践与学说理论都表明,在行政调查领域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具体到行政相对人的举证责任,应采用"行政行为三分法"进行区别处理。未来的行政程序法典可以仅对行政相对人的举证责任作一般性规定,剩下的由单行法或特别法来完成。第三人的举证责任问题与此类似。在清楚界定行政相对人、第三人的举证责任后,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也就不言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