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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陕西药家鑫案、云南李昌奎案中民意对判决结果的影响以及公诉机关在此过程中“失声”,反映了在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时代,民众对司法活动公平正义的要求不断提高,并对司法活动产生影响,而司法机关对此的反应则显示司法机关未做好正确应对民意的准备。公诉部门作为司法机关的一部分,应如何应对民意,本文拟就此进行粗浅的分析。
关键词民意公诉监督
作者简介:罗少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3-146-02
近期发生的陕西药家鑫案、云南李昌奎案,全民围绕两名被告人应不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进行了大范围的争论,并形成了较为一边倒的民意,即要求判处药家鑫、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药家鑫案的判决顺应了民意,判处了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而李昌奎案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后,在民意影响下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动再审。这反映了在现代科技的支持下,民众可以就关注的案件及时发出自己的声音,容易在短时间内形成大范围的民意,这种民意能够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当中,似乎没有听到作为集控诉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的公诉机关的声音——本应该出现的客观公正的声音。对此公诉机关应在行驶公诉职能的时候重视民意,做好应对民意的准备。
一、民意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一)民意
所谓民意,或者说“舆论”,个人认为是占多数一方的社会公众对某一问题、事件的的观点。一个问题往往会有各种各样的观点,不是所有的观点都是民意,而是其中的大多数人的、主流观点才能算民意。
(二)民意的形成及其影响力
民意是在问题、事件被越来越多的人关注,成为热点问题后又引起更多的人关注,直至社会大众均关注、表达意见的过程中形成的,在过去信息技术不发达的时代,民意的形成是一个比较缓慢的过程,但在现代发达的信息技术支持下,如网络技术,民众表达意见的渠道多种多样、且传播异常迅速,短时间内就能形成汹涌的民意。
民意一旦形成,将是一股非常强大的力量,能对所关注的问题的当事人形成无形的压力、使得当事人在解决问题时考虑民意,而问题的结果,即使一时的结果不符民意,但最终的结果也往往会是民意所希望的结果。
(三)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司法活动,尤其是对当事人人身、民主权利或财产权利产生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是公众关注的热点之一,当某一案件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强大的民意对该案件的处理过程及结果均会产生影响,有时甚至决定案件当事人的生死命运,如上文提到的药家鑫案及李昌奎案,其二人的命运一定程度上是被民意所左右的。
二、民意对司法的影响的利弊
上文论及民意对司法活动能够产生影响,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这种影响力对司法来说,或者对司法公正来说是有利、还是不利呢?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民意有利于司法的公正
刑事司法关乎当事人重大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客观公正是刑事司法的最高价值追求,包括处理结果合乎理性的实体公正、也包括在诉讼过程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公正。司法权又是一种权力,具有一切权力的本性,没有监督则容易被滥用,容易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司法需要监督,民意是其中一种监督方式。民众关注的案件,司法机关在程序上或实体上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均会被关注的民众发现并揭露,最终得到纠正,从而保障程序公正。民意一般又是社会大众对于问题的最朴素的观点,而社会大众最朴素的观点往往符合正义要求的,这种民意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也往往是符合正义要求的。
(二)被蒙蔽、利用的民意不利于司法的公正
上文论及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对于民意的形成所起的推动作用,应当注意的是,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其中传播的信息,有真实的,但也存在大量的虚假信息,且由于其覆盖的地域非常之广,事件发生地之外的人无法辨别信息的真伪,也就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来引导民意,再通过受蒙骗的民意的力量来影响案件的处理,达到其目的。被这样的民意所影响的案件,其结果则可能违背公平正义。
三、公诉工作与民意
上文提到在药家鑫案、李昌奎案中公诉的“失声”,作为承担控诉职能和监督职能的部门,在这种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不应该“失声”,而应该立足于公诉职能,从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的角度出发,自觉接受民意监督,抵制不当民意的影响,关注民意以加强对案件的监督,保证案件的客观公正的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政策效果、社会效果。
(一)自觉接受监督
承担控诉职能的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有决定是否起诉的权利,有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等在实体上、程序上关乎当事人重大权利的权力。一旦公诉部门滥用、不当行使公诉权,将会严重侵犯当事人的权利。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单靠内部监督制约是不够的,还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制约,因此,曹建明检察长在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就提出自觉接受监督、“六观”等要求。民意作为外部非法定监督力量的一种,对公诉部门客观公正的行使诉权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在社会公众关注的案件,若公诉部门违法行使诉权,如,程序上侵犯当事人的权利,或应该起诉的不诉等,被公众披露,被民意关注,则会启发其他法定监督力量及内部监督力量进行纠正。
(二)抵制不当民意的影响
大多数时候,民意是公众最朴素的观点的集合,是符合公正要求的,但在民意被别有用心的人用虚假的信息蒙蔽、利用的时候,则不利于司法的公正的。对这部分民意的影响则要进行抵制,并及时用客观事实予以澄清,使民意重回正确轨道。公诉部门作为司法的一部分,也应如此。
(三)结合民意加强监督力度
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时,不单承担控诉职能,还承担监督职能,在审查起诉时要审查侦查活动是否违法,在出庭支持公诉时要监督法庭是否有违法行为,在判决后,还要监督该判决是否合法等等。这是重要而又比较难以开展的工作,以往我们公诉部门在这方面做得还不够,还有待提高。而倾听民意则要有助于提高公诉部门监督违法的能力。曹建明检察长提出“六观”要求,其中之一也旨在提高监督能力。
在民众关注的案件,公诉部门监督的各方面,也是群众关心的方面,一个部门的力量毕竟有限,而大众的力量则是强大的,可以发现很多公诉部门可能无法发现或无法及时发现的相关机关的违法活动。公诉部门倾听民意,有助于及时发现相关违法问题,并及时进行监督,督促纠正,有利于案件的客观公正。
对于存在虚假信息的情况下,公诉部门及时介入,查明无反映的违法活动的时候,及时发布信息澄清事实,有利于维护各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有利于各司法机关抵制该部分不当民意的干预,最终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
(四)具体做法
1.指定专人关注民意,这部分工作不应该由具体承办的公诉人承担,若由承办案件的公诉人留意民意,则分散办案精力,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审查起诉。
2.该被指定的人发现有不利于本部门的民意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及时查清是本部门违法,还是民意被利用。若是本部门违法,及时纠正;若是存在虚假的信息,则及时发布客观事实予以澄清,当然,以能够发布的信息为限。
3.指定的专人,发现民意披露其他司法机关违法情况的,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由负责人指定人员与承办案件的公诉人及时介入,发现确有违法活动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或检察建议,督促有关机关改正;若发现不属实的,则及时发布客观信息澄清。
四、结语
公诉部门既要倾听民意,自觉接受监督,并提高监督其他司法机关的能力;又要抵制不当民意的影响,并通过监督活动帮助其他机关抵制不当民意的影响,从而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
关键词民意公诉监督
作者简介:罗少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3-146-02
近期发生的陕西药家鑫案、云南李昌奎案,全民围绕两名被告人应不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进行了大范围的争论,并形成了较为一边倒的民意,即要求判处药家鑫、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药家鑫案的判决顺应了民意,判处了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而李昌奎案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后,在民意影响下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动再审。这反映了在现代科技的支持下,民众可以就关注的案件及时发出自己的声音,容易在短时间内形成大范围的民意,这种民意能够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当中,似乎没有听到作为集控诉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的公诉机关的声音——本应该出现的客观公正的声音。对此公诉机关应在行驶公诉职能的时候重视民意,做好应对民意的准备。
一、民意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一)民意
所谓民意,或者说“舆论”,个人认为是占多数一方的社会公众对某一问题、事件的的观点。一个问题往往会有各种各样的观点,不是所有的观点都是民意,而是其中的大多数人的、主流观点才能算民意。
(二)民意的形成及其影响力
民意是在问题、事件被越来越多的人关注,成为热点问题后又引起更多的人关注,直至社会大众均关注、表达意见的过程中形成的,在过去信息技术不发达的时代,民意的形成是一个比较缓慢的过程,但在现代发达的信息技术支持下,如网络技术,民众表达意见的渠道多种多样、且传播异常迅速,短时间内就能形成汹涌的民意。
民意一旦形成,将是一股非常强大的力量,能对所关注的问题的当事人形成无形的压力、使得当事人在解决问题时考虑民意,而问题的结果,即使一时的结果不符民意,但最终的结果也往往会是民意所希望的结果。
(三)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司法活动,尤其是对当事人人身、民主权利或财产权利产生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是公众关注的热点之一,当某一案件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强大的民意对该案件的处理过程及结果均会产生影响,有时甚至决定案件当事人的生死命运,如上文提到的药家鑫案及李昌奎案,其二人的命运一定程度上是被民意所左右的。
二、民意对司法的影响的利弊
上文论及民意对司法活动能够产生影响,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这种影响力对司法来说,或者对司法公正来说是有利、还是不利呢?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民意有利于司法的公正
刑事司法关乎当事人重大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客观公正是刑事司法的最高价值追求,包括处理结果合乎理性的实体公正、也包括在诉讼过程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公正。司法权又是一种权力,具有一切权力的本性,没有监督则容易被滥用,容易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司法需要监督,民意是其中一种监督方式。民众关注的案件,司法机关在程序上或实体上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均会被关注的民众发现并揭露,最终得到纠正,从而保障程序公正。民意一般又是社会大众对于问题的最朴素的观点,而社会大众最朴素的观点往往符合正义要求的,这种民意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也往往是符合正义要求的。
(二)被蒙蔽、利用的民意不利于司法的公正
上文论及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对于民意的形成所起的推动作用,应当注意的是,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其中传播的信息,有真实的,但也存在大量的虚假信息,且由于其覆盖的地域非常之广,事件发生地之外的人无法辨别信息的真伪,也就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来引导民意,再通过受蒙骗的民意的力量来影响案件的处理,达到其目的。被这样的民意所影响的案件,其结果则可能违背公平正义。
三、公诉工作与民意
上文提到在药家鑫案、李昌奎案中公诉的“失声”,作为承担控诉职能和监督职能的部门,在这种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不应该“失声”,而应该立足于公诉职能,从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的角度出发,自觉接受民意监督,抵制不当民意的影响,关注民意以加强对案件的监督,保证案件的客观公正的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政策效果、社会效果。
(一)自觉接受监督
承担控诉职能的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有决定是否起诉的权利,有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等在实体上、程序上关乎当事人重大权利的权力。一旦公诉部门滥用、不当行使公诉权,将会严重侵犯当事人的权利。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单靠内部监督制约是不够的,还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制约,因此,曹建明检察长在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就提出自觉接受监督、“六观”等要求。民意作为外部非法定监督力量的一种,对公诉部门客观公正的行使诉权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在社会公众关注的案件,若公诉部门违法行使诉权,如,程序上侵犯当事人的权利,或应该起诉的不诉等,被公众披露,被民意关注,则会启发其他法定监督力量及内部监督力量进行纠正。
(二)抵制不当民意的影响
大多数时候,民意是公众最朴素的观点的集合,是符合公正要求的,但在民意被别有用心的人用虚假的信息蒙蔽、利用的时候,则不利于司法的公正的。对这部分民意的影响则要进行抵制,并及时用客观事实予以澄清,使民意重回正确轨道。公诉部门作为司法的一部分,也应如此。
(三)结合民意加强监督力度
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时,不单承担控诉职能,还承担监督职能,在审查起诉时要审查侦查活动是否违法,在出庭支持公诉时要监督法庭是否有违法行为,在判决后,还要监督该判决是否合法等等。这是重要而又比较难以开展的工作,以往我们公诉部门在这方面做得还不够,还有待提高。而倾听民意则要有助于提高公诉部门监督违法的能力。曹建明检察长提出“六观”要求,其中之一也旨在提高监督能力。
在民众关注的案件,公诉部门监督的各方面,也是群众关心的方面,一个部门的力量毕竟有限,而大众的力量则是强大的,可以发现很多公诉部门可能无法发现或无法及时发现的相关机关的违法活动。公诉部门倾听民意,有助于及时发现相关违法问题,并及时进行监督,督促纠正,有利于案件的客观公正。
对于存在虚假信息的情况下,公诉部门及时介入,查明无反映的违法活动的时候,及时发布信息澄清事实,有利于维护各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有利于各司法机关抵制该部分不当民意的干预,最终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
(四)具体做法
1.指定专人关注民意,这部分工作不应该由具体承办的公诉人承担,若由承办案件的公诉人留意民意,则分散办案精力,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审查起诉。
2.该被指定的人发现有不利于本部门的民意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及时查清是本部门违法,还是民意被利用。若是本部门违法,及时纠正;若是存在虚假的信息,则及时发布客观事实予以澄清,当然,以能够发布的信息为限。
3.指定的专人,发现民意披露其他司法机关违法情况的,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由负责人指定人员与承办案件的公诉人及时介入,发现确有违法活动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或检察建议,督促有关机关改正;若发现不属实的,则及时发布客观信息澄清。
四、结语
公诉部门既要倾听民意,自觉接受监督,并提高监督其他司法机关的能力;又要抵制不当民意的影响,并通过监督活动帮助其他机关抵制不当民意的影响,从而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