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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经济的市场化运行到第一程度便会催生金融衍生品的出现,股票、期权期货、债券数量日益庞大,我国证券市场取得前所未有的发展,已成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的股災,引发证券监管危机。我国采用的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方式在当今已经无法满足证券市场监管的客观需要,不能有效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亟待在吸收其他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证券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自身的证券监管体制。本文从分析证券监管的必要性入手,阐述了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在查阅各类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建议以促进证券市场有效发展。
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监管;问题;建议
一、前言
自1992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证券市场在有了外部体制的保护作用下在不到三十年的时间取得瞩目成就。其对我国经济的贡献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当前处于经济转轨的重要时期,证券市场的发展也是摸着石头过河,相关人士几乎都能觉察到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不完善,2015年的股灾再次引起国内一片要求证券监管体制改革的浪潮。如何建立一个有序高效、规范运行的证券市场,成为当今时代一大课题。本文试图深刻探究国内证券市场存在的监管问题,在分析研究国外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切合我国实际的证券监管发展之路。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证券监管机构不独立、权限过大
证券行业牵涉到多方利益,标的额数值大,这样一个专业化强、复杂度大的行业,必须有强有力的监管机构规范其有序运行。作为证券行业的监管机构——证监会必须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以及明确的职责才能使证券监管免除于外部的巨大干扰。如美国的SEC,其在创世之初就明确了“直接对国会负责,独立行使监管职权以及不受最高法院和总统干涉”的独立地位。相比较我国的证监会而言,其明显缺乏独立色彩属于政府集中管理型监管体制且其监管权限属于“父爱式”的监管,事无巨细,监管范围涵盖了市场准入、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以及参与主体等方面。我国《证券法》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这个条款并没有规定证监会具有法律上和行使职权上的独立地位。在更多情况下,我国证监会是作为国务院的“附庸”,是保护政府利益的工具。证监会既要进行证券市场不法行为的监管,又要顾及到政府利益,这必然会导致职能缺失、监管不严现象滋生。
(二)证券监管部门自身存在违法行为
证券监管部门作为证券市场监管的执行主体,在监管过程中拥有很大职权,有权利必然滋生腐败,证券监管部门存在大量的违法现象,特别是负责IPO和并购重组等涉及重大利益的监管部门。2016年11月10日,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量利用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行审核一处处长、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9家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693.622654万元。证券监管部门作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的主要角色,其应该是打假反腐的主力军,如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也在权力和利益的诱惑下深陷泥潭,那么证券市场的监管不仅起不到应该有的作用,反而会扰乱市场秩序。如:再融资、新股审核等事件每件业务都涉及到巨大的标的额,而这些业务几乎是一个人即可拍板决定,尽管存在审核环节,但其只是在审核后公布审核结果,并无审核理由。如此一来,证券监管部门的高层人员利用权力搞腐败层出不穷,极大的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
(三)自律组织和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弱
目前而言,我国的自律组织建设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首先全国性乃至各个地方的证券协会的主要负责人是由政府官员担任,充满了行政色彩,独立性被抹杀;其次,不同地区的自律组织会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出各自不同的规章制度,这不利于市场的统一化运行以及会对参与两个以上自律协会会员造成选择规则冲突;最后,我国目前仍有一些证券公司没有加入到证券业协会中去,等等。这些最终会造成我国证券自律协会的监督力度弱化。在证券市场中,社会舆论的监督力量不可或缺。虽然我国证监会开通网站公布相关数据、最新的政策等,也会接收投资者的邮件,但是仍然没有做到信息的高质量披露。新闻媒体虽由时时报道,但是在报道事件方面缺乏剖析,对问题的报道缺乏针对性等等,这些都导致了社会舆论监督力度不愠不火。
(四)法律系统不完善
我国的证券监管法律体系由《证券法》、《公司法》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颁布的监管条例和规章制度构成。我国证券监管法律体系还只是一个大概的框架,很多具体问题并没有规定,如私募基金等。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违规现象层出不穷。如地下私募基金常见的四种乱象:短线交易收取券商返佣、借助现金交易或私人转账逃税、潜入营业部代客理财、打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擦边球。同时,立法的缺失也导致了执法无法可依,从而导致惩罚缺乏充分实施的条件。我国证券监管法律系统的不完善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证券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监管体制
分业监管是我国目前金融机构的监管现状。银行业由银监会监管、保险行业由保监会监管、证券行业由证监会监管,2018年3月份的两会期间,人大通过决议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实际上,我国现在形成以人民银行为核心,证监会和合并的银保监会为两翼的监督体制。笔者对国外金融监督管理体制进行了浅薄研究,认为我国需要在自身监管体制的基础上进行改制,建立以人民银行为核心的监管机构。在2015年的股灾中,正是由于证监会难以对银行、保险等行业中的资金配置进行监管,掌握的信息质量及数量不足,最终导致引发市场危机。因此,建立以人民银行为核心的监督管理体制,有利于信息的充分共享,有助于证监会及时把握市场问题从而及时作出正确的处理。 (二)建立独立自主的自律监管机构
建立独立自主的自律监管机构,给予其充分的獨立的自律监管权利,而不是让其只是被动的执行证监会的决议策略,这样既可以提高证券行业自律监管机构的自我监督能力,也能对证监会的权力形成制约。同时,避免证监会人员与自律监管组织的成员重叠,人员的任职上也要避免上下级关系。另外应该在协会内部建立会员大会的会员制度,定期召开会员大会,吸纳更多的会员,并执行其选举、监督协会的职权,让自律性组织成为会员实现自我约束的平台。
(三)完善证券市场监管法律系统
我国证券监管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不仅导致监管力度弱,而且导致执法上存在“管不了、没法管”现象,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体系是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的重中之重,是证券市场规范运作与健康发展的基础。完善证券监管法律系统,在充分考虑市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如增强监管法律系统的完善性和配套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等等。我国立法机关应尽力将《证券法》的内容细化,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证监会的独立地位。同时也应该配套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对证券公司、交易所、国内外投资者以及证券的发行与交易做出明确规定。
四、结语
1992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取得长足发展,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起到重要作用。二十六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导致证券市场的未来发展态势堪忧。与此同时,我国证券市场也面临着很复杂的国内和国际形势,挑战与机会并存,这些都对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提出更高的要求。为了维护我国证券市场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序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们需要对当前的证券监管体制进行切实可行的改制。为达到有效监管、充分体现监管目标,我们仍需在借鉴发达国家证券监管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探索。
参考文献
[1]杨琦.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3.
[2]王琪.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制初探[D].山东大学,2014.
[3]刘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研究[J].现代商业,2017(31):113-114.
[4]洪伟力,《证券监管:理论与实践》,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5]李早航,《现代金融监管》,中国金融出版社
作者简介
张云云(1997年——03月)女,汉族,安徽阜阳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5级本科生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监管;问题;建议
一、前言
自1992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证券市场在有了外部体制的保护作用下在不到三十年的时间取得瞩目成就。其对我国经济的贡献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当前处于经济转轨的重要时期,证券市场的发展也是摸着石头过河,相关人士几乎都能觉察到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不完善,2015年的股灾再次引起国内一片要求证券监管体制改革的浪潮。如何建立一个有序高效、规范运行的证券市场,成为当今时代一大课题。本文试图深刻探究国内证券市场存在的监管问题,在分析研究国外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切合我国实际的证券监管发展之路。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证券监管机构不独立、权限过大
证券行业牵涉到多方利益,标的额数值大,这样一个专业化强、复杂度大的行业,必须有强有力的监管机构规范其有序运行。作为证券行业的监管机构——证监会必须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以及明确的职责才能使证券监管免除于外部的巨大干扰。如美国的SEC,其在创世之初就明确了“直接对国会负责,独立行使监管职权以及不受最高法院和总统干涉”的独立地位。相比较我国的证监会而言,其明显缺乏独立色彩属于政府集中管理型监管体制且其监管权限属于“父爱式”的监管,事无巨细,监管范围涵盖了市场准入、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以及参与主体等方面。我国《证券法》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这个条款并没有规定证监会具有法律上和行使职权上的独立地位。在更多情况下,我国证监会是作为国务院的“附庸”,是保护政府利益的工具。证监会既要进行证券市场不法行为的监管,又要顾及到政府利益,这必然会导致职能缺失、监管不严现象滋生。
(二)证券监管部门自身存在违法行为
证券监管部门作为证券市场监管的执行主体,在监管过程中拥有很大职权,有权利必然滋生腐败,证券监管部门存在大量的违法现象,特别是负责IPO和并购重组等涉及重大利益的监管部门。2016年11月10日,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量利用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行审核一处处长、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9家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693.622654万元。证券监管部门作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的主要角色,其应该是打假反腐的主力军,如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也在权力和利益的诱惑下深陷泥潭,那么证券市场的监管不仅起不到应该有的作用,反而会扰乱市场秩序。如:再融资、新股审核等事件每件业务都涉及到巨大的标的额,而这些业务几乎是一个人即可拍板决定,尽管存在审核环节,但其只是在审核后公布审核结果,并无审核理由。如此一来,证券监管部门的高层人员利用权力搞腐败层出不穷,极大的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
(三)自律组织和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弱
目前而言,我国的自律组织建设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首先全国性乃至各个地方的证券协会的主要负责人是由政府官员担任,充满了行政色彩,独立性被抹杀;其次,不同地区的自律组织会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出各自不同的规章制度,这不利于市场的统一化运行以及会对参与两个以上自律协会会员造成选择规则冲突;最后,我国目前仍有一些证券公司没有加入到证券业协会中去,等等。这些最终会造成我国证券自律协会的监督力度弱化。在证券市场中,社会舆论的监督力量不可或缺。虽然我国证监会开通网站公布相关数据、最新的政策等,也会接收投资者的邮件,但是仍然没有做到信息的高质量披露。新闻媒体虽由时时报道,但是在报道事件方面缺乏剖析,对问题的报道缺乏针对性等等,这些都导致了社会舆论监督力度不愠不火。
(四)法律系统不完善
我国的证券监管法律体系由《证券法》、《公司法》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颁布的监管条例和规章制度构成。我国证券监管法律体系还只是一个大概的框架,很多具体问题并没有规定,如私募基金等。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违规现象层出不穷。如地下私募基金常见的四种乱象:短线交易收取券商返佣、借助现金交易或私人转账逃税、潜入营业部代客理财、打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擦边球。同时,立法的缺失也导致了执法无法可依,从而导致惩罚缺乏充分实施的条件。我国证券监管法律系统的不完善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证券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监管体制
分业监管是我国目前金融机构的监管现状。银行业由银监会监管、保险行业由保监会监管、证券行业由证监会监管,2018年3月份的两会期间,人大通过决议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实际上,我国现在形成以人民银行为核心,证监会和合并的银保监会为两翼的监督体制。笔者对国外金融监督管理体制进行了浅薄研究,认为我国需要在自身监管体制的基础上进行改制,建立以人民银行为核心的监管机构。在2015年的股灾中,正是由于证监会难以对银行、保险等行业中的资金配置进行监管,掌握的信息质量及数量不足,最终导致引发市场危机。因此,建立以人民银行为核心的监督管理体制,有利于信息的充分共享,有助于证监会及时把握市场问题从而及时作出正确的处理。 (二)建立独立自主的自律监管机构
建立独立自主的自律监管机构,给予其充分的獨立的自律监管权利,而不是让其只是被动的执行证监会的决议策略,这样既可以提高证券行业自律监管机构的自我监督能力,也能对证监会的权力形成制约。同时,避免证监会人员与自律监管组织的成员重叠,人员的任职上也要避免上下级关系。另外应该在协会内部建立会员大会的会员制度,定期召开会员大会,吸纳更多的会员,并执行其选举、监督协会的职权,让自律性组织成为会员实现自我约束的平台。
(三)完善证券市场监管法律系统
我国证券监管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不仅导致监管力度弱,而且导致执法上存在“管不了、没法管”现象,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体系是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的重中之重,是证券市场规范运作与健康发展的基础。完善证券监管法律系统,在充分考虑市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如增强监管法律系统的完善性和配套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等等。我国立法机关应尽力将《证券法》的内容细化,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证监会的独立地位。同时也应该配套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对证券公司、交易所、国内外投资者以及证券的发行与交易做出明确规定。
四、结语
1992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取得长足发展,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起到重要作用。二十六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导致证券市场的未来发展态势堪忧。与此同时,我国证券市场也面临着很复杂的国内和国际形势,挑战与机会并存,这些都对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提出更高的要求。为了维护我国证券市场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序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们需要对当前的证券监管体制进行切实可行的改制。为达到有效监管、充分体现监管目标,我们仍需在借鉴发达国家证券监管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探索。
参考文献
[1]杨琦.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3.
[2]王琪.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制初探[D].山东大学,2014.
[3]刘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研究[J].现代商业,2017(31):113-114.
[4]洪伟力,《证券监管:理论与实践》,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5]李早航,《现代金融监管》,中国金融出版社
作者简介
张云云(1997年——03月)女,汉族,安徽阜阳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5级本科生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