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研究法律工具主义、法律价值主义 展望中国的法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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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价值主义作为两种不同的价值理念其对中国当下的法治建设起着不同的作用。本文通过对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价值主义的比对,进而提出中国法治发展的展望,以期在今后的法治建设中用更加合理的手段,充分发挥法律价值主义的作用,尽快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键词 法律工具主义 法律价值主义 法治
  作者简介:李金杨,兰州大学法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本丽萍,兰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05-02
  法律工具主义对发展我国的法治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有过其存在的必要性,然而随着现代法治观念的改变,法律价值主义理应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成为指导我国法治建设的基础理论,为我国的法治思维提供广阔的思路。
  一、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价值主义的概念
  法律工具主义又可以称之为法律工具论,其所代表的哲学内含主要是关于法律的本质和法律功能的法学世界观和法学认识论。它强调的是法律在发挥其法治作用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是一种工具性手段,这种工具性手段是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保障,它所强调的是法律所代表的统治功能。
  法律价值主义含有价值理性的意思,它是人自身发展的主体尺度,涵概生存意义下的道德价值、理想价值、情感价值等,具有明确的目的理性与终极关怀性。最早对法律价值主义观点有系统性论述的是边沁,他对生存、富裕、平等、自由、安全和幸福等的价值问题进行了论述,这成为人们思考法律价值时所不可忽视的思想资源。边沁的法律价值理论体系以自由和平等为条件,以安全为保障,在谋求生计和富裕的过程中达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是法律思想史上首次对法律价值进行较系统的论述。
  二、法律工具主义的理论障碍与法律价值主义的人文关怀
  在法律工具主义看来,法律是一种自身没有独立价值和目标的东西,一旦发现其他工具可以使其社会控制在短期内效用最大化,法律是可以被替代或者撤换的。所以法律工具主义很容易产生法律虚无主义。法律价值主义理论恰恰与法律工具主义论者相反,认为法律是有自身的价值和目标的,只要充分重视法律的作用,坚持法律至上,不以权压法,不因人废法,将法治的理念深植于民众心中,那么法律就是最优的治国良方、是无可替代的。
  1.法律工具主义强调工具性回避法律的价值性目标,而法律价值主义注重提升人类的精神境界,改善人类的精神环境。工具性观念使法律理论的发展始终围绕如何将工具的效用发挥到最大化,在此理论下,法律不是作为一种理想、一种价值目标被追求,而是作为强制工具被消极遵守,人们眼中的法律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目标,也就导致许多人产生了法律与自己无关的想法。而法律价值主义主义认为,要用价值理性引导工具理性,把人自身作为目的,把他人作为目的,把人类整体的利益作为实践的根本目的,从根本上提升人们的法律精神,使法律之花在每个人的心中盛开,也就使法律成为每个民众的事,使法治的实现成为可能。
  2.法律工具主义强化了人治的理论基础,同依法治国的目标相背道而驰。法律价值主义坚持以法为基础,强调法律的基础性,是法治社会所应坚持的根本价值观念。人治是与法治完全相背的一种治国方式,其夸大了个人的作用倡导个人权威,使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这就造成权大于法,人高于法的现象出现。法律工具主义认为法律是政权统治的工具,其必然结果是权高于法、权压制法。而法律价值主义强调党和国家的一切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不允许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始终坚持法律的基础性,引导人们积极地追求法,通过对法的运用和遵守来实现自身的利益和社会秩序。
  3.法律工具主义违背了法治的基本要求,法律价值主义惟法治为治国标准。中国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最终目标选择就是法治,其基本要求在于坚持权自法出,即国家权力的大小定量必须以法律为基石,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便不应推定权力;坚持法大于权,在法与权的关系上不但权自法出,还要求法大于权;坚持法律主体应平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不允许超越法律之特权的存在。以上正是法律价值论者所极力主张的要求,而法律工具主义却与此大相径庭,其不仅宣扬阶级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还弱化了责任意识,使权力行为的社会制约大大下降。一个国家如果形不成良好的权力之外的主体对权力的制约,形不成超出权力的法律要加强责任局面,法治也就成为了虚幻,所以法律价值主义理论应成为我国法治建设始终坚持的理论指导。
  4.法律工具主义动摇了公民對法律的信仰,导致法律虚无主义的产生。法律价值主义注重对法律信仰的培育,努力使法律之花在公民中普遍盛开。社会主义法治要高效运行,必须形成全体公民普遍的守法精神。美国著名法哲学家伯尔曼曾说:“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现代法治意识的精髓就在于公民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如果没有现代法治意识,没有公民对法律的普遍信仰,依法治国就成为一句空话。法律工具主义的统治阶级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理念弱化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而法律价值主义却正在努力使伯尔曼的经典论述成为现实,努力使法律的信仰植根于民众之中。
  三、中国法治的发展展望
  法律观念的转变,对法律价值主义的追求,促使中国法治由法律工具主义理论指导下的人治方式正在积极向以法律为基础的法治方式转变。这种转变在我过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土地征用制度方面规定的改变以及在《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颁行中,使得行政权力受到较大制约,公民权利得以扩大等方面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对于中国法治发展的展望,笔者认为可以有下面几个方面的改善:
  1.着力搞好法治发展的经济基础。法治的产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商品经济条件下所追求自由、平等等价值选择,他们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其自由、平等。中国的法治只有通过经济建设也即从市场经济起步,才能形成人们自由、平等和权利的观念,这是由物质决定意识的规律决定的。搞好市场经济,使人们的价值观念得到充分尊重,培养起人们的自由、平等观念,才能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法治发展原动力的作用,才能为法律价值主义指导下的法治建设提供更加稳固的经济基础。   2.注重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充分发挥法学家的作用。中国的法治之道要从法律之外寻找原因,既然颁行的法律已经成为既有的事实,那么我们就应该找到法治发展的一个关键点,即人的作用,更为明白的解释称作法学家的作用。法学家对法律的发展、法治的进步起着不可忽视的助推作用,一个发达的职业法学家群体可以带给中国法治更多的民主、朴素的因子,会最大程度地推动中国法治的民主化,推动中国法律由工具主义向价值主义的转变。因为法律价值主义指导下的中国法治注重法律的作用,强调法大于权而不是权压制法。职业的法学家群体正好可以运用其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法律理论充分发挥其自身条件,可以更加自由地解释法、研究法、撰写法、传授法律知识,使法治的价值追求如自由、平等、权利等得到更广泛的传播,逐渐培育起民众的法律信仰,从而促使法治的实现。
  3.发展法治的多元化,重视法的多元性。无论过去、现在,法律的发展重心不在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社会现象的多样性,决定了社会生活中非国家法的大量存在,各种非国家法的沿袭正是社会本身的需要所推动的,也可以用“存在即为合理”这一名言来阐述其继续存在的合理性。中国的法治发展应注重法律的作用,但一种法律主张不是万能的,它不一定能很好地解决现实中的所有问题,现实中有着丰富多彩的民间习惯、民间传统,也就存在着形式各异的民间规则,这些习惯、传统有时候依靠统一的法律管理不一定能取得预期的效果,而这些规则却可以合理地解决问题,因而完全可以将各种非国家法即民间法作为法律的一种形式,继续发挥其作用,使其成为法治整体的组成部分,以多元的法律促进社会的和谐,促成中国法治社会的形成。
  4.坚持法律价值主义理念,增强法律的内在力量。法律价值主义要成为指导中国法治发展的主要理论就必须不断丰富其理论内容、完善其实践经验,只有知识理论的丰富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也只有有了更多的实践,方可积累越多的经验,从而为法治理论的发展、法律力量的增加提供坚实的基础。对于如何增强法律的内在力量:首先,应坚持把制定法律、法规当作是一项严肃的科学工作来对待。法律、法规关系到国家法治实践的实效,只有严肃的对待、审慎地制定方能产生出一部部合乎民意、符合国情、顺应法治的好的法律。其次,应积极主动地总结我们自己的经验。再好的理论也是要从实践中总结经验而来,只有积极地总结过往的经验方能推动理论的不断发展进步,方能使法律的应用性、实用性更强。再次,还要大胆地借鉴和学习别人的经验。对于经济发展的方针我们一直在说要坚持“引进来,走出去”战略,法律的发展也同樣需要如此,对于别人先进的理论经验我们应大胆地借鉴,只有如此方可促进法律的不断进步,使我们的法律逐步与国际接轨。
  总之,法律的内在本质决定了法律不仅是社会调控的手段,而且蕴含着社会的奋斗目标,在理论上公开地坚持宣扬法律价值主义理论,不论对于法治价值、法律权威的实现和树立,还是对法律意识、法律行为的培养和规范都有法律工具主义所无法达到的意义。因此,我们在理论及其教育上都需要放弃法律工具主义理念,取而代之的是法律价值主义理念,在法律价值主义大旗的指引下尽早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我相信法律价值主义代替法律工具主义成为中国法治的发展方向必然会引领中国法治建设走向一个更加辉煌的通途,而且法律价值主义也正在逐渐代表着中国法治发展的一个主流趋势。展望中国法治的发展,法律价值主义必然会绽放最美的法律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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