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贵州省兴义市消费者王先生反映,2004年1月4日,他到该市“飞跃”手机店购买了一部“熊猫”牌手机,价值990元。在使用过程中,该机出现机壳松动、计时不准、触摸机壳都会显示信号等毛病。第五天,他去找飞跃手机经销商,要求退换手机。当初购买手机时规定:出现非人为损坏的问题,7天内包退。但是经销商却说,他们店现在没有新手机,马上过年了,等过年后新机到了再更换,丝毫没有提及规定中的退机承诺。1月28日,他又去找手机经销商,工作人员说现在没有这种机型了。我要求退款,他们说不能退,只能更换其他型号的手机。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王先生只能按照经销商的要求更换了其他一种手机,并补交350元差价。当时没有认真检查手机是否有问题,拿回家后第三天发现手机外壳有裂缝,而且电池蓄电量非常小。2月8日,王先生又去找飞跃手机经销商,工作人员说要拿到售后服务部门做鉴定。第二天,他来到售后服务部门,对方说这不属于他们的责任王先生只好又回到经销商处,这次工作人员说让他补点钱更换一个新的外壳,并且还说:买手机要讲运气,意思是王先生运气不好,就该自认倒霉!这种处理问题的方式令王先生很吃惊。该市消费者协会最终介入,责令经销商为王先生更换同型号的新手机一部。
兴义市的苏女士反映说:她2003年10月6日在兴义市快讯通讯经营部购买了一部“熊猫易美950”手机,其后不久就发现手机存在很多问题,比如:经常死机、通话有杂音、音量小等,向经销商反映后更换了一部同型号的手机。苏女士没有想到的是,更换后的手机在第五天出现更多的故障:1、通话时杂音大;2、电池按规定充电后使用时数超不过10小时。3、经常自动关机;4、信号不稳定,致使无法正常接听来电;5、手机外壳喷漆严重脱落;6、开机时屏幕中央有一团黑影。这部手机给她工作生活带来很大不便,因此她要求退掉手机。
对于苏女士的退机请求,经销商快讯通讯经营部表示不能接受,为此,苏女士将其投诉至兴义市消费者协会,在消协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以下协议:购机7天就出现问题,因此由被诉方负责更换同规格同型号手机一部,从换机之日起按第一次购机三包规定执行。
事情看似得到了解决,但是否意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了维护呢?
《移动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手机三包规定)第五条规定: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六)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实际上,不管是王先生、苏女士,生活中大家可能遇到这样的情形:在三包期内,分明是商品质量问题,可是经销商、厂家、售后服务部门互相推委责任,很少有按照国家规定主动为消费者解决问题的情况。另外,《手机三包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可是,实际操作中能照此规定办事的厂商却少之又少。不是送去检测,就是留机观察,要么就修理,如果有哪个消费者提出退换货要求,即使在包退包换期限内,也很少能得到退换货的“礼遇”。有些消费者在和厂商经历了“马拉松”式的反复交涉,直至提请第三方介入后,问题虽然得到了解决,但是随后就会发现:旧的毛病虽然没有了,但是新的故障接踵而至。以至有的消费者叹息到:现在手机的“功能”多了,不仅能收发短信打电话,还能用来供修理商们反复修理呀!
兴义市的苏女士反映说:她2003年10月6日在兴义市快讯通讯经营部购买了一部“熊猫易美950”手机,其后不久就发现手机存在很多问题,比如:经常死机、通话有杂音、音量小等,向经销商反映后更换了一部同型号的手机。苏女士没有想到的是,更换后的手机在第五天出现更多的故障:1、通话时杂音大;2、电池按规定充电后使用时数超不过10小时。3、经常自动关机;4、信号不稳定,致使无法正常接听来电;5、手机外壳喷漆严重脱落;6、开机时屏幕中央有一团黑影。这部手机给她工作生活带来很大不便,因此她要求退掉手机。
对于苏女士的退机请求,经销商快讯通讯经营部表示不能接受,为此,苏女士将其投诉至兴义市消费者协会,在消协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以下协议:购机7天就出现问题,因此由被诉方负责更换同规格同型号手机一部,从换机之日起按第一次购机三包规定执行。
事情看似得到了解决,但是否意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了维护呢?
《移动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手机三包规定)第五条规定: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六)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实际上,不管是王先生、苏女士,生活中大家可能遇到这样的情形:在三包期内,分明是商品质量问题,可是经销商、厂家、售后服务部门互相推委责任,很少有按照国家规定主动为消费者解决问题的情况。另外,《手机三包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可是,实际操作中能照此规定办事的厂商却少之又少。不是送去检测,就是留机观察,要么就修理,如果有哪个消费者提出退换货要求,即使在包退包换期限内,也很少能得到退换货的“礼遇”。有些消费者在和厂商经历了“马拉松”式的反复交涉,直至提请第三方介入后,问题虽然得到了解决,但是随后就会发现:旧的毛病虽然没有了,但是新的故障接踵而至。以至有的消费者叹息到:现在手机的“功能”多了,不仅能收发短信打电话,还能用来供修理商们反复修理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