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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作为经济责任审计最核心的内容,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环节,但是目前评价中还存在着简单化、泛化、空洞化等问题,文中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作为经济责任审计最核心的内容,是审计部门通过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对其应负经济责任而作出的结论性评语。统一规范的审计评价,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评价意见,对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的法律责任,有效防范审计风险等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践中,审计评价还存在种种问题,从而制约了审计目标的实现。笔者结合个人审计工作实际,对当前经济责任设计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设想作一探讨。
一、当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计人员对审计评价重要性认识不足,评价结论以偏概全,失之简单化。从审计人员遵循的各种现行审计规范来看,大多侧重于对事和单位的审计,但是对“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特别是在审计评价方面没有明确具体的界定、原则和规定。因而在实际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部分审计报告对审计评价缺乏负责意识,敷衍了事,忽视审计评价的重要性;或仅就财务评财务,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局限在“财务责任”上,把经济责任审计混同于财务收支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只是原则性地归类为“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对责任大小、问题起因、主客观因素、责任性质是失误或故意以及领导干部个体的经济管理能力、努力程度、工作实绩、功过得失等方面缺乏具体的分析和评价。
(二)审计范围界定不准,评价结论不切实际,失之泛化。在部分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人员为使审计报告易于得到被审计对象的认同,往往存在审计评价内容过于泛化,如有的审计报告对责任人的成绩充分肯定,对存在的问题避重就轻,失去了审计工作的价值;有的审计报告超出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范围,把精神文明建设、党的组织建设等也纳入评价内容,误认为审计评价越全面,审计评价工作越到位;还有的审计评价缺少事实依据,主观随意,人为增加了审计评价风险。
(四)审计报告缺乏定论,评价深度不够、责任不明,失之空洞化。有的审计报告在审计评价中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评价和任期实绩评价过于笼统、空洞,财务核算及管理方面没有对取得的审计数据进行分析、归纳。在评价有关财政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时,没有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效益进行评价,没能归结到对被审计者的组织领导能力、管理决策水平等进行评价,无法衡量领导干部个体在任期间的经济管理能力、努力程度及工作实绩、廉政状况;有的对审计所查出的问题却未说明领导者应负什么样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缺少有依据的责任分析,据此所做出的审计结果报告对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的使用很少具有参考价值。
二、当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审计法规建设的相对滞后性导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性不够。现行相关审计法规虽然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其内容过于简单,难以适应经济责任审计的快速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两个“暂行规定”,既没有针对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具体职责范围、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经济责任审计规程,也没有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审计的标准、审计的评价指标体系、审计文书格式和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进行明文规定。审计法规建设的滞后性,不仅影响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性,而且也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造成审计评价内容难以确定,从而引发审计风险。
(二)审计对象、内容的复杂性导致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不确定性。经济责任审计是“审事议人”,既要审查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又要评价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把对“人”的监督与对“事”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因此审计的对象、内容更复杂,难度更大,评价更难。首先,从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看,大多为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他们既是掌握一定权力的领导者,又是被审计对象,具有层次高的特点,审计主体责任的复杂性、特殊性造成了审计评价内容的不确定性。其次,从审计内容看,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具有宏观性、政策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只评价其微观经济责任难以确定其经济责任,全面评价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社会责任,又可能超出审计权限和审计手段的范围,审计责任的所属性的不确定,必然影响审计评价的准确性。
(三)审计评价指标的难以量化、评价标准体系的不统一影响评价的客观性与权威性。经济责任审计是融合了财政财务审计、绩效审计等内容的综合性审计,包括了财政、财务、效率以及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责任内容,它在检查财政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同时,还对被审计人任期内的重大经济活动和重要决策进行审计,评价资源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关注经济活动的结果对社会事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但在审计实践中,以绩效审计为特征的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财务收支审计,不能简单用一个惟一性的指标来全面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某一方面情况,往往需要将定性和定量结合起来选取不同的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再者,经济责任审计往往具有较长的时间跨度,在一个任期内国家的宏观政策会发生变化,相应的评价指标也应做出动态调整。因此,评价指标的设计和选取也须具有动态性,这也导致了评价指标难以量化。经济责任审计的复杂性也使得建立一套全国统一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极其困难,不同评价标准也难以保证评价结论的客观公正与权威。
三、解决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问题的思路与对策
(一)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依法行政、明确经济责任,完善政府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健全政府经济决策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快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建设。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首要前提就是经济责任是存在而且明确的,需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上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强化政府官员的公共受托责任意识,明确政府的职能与责任,厘清政府与市场、企业的边界,尤为必要。学习借鉴国外较为完善的评价标准,进行科学合理的财政预算,既规范政府的财政财务开支,又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现成的评价标准。健全政府经济决策的内部控制机制,有助于防范弄虚作假甚至贪污等舞弊行为,审计人员可以把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从真实性的评价转移到效益性的评价上来,从而增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深度和力度。加快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建设,研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衡量核准,开展政府绩效计量的研究,为效益性评价创造条件。
(二)坚持科学合理的评价原则,保证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正确方向。根据《审计法》等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坚持经济活动和经济事项为限定范围的评价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监督只能限于经济领域,主要是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重大经济决策和其他经济活动事项,而对于非经济活动事项和问题不审计、不评价,做到依法行使评价权,不越权,不错位;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评价时,坚持以经济责任为主的评价原则,首先界定与其行使权力和个人经济行为所作用和影响的经济活动事项,对无关经济活动事项一般不予评价;将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经济活动真实合法性监督问题与效益性监督问题结合起来,坚持财务和非财务并重的评价原则。
(三)紧扣主题、突出重点、明辨责任、优劣兼评,增强审计评价的效率与可运用价值。首先,经济责任审计以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和主线,但不等同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它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结果的人格化,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深化与提升。因此审计人员应增强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总体把握,紧紧围绕“个人经济责任”这个核心,做好“由事及人的”文章,围绕能够审计并在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上能够定量反映出来的经济事项进行综合审计;其次,由于领导干部的任期时间跨度大,涉及内容多,客观上要求我们在审计评价抓住能够充分反映被审计对象经济责任的重点事项进行评价,切忌片面,注重用经济指标目标评价领导干部政绩情况;再次,审计评价时,实事求、是正确区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现任责任和前任责任、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故意违纪责任和行政干预责任等界限,准确界定被审计对象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客观评价其工作业绩;最后,要以翔实的审计数据作为支撑,运用辩证观点、客观公正地反映审计结果。
参考文献:
[1]安秀梅.公共治理与中国政府预算管理改革[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2]董大胜.审计技术方法[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
[3]李凤鸣,时现.经济责任审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4]李金华.审计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
[5]徐雪林,郭长水.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研究[J].审计研究,2005(4).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作为经济责任审计最核心的内容,是审计部门通过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对其应负经济责任而作出的结论性评语。统一规范的审计评价,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评价意见,对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的法律责任,有效防范审计风险等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践中,审计评价还存在种种问题,从而制约了审计目标的实现。笔者结合个人审计工作实际,对当前经济责任设计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设想作一探讨。
一、当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计人员对审计评价重要性认识不足,评价结论以偏概全,失之简单化。从审计人员遵循的各种现行审计规范来看,大多侧重于对事和单位的审计,但是对“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特别是在审计评价方面没有明确具体的界定、原则和规定。因而在实际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部分审计报告对审计评价缺乏负责意识,敷衍了事,忽视审计评价的重要性;或仅就财务评财务,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局限在“财务责任”上,把经济责任审计混同于财务收支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只是原则性地归类为“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对责任大小、问题起因、主客观因素、责任性质是失误或故意以及领导干部个体的经济管理能力、努力程度、工作实绩、功过得失等方面缺乏具体的分析和评价。
(二)审计范围界定不准,评价结论不切实际,失之泛化。在部分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人员为使审计报告易于得到被审计对象的认同,往往存在审计评价内容过于泛化,如有的审计报告对责任人的成绩充分肯定,对存在的问题避重就轻,失去了审计工作的价值;有的审计报告超出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范围,把精神文明建设、党的组织建设等也纳入评价内容,误认为审计评价越全面,审计评价工作越到位;还有的审计评价缺少事实依据,主观随意,人为增加了审计评价风险。
(四)审计报告缺乏定论,评价深度不够、责任不明,失之空洞化。有的审计报告在审计评价中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评价和任期实绩评价过于笼统、空洞,财务核算及管理方面没有对取得的审计数据进行分析、归纳。在评价有关财政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时,没有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效益进行评价,没能归结到对被审计者的组织领导能力、管理决策水平等进行评价,无法衡量领导干部个体在任期间的经济管理能力、努力程度及工作实绩、廉政状况;有的对审计所查出的问题却未说明领导者应负什么样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缺少有依据的责任分析,据此所做出的审计结果报告对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的使用很少具有参考价值。
二、当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审计法规建设的相对滞后性导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性不够。现行相关审计法规虽然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其内容过于简单,难以适应经济责任审计的快速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两个“暂行规定”,既没有针对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具体职责范围、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经济责任审计规程,也没有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审计的标准、审计的评价指标体系、审计文书格式和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进行明文规定。审计法规建设的滞后性,不仅影响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性,而且也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造成审计评价内容难以确定,从而引发审计风险。
(二)审计对象、内容的复杂性导致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不确定性。经济责任审计是“审事议人”,既要审查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又要评价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把对“人”的监督与对“事”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因此审计的对象、内容更复杂,难度更大,评价更难。首先,从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看,大多为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他们既是掌握一定权力的领导者,又是被审计对象,具有层次高的特点,审计主体责任的复杂性、特殊性造成了审计评价内容的不确定性。其次,从审计内容看,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具有宏观性、政策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只评价其微观经济责任难以确定其经济责任,全面评价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社会责任,又可能超出审计权限和审计手段的范围,审计责任的所属性的不确定,必然影响审计评价的准确性。
(三)审计评价指标的难以量化、评价标准体系的不统一影响评价的客观性与权威性。经济责任审计是融合了财政财务审计、绩效审计等内容的综合性审计,包括了财政、财务、效率以及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责任内容,它在检查财政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同时,还对被审计人任期内的重大经济活动和重要决策进行审计,评价资源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关注经济活动的结果对社会事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但在审计实践中,以绩效审计为特征的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财务收支审计,不能简单用一个惟一性的指标来全面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某一方面情况,往往需要将定性和定量结合起来选取不同的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再者,经济责任审计往往具有较长的时间跨度,在一个任期内国家的宏观政策会发生变化,相应的评价指标也应做出动态调整。因此,评价指标的设计和选取也须具有动态性,这也导致了评价指标难以量化。经济责任审计的复杂性也使得建立一套全国统一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极其困难,不同评价标准也难以保证评价结论的客观公正与权威。
三、解决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问题的思路与对策
(一)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依法行政、明确经济责任,完善政府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健全政府经济决策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快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建设。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首要前提就是经济责任是存在而且明确的,需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上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强化政府官员的公共受托责任意识,明确政府的职能与责任,厘清政府与市场、企业的边界,尤为必要。学习借鉴国外较为完善的评价标准,进行科学合理的财政预算,既规范政府的财政财务开支,又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现成的评价标准。健全政府经济决策的内部控制机制,有助于防范弄虚作假甚至贪污等舞弊行为,审计人员可以把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从真实性的评价转移到效益性的评价上来,从而增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深度和力度。加快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建设,研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衡量核准,开展政府绩效计量的研究,为效益性评价创造条件。
(二)坚持科学合理的评价原则,保证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正确方向。根据《审计法》等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坚持经济活动和经济事项为限定范围的评价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监督只能限于经济领域,主要是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重大经济决策和其他经济活动事项,而对于非经济活动事项和问题不审计、不评价,做到依法行使评价权,不越权,不错位;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评价时,坚持以经济责任为主的评价原则,首先界定与其行使权力和个人经济行为所作用和影响的经济活动事项,对无关经济活动事项一般不予评价;将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经济活动真实合法性监督问题与效益性监督问题结合起来,坚持财务和非财务并重的评价原则。
(三)紧扣主题、突出重点、明辨责任、优劣兼评,增强审计评价的效率与可运用价值。首先,经济责任审计以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和主线,但不等同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它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结果的人格化,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深化与提升。因此审计人员应增强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总体把握,紧紧围绕“个人经济责任”这个核心,做好“由事及人的”文章,围绕能够审计并在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上能够定量反映出来的经济事项进行综合审计;其次,由于领导干部的任期时间跨度大,涉及内容多,客观上要求我们在审计评价抓住能够充分反映被审计对象经济责任的重点事项进行评价,切忌片面,注重用经济指标目标评价领导干部政绩情况;再次,审计评价时,实事求、是正确区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现任责任和前任责任、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故意违纪责任和行政干预责任等界限,准确界定被审计对象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客观评价其工作业绩;最后,要以翔实的审计数据作为支撑,运用辩证观点、客观公正地反映审计结果。
参考文献:
[1]安秀梅.公共治理与中国政府预算管理改革[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2]董大胜.审计技术方法[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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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金华.审计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
[5]徐雪林,郭长水.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研究[J].审计研究,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