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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面部创口、口唇全层裂创及口腔黏膜破损的损伤评定均做出明确规定(见《标准》5.2.3a、5.2.4a、5.2.4c、5.2.5a及5.2.5i),但对唇部非贯通创未做规定.显而易见,口唇皮肤部的创口属于面部创口.那么,唇红创口是否属于面部创口呢?能否按照面部创口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呢?作者认为需要考虑以下2个问题:①唇红是否位于面部范围之内?②唇红表面裂伤是否可以称之为创?本文结合1例具体鉴定案件就该2个问题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