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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从禁止保险资金入市到允许其间接入市,再到出台政策允许其直接入市,保险资金投资的渠道也随之不断拓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范围涉及到银行存款、国债、企业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同业拆借市场、中央银行票据等众多领域。
一、 保险资金入市历程及资金运用情况
1995年国内第一部《保险法》出台,放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限制,但是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1999年10月出台的《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实现了保险资金间接入市的目标,但是对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额度有所限制。2004年8月18日,《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允许符合资格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将外汇资金存入境外银行或者投资境外债券以及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2005年3月,中国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等保险公司的高调入市以及平安保险完成A股第一单的投资是保险投资渠道扩展实质性的一步。2005年2月17日,《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和《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连同之前颁布的一些文件,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配套文件全部出台,相关制度安排和机制建设也基本形成。
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是多种多样的,英美两国保险公司主要投资于有价证券,日本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保险公司投资于银行和信贷领域的比重较高,德国保险公司资金投放于贷款的比例较高,我国台湾的保险公司投资主要集中于银行存款。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在政策出台的不同阶段也是不同的,在1999年之前无投资基金,2000年至2004年投资于国债比例降低,运用于投资基金的开始增加,入市资金收益率也达到3—4%之间,2005年之后运用于投资基金的保险资金开始大幅扩张,收益率也稳步上升。
事实上,我国保险资金入市也是有其背景的。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提升,我国的保险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近年保险业总资产年均增长速度达35%,截至2009年底,我国保费收入世界排名第10位,占全球总保费收入的2%,国内保险机构达到100多家。保险业“国十条”也为这个朝阳行业的发展拓宽了空间。保险资金直接入市作为我国政府一项重要的金融决策,对推动股市发展,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建设,培养保险公司投资能力等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是如果保险资金投资这个手段运用的不正常,那么保险业的发展就会失去平衡,甚至发生经营风险和行业危机。
二、 保险资金入市的风险分析
对于一项投资其风险和收益是相匹配的,高风险匹配高收益,预期的收益会被不确定的风险所冲击,目前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主要有以下的风险:
第一,保险资金进入市场会不可避免地面临系统性风险,比如政策变动的风险,经济周期波动的风险,利率风险以及市场风险。资料显示国外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通常占证券市场风险不足20%,而我国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已经达到了60%以上。可见我国保险资金投资证券市场的过程中系统性风险招致的损失可能远比非系统性风险要大。
第二,从保险公司自身分析。首先,我国保险企业内控机制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影响保险资金营运安全;其次,保险资金入市的时候存在操作风险。保险公司根据证券发行公司公开的信息进行投资,但是有些上市公司对社会披露的会计信息是失真的,保险公司作为社会机构投资者可能会遭受重大损失;再次,保险公司从事资金规划、划款和调拨任务的专业人才的匮乏,可能带来投资效益不佳。
第三,从资本市场来分析。首先,很多上市公司质量不高,可能产生短期投机,加剧市场不稳定。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利好效应从长期来看,是为市场增添了长期投资者,在当前证券市场投机行为较严重的情况下,保险机构也可能短期操作而不是长期持有,尤其股市目前极不明朗,保险公司作为低风险偏好的机构投资者,出于对资金安全性的考虑,在入市上也会更加谨慎。其次,资本市场本身存在很多风险,以股市为例,例如,金融危机以来,无论是国内的A股市场还是国外的各个股市,股票市值都大幅跳水,如果保险资金大量进入股市,资金被套牢的风险很大。
第四,从监管机构来看。首先,我国金融业整体监管水平不高,可能出现越位或缺位。我国目前的金融法规支持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与国外成熟的混业监管模式相比显得监管方式陈旧、协调监管水平低,易产生监管盲区或监管过度。其次,保险资金入市将不可避免地造成保险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竞争态势,如果协调得好,能够发挥各方比较优势,形成良性互动。如果协调不好,就可能在人才、理财等方面形成恶性竞争,损害各方利益。
三、 保险资金入市的风险防范
第一,从保险公司自身而言。首先,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公司内部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引进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理论和风险管理技术,积极引进培养专业的人才,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以及业务发展结构。其次,应根据保险资金来源和偿还期限,灵活选择短期、中长期及不同收益率的投资品种,降低投资的总体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在进行投资组合管理的过程中,根据市场条件变化及时地调整投资组合,确保保险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同时减少保险资金在运用过程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从监管机构而言。监管机构要从制度层面上强化对风险的控制,加大对市场准入主体资格的审核力度,在入市的比例、规模、范围都要做制度性规范,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财务审查。监管部门要强化协同监管效果,防止监管的缺位和越位,避免监管真空,减少监管成本。同时监管部门要基于混业经营的需要, 有针对性地对保险资金入市可能存在风险进行前瞻性的分析,并对这些风险用制度或法律的形式加以防范或规避,协调好监管部门的职能分工,形成监管合力。
保险资金入市有利于我国金融业加快与国际接轨,实行混业经营模式,有利于推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发展。无论是对保险公司自身,或者是券商、银行,以及资本市场而言都是一个机会和挑战。
虽然近年来我国金融和证券业的监管日趋完善,2007年以来,中国证监会通过制订或修订一系列行政法规,如《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市场操纵认定办法》来进一步加大对A股市场的监管力度。但是保险资金入市是一种风险性投资,有可能遭遇到各种非系统性风险甚至系统风险,因此,我国保监会也要求保险资金运用必须将风险控制放在首位。同时应从规范市场操作、完善市场结构、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等方面加强风险防范和监管,从而提升我国金融整体监管水平,以促进我国金融也的稳步健康发展。
(孙子明,1989年生,山东烟台人,山东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
一、 保险资金入市历程及资金运用情况
1995年国内第一部《保险法》出台,放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限制,但是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1999年10月出台的《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实现了保险资金间接入市的目标,但是对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额度有所限制。2004年8月18日,《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允许符合资格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将外汇资金存入境外银行或者投资境外债券以及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2005年3月,中国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等保险公司的高调入市以及平安保险完成A股第一单的投资是保险投资渠道扩展实质性的一步。2005年2月17日,《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和《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连同之前颁布的一些文件,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配套文件全部出台,相关制度安排和机制建设也基本形成。
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是多种多样的,英美两国保险公司主要投资于有价证券,日本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保险公司投资于银行和信贷领域的比重较高,德国保险公司资金投放于贷款的比例较高,我国台湾的保险公司投资主要集中于银行存款。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在政策出台的不同阶段也是不同的,在1999年之前无投资基金,2000年至2004年投资于国债比例降低,运用于投资基金的开始增加,入市资金收益率也达到3—4%之间,2005年之后运用于投资基金的保险资金开始大幅扩张,收益率也稳步上升。
事实上,我国保险资金入市也是有其背景的。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提升,我国的保险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近年保险业总资产年均增长速度达35%,截至2009年底,我国保费收入世界排名第10位,占全球总保费收入的2%,国内保险机构达到100多家。保险业“国十条”也为这个朝阳行业的发展拓宽了空间。保险资金直接入市作为我国政府一项重要的金融决策,对推动股市发展,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建设,培养保险公司投资能力等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是如果保险资金投资这个手段运用的不正常,那么保险业的发展就会失去平衡,甚至发生经营风险和行业危机。
二、 保险资金入市的风险分析
对于一项投资其风险和收益是相匹配的,高风险匹配高收益,预期的收益会被不确定的风险所冲击,目前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主要有以下的风险:
第一,保险资金进入市场会不可避免地面临系统性风险,比如政策变动的风险,经济周期波动的风险,利率风险以及市场风险。资料显示国外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通常占证券市场风险不足20%,而我国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已经达到了60%以上。可见我国保险资金投资证券市场的过程中系统性风险招致的损失可能远比非系统性风险要大。
第二,从保险公司自身分析。首先,我国保险企业内控机制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影响保险资金营运安全;其次,保险资金入市的时候存在操作风险。保险公司根据证券发行公司公开的信息进行投资,但是有些上市公司对社会披露的会计信息是失真的,保险公司作为社会机构投资者可能会遭受重大损失;再次,保险公司从事资金规划、划款和调拨任务的专业人才的匮乏,可能带来投资效益不佳。
第三,从资本市场来分析。首先,很多上市公司质量不高,可能产生短期投机,加剧市场不稳定。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利好效应从长期来看,是为市场增添了长期投资者,在当前证券市场投机行为较严重的情况下,保险机构也可能短期操作而不是长期持有,尤其股市目前极不明朗,保险公司作为低风险偏好的机构投资者,出于对资金安全性的考虑,在入市上也会更加谨慎。其次,资本市场本身存在很多风险,以股市为例,例如,金融危机以来,无论是国内的A股市场还是国外的各个股市,股票市值都大幅跳水,如果保险资金大量进入股市,资金被套牢的风险很大。
第四,从监管机构来看。首先,我国金融业整体监管水平不高,可能出现越位或缺位。我国目前的金融法规支持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与国外成熟的混业监管模式相比显得监管方式陈旧、协调监管水平低,易产生监管盲区或监管过度。其次,保险资金入市将不可避免地造成保险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竞争态势,如果协调得好,能够发挥各方比较优势,形成良性互动。如果协调不好,就可能在人才、理财等方面形成恶性竞争,损害各方利益。
三、 保险资金入市的风险防范
第一,从保险公司自身而言。首先,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公司内部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引进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理论和风险管理技术,积极引进培养专业的人才,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以及业务发展结构。其次,应根据保险资金来源和偿还期限,灵活选择短期、中长期及不同收益率的投资品种,降低投资的总体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在进行投资组合管理的过程中,根据市场条件变化及时地调整投资组合,确保保险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同时减少保险资金在运用过程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从监管机构而言。监管机构要从制度层面上强化对风险的控制,加大对市场准入主体资格的审核力度,在入市的比例、规模、范围都要做制度性规范,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财务审查。监管部门要强化协同监管效果,防止监管的缺位和越位,避免监管真空,减少监管成本。同时监管部门要基于混业经营的需要, 有针对性地对保险资金入市可能存在风险进行前瞻性的分析,并对这些风险用制度或法律的形式加以防范或规避,协调好监管部门的职能分工,形成监管合力。
保险资金入市有利于我国金融业加快与国际接轨,实行混业经营模式,有利于推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发展。无论是对保险公司自身,或者是券商、银行,以及资本市场而言都是一个机会和挑战。
虽然近年来我国金融和证券业的监管日趋完善,2007年以来,中国证监会通过制订或修订一系列行政法规,如《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市场操纵认定办法》来进一步加大对A股市场的监管力度。但是保险资金入市是一种风险性投资,有可能遭遇到各种非系统性风险甚至系统风险,因此,我国保监会也要求保险资金运用必须将风险控制放在首位。同时应从规范市场操作、完善市场结构、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等方面加强风险防范和监管,从而提升我国金融整体监管水平,以促进我国金融也的稳步健康发展。
(孙子明,1989年生,山东烟台人,山东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