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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的集体合同签订工作进展顺利,但是一个个光鲜的数字背后,又隐藏着怎样的事实
一名将店铺转让给弟弟后,已经两年多没去过沈阳的山东人,竟然在今年的沈阳某集体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一个已经倒闭一年多的饭店,也在今年4月奇迹般地出现在了沈阳一社区餐饮行业集体合同上。
一份企业不买账的集体合同,从企业那里拿走时还是空白文件,再从社区联合工会交上去时,竟然有了企业法人代表的签名,而该法人代表至今不知情。
……
从2008年以来的两年多里,辽宁省沈阳市全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签订工作,集体合同的签订率和覆盖面不断扩大,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然而,在这项工作的推进过程中,部分地区的工作人员不依法操作,应付差事、走过场,有的地方甚至公然造假,出现了冒名签字的现象,给刚刚起步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蒙上了一层阴影。
基层工会合同频现造假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简单地说,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制度的成果体现。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一般由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或其书面委托的管理人员和工会主席双方签订,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的协商代表签字。在签字前,合同草案还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作为沈阳市的传统商贸区和核心功能区,沈河区是沈阳市集体合同签订数量最多、覆盖面最广的一个城区。据公开报道,2009年,沈河区共签订集体合同878份,集体合同签订率96.5%,其中,签订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66份,覆盖企业1823家,个体工商户5329户,覆盖职工55836人。
但数字背后隐含的事实又如何呢?
2010年7月7日,《中国财富》记者在沈河区总工会看到这样一份集体合同:合同上盖着两个社区联合工会的章,却偏偏没有企业的章,工会方首席代表签名处有一个“于淑凡”的签字,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名处有一个“李涛”的签字,签字日期是2010年4月19日。
这份集体合同的企业方是沈河区鑫粤海明珠海鲜大酒店。记者实地了解到,鑫粤海明珠海鲜大酒店位于沈阳市西滨河路,是一家大型餐饮企业,营业面积3000多平方米,30多间包房,目前用工大约100人,是沈城独树一帜的餐饮场所。然而,该酒店负责人李涛对此份集体合同竟然一无所知。
“是否委托过别人替你签字?”记者问。
“没有委托过。”李涛答。
记者随后找到了合同上的第一个公章单位——沈河区风雨坛街道桃园社区联合工会。桃园社区党支部书记宋维芳告诉记者,鑫粤海明珠大酒店地处青年社区,不归桃园社区管,于淑凡是青年社区党支部副书记兼工会主席。桃园社区负责工会工作的曹副书记经过核实,告诉记者社区工会公章统一由街道工会主席保管,是盖章时盖错了。
在风雨坛街道青年社区,记者见到了青年社区联合工会主席于淑凡。
说起鑫粤海明珠海鲜大酒店集体合同签订的事,于淑凡说,当时她和一名干事至少跑了三四次,但每次到鑫粤海明珠都只能见到大堂经理,后来她就把集体合同交给大堂经理,说好签字盖章后过两天她们再来拿。但“后来我又去取,还是空白的,对方既没有盖章,也没有签字。我们就替他签了字。工会着急用,就交上去了”。
据于淑凡讲,在小企业很难搞集体协商。她们去了企业能见到老板,就和老板当场签了合同,一般不接触员工;见不到老板的,一般就给前台留下空白合同,过几天再去取。最低工资标准等内容都是工会提前填好的,她们担心让老板们填不一定能达标。鑫粤海明珠的集体合同交上去至今两个多月了没有一份返回,不知道审查了没有。
风雨坛街道工会主席李学昌说,鑫粤海明珠海鲜大酒店的集体合同已经人社局审查备案。但记者随后在沈河区人社局调查时,没有见到这份合同。
鑫粤海明珠海鲜大酒店集体合同造假是唯一的个案吗?记者循着工会组织提供的集体合同一份一份展开调查,结果发现另一份集体合同——沈河区大南街道红巾社区餐饮行业集体合同也存在类似问题。
在这份2010年4月14日签订的集体合同上,除了企业方首席代表阿瓦山寨食府盖了公章外,其他12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上统一盖着“红巾社区工会”和“红巾社区联合工会”两枚章,12个法人代表签名的字体也疑似一人所为。
记者先后找到了其中的7家店铺或店铺原址,除了一家在一个月前倒闭未找到当事人外,其中两家从来没有在集体合同上签过字,另两家根本不认识集体合同上写的人,剩下的两家一家一年前就倒闭了,另一家所谓的签字人已经回了山东老家两年多,店铺法人代表2008年就已经换成了此人的弟弟。
7月13日下午,记者在大南街道红巾社区见到了社区工会主席苏婧梅。她的说法和于淑凡的差不多,就是她们工作太忙,一般都是她们和企业老板当场签字。
“就集体合同的内容你们和企业员工商量吗?”记者问。
“碰上了就说两句,员工都很支持,说经理在楼上你们上去吧,我们就找经理了。”
“有人怀疑4月14日的集体合同上那些企业主的名字都是一个人代签的。实际情况是这样吗?”记者又问。
“你去问街道工会项主席吧。我忙得不行。”苏婧梅说完这句话就再没有抬起头。
在沈阳市大东区,记者还发现了另一类假集体合同:一家4S汽车专营店,看似完整的集体合同签订材料中,签字的工会主席说当时他根本不在现场。这名工会主席自称是区工会下派的职业化工会干部,但身兼该企业副总经理,而2009年3月12日签字时,当时还在大东区委处级调研员任上的他,还没有被下派,合同是半年后他补签的。
记者在这份集体合同的参加协商代表名单上看到,企业参加方是董事长、财务总监、二手车经理、销售总监,工会方代表则为副总经理兼工会主席、精品经理、会计。
人社部门把关漏洞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签订的集体合同应当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方能生效。沈阳市的人社部门是如何为集体合同把关审查的呢?
沈阳振浩企业集团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幕墙和建筑施工为主营业务的民营企业。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公司董事长宋宝全把人理解为企业发展的第一资源,2002年公司就成立了党委、工会。2008年1月,公司主动接纳了职业化工会干部高平,并支持高平深入建筑公司搞调研。之后,在高平提出的提高建筑公司一线工人工资、保证休息休假时间的情况下,公司作出了提高工资的决策,平均上涨40%。
2009年3月16日,该公司资方和劳方经过集体谈判,正式签订了集体合同,普通员工工资普涨200元,还有了工龄工资。但当他们拿着6份集体合同到沈阳市大东区原劳动局审查备案时,原劳动局的工作人员竟以没地方存放为由拒绝备案。
在大东区人社局,记者向负责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审查的信访仲裁科科长刘德明提出查看振浩企业集团的集体合同,刘德明找了半个多小时后说:“没找到。可能当时他们拿的份数不够,就没留。”
备案也许是一个小问题,人社部门对不合规定、甚至假合同的审查是否严格呢?
前文中提到的那家4S汽车专营店的涉假集体合同,目前已经经过大东区人社局(盖的章仍为“沈阳市大东区劳动局集体合同审查专用章”)审查备案,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的文号标明为“沈劳集审字(2010)004号”,而盖章处的日期却是2009年3月20日。
另外一份也经过大东区人社局审查的不锈钢行业集体合同上,86家私企中,8家盖着发票专用章,5家盖着财务专用章,7家未盖公章。这种现象在沈河区人社局审查过的集体合同中也屡见不鲜。
“财务章、发票章不是法人公章,都不能代表法人行为,这样的集体合同是无效的。”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兵说。
沈河区人社局已经审查过的沈阳百丰医药有限公司的集体合同中,《集体协商要约通知书》和《关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建议书》都是2009年1月31日发出的,集体合同协商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却在2008年12月22日召开,但正式签订却又到了2009年3月5日。
而更加令人吃惊的是,在数份沈河区大南街道通天社区联合工会与企业分别签订的集体合同中,企业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日期、工资与企业利润同步水平、合同有效期限等项均为空白,而数份合同签字日期统一都为2009年5月14日。
沈河区人社局负责集体合同审查备案的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赵红婷告诉《中国财富》记者,他们对集体合同的审查备案工作是从2008年年初开始的,虽然工会部门签了近1000份,但他们审查备案的只有309份,而且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合同签订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报送审查,但是来他们部门送审的大多数是工会一方,而且很难保证10天的时限。
针对人社部门审查不严的问题,一名沈阳市职业化工会干部直言不讳地说:“现在的人社局在贯彻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时,不像是政府职能部门,督促企业履行法律,而是更多地向着企业说话。在工资集体协商中,他们应当是主角,但却常常在‘团’里扮演一个普通角色,甚至就是不作为。原因是什么?就是因为他们的眼睛都盯着GDP,却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基层工会自治性之缺
沈阳的集体合同大规模推进工作起步于2006年。
这一年7月,沈阳市沈河区委书记鞠秀礼调任沈阳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按照全国总工会提出的“组织起来,切实维权”方针,新一届沈阳市总工会领导班子组织策划了“三大战役”:第一个战役是在2006年9月到12月开展的“外企建会百日活动”;第二个战役是2007年初开始到“十·一”前结束的“私企建会集中行动”;第三个战役是2008年开展的个体工商户建会全面行动。
“仅仅靠工会效果肯定差。为了实现战役目标,市里提出‘以党建带工建、带团建,以工建服务党建、支持团建,党工团共建’的口号,市委副书记苏宏章亲任总指挥,鞠主席指挥调度。人们看到,参加战役的不仅是关系最为直接的党委组织部、工会、团委,还有工商、税务、外经贸局等。”一名全程参与“战役”的工会干部告诉记者。
沈阳市总工会提供的数据显示,第一战役结束,外企新建工会组织1077个,新发展会员5.4万人,建会率达98.4%;第二战役结束,私企新建工会9460个,覆盖企业13628户,新发展会员16.7万人,建会率达100%;第三战役结束,全市57630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全部建立工会组织,新发展会员13.7万人,建会率达100%。
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沈阳市总工会又启动了集体合同工作。
2007年1月,辽宁省政府发布《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同年7月,沈阳市政府也出台了《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为了强力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两个《规定》都突破了《劳动法》和部颁《集体合同规定》,将“可以签订集体合同”中的“可以”改为了“应当”。
从2008年年底开始,沈阳连续两年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集体合同工作会议,明确要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三方协调、各方配合”的工作格局确保实效。
“到2009年底,沈阳全市签订集体合同2.23万份,覆盖企业1.73万户,签订率达到建会企业的95.2%。”沈阳市总工会副主席段阳告诉《中国财富》记者。
就是在工会组织的推动下,经过半年的博弈,今年6月17日,百胜餐饮集团沈阳公司行政方终于与公司工会方签订了该集团在中国大陆的首份集体合同。合同规定,沈阳市66家肯德基的连锁餐厅,按合同制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个月将由700元提高到900元,职工工资平均年增长幅度将达到5%,其中一线职工的工资增幅还要高于5%。
“沈阳集体合同工作的成果有目共睹,但问题同样不容忽视。”沈阳市政府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这样认为。
沈阳市沈河区就业服务局局长谢文革说,企业普遍不重视集体合同,是目前许多问题的症结所在。集体合同既然优于劳动合同,其内容就应当比劳动合同更细,但是目前的范本普遍原则化,实践中就很难发挥作用。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兵指出,沈阳的集体合同范本存在三大问题:一是条款理想化、粗疏化,一些规定没有可操作性;二是过多地倾向于劳动者,对企业的权利保护只是一些口号,企业很难对此产生积极性;三是没有规定双方的违约责任。
“如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是目前最大的问题,可以由工会给每位职工一份集体合同复印件,然后让职工签收,也可以由上级工会将所有审查过的集体合同上网,公开接受职工监督。”王金兵说。
针对沈阳推进集体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副教授乔健认为,近几年来,我国很多地方在劳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中,采用自上而下的组织推动模式,但缺乏职工群众基础,这样往往到企业就推行不下去了。基层工会作为企业组织的一部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就只能走过场、搞形式,因此要在行业工会上做文章。《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县级以下的行业工会、区域工会已经有了法律保障,应当完善行业集体合同制度,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实。
“现实是工资集体协商正面临一个死结。要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就必须改革工会,使它从自上而下的行政化组织转型到《工会法》所确定的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但传统的思维是把工会作为威权体制下的一个社会控制机构,这就需要有政治智慧的领导人站出来推动改革。如果中国的工会再不去行政化并加强会员的自治性,再不独立于基层政府、独立于企业,再不给它应有的罢工权或相应的压力机制,集体协商制度就是一句空话,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也是一句空话。”乔健如是说。
(责任编辑唐 宁)
一名将店铺转让给弟弟后,已经两年多没去过沈阳的山东人,竟然在今年的沈阳某集体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一个已经倒闭一年多的饭店,也在今年4月奇迹般地出现在了沈阳一社区餐饮行业集体合同上。
一份企业不买账的集体合同,从企业那里拿走时还是空白文件,再从社区联合工会交上去时,竟然有了企业法人代表的签名,而该法人代表至今不知情。
……
从2008年以来的两年多里,辽宁省沈阳市全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签订工作,集体合同的签订率和覆盖面不断扩大,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然而,在这项工作的推进过程中,部分地区的工作人员不依法操作,应付差事、走过场,有的地方甚至公然造假,出现了冒名签字的现象,给刚刚起步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蒙上了一层阴影。
基层工会合同频现造假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简单地说,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制度的成果体现。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一般由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或其书面委托的管理人员和工会主席双方签订,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的协商代表签字。在签字前,合同草案还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作为沈阳市的传统商贸区和核心功能区,沈河区是沈阳市集体合同签订数量最多、覆盖面最广的一个城区。据公开报道,2009年,沈河区共签订集体合同878份,集体合同签订率96.5%,其中,签订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66份,覆盖企业1823家,个体工商户5329户,覆盖职工55836人。
但数字背后隐含的事实又如何呢?
2010年7月7日,《中国财富》记者在沈河区总工会看到这样一份集体合同:合同上盖着两个社区联合工会的章,却偏偏没有企业的章,工会方首席代表签名处有一个“于淑凡”的签字,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名处有一个“李涛”的签字,签字日期是2010年4月19日。
这份集体合同的企业方是沈河区鑫粤海明珠海鲜大酒店。记者实地了解到,鑫粤海明珠海鲜大酒店位于沈阳市西滨河路,是一家大型餐饮企业,营业面积3000多平方米,30多间包房,目前用工大约100人,是沈城独树一帜的餐饮场所。然而,该酒店负责人李涛对此份集体合同竟然一无所知。
“是否委托过别人替你签字?”记者问。
“没有委托过。”李涛答。
记者随后找到了合同上的第一个公章单位——沈河区风雨坛街道桃园社区联合工会。桃园社区党支部书记宋维芳告诉记者,鑫粤海明珠大酒店地处青年社区,不归桃园社区管,于淑凡是青年社区党支部副书记兼工会主席。桃园社区负责工会工作的曹副书记经过核实,告诉记者社区工会公章统一由街道工会主席保管,是盖章时盖错了。
在风雨坛街道青年社区,记者见到了青年社区联合工会主席于淑凡。
说起鑫粤海明珠海鲜大酒店集体合同签订的事,于淑凡说,当时她和一名干事至少跑了三四次,但每次到鑫粤海明珠都只能见到大堂经理,后来她就把集体合同交给大堂经理,说好签字盖章后过两天她们再来拿。但“后来我又去取,还是空白的,对方既没有盖章,也没有签字。我们就替他签了字。工会着急用,就交上去了”。
据于淑凡讲,在小企业很难搞集体协商。她们去了企业能见到老板,就和老板当场签了合同,一般不接触员工;见不到老板的,一般就给前台留下空白合同,过几天再去取。最低工资标准等内容都是工会提前填好的,她们担心让老板们填不一定能达标。鑫粤海明珠的集体合同交上去至今两个多月了没有一份返回,不知道审查了没有。
风雨坛街道工会主席李学昌说,鑫粤海明珠海鲜大酒店的集体合同已经人社局审查备案。但记者随后在沈河区人社局调查时,没有见到这份合同。
鑫粤海明珠海鲜大酒店集体合同造假是唯一的个案吗?记者循着工会组织提供的集体合同一份一份展开调查,结果发现另一份集体合同——沈河区大南街道红巾社区餐饮行业集体合同也存在类似问题。
在这份2010年4月14日签订的集体合同上,除了企业方首席代表阿瓦山寨食府盖了公章外,其他12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上统一盖着“红巾社区工会”和“红巾社区联合工会”两枚章,12个法人代表签名的字体也疑似一人所为。
记者先后找到了其中的7家店铺或店铺原址,除了一家在一个月前倒闭未找到当事人外,其中两家从来没有在集体合同上签过字,另两家根本不认识集体合同上写的人,剩下的两家一家一年前就倒闭了,另一家所谓的签字人已经回了山东老家两年多,店铺法人代表2008年就已经换成了此人的弟弟。
7月13日下午,记者在大南街道红巾社区见到了社区工会主席苏婧梅。她的说法和于淑凡的差不多,就是她们工作太忙,一般都是她们和企业老板当场签字。
“就集体合同的内容你们和企业员工商量吗?”记者问。
“碰上了就说两句,员工都很支持,说经理在楼上你们上去吧,我们就找经理了。”
“有人怀疑4月14日的集体合同上那些企业主的名字都是一个人代签的。实际情况是这样吗?”记者又问。
“你去问街道工会项主席吧。我忙得不行。”苏婧梅说完这句话就再没有抬起头。
在沈阳市大东区,记者还发现了另一类假集体合同:一家4S汽车专营店,看似完整的集体合同签订材料中,签字的工会主席说当时他根本不在现场。这名工会主席自称是区工会下派的职业化工会干部,但身兼该企业副总经理,而2009年3月12日签字时,当时还在大东区委处级调研员任上的他,还没有被下派,合同是半年后他补签的。
记者在这份集体合同的参加协商代表名单上看到,企业参加方是董事长、财务总监、二手车经理、销售总监,工会方代表则为副总经理兼工会主席、精品经理、会计。
人社部门把关漏洞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签订的集体合同应当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方能生效。沈阳市的人社部门是如何为集体合同把关审查的呢?
沈阳振浩企业集团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幕墙和建筑施工为主营业务的民营企业。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公司董事长宋宝全把人理解为企业发展的第一资源,2002年公司就成立了党委、工会。2008年1月,公司主动接纳了职业化工会干部高平,并支持高平深入建筑公司搞调研。之后,在高平提出的提高建筑公司一线工人工资、保证休息休假时间的情况下,公司作出了提高工资的决策,平均上涨40%。
2009年3月16日,该公司资方和劳方经过集体谈判,正式签订了集体合同,普通员工工资普涨200元,还有了工龄工资。但当他们拿着6份集体合同到沈阳市大东区原劳动局审查备案时,原劳动局的工作人员竟以没地方存放为由拒绝备案。
在大东区人社局,记者向负责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审查的信访仲裁科科长刘德明提出查看振浩企业集团的集体合同,刘德明找了半个多小时后说:“没找到。可能当时他们拿的份数不够,就没留。”
备案也许是一个小问题,人社部门对不合规定、甚至假合同的审查是否严格呢?
前文中提到的那家4S汽车专营店的涉假集体合同,目前已经经过大东区人社局(盖的章仍为“沈阳市大东区劳动局集体合同审查专用章”)审查备案,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的文号标明为“沈劳集审字(2010)004号”,而盖章处的日期却是2009年3月20日。
另外一份也经过大东区人社局审查的不锈钢行业集体合同上,86家私企中,8家盖着发票专用章,5家盖着财务专用章,7家未盖公章。这种现象在沈河区人社局审查过的集体合同中也屡见不鲜。
“财务章、发票章不是法人公章,都不能代表法人行为,这样的集体合同是无效的。”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兵说。
沈河区人社局已经审查过的沈阳百丰医药有限公司的集体合同中,《集体协商要约通知书》和《关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建议书》都是2009年1月31日发出的,集体合同协商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却在2008年12月22日召开,但正式签订却又到了2009年3月5日。
而更加令人吃惊的是,在数份沈河区大南街道通天社区联合工会与企业分别签订的集体合同中,企业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日期、工资与企业利润同步水平、合同有效期限等项均为空白,而数份合同签字日期统一都为2009年5月14日。
沈河区人社局负责集体合同审查备案的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赵红婷告诉《中国财富》记者,他们对集体合同的审查备案工作是从2008年年初开始的,虽然工会部门签了近1000份,但他们审查备案的只有309份,而且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合同签订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报送审查,但是来他们部门送审的大多数是工会一方,而且很难保证10天的时限。
针对人社部门审查不严的问题,一名沈阳市职业化工会干部直言不讳地说:“现在的人社局在贯彻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时,不像是政府职能部门,督促企业履行法律,而是更多地向着企业说话。在工资集体协商中,他们应当是主角,但却常常在‘团’里扮演一个普通角色,甚至就是不作为。原因是什么?就是因为他们的眼睛都盯着GDP,却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基层工会自治性之缺
沈阳的集体合同大规模推进工作起步于2006年。
这一年7月,沈阳市沈河区委书记鞠秀礼调任沈阳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按照全国总工会提出的“组织起来,切实维权”方针,新一届沈阳市总工会领导班子组织策划了“三大战役”:第一个战役是在2006年9月到12月开展的“外企建会百日活动”;第二个战役是2007年初开始到“十·一”前结束的“私企建会集中行动”;第三个战役是2008年开展的个体工商户建会全面行动。
“仅仅靠工会效果肯定差。为了实现战役目标,市里提出‘以党建带工建、带团建,以工建服务党建、支持团建,党工团共建’的口号,市委副书记苏宏章亲任总指挥,鞠主席指挥调度。人们看到,参加战役的不仅是关系最为直接的党委组织部、工会、团委,还有工商、税务、外经贸局等。”一名全程参与“战役”的工会干部告诉记者。
沈阳市总工会提供的数据显示,第一战役结束,外企新建工会组织1077个,新发展会员5.4万人,建会率达98.4%;第二战役结束,私企新建工会9460个,覆盖企业13628户,新发展会员16.7万人,建会率达100%;第三战役结束,全市57630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全部建立工会组织,新发展会员13.7万人,建会率达100%。
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沈阳市总工会又启动了集体合同工作。
2007年1月,辽宁省政府发布《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同年7月,沈阳市政府也出台了《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为了强力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两个《规定》都突破了《劳动法》和部颁《集体合同规定》,将“可以签订集体合同”中的“可以”改为了“应当”。
从2008年年底开始,沈阳连续两年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集体合同工作会议,明确要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三方协调、各方配合”的工作格局确保实效。
“到2009年底,沈阳全市签订集体合同2.23万份,覆盖企业1.73万户,签订率达到建会企业的95.2%。”沈阳市总工会副主席段阳告诉《中国财富》记者。
就是在工会组织的推动下,经过半年的博弈,今年6月17日,百胜餐饮集团沈阳公司行政方终于与公司工会方签订了该集团在中国大陆的首份集体合同。合同规定,沈阳市66家肯德基的连锁餐厅,按合同制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个月将由700元提高到900元,职工工资平均年增长幅度将达到5%,其中一线职工的工资增幅还要高于5%。
“沈阳集体合同工作的成果有目共睹,但问题同样不容忽视。”沈阳市政府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这样认为。
沈阳市沈河区就业服务局局长谢文革说,企业普遍不重视集体合同,是目前许多问题的症结所在。集体合同既然优于劳动合同,其内容就应当比劳动合同更细,但是目前的范本普遍原则化,实践中就很难发挥作用。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兵指出,沈阳的集体合同范本存在三大问题:一是条款理想化、粗疏化,一些规定没有可操作性;二是过多地倾向于劳动者,对企业的权利保护只是一些口号,企业很难对此产生积极性;三是没有规定双方的违约责任。
“如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是目前最大的问题,可以由工会给每位职工一份集体合同复印件,然后让职工签收,也可以由上级工会将所有审查过的集体合同上网,公开接受职工监督。”王金兵说。
针对沈阳推进集体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副教授乔健认为,近几年来,我国很多地方在劳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中,采用自上而下的组织推动模式,但缺乏职工群众基础,这样往往到企业就推行不下去了。基层工会作为企业组织的一部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就只能走过场、搞形式,因此要在行业工会上做文章。《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县级以下的行业工会、区域工会已经有了法律保障,应当完善行业集体合同制度,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实。
“现实是工资集体协商正面临一个死结。要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就必须改革工会,使它从自上而下的行政化组织转型到《工会法》所确定的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但传统的思维是把工会作为威权体制下的一个社会控制机构,这就需要有政治智慧的领导人站出来推动改革。如果中国的工会再不去行政化并加强会员的自治性,再不独立于基层政府、独立于企业,再不给它应有的罢工权或相应的压力机制,集体协商制度就是一句空话,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也是一句空话。”乔健如是说。
(责任编辑唐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