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我国电视法治节目的发展历程
(一)《法律与道德》首开法治类节目先河
1985年5月,上海电视台开播的《法律与道德》是中国电视史上第一个正式的法治栏目。在《法律与道德》节目的开头,曾经有这样一支歌:“法在生活中,生活中有法,学法,懂法,护法,做一个守法的公民。”这支歌在今天看来,虽然略带有劝导的意味,但是它准确地概括了法治节目的使命。
(二)中央电视台一系列法治节目相继推出
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中央电视台作为中国电视台的龙头老大,相继推出了一系列法治节目。《观察与思考》、《规矩与方圆》、《社会经纬》以及综合社交栏目《与你同行》相继与观众见面。同时各地方台的法制节目也在不断增加,南京电视台开办的《法制园地》,江苏的《法与大众》等,随着电视饱有量的提高,大批优秀的法治节目走进了观众的视野,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三)法治节目出现新类型——庭审节目
1994年4月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南京台对此案进行了全程转播。自此,南京台的《法庭传真》栏目开播,标志着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一种新类型——庭审节目的诞生。
(四)蓬勃发展的电视法治节目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全国开办的法治节目的电视台到达150多家。再加上《东方时空》、《焦点访谈》、《新闻调查》等大量涉及法制题材的栏目,“法制”成了新闻栏目的主题,并且这时期的电视法制节目,不但数量大幅度增长,而且在质量上也有很大改观。例如央视在1996年推出的《社会经纬》栏目,节目每周一期,设置了“举案说法”、“经纬专递”、“法在身边”、“是非公断”等多个板块,法治节目的可观性大为增加。
(五)电视法治节目的繁荣
1998年12月27日和1999年1月2日,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和中央电视台先后推出《法治进行时》和《今日说法》两档法制节目。《法治进行时》每星期设立七个不同的板块,集成有庭审现场的诉讼案件,也帮助老百姓解决身边的法律问题,更通过对一系列社会热点事件的报道迅速成为一档知名的品牌栏目。这两档栏目的迅速窜红,也标志着我国的电视法制节目走向了繁荣。
二、以《法律与道德》中涉及青少年保护问题为例看法制类节目存在的问题
(一)报道总量及其局限性
作为每日一期的电视节目《法律与道德》,从2012年6月到12月的节目来看,涉及青少年被害的案件只有14期左右。纵观各个频道的法制类节目,很多节目都呈现出这样的现象:关注刑事、民事案件较多。比如《法律与道德》中121227期:独守空房的男人,讲述了一个农村的家庭,妻子和两个儿女都外出打工,留下丈夫独自在家,成为“留守男人”,其对邻居强奸杀人碎尸的事件。121206期:艰难的选择,讲述了一个孝子协助母亲自杀的案件,一名远近闻名的孝子伺候卧病在床的母亲20年,最终“弑母”是孝子还是逆子?121217期:少年遭遇特殊服务,主要内容讲述一位15岁的少年跟父母去洗浴中心,“被特殊服务”。相比起来,对于行政法、合同法、国际法等方面话题关注不够;对于煽情、色情、刺激等“罪恶展示”题材报道多,而其他方面相对较少,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电视全方位的舆论引导功能。这与电视本身可视性和现场感强的优势有关,在收视率竞争和市场的压力下,刑侦类的题材由于画面可视性、现场感和纪实性更强,在某种程度上满足或者迎合了观众的“猎奇”心理和收视欲望。据统计数据比较发现,同一栏目播出以刑事案件为题材的节目常常比播出民事案件的收视率要高。而这种多重属性实际上也将法制节目逼到了生存的尴尬境地,一方面,要承担普法功能,在法律体系内正确进行舆论引导;但另一方面,面对着生存的压力,节目要迎合观众,这导致题材范围越来越窄,且有向庸俗化发展的趋势。其实,法制节目可以选择的类型很多,检察、消防、治安、刑侦、民事纠纷、社会热点案件、警察工作生活、缉毒戒毒、反腐倡廉等等,都有着大量的法治内涵可以发掘。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制类节目越办越接近,大家都选择了社会上认为接受群体最多的节目内容,导致大部分节目雷同,有的节目像大杂烩,缺乏专业性。在形式上目前大部分以说故事的形式展开,故事说多了也给人雷同的感觉。
(二)采访的合法性
正如《法律与道德》一样的不少法制类电视节目都与公、检、法系统的法制宣传部门联合拍摄,选题需要这些部门的同意,并在采访当事人的过程中提供协助,在拍摄中提供便利的条件。尤其是在案件未开庭审理之前,由这些部门协调,使摄制组进入看守所或拘留所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采访,这种做法本身是否合法就值得商榷。因为在这段时间里,犯罪嫌疑人与外界人员的接触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只有案件承办人员和当事^律师才可与其接触。
(三)形式比较单一
类似《法律与道德》这种法制类节目,内容主要是以案说法类、纪实刑侦类的节目为主,通常都是通过情景再现,案件还原,然后在分析的过程中说明和解释法规,达到向公民传达法律知识的目的。而在其他形式的发掘和创新上相对比较欠缺,即使是同一种形态的节目,表现形式也比较单一。
(四)立场角度太过主观化
节目中都传达了观众对犯罪分子受到法律惩罚的心理期待,以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来满足人们的心理认同。节目再现手法上,尽可能表现犯罪分子的凄惨、可怜,而对受害人以一种同情的角度去表现。这样就缺乏了本身的客观公正性,夹杂了编导的主观意识,另外,这也在某种程度上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认为法律的作用就是用来惩罚违法犯罪分子,对法律维护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功能宣传不力。
(五)报道的深度不够
节目往往重事实阐述而轻评论,对拍摄的事件作浅层次的描述,讲述完案例后,用某法律条文去套具体的案例,进行简单的分析。对发生的社会背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心路历程等深层次的东西挖掘不够;媒体的功能只停留在法律知识上,而对法律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和系统本身关注不够,比如某项法规出台的背景、原因等解读不够;在大社会环境中,探讨法律与社会、法律与人等关系的话题明显不多。 (六)“真实再现”形式存在一定隐患
像《法律与道德》、《今日说法》等节目一样,如今的很多法制类节目,为了还原案件的真实性都采用所谓“真实再现”这种用群众演员来扮演受害者和嫌疑人以还原当时的情景和犯罪的过程,这一形式由于其电视收视现实度相当高从而引起的电视激发力也相当的强,这样就会对个体产生很大的诱导性并试图模仿。另一方面,也让很大一部分观众在收看电视节目之后会在加强自己防范意识的同时也在心里助长了恐惧。研究表明:电视媒介是一种扩大器,通过电视媒体的渲染和细节的演示,会助长危险与恐惧的滋生。因而笔者认为“真实再现”形式的应用利与弊之间的厉害关系还需仔细考究。
三、针对法制类节目问题的建议
(一)政府加强监管
法制类节目不像其他电视节目以娱乐休闲为主要目的,它更是国家进行法治宣传和建设的有效手段,因此法制类节目的内容应该体现出更多的社会责任感,它的内容必须建立在严肃性的基础上,对社会和人民负责。因此,政府的相关机构和社会大众都要加强对法制类节目的监管和监督。
(二)提升节目的人文关怀
法制类节目要在能让观众懂法、对人民普法的基础上,激发他们对现实和道德等层面上的思考和认识,在思考与感悟中形成法律精神与信仰。要善于把故事情节与法律知识的细化、分析法律知识背后社会的经济背景、民族文化心理与个体的生存境遇等结合起来,在激发情感、梳理情节的同时弘扬社会的理性精神,深化观众的法律信仰,在情感与法律知识当中找到情感的平衡点,让观众对法律产生信任。
(三)节目功能的提升
法制类节目不仅要突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宣扬普及法律之外,还要注重对受害者和弱势群体的保护。法律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他的真正作用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创造和谐的生活环境。因此,法制类节目要在节目的内容中加入对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的宣传。
(四)扩大内容的深度和广度
法制类节目在报道有关法律案件和讲述法律故事时,不应只局限在法律的层面,应拓展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心理和成长历程以及生活环境等方面影响的可视化。在广度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之间的联系已经十分密切,法制类节目也应该放眼世界,对我们在境外的相关法律案件或国外在中国涉及法律的故事进行报道和分析,扩大视野,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
结语
目前我国的法制类节目在内容和制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要提高法制类节目的收视率,加强法制类节目的宣传功能,就需要不断提高法制类节目的制作水平,提高法制类节目制作人员的素质。法律是死板、枯燥的,真正让受众感兴趣的不是法律条款本身,而是法律的外衣所包裹着的生活中的人文关怀,这与电视法制节目并无矛盾。而另一方面,电视法制节目可以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对作案手段的详细描写,其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导致一些没有鉴别力的青少年去犯罪而获得新奇的刺激。电视法制节目的终极目标是为了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建立一种遵守法律的文明风范。
(一)《法律与道德》首开法治类节目先河
1985年5月,上海电视台开播的《法律与道德》是中国电视史上第一个正式的法治栏目。在《法律与道德》节目的开头,曾经有这样一支歌:“法在生活中,生活中有法,学法,懂法,护法,做一个守法的公民。”这支歌在今天看来,虽然略带有劝导的意味,但是它准确地概括了法治节目的使命。
(二)中央电视台一系列法治节目相继推出
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中央电视台作为中国电视台的龙头老大,相继推出了一系列法治节目。《观察与思考》、《规矩与方圆》、《社会经纬》以及综合社交栏目《与你同行》相继与观众见面。同时各地方台的法制节目也在不断增加,南京电视台开办的《法制园地》,江苏的《法与大众》等,随着电视饱有量的提高,大批优秀的法治节目走进了观众的视野,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三)法治节目出现新类型——庭审节目
1994年4月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南京台对此案进行了全程转播。自此,南京台的《法庭传真》栏目开播,标志着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一种新类型——庭审节目的诞生。
(四)蓬勃发展的电视法治节目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全国开办的法治节目的电视台到达150多家。再加上《东方时空》、《焦点访谈》、《新闻调查》等大量涉及法制题材的栏目,“法制”成了新闻栏目的主题,并且这时期的电视法制节目,不但数量大幅度增长,而且在质量上也有很大改观。例如央视在1996年推出的《社会经纬》栏目,节目每周一期,设置了“举案说法”、“经纬专递”、“法在身边”、“是非公断”等多个板块,法治节目的可观性大为增加。
(五)电视法治节目的繁荣
1998年12月27日和1999年1月2日,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和中央电视台先后推出《法治进行时》和《今日说法》两档法制节目。《法治进行时》每星期设立七个不同的板块,集成有庭审现场的诉讼案件,也帮助老百姓解决身边的法律问题,更通过对一系列社会热点事件的报道迅速成为一档知名的品牌栏目。这两档栏目的迅速窜红,也标志着我国的电视法制节目走向了繁荣。
二、以《法律与道德》中涉及青少年保护问题为例看法制类节目存在的问题
(一)报道总量及其局限性
作为每日一期的电视节目《法律与道德》,从2012年6月到12月的节目来看,涉及青少年被害的案件只有14期左右。纵观各个频道的法制类节目,很多节目都呈现出这样的现象:关注刑事、民事案件较多。比如《法律与道德》中121227期:独守空房的男人,讲述了一个农村的家庭,妻子和两个儿女都外出打工,留下丈夫独自在家,成为“留守男人”,其对邻居强奸杀人碎尸的事件。121206期:艰难的选择,讲述了一个孝子协助母亲自杀的案件,一名远近闻名的孝子伺候卧病在床的母亲20年,最终“弑母”是孝子还是逆子?121217期:少年遭遇特殊服务,主要内容讲述一位15岁的少年跟父母去洗浴中心,“被特殊服务”。相比起来,对于行政法、合同法、国际法等方面话题关注不够;对于煽情、色情、刺激等“罪恶展示”题材报道多,而其他方面相对较少,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电视全方位的舆论引导功能。这与电视本身可视性和现场感强的优势有关,在收视率竞争和市场的压力下,刑侦类的题材由于画面可视性、现场感和纪实性更强,在某种程度上满足或者迎合了观众的“猎奇”心理和收视欲望。据统计数据比较发现,同一栏目播出以刑事案件为题材的节目常常比播出民事案件的收视率要高。而这种多重属性实际上也将法制节目逼到了生存的尴尬境地,一方面,要承担普法功能,在法律体系内正确进行舆论引导;但另一方面,面对着生存的压力,节目要迎合观众,这导致题材范围越来越窄,且有向庸俗化发展的趋势。其实,法制节目可以选择的类型很多,检察、消防、治安、刑侦、民事纠纷、社会热点案件、警察工作生活、缉毒戒毒、反腐倡廉等等,都有着大量的法治内涵可以发掘。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制类节目越办越接近,大家都选择了社会上认为接受群体最多的节目内容,导致大部分节目雷同,有的节目像大杂烩,缺乏专业性。在形式上目前大部分以说故事的形式展开,故事说多了也给人雷同的感觉。
(二)采访的合法性
正如《法律与道德》一样的不少法制类电视节目都与公、检、法系统的法制宣传部门联合拍摄,选题需要这些部门的同意,并在采访当事人的过程中提供协助,在拍摄中提供便利的条件。尤其是在案件未开庭审理之前,由这些部门协调,使摄制组进入看守所或拘留所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采访,这种做法本身是否合法就值得商榷。因为在这段时间里,犯罪嫌疑人与外界人员的接触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只有案件承办人员和当事^律师才可与其接触。
(三)形式比较单一
类似《法律与道德》这种法制类节目,内容主要是以案说法类、纪实刑侦类的节目为主,通常都是通过情景再现,案件还原,然后在分析的过程中说明和解释法规,达到向公民传达法律知识的目的。而在其他形式的发掘和创新上相对比较欠缺,即使是同一种形态的节目,表现形式也比较单一。
(四)立场角度太过主观化
节目中都传达了观众对犯罪分子受到法律惩罚的心理期待,以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来满足人们的心理认同。节目再现手法上,尽可能表现犯罪分子的凄惨、可怜,而对受害人以一种同情的角度去表现。这样就缺乏了本身的客观公正性,夹杂了编导的主观意识,另外,这也在某种程度上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认为法律的作用就是用来惩罚违法犯罪分子,对法律维护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功能宣传不力。
(五)报道的深度不够
节目往往重事实阐述而轻评论,对拍摄的事件作浅层次的描述,讲述完案例后,用某法律条文去套具体的案例,进行简单的分析。对发生的社会背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心路历程等深层次的东西挖掘不够;媒体的功能只停留在法律知识上,而对法律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和系统本身关注不够,比如某项法规出台的背景、原因等解读不够;在大社会环境中,探讨法律与社会、法律与人等关系的话题明显不多。 (六)“真实再现”形式存在一定隐患
像《法律与道德》、《今日说法》等节目一样,如今的很多法制类节目,为了还原案件的真实性都采用所谓“真实再现”这种用群众演员来扮演受害者和嫌疑人以还原当时的情景和犯罪的过程,这一形式由于其电视收视现实度相当高从而引起的电视激发力也相当的强,这样就会对个体产生很大的诱导性并试图模仿。另一方面,也让很大一部分观众在收看电视节目之后会在加强自己防范意识的同时也在心里助长了恐惧。研究表明:电视媒介是一种扩大器,通过电视媒体的渲染和细节的演示,会助长危险与恐惧的滋生。因而笔者认为“真实再现”形式的应用利与弊之间的厉害关系还需仔细考究。
三、针对法制类节目问题的建议
(一)政府加强监管
法制类节目不像其他电视节目以娱乐休闲为主要目的,它更是国家进行法治宣传和建设的有效手段,因此法制类节目的内容应该体现出更多的社会责任感,它的内容必须建立在严肃性的基础上,对社会和人民负责。因此,政府的相关机构和社会大众都要加强对法制类节目的监管和监督。
(二)提升节目的人文关怀
法制类节目要在能让观众懂法、对人民普法的基础上,激发他们对现实和道德等层面上的思考和认识,在思考与感悟中形成法律精神与信仰。要善于把故事情节与法律知识的细化、分析法律知识背后社会的经济背景、民族文化心理与个体的生存境遇等结合起来,在激发情感、梳理情节的同时弘扬社会的理性精神,深化观众的法律信仰,在情感与法律知识当中找到情感的平衡点,让观众对法律产生信任。
(三)节目功能的提升
法制类节目不仅要突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宣扬普及法律之外,还要注重对受害者和弱势群体的保护。法律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他的真正作用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创造和谐的生活环境。因此,法制类节目要在节目的内容中加入对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的宣传。
(四)扩大内容的深度和广度
法制类节目在报道有关法律案件和讲述法律故事时,不应只局限在法律的层面,应拓展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心理和成长历程以及生活环境等方面影响的可视化。在广度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之间的联系已经十分密切,法制类节目也应该放眼世界,对我们在境外的相关法律案件或国外在中国涉及法律的故事进行报道和分析,扩大视野,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
结语
目前我国的法制类节目在内容和制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要提高法制类节目的收视率,加强法制类节目的宣传功能,就需要不断提高法制类节目的制作水平,提高法制类节目制作人员的素质。法律是死板、枯燥的,真正让受众感兴趣的不是法律条款本身,而是法律的外衣所包裹着的生活中的人文关怀,这与电视法制节目并无矛盾。而另一方面,电视法制节目可以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对作案手段的详细描写,其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导致一些没有鉴别力的青少年去犯罪而获得新奇的刺激。电视法制节目的终极目标是为了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建立一种遵守法律的文明风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