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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森(1988-),女,河北正定人,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生,研究方向:知识管理与技术创新;王英涛(1987-),男,河北沧州人,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生,研究方向:知识管理与技术创新。
摘要:随着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普及和深入,联盟企业在知识转移过程中面临各种各样的知识产权冲突。首先对联盟类型进行了界定,然后阐述了知识转移机制以及知识转移所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最后从知识转移主、客体和转移渠道三个维度分析了知识产权冲突的影响因素,为知识产权冲突的系统性研究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战略联盟;知识转移;知识产权冲突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8015702
近年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快速发展。从客观环境来讲,因为新技术复杂性不断提高、生命周期不断缩短,单个企业很少能够拥有实时创新所需的全部知识。从企业自身来讲,联盟可以节约成本、分散风险,同时实现技术上的优势互补。但由于联盟过程中知识产权冲突的存在,联盟很可能中途流产或者结束时达不到预期效果,进而降低联盟绩效。
由于法学界知识产权主、客体等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界定模糊,导致知识产权冲突的基本内涵难以准确把握,使得企业很难采用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因而从管理角度对知识产权冲突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显得尤为迫切。本文将从知识转移的主客体和转移渠道角度对冲突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为企业间知识产权冲突的防范和解决奠定基础。
1 战略联盟中知识转移引发的知识产权冲突
波特将战略联盟分为横向联盟与纵向联盟两种基本形式。横向战略联盟是指通过联盟企业间相同价值链位置的横向链接(如生产联盟)方式来创造新价值和获得竞争优势。横向联盟是由具有替代效应的竞争性企业组成的,各企业具有相同价值链位置和不同程度的竞争性。纵向战略联盟是指通过联盟企业间不同价值链位置的纵向链接(如供应商联盟)方式来创造新价值和获得竞争优势。本文主要侧重于横向战略联盟的研究。
法学界主流观点将知识产权冲突定义为基于同一知识产权权利客体而产生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既有的合法权利之间发生的不同权利主体的冲突。究其本质,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力之间对同一客体拥有权力,产生冲突。本文结合知识转移系统和知识产权冲突的本质,将知识产权冲突划分为知识转移客体引发的知识产权冲突、知识转移主体引发的知识产权冲突、知识转移渠道引发的知识产权冲突。
2 联盟知识转移引发知识产权冲突的影响因素
联盟技术创新过程中,知识转移的三个维度产生了不同的知识产权冲突,这些知识产权冲突严重影响了联盟的质量和效率。联盟知识产权冲突的影响因素如下。
知识角度:
知识的复杂性是指它的组成成分的多少以及成分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有学者证实了知识的复杂性影响知识接收者对知识整体性的理解程度。企业一旦出现对接收的知识理解不透彻,甚至理解错误的情况,必然会很大程度上使伙伴间对专利池和原有技术秘密的利用出现冲突,因此,知识越复杂,知识产权冲突明显。
H1a:知识的复杂性与知识产权冲突正相关。
Szulanski把知识的粘滞性定义为知识在组织内部转移的难度。知识的粘性越高,转移的难度越高。而企业成立联盟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知识转移获得互补性知识,进行共同研发,知识转移的难度越大,合作伙伴获得互补性知识越少,联盟知识交集越小,在创新时对既有知识产权利用的分歧越大,知识产权冲突越明显。
H1b:知识的粘滞性与知识产权冲突正相关。
联盟成员角度:
成员吸收能力是指,企业吸收和复制从外部知识源获取的新知识的能力。合作伙伴的吸收能力越强,联盟的知识产权冲突越小。然而,如果企业吸收速度高于联盟其他企业,则其会逐渐降低对联盟的依赖性,并且在完全获取所需的知识之后终止合作,这时企业间会对研发出的新产品、专利权和一些技术秘密的归属产生冲突,因此,合作伙伴过高的吸收能力反而增加知识产权冲突。
H2a:联盟成员知识吸收能力与知识产权冲突呈现U型曲线关系。
Gilbert & Cordey指出知识的共享应该是一个组织持续学习的过程中的环节。企业提供的技术知识的共享程度包括共享范围与共享深度。按照共享范围的大小可以分为:部分伙伴在合作项目内共享、部分伙伴共享并使用、全部伙伴项目内共享,全部伙伴共享并使用。而共享深度则可以由企业直接参与合作的专家数量以及专家与伙伴沟通的频繁程度来反映。知识共享程度越高,企业在利用既有知识产权进行研发、创新时,冲突越不明显。
H2b:联盟成员知识共享程度与知识产权冲突负相关。
知识转移渠道角度:
原有知识产权要在整个企业内进行共享就需要依赖于一定的媒介进行传播,转移媒介是知识在联盟企业间转移的通道。无论是电话、纸质文档、传真等传统媒介,还是电子邮件、QQ、MSN等新兴媒介都可以促进企业间信息流动。知识转移媒体丰度越低,其传递知识的能力越低,双方获得所需资源的难度越大,原有知识产权利用时冲突越大。
H3:媒介丰度与知识产权冲突负相关。
综合以上的理论分析,我们从知识转移的客体(知识)、主体(联盟成员)和知识转移的渠道(媒介)三个角度分析了知识产权冲突的影响因素,得到下图所示的概念模型。
3 结论
本文从已有的研究成果出发,提出了基于知识转移角度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知识产权冲突的概念模型。该体系框架内部的维度和分类具有完整、平等和互斥的特点,为以后的联盟知识产权冲突研究提供了一个基础。
本文的不足在于:(1)对类别维的细分还不够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合作的类型、知识产权冲突的类型以及创新行为都是在不变地变化。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通过选择更适合的分类方法对以上三个方面重新划分或进一步完善,以提高该体系框架的完整性;(2)本文的研究结论是建立在理论分析基础之上,需对本文提出的知识产权冲突的影响因素进行验证,进行实证研究,通过检查对该体系框架进行修正,使其更具科学性。
参考文献
[1]F Grotenhuis,M Weggeman. Knowledge management in international mergers[J].Knowledge and Process Management,2002,19(2):8389.
[2]祁红梅,黄瑞华.动态联盟形成阶段知识产权冲突及激励对策研究[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4,16(4):7076.
[3]迈克尔·波特.竞争优势[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7.
[4]冯晓青,杨利华.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之探讨[J].电子知识产权,2001,(8).
[5]陶鑫良,单晓光.知识产权法纵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摘要:随着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普及和深入,联盟企业在知识转移过程中面临各种各样的知识产权冲突。首先对联盟类型进行了界定,然后阐述了知识转移机制以及知识转移所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最后从知识转移主、客体和转移渠道三个维度分析了知识产权冲突的影响因素,为知识产权冲突的系统性研究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战略联盟;知识转移;知识产权冲突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8015702
近年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快速发展。从客观环境来讲,因为新技术复杂性不断提高、生命周期不断缩短,单个企业很少能够拥有实时创新所需的全部知识。从企业自身来讲,联盟可以节约成本、分散风险,同时实现技术上的优势互补。但由于联盟过程中知识产权冲突的存在,联盟很可能中途流产或者结束时达不到预期效果,进而降低联盟绩效。
由于法学界知识产权主、客体等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界定模糊,导致知识产权冲突的基本内涵难以准确把握,使得企业很难采用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因而从管理角度对知识产权冲突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显得尤为迫切。本文将从知识转移的主客体和转移渠道角度对冲突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为企业间知识产权冲突的防范和解决奠定基础。
1 战略联盟中知识转移引发的知识产权冲突
波特将战略联盟分为横向联盟与纵向联盟两种基本形式。横向战略联盟是指通过联盟企业间相同价值链位置的横向链接(如生产联盟)方式来创造新价值和获得竞争优势。横向联盟是由具有替代效应的竞争性企业组成的,各企业具有相同价值链位置和不同程度的竞争性。纵向战略联盟是指通过联盟企业间不同价值链位置的纵向链接(如供应商联盟)方式来创造新价值和获得竞争优势。本文主要侧重于横向战略联盟的研究。
法学界主流观点将知识产权冲突定义为基于同一知识产权权利客体而产生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既有的合法权利之间发生的不同权利主体的冲突。究其本质,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力之间对同一客体拥有权力,产生冲突。本文结合知识转移系统和知识产权冲突的本质,将知识产权冲突划分为知识转移客体引发的知识产权冲突、知识转移主体引发的知识产权冲突、知识转移渠道引发的知识产权冲突。
2 联盟知识转移引发知识产权冲突的影响因素
联盟技术创新过程中,知识转移的三个维度产生了不同的知识产权冲突,这些知识产权冲突严重影响了联盟的质量和效率。联盟知识产权冲突的影响因素如下。
知识角度:
知识的复杂性是指它的组成成分的多少以及成分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有学者证实了知识的复杂性影响知识接收者对知识整体性的理解程度。企业一旦出现对接收的知识理解不透彻,甚至理解错误的情况,必然会很大程度上使伙伴间对专利池和原有技术秘密的利用出现冲突,因此,知识越复杂,知识产权冲突明显。
H1a:知识的复杂性与知识产权冲突正相关。
Szulanski把知识的粘滞性定义为知识在组织内部转移的难度。知识的粘性越高,转移的难度越高。而企业成立联盟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知识转移获得互补性知识,进行共同研发,知识转移的难度越大,合作伙伴获得互补性知识越少,联盟知识交集越小,在创新时对既有知识产权利用的分歧越大,知识产权冲突越明显。
H1b:知识的粘滞性与知识产权冲突正相关。
联盟成员角度:
成员吸收能力是指,企业吸收和复制从外部知识源获取的新知识的能力。合作伙伴的吸收能力越强,联盟的知识产权冲突越小。然而,如果企业吸收速度高于联盟其他企业,则其会逐渐降低对联盟的依赖性,并且在完全获取所需的知识之后终止合作,这时企业间会对研发出的新产品、专利权和一些技术秘密的归属产生冲突,因此,合作伙伴过高的吸收能力反而增加知识产权冲突。
H2a:联盟成员知识吸收能力与知识产权冲突呈现U型曲线关系。
Gilbert & Cordey指出知识的共享应该是一个组织持续学习的过程中的环节。企业提供的技术知识的共享程度包括共享范围与共享深度。按照共享范围的大小可以分为:部分伙伴在合作项目内共享、部分伙伴共享并使用、全部伙伴项目内共享,全部伙伴共享并使用。而共享深度则可以由企业直接参与合作的专家数量以及专家与伙伴沟通的频繁程度来反映。知识共享程度越高,企业在利用既有知识产权进行研发、创新时,冲突越不明显。
H2b:联盟成员知识共享程度与知识产权冲突负相关。
知识转移渠道角度:
原有知识产权要在整个企业内进行共享就需要依赖于一定的媒介进行传播,转移媒介是知识在联盟企业间转移的通道。无论是电话、纸质文档、传真等传统媒介,还是电子邮件、QQ、MSN等新兴媒介都可以促进企业间信息流动。知识转移媒体丰度越低,其传递知识的能力越低,双方获得所需资源的难度越大,原有知识产权利用时冲突越大。
H3:媒介丰度与知识产权冲突负相关。
综合以上的理论分析,我们从知识转移的客体(知识)、主体(联盟成员)和知识转移的渠道(媒介)三个角度分析了知识产权冲突的影响因素,得到下图所示的概念模型。
3 结论
本文从已有的研究成果出发,提出了基于知识转移角度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知识产权冲突的概念模型。该体系框架内部的维度和分类具有完整、平等和互斥的特点,为以后的联盟知识产权冲突研究提供了一个基础。
本文的不足在于:(1)对类别维的细分还不够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合作的类型、知识产权冲突的类型以及创新行为都是在不变地变化。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通过选择更适合的分类方法对以上三个方面重新划分或进一步完善,以提高该体系框架的完整性;(2)本文的研究结论是建立在理论分析基础之上,需对本文提出的知识产权冲突的影响因素进行验证,进行实证研究,通过检查对该体系框架进行修正,使其更具科学性。
参考文献
[1]F Grotenhuis,M Weggeman. Knowledge management in international mergers[J].Knowledge and Process Management,2002,19(2):8389.
[2]祁红梅,黄瑞华.动态联盟形成阶段知识产权冲突及激励对策研究[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4,16(4):7076.
[3]迈克尔·波特.竞争优势[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7.
[4]冯晓青,杨利华.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之探讨[J].电子知识产权,2001,(8).
[5]陶鑫良,单晓光.知识产权法纵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