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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第六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如期而至,但我们迎来的并非是一场盛世狂欢。
面对国际社会的责问,海关总署副署长龚正如此反驳:中国出口商品的侵权问题确实存在,但绝对没有超过国际标准。如果非要问中国海关跟其他国家海关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方面有何不同特点的话,那就是中国海关是为数不多的不仅对进口商品进行边境知识产权保护,而且也对出口商品主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海关之一。
贸易侵权:不能承受之重
这是一个严重警告:虎头电池危险!
不久前,乌干达《国家日报》就刊发了报道:在乌干达市场销售量很大的虎头牌干电池不仅使用寿命短,而且容易发生爆炸,属于质量低劣产品,尽管便宜,但不值得购买。任何人进口或者销售上述劣质电池属于欺骗消费者行为,均要承担刑事责任并予以重罚。
此绝非个案。
由于质次价低,假冒伪劣电池四处“横行”,一些国家已明令禁止某些中国品牌在当地销售,不仅使国内合法电池出口企业蒙受巨大损失,而且也使享有盛誉的中国电池在当地市场面临出局危险。为此,中国电池协会还专门向海关“求救”,呈上了一份要求对中国名优品牌电池进行出口保护的报告。
贸易侵权:知名品牌首当其冲
在很多人印象中,海关只是一个打击走私和征收关税的部门。然而,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同样至关重要。
自1994年9月深圳皇岗海关查获中国第一起进出口贸易侵权货物案件起,截至2005年,中国海关已在进出境环节查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5000多起。尤其在加入WTO后,中国海关每年查获的侵权案件数量都以30%左右的幅度迅速增长。其中,2005年全国海关共查获侵权案件1210起。
以2005年为例,全国海关全年共查获各类进出口贸易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案件1210起,涉案金额高达9978万元人民币。其中,纺织服装鞋帽类425件,占35%;轻工产品类380件,占31%;机电产品类233件,占19%。
在海关查获的所有案件中,侵犯商标权尤其是著名商标权的案件占据78.9%,其中又以侵犯国内外著名商标权的案件居多。
比如,2005年广州海关新风办事处所查获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23宗案件中,就涉及PUMA、CASIO、PLAYBOY、NIKE、SONY、ADIDAS、NOKIA等25个国际著名品牌,这意味着众多知名品牌产品成为知识产权侵犯的重灾区。
而这些案件的侵权主体,多为一些生产规模弱小、经营范围狭窄的中小贸易公司、私营企业及异地企业。
蚂蚁搬家:化整为零手段隐蔽
2005年5月11日,佛山海关驻南海办事处查获了深圳市某贸易公司委托佛山南海区中南报关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1081套标有“OSS SONY”商标的微型组合音响,并认定侵犯“SONY”商标专用权。
一只毛绒玩具狗肚子里,竟然装下了10条假冒名牌烟;一个看似普通的手提包,割开面皮和里布,却露出一只假冒名牌包……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不法分子逃避监管的手段日益隐蔽。混装、夹藏、瞒报、伪报、分离标识、使用近似商标、类似商品等,花样繁多;伪造授权书、伪报货物名称、使用假姓名、假地址邮寄出口等,层出不穷。
尤其是近几年,随着网上贸易的快速发展,涉嫌侵权物品通过邮寄渠道进出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同时,邮递渠道侵权案件案值小、数量多、见物不见人,侵权商品体积小、质优价高,侵权方式多为“蚂蚁搬家”,化整为零。
例如2005年5月4日,广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在对一份申报为“服装样品”,由广州寄往日本的邮件进行开箱查验时,查获了置于箱体底部服装中夹藏标有“pfizer”及“VGR100”字样的蓝色药片约100袋3000余片。此后,成功查获涉嫌侵犯“pfizer”商标权万艾可药片(俗称“伟哥”)共5批16080片,价值人民币160余万元。
定牌加工:无意识侵权日益增多
其实,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并非都是主观故意。
目前,我国有大量企业在从事定牌加工贸易业务,企业无意识侵权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不少定牌加工企业,在接受定牌加工合同时,没有审查委托人是否拥有所委托使用的知识产权,从而造成无意识的侵权,并给自身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佛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HENKEL”商标专用权货物案便是一个惨痛的教训。
2004年10月,阿联酋史丹利公司委托广东佛山市泓信贸易有限公司定牌生产机145750只动车用卤钨灯,并向其出示了注册国为阿联酋的商标证,显示史丹利公司已于2002年1月20日向阿联酋申请取得“HENKEL”商标专用权。随后,泓信公司依约履行了生产合同。
同年12月,泓信公司加工的产品向海关申报出口时,被广州海关扣留。2005年3月,海关认定该批货物涉嫌侵犯深圳市恩同实业有限公司在国内注册并在海关备案的“HENKEL”商标专用权,对该批货物予以没收,并处罚金两万元。
据海关调查,目前我国大型家电、服装生产企业涉嫌侵权的案件数量呈不断增长趋势,这些侵权产品几乎都是为国外客户定牌生产,且客户也提供了进口国的该商标注册证书,但授权是否有效便不再审查。
甚至,不少定牌加工企业在承接业务时都不签订合同,仅凭一份简单的订单,或者订单传真件便开始加工生产;即使签订了合同,相关条款也不够严密。因此,企业出现上当受骗、卷入侵权纠纷的事件也就不足为奇。
忽视备案:监管效果相去甚远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实行自愿原则,而权利人进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是实施海关保护的重要前提。然而,长期以来国内企业却普遍忽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申请,这种局面即使在我国加入WTO后也没有得到明显改观。
截至2005年底,我国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备案库内有效备案数量达到了6307件,全年提交新申请备案1610件,但这与我国高速发展的进出口贸易相比,还是差距甚远。
据厦门海关调查显示,80%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并未向海关总署办理保护备案;60%的企业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一无所知;30%的企业认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并不重要;90%的企业没有设置管理、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门机构及人员。
实际上,权利人事先是否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在实践中将产生很大差异。
首先,备案是海关主动保护的前提条件。按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没有权力主动中止其进出口,也无权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处理。
其次,备案有助于海关发现侵权货物。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情况、侵权嫌疑货物情况、有关图片和照片等情况,使海关有可能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主动予以扣留。所以,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再次,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负担较轻。根据海关总署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规定,在海关依职权保护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必须提供与其要求扣留的货物等值的担保。
最后,备案可以对侵权人产生震慑作用。同时,有些并非恶意出口侵权产品的企业也可能通过查询备案,了解其承揽加工和出口的货物是否可能构成侵权。
消极维权:海关执法陷入两难
去年,一家贸易公司向佛山海关申报出口价值近8万元的无牌汽车制动摩擦片一批,涉嫌侵犯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TOYOTA”商标专用权。海关先后两次与权利人的代理人联系,但代理人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批汽车制动摩擦片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显然,权利人放弃行使权利,最终使海关对嫌疑货物无法确定侵权事实,涉嫌侵权货物只能被放行。类似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回复,或与侵权嫌疑人私下和解等消极维权情况屡见不鲜。
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因素:
一是权利人与其代理人之间不协调,推责任。有的代理人在收到海关有关侵权货物情况及提交担保金的书面通知时,要求海关再以书面方式另行通知权利人在中国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通常并非权利人在总署备案的代理人或指定联系人,既无依据,又增加了海关工作量,拖延了货物侵权认定的时间,降低了鉴定工作效率。
二是权利人内部运作机制不畅。权利人往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交由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有效保护申请或鉴定材料,而只能提供由企业内设的办理知识产权事务部门出具的文书材料,无法保证海关及时收集确定货物侵权嫌疑的有力证据,影响了打击力度和保护实效。
三是权力人对“打假”成本预估不足。有的权利人事先向海关举报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申请要求都非常迫切,但一旦海关采取了有效监控措施查获了侵权货物并通知权利人后,又常常因涉案货物货值较大、无力提交海关核定的担保金而决定放弃其原先提出的保护申请。
这些消极做法不仅影响了海关的正常通关效率,产生了不必要的滞港费用,使货物长时间处于侵权性质待定状态,而且极大地浪费了海关执法成本,加大了海关执法诉讼风险,使海关执法处于两难境地。
捍卫知识产权:广州海关在行动
2005年,广州海关查获进出口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物品案件共144宗,保护知识产权174项,广州海关法规处也因此被海关总署评选为“全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先进集体”。为此,本刊记者对广州海关副关长陈小颖和广州海关法规处处长于彬进行了采访。
记者:众所周知,海关是我国进出口贸易监管和关税征收部门。但是,海关为何还要介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
陈小颖:知识产权保护既是事关国家发展全局的战略问题,也是当前国际关系中的焦点问题;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经贸发展关系密切,是未来海关职能发展的新趋势。随着中国关税税率的降低和非关税壁垒的减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成为海关今后的重要职能。
于彬: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非法货物的国际贸易数量也呈上升趋势,每年全世界假冒货物贸易额约为1000至1200亿美元,占世界贸易额的7%左右。由于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有能力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有效的控制,在防止和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司法保护的同时,也把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转向行政保护、特别是海关的边境保护方面。
记者:那么,对于权利人而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又有何意义?
陈小颖:在微观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既可以制止正在发生的侵权,又可以防止将来发生的侵权。同时,还可以为启动民事救济提供便利,因为通过海关查获进出口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获得对侵权人采取法律行动所必需的证据。
于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三个方面。权利人在海关进行知识产权备案之后,全国41个直属海关均可以直接从网上查询备案信息。因此,企业只需投入800元备案费,办理一次备案手续,全国41个海关便可以为企业编织一张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大网,对侵权商品实施持续不断的监控。
记者: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体系发展现状是怎样的?
陈小颖:1994年9月,中国开始对知识产权实施边境保护。目前,中国海关已经建立起一套包括报关单证审核、进出口货物查验、对侵权货物的扣留和调查、对违法进出口人进行处罚以及对侵权货物进行处置等环节在内的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同时,还基本建立起一套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体系。
于彬:与之相配套,相关部门逐步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机制,这包括建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中央备案制度,实行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的执法模式,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等。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三级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已初步形成。
记者:在这一体系下,广州海关在监管问题上还要加强哪些工作?
陈小颖:近年来粤港海关之间知识产权合作已经形成有效机制,取得一定成效,尤其在信息通报和业务培训等方面。但根据广州海关对查处的侵权案件的流向分析,相当多进出口侵权商品的目的地是美、加、日、韩和中东、非洲地区。因此,积极开展国际海关之间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合作,对掌握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主动权和提高基层海关布控、查验的准确性具有重要作用。
于彬:海关与相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之间,也需要建立更高层次的合作机制。因为进出境侵权行为只是整个侵权活动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只有从生产、销售的源头上进行治理,破大案、抓团伙、端窝点,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记者:从权利人的角度来看,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问题上还存在哪些差距?
陈小颖: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上,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差距太大。很多国外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国际知名品牌企业都成立了专门的打假部门,由专人负责在全球范围内收集分析有关侵权的信息和情报,并提供给当地政府执法和司法部门。
而且,涉外企业擅长以行业为基础,相互结成某一商品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小组,如日本家电品牌小组,聘请专业律师从法律合作的更高和更专业层次与海关打交道。相比之下,国内企业往往单兵作战,也欠缺对知识产权法律方面的专业研究。另外,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在2000年就设立了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QBPC),积极配合各执法部门的打假工作,但目前中国还没有任何一个行业协会来专门从事该项工作。
于彬:虽然在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中,国内自主知识产权所占比例超过一半,但广州海关所查获的侵权案件中,侵犯国内自主知识产权的案件比重甚小。这既与国内自主品牌的影响力有关,又与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有关。
记者:与其他海关相比,广州海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的突出特点有哪些?
陈小颖:行邮渠道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比重较大。一方面是由于广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所处的广州邮区中心局为全国三大国际邮件互换枢纽局之一,监管区域覆盖全国8个省市、广东69个县市及广州市区共168个国际邮件收寄件点,业务量庞大。另一方面是因为邮递渠道侵权案件案值小、数量多、见物不见人,侵权商品体积小、质优价高,当事人违法成本低。比如在专项行动期间,广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获侵权案件50宗,占查获侵权案件总数的31%。2002年至2005年在行邮渠道查获侵权案件216宗,位居全国海关之首。
于彬:广交会参展商品样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成为新动向。侵权案件从第93届的119宗大幅上升至第94届的392宗后呈回落趋势,但总体情况仍不容乐观,第98届为217宗;同时,侵权行为由“显性”向“隐性”发展,逐渐由商标侵权转向比较复杂的专利、著作侵权。
另外,“6C”联盟产品在中国生产和出口量较大,近几届广交会上成为侵权投诉的重点行业。依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6C”权利人在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出口时有权向海关申请扣留货物,由于受专利的复杂性和行业影响,这给海关执法带来较大的压力。
记者:在2006年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中,广州海关将会采取哪些措施来加大监管效果?
陈小颖:2006年,广州海关要重点从引导定牌加工企业合法加工和提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保护意识两方面加大宣传力度,以争取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主动,要有利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和谐发展。
同时,要利用“知识产权执法系统”和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缴办法,重新制订广州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操作规程,使各海关在查处侵权案件时,有清晰的办案指引。
3月24日,海关总署和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社会各界对《暂行规定》的实施效果期望值很高,按相关司法解释和暂行规定,要通报的案值标准是个人进(出)口侵权货物案值达5万元、单位进(出)口侵权货物案值达15万元。近期我关将会按《暂行规定》向公安部门通报符合有关标准的侵权案件线索,使公安部门能对构成犯罪的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
于彬:当然,还要进一步加大与公安、法院、知识产权局、工商等地方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合作,形成打击侵权的合力,逐步构建知识产权综合治理的执法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内培训,提高维权意识和一线关员的商品鉴别能力和查缉涉嫌侵权货物的技能,加大对货运渠道正面监管力度。
谁为海关松松“绑”?
毋庸讳言,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成众矢之的。
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将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作为评估我国兑现入世承诺的重要内容,并动辄指责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导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涉逐步升级。
2005年,中国压力空前。
尽管,这一年美国所查获的来自中国的侵权商品价值为6397万美元,仅占据中国向美国出口商品1629亿美元的万分之四,远远低于联合国经济发展组织做出的评估:假冒商品一般占整个世界贸易的5%到7%。
但是,美国人依然抱怨,在他们查获的侵权商品中,中国商品价值所占比重逐年上升,至2005年已经上升到69%;日本人也喋喋不休,说他们所查获的侵权案件中,涉及中国侵权商品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50%,比2004年增加了一倍。
声音固然刺耳,可难道我们不应该反思?
至少,我们可以看到:在保护知识产权日益成为未来海关职能发展新趋势的今天,海关已身陷三种困境。
统计数据不能与外国海关对接:
目前,海关办理的侵权案件从查获渠道来讲主要分为货运、邮寄和旅客携带三种类型。
货运渠道侵权案件以收发货人申报的侵权货物的价值来计算案值,侵权货物本身因为不是真品、不存在知识产权含量而价值较低;邮寄渠道由于寄件人考虑邮费、运保费而相应填报很低的价值或无价值,并且直接向邮局申报,侵权案件案值难以计算;旅客携带侵权物品因其自认为自用合理数量而不申报,侵权案件案值无法计算。
加之,海关对当事人的处罚是侵权货物予以没收,并处货物价值一定比例(30%以下)的罚款;邮寄和旅客携带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侵权物品予以没收。
因此,我国海关查处的侵权案件在数据统计上出现案件数量多、案值小、罚款数额少的情况,不利于对外宣传和与其他国家海关相应数据对等,部分外国海关对查获的侵权案件都有所侵犯的真品的市场价值的统计数据。
知识产权保护经费不足:
一方面,随着侵权手段的日益隐蔽,海关的执法经费日渐紧张,尤其是邮递渠道一般见物不见人,海关在证据的收集、当事人的认定、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和对涉案物品的估价等方面费时、费力,执法成本越来越高。
另一方面,按规定,海关对没收的侵权货物、物品的处理顺序为:用于公益事业(转交)或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有偿转让给权利人 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 依法销毁。
然而在实践中,海关查获的侵权案件物品绝大部分用于捐赠和销毁,通过有偿转让给权利人和拍卖所得极少,而且捐赠和销毁还需投入一定的成本。因此,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财力、物力和办案投入主要来源于缉私经费,缺乏国家专项经费的相应支持。
海关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十分有限:
目前,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只有生产、销售等方面的规定,没有设定进出境侵权货物行为的罪名。因此,海关所查获的侵权案件在罪与非罪、是否移送和移送的标准、程序等方面无法把握,海关只能以行政处罚结案,打击力度相当有限,对侵权行为不足以产生威慑,导致部分权利人甚至国外政府官员对此提出异议,海关往往要面临巨大压力。
如是,身陷三种困境,海关何以更好发力?也许,给海关松松“绑”已经到时候了。
责任编辑:李振宇
面对国际社会的责问,海关总署副署长龚正如此反驳:中国出口商品的侵权问题确实存在,但绝对没有超过国际标准。如果非要问中国海关跟其他国家海关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方面有何不同特点的话,那就是中国海关是为数不多的不仅对进口商品进行边境知识产权保护,而且也对出口商品主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海关之一。
贸易侵权:不能承受之重
这是一个严重警告:虎头电池危险!
不久前,乌干达《国家日报》就刊发了报道:在乌干达市场销售量很大的虎头牌干电池不仅使用寿命短,而且容易发生爆炸,属于质量低劣产品,尽管便宜,但不值得购买。任何人进口或者销售上述劣质电池属于欺骗消费者行为,均要承担刑事责任并予以重罚。
此绝非个案。
由于质次价低,假冒伪劣电池四处“横行”,一些国家已明令禁止某些中国品牌在当地销售,不仅使国内合法电池出口企业蒙受巨大损失,而且也使享有盛誉的中国电池在当地市场面临出局危险。为此,中国电池协会还专门向海关“求救”,呈上了一份要求对中国名优品牌电池进行出口保护的报告。
贸易侵权:知名品牌首当其冲
在很多人印象中,海关只是一个打击走私和征收关税的部门。然而,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同样至关重要。
自1994年9月深圳皇岗海关查获中国第一起进出口贸易侵权货物案件起,截至2005年,中国海关已在进出境环节查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5000多起。尤其在加入WTO后,中国海关每年查获的侵权案件数量都以30%左右的幅度迅速增长。其中,2005年全国海关共查获侵权案件1210起。
以2005年为例,全国海关全年共查获各类进出口贸易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案件1210起,涉案金额高达9978万元人民币。其中,纺织服装鞋帽类425件,占35%;轻工产品类380件,占31%;机电产品类233件,占19%。
在海关查获的所有案件中,侵犯商标权尤其是著名商标权的案件占据78.9%,其中又以侵犯国内外著名商标权的案件居多。
比如,2005年广州海关新风办事处所查获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23宗案件中,就涉及PUMA、CASIO、PLAYBOY、NIKE、SONY、ADIDAS、NOKIA等25个国际著名品牌,这意味着众多知名品牌产品成为知识产权侵犯的重灾区。
而这些案件的侵权主体,多为一些生产规模弱小、经营范围狭窄的中小贸易公司、私营企业及异地企业。
蚂蚁搬家:化整为零手段隐蔽
2005年5月11日,佛山海关驻南海办事处查获了深圳市某贸易公司委托佛山南海区中南报关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1081套标有“OSS SONY”商标的微型组合音响,并认定侵犯“SONY”商标专用权。
一只毛绒玩具狗肚子里,竟然装下了10条假冒名牌烟;一个看似普通的手提包,割开面皮和里布,却露出一只假冒名牌包……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不法分子逃避监管的手段日益隐蔽。混装、夹藏、瞒报、伪报、分离标识、使用近似商标、类似商品等,花样繁多;伪造授权书、伪报货物名称、使用假姓名、假地址邮寄出口等,层出不穷。
尤其是近几年,随着网上贸易的快速发展,涉嫌侵权物品通过邮寄渠道进出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同时,邮递渠道侵权案件案值小、数量多、见物不见人,侵权商品体积小、质优价高,侵权方式多为“蚂蚁搬家”,化整为零。
例如2005年5月4日,广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在对一份申报为“服装样品”,由广州寄往日本的邮件进行开箱查验时,查获了置于箱体底部服装中夹藏标有“pfizer”及“VGR100”字样的蓝色药片约100袋3000余片。此后,成功查获涉嫌侵犯“pfizer”商标权万艾可药片(俗称“伟哥”)共5批16080片,价值人民币160余万元。
定牌加工:无意识侵权日益增多
其实,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并非都是主观故意。
目前,我国有大量企业在从事定牌加工贸易业务,企业无意识侵权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不少定牌加工企业,在接受定牌加工合同时,没有审查委托人是否拥有所委托使用的知识产权,从而造成无意识的侵权,并给自身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佛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HENKEL”商标专用权货物案便是一个惨痛的教训。
2004年10月,阿联酋史丹利公司委托广东佛山市泓信贸易有限公司定牌生产机145750只动车用卤钨灯,并向其出示了注册国为阿联酋的商标证,显示史丹利公司已于2002年1月20日向阿联酋申请取得“HENKEL”商标专用权。随后,泓信公司依约履行了生产合同。
同年12月,泓信公司加工的产品向海关申报出口时,被广州海关扣留。2005年3月,海关认定该批货物涉嫌侵犯深圳市恩同实业有限公司在国内注册并在海关备案的“HENKEL”商标专用权,对该批货物予以没收,并处罚金两万元。
据海关调查,目前我国大型家电、服装生产企业涉嫌侵权的案件数量呈不断增长趋势,这些侵权产品几乎都是为国外客户定牌生产,且客户也提供了进口国的该商标注册证书,但授权是否有效便不再审查。
甚至,不少定牌加工企业在承接业务时都不签订合同,仅凭一份简单的订单,或者订单传真件便开始加工生产;即使签订了合同,相关条款也不够严密。因此,企业出现上当受骗、卷入侵权纠纷的事件也就不足为奇。
忽视备案:监管效果相去甚远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实行自愿原则,而权利人进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是实施海关保护的重要前提。然而,长期以来国内企业却普遍忽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申请,这种局面即使在我国加入WTO后也没有得到明显改观。
截至2005年底,我国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备案库内有效备案数量达到了6307件,全年提交新申请备案1610件,但这与我国高速发展的进出口贸易相比,还是差距甚远。
据厦门海关调查显示,80%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并未向海关总署办理保护备案;60%的企业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一无所知;30%的企业认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并不重要;90%的企业没有设置管理、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门机构及人员。
实际上,权利人事先是否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在实践中将产生很大差异。
首先,备案是海关主动保护的前提条件。按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没有权力主动中止其进出口,也无权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处理。
其次,备案有助于海关发现侵权货物。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情况、侵权嫌疑货物情况、有关图片和照片等情况,使海关有可能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主动予以扣留。所以,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再次,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负担较轻。根据海关总署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规定,在海关依职权保护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必须提供与其要求扣留的货物等值的担保。
最后,备案可以对侵权人产生震慑作用。同时,有些并非恶意出口侵权产品的企业也可能通过查询备案,了解其承揽加工和出口的货物是否可能构成侵权。
消极维权:海关执法陷入两难
去年,一家贸易公司向佛山海关申报出口价值近8万元的无牌汽车制动摩擦片一批,涉嫌侵犯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TOYOTA”商标专用权。海关先后两次与权利人的代理人联系,但代理人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批汽车制动摩擦片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显然,权利人放弃行使权利,最终使海关对嫌疑货物无法确定侵权事实,涉嫌侵权货物只能被放行。类似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回复,或与侵权嫌疑人私下和解等消极维权情况屡见不鲜。
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因素:
一是权利人与其代理人之间不协调,推责任。有的代理人在收到海关有关侵权货物情况及提交担保金的书面通知时,要求海关再以书面方式另行通知权利人在中国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通常并非权利人在总署备案的代理人或指定联系人,既无依据,又增加了海关工作量,拖延了货物侵权认定的时间,降低了鉴定工作效率。
二是权利人内部运作机制不畅。权利人往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交由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有效保护申请或鉴定材料,而只能提供由企业内设的办理知识产权事务部门出具的文书材料,无法保证海关及时收集确定货物侵权嫌疑的有力证据,影响了打击力度和保护实效。
三是权力人对“打假”成本预估不足。有的权利人事先向海关举报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申请要求都非常迫切,但一旦海关采取了有效监控措施查获了侵权货物并通知权利人后,又常常因涉案货物货值较大、无力提交海关核定的担保金而决定放弃其原先提出的保护申请。
这些消极做法不仅影响了海关的正常通关效率,产生了不必要的滞港费用,使货物长时间处于侵权性质待定状态,而且极大地浪费了海关执法成本,加大了海关执法诉讼风险,使海关执法处于两难境地。
捍卫知识产权:广州海关在行动
2005年,广州海关查获进出口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物品案件共144宗,保护知识产权174项,广州海关法规处也因此被海关总署评选为“全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先进集体”。为此,本刊记者对广州海关副关长陈小颖和广州海关法规处处长于彬进行了采访。
记者:众所周知,海关是我国进出口贸易监管和关税征收部门。但是,海关为何还要介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
陈小颖:知识产权保护既是事关国家发展全局的战略问题,也是当前国际关系中的焦点问题;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经贸发展关系密切,是未来海关职能发展的新趋势。随着中国关税税率的降低和非关税壁垒的减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成为海关今后的重要职能。
于彬: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非法货物的国际贸易数量也呈上升趋势,每年全世界假冒货物贸易额约为1000至1200亿美元,占世界贸易额的7%左右。由于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有能力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有效的控制,在防止和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司法保护的同时,也把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转向行政保护、特别是海关的边境保护方面。
记者:那么,对于权利人而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又有何意义?
陈小颖:在微观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既可以制止正在发生的侵权,又可以防止将来发生的侵权。同时,还可以为启动民事救济提供便利,因为通过海关查获进出口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获得对侵权人采取法律行动所必需的证据。
于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三个方面。权利人在海关进行知识产权备案之后,全国41个直属海关均可以直接从网上查询备案信息。因此,企业只需投入800元备案费,办理一次备案手续,全国41个海关便可以为企业编织一张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大网,对侵权商品实施持续不断的监控。
记者: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体系发展现状是怎样的?
陈小颖:1994年9月,中国开始对知识产权实施边境保护。目前,中国海关已经建立起一套包括报关单证审核、进出口货物查验、对侵权货物的扣留和调查、对违法进出口人进行处罚以及对侵权货物进行处置等环节在内的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同时,还基本建立起一套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体系。
于彬:与之相配套,相关部门逐步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机制,这包括建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中央备案制度,实行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的执法模式,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等。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三级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已初步形成。
记者:在这一体系下,广州海关在监管问题上还要加强哪些工作?
陈小颖:近年来粤港海关之间知识产权合作已经形成有效机制,取得一定成效,尤其在信息通报和业务培训等方面。但根据广州海关对查处的侵权案件的流向分析,相当多进出口侵权商品的目的地是美、加、日、韩和中东、非洲地区。因此,积极开展国际海关之间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合作,对掌握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主动权和提高基层海关布控、查验的准确性具有重要作用。
于彬:海关与相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之间,也需要建立更高层次的合作机制。因为进出境侵权行为只是整个侵权活动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只有从生产、销售的源头上进行治理,破大案、抓团伙、端窝点,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记者:从权利人的角度来看,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问题上还存在哪些差距?
陈小颖: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上,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差距太大。很多国外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国际知名品牌企业都成立了专门的打假部门,由专人负责在全球范围内收集分析有关侵权的信息和情报,并提供给当地政府执法和司法部门。
而且,涉外企业擅长以行业为基础,相互结成某一商品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小组,如日本家电品牌小组,聘请专业律师从法律合作的更高和更专业层次与海关打交道。相比之下,国内企业往往单兵作战,也欠缺对知识产权法律方面的专业研究。另外,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在2000年就设立了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QBPC),积极配合各执法部门的打假工作,但目前中国还没有任何一个行业协会来专门从事该项工作。
于彬:虽然在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中,国内自主知识产权所占比例超过一半,但广州海关所查获的侵权案件中,侵犯国内自主知识产权的案件比重甚小。这既与国内自主品牌的影响力有关,又与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有关。
记者:与其他海关相比,广州海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的突出特点有哪些?
陈小颖:行邮渠道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比重较大。一方面是由于广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所处的广州邮区中心局为全国三大国际邮件互换枢纽局之一,监管区域覆盖全国8个省市、广东69个县市及广州市区共168个国际邮件收寄件点,业务量庞大。另一方面是因为邮递渠道侵权案件案值小、数量多、见物不见人,侵权商品体积小、质优价高,当事人违法成本低。比如在专项行动期间,广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获侵权案件50宗,占查获侵权案件总数的31%。2002年至2005年在行邮渠道查获侵权案件216宗,位居全国海关之首。
于彬:广交会参展商品样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成为新动向。侵权案件从第93届的119宗大幅上升至第94届的392宗后呈回落趋势,但总体情况仍不容乐观,第98届为217宗;同时,侵权行为由“显性”向“隐性”发展,逐渐由商标侵权转向比较复杂的专利、著作侵权。
另外,“6C”联盟产品在中国生产和出口量较大,近几届广交会上成为侵权投诉的重点行业。依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6C”权利人在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出口时有权向海关申请扣留货物,由于受专利的复杂性和行业影响,这给海关执法带来较大的压力。
记者:在2006年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中,广州海关将会采取哪些措施来加大监管效果?
陈小颖:2006年,广州海关要重点从引导定牌加工企业合法加工和提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保护意识两方面加大宣传力度,以争取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主动,要有利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和谐发展。
同时,要利用“知识产权执法系统”和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缴办法,重新制订广州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操作规程,使各海关在查处侵权案件时,有清晰的办案指引。
3月24日,海关总署和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社会各界对《暂行规定》的实施效果期望值很高,按相关司法解释和暂行规定,要通报的案值标准是个人进(出)口侵权货物案值达5万元、单位进(出)口侵权货物案值达15万元。近期我关将会按《暂行规定》向公安部门通报符合有关标准的侵权案件线索,使公安部门能对构成犯罪的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
于彬:当然,还要进一步加大与公安、法院、知识产权局、工商等地方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合作,形成打击侵权的合力,逐步构建知识产权综合治理的执法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内培训,提高维权意识和一线关员的商品鉴别能力和查缉涉嫌侵权货物的技能,加大对货运渠道正面监管力度。
谁为海关松松“绑”?
毋庸讳言,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成众矢之的。
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将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作为评估我国兑现入世承诺的重要内容,并动辄指责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导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涉逐步升级。
2005年,中国压力空前。
尽管,这一年美国所查获的来自中国的侵权商品价值为6397万美元,仅占据中国向美国出口商品1629亿美元的万分之四,远远低于联合国经济发展组织做出的评估:假冒商品一般占整个世界贸易的5%到7%。
但是,美国人依然抱怨,在他们查获的侵权商品中,中国商品价值所占比重逐年上升,至2005年已经上升到69%;日本人也喋喋不休,说他们所查获的侵权案件中,涉及中国侵权商品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50%,比2004年增加了一倍。
声音固然刺耳,可难道我们不应该反思?
至少,我们可以看到:在保护知识产权日益成为未来海关职能发展新趋势的今天,海关已身陷三种困境。
统计数据不能与外国海关对接:
目前,海关办理的侵权案件从查获渠道来讲主要分为货运、邮寄和旅客携带三种类型。
货运渠道侵权案件以收发货人申报的侵权货物的价值来计算案值,侵权货物本身因为不是真品、不存在知识产权含量而价值较低;邮寄渠道由于寄件人考虑邮费、运保费而相应填报很低的价值或无价值,并且直接向邮局申报,侵权案件案值难以计算;旅客携带侵权物品因其自认为自用合理数量而不申报,侵权案件案值无法计算。
加之,海关对当事人的处罚是侵权货物予以没收,并处货物价值一定比例(30%以下)的罚款;邮寄和旅客携带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侵权物品予以没收。
因此,我国海关查处的侵权案件在数据统计上出现案件数量多、案值小、罚款数额少的情况,不利于对外宣传和与其他国家海关相应数据对等,部分外国海关对查获的侵权案件都有所侵犯的真品的市场价值的统计数据。
知识产权保护经费不足:
一方面,随着侵权手段的日益隐蔽,海关的执法经费日渐紧张,尤其是邮递渠道一般见物不见人,海关在证据的收集、当事人的认定、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和对涉案物品的估价等方面费时、费力,执法成本越来越高。
另一方面,按规定,海关对没收的侵权货物、物品的处理顺序为:用于公益事业(转交)或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有偿转让给权利人 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 依法销毁。
然而在实践中,海关查获的侵权案件物品绝大部分用于捐赠和销毁,通过有偿转让给权利人和拍卖所得极少,而且捐赠和销毁还需投入一定的成本。因此,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财力、物力和办案投入主要来源于缉私经费,缺乏国家专项经费的相应支持。
海关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十分有限:
目前,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只有生产、销售等方面的规定,没有设定进出境侵权货物行为的罪名。因此,海关所查获的侵权案件在罪与非罪、是否移送和移送的标准、程序等方面无法把握,海关只能以行政处罚结案,打击力度相当有限,对侵权行为不足以产生威慑,导致部分权利人甚至国外政府官员对此提出异议,海关往往要面临巨大压力。
如是,身陷三种困境,海关何以更好发力?也许,给海关松松“绑”已经到时候了。
责任编辑:李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