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刑法教义学对刑法理论提出了部分要求,而刑法教义学也对犯罪构成理论提出了部分要求:犯罪构成理论应参考我国刑法;该理论的规范质量也需要得到保障;必须以社会实践经验和政治哲学为基础;针对刑法中的疑点难点做出合法准确的解释。在刑法教义学的视阀下,人们通常理解的四要件理论不是犯罪构成理论的真正含义,人们所理解的理论只是刑法教义学中的部分意识形态的表现。准确的犯罪构成理论应该包含两部分:其一是犯罪行为的能力判断;其二是刑事责任的能力判断。
关键词:刑法教义学 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行为 刑事责任
引言:根据人们通常的理解来讲,我国的刑罚理论主要是将四要件理论总结概述为“罪——责模式”,这也是因为人们受到四要件理论的影响,从而导致了人们对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理解产生了误差。
1 刑法教义学与刑法理论的关系
1.1 刑法是刑法理论的基础
刑法是我国法学专业人才在进行刑法学研究时最先研读的法律条文。刑法作为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正并制定的权威法律,是我国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意志的体现,必须要得到国家和全体公民的认可与尊重。如果出现任何亵渎我国刑法或歪曲刑法内容的个人、团体和机构,都将会受到严惩,该行为是对刑法的不尊重,违背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初衷。
1.2 刑法教义学的基本概念及原则是研究刑法理论的出发点
刑法教义学的基本概念和撰写原则不仅仅是为了规范刑法理论,而是为了树立刑法理论的规范体系的源头。两个理论都是根据刑法进行撰写,确保两个理论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就这一分析角度来讲,刑法理论属于逻辑实证主义,与规范刑法理论相同[1]。
1.3 刑法理论以规范刑法理论为研究基础
即使刑法理论是规范性的法学理论,但是其终究属于社会科学,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则是因为刑法理论是通过社会现象的研究发现所得到的,从社会现象的研究中得到的经验为法学理论提供了源动力和评判标准。
2 刑法教义学视阀下的犯罪构成理论
2.1 犯罪构成理论应以我国刑法为基础
这就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提出了两大要求:必须从我国社会实际出发,杜绝将国外的相关理论应用完全应用到我国社会建设当中;犯罪构成理论是要将刑法中的具体法律条文转化成抽象化的意识形态,构建完整的法律理论体系。这也就要求我国在构建犯罪构成理论时,应弱化德国的三阶层理论的影响,着重实现三阶层理论和国家刑法的相互融合。
2.2 重视犯罪构成理论的规范化
犯罪构成理论在浅层面的表现形式是为了合理运用刑法中的具体法律条文并对其进行规范的理解而形成的法律知识体系。在深层面的表现形式则是保障国家社会平稳安定,防止出现权力和民意的干扰而构建的理论体系。虽然我国建立的四要件理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已经在社会实践中的到了证明,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更加安定,四要件理论也就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的现状,因此,国家应规范犯罪构成理论,为我国当前社会的发展提供保障[2]。
3 不存在四要件理论与犯罪构成理论的一致性
针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表述而言,主要包含行为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成立理论以及犯罪理论体系。下面笔者通过对这四项理论进行简要分析后对四要件理论进行了反思。
3.1 行为构成理论
行为构成理论,主要概括了德国三阶层理论的内容,这是由多方面因素导致的。其一是德国大部分学者都在应用“行为构成”作为学习的参考书;其二是在德国三阶层理论出现之前,德国犯罪行为的总称是行为,此外德国刑法中的第二章是以“行为”命名的,由此可见德国三阶层理论被我国学界概括为行为构成理论是有迹可循的。刑法的客观主义立场是由行为构成理论进行的,具体称为行为刑法。
3.2 犯罪构成理论
相比较来说的犯罪构成理论则是以我国犯罪行为的总称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章的标题则为“犯罪”,从教义学的视角来看,由于理论与实证法之间的一致性,因此四要件理论是犯罪构成理论。在我国学界中,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刑法是一部客观主义刑法,但是笔者则认为我国刑法只是奉行了主客观一致性这一原则,并没有客观不法与主管不法的区分,所以我国刑法主要强调人的犯罪行为在犯罪构成的作用,还是围绕犯罪展开。
3.3 犯罪成立理论
犯罪成立理论,顾名思义,就是与犯罪成立条件相互对应的一套理论。这一理论主要与英美“诉讼”刑法为基础,突出表现在“成立”二字,成立较比构成来说更为严谨,也有更强的法律色彩,这也是这套理论在某些情况与诉讼法能够相互结合的主要原因,通常在诉讼中,被告人否认或是程序性辩护时能够加以应用。
3.4 犯罪理论体系
犯罪理论体系在我国法律领域应用较为广泛,也最为常见。上述三项都属于具体的理论体系,以理论为主,而犯罪理论体系更加强调体系[3]。此外,犯罪理论体系的概念与我国刑法第二章“犯罪”相互呼应,并且几乎能够涵盖这章的全部内容,所以犯罪理论体系还具备开放性的特点,进而提供了更加广泛的空间,为发展理论奠定了一定基础。
3.5 四要件理论不等同于犯罪构成理论
四要件理论首先与行为构成理论以及犯罪成立理论没有关系,同时,他也与犯罪构成理论不一致,因为犯罪构成理论主要对犯罪的认定有所影响,而四要件理论则以犯罪构成是唯一认定犯罪的标准为核心部分,可以理解为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充分不要条件,那就是说一旦满足四要件理论的内容,就可以认定犯罪,这与我国刑法中的内容有所偏差。此外,有很多学者想要化解四要件理论与刑法之间的冲突,但是显然其中的矛盾是很难化解的,在教义学下,又不能修改刑法,就只能从四要件理论入手了。总而言之四要件理论并不是犯罪构成理论。
结束语
综上所述,四要件理论作为我国初期的刑法的规范性理论,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的社会发展现状,而犯罪构成理论的概念则能较好的与我国目前的社会形势相结合,因此,以刑法教义学为基础的犯罪构成理论能为我国法律建设和国家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米铁男.俄罗斯犯罪构成学说的追根溯源[J].东方法学,2015,04:133-140.
[2]孙海波.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的方法论反省——以法学与司法的互动关系为重点[J].东方法学,2015,04:72-89.
[3]陳兴良.刑法教义学的发展脉络——纪念1997年刑法颁布二十周年[J].政治与法律,2017,03:2-16.
关键词:刑法教义学 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行为 刑事责任
引言:根据人们通常的理解来讲,我国的刑罚理论主要是将四要件理论总结概述为“罪——责模式”,这也是因为人们受到四要件理论的影响,从而导致了人们对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理解产生了误差。
1 刑法教义学与刑法理论的关系
1.1 刑法是刑法理论的基础
刑法是我国法学专业人才在进行刑法学研究时最先研读的法律条文。刑法作为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正并制定的权威法律,是我国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意志的体现,必须要得到国家和全体公民的认可与尊重。如果出现任何亵渎我国刑法或歪曲刑法内容的个人、团体和机构,都将会受到严惩,该行为是对刑法的不尊重,违背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初衷。
1.2 刑法教义学的基本概念及原则是研究刑法理论的出发点
刑法教义学的基本概念和撰写原则不仅仅是为了规范刑法理论,而是为了树立刑法理论的规范体系的源头。两个理论都是根据刑法进行撰写,确保两个理论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就这一分析角度来讲,刑法理论属于逻辑实证主义,与规范刑法理论相同[1]。
1.3 刑法理论以规范刑法理论为研究基础
即使刑法理论是规范性的法学理论,但是其终究属于社会科学,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则是因为刑法理论是通过社会现象的研究发现所得到的,从社会现象的研究中得到的经验为法学理论提供了源动力和评判标准。
2 刑法教义学视阀下的犯罪构成理论
2.1 犯罪构成理论应以我国刑法为基础
这就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提出了两大要求:必须从我国社会实际出发,杜绝将国外的相关理论应用完全应用到我国社会建设当中;犯罪构成理论是要将刑法中的具体法律条文转化成抽象化的意识形态,构建完整的法律理论体系。这也就要求我国在构建犯罪构成理论时,应弱化德国的三阶层理论的影响,着重实现三阶层理论和国家刑法的相互融合。
2.2 重视犯罪构成理论的规范化
犯罪构成理论在浅层面的表现形式是为了合理运用刑法中的具体法律条文并对其进行规范的理解而形成的法律知识体系。在深层面的表现形式则是保障国家社会平稳安定,防止出现权力和民意的干扰而构建的理论体系。虽然我国建立的四要件理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已经在社会实践中的到了证明,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更加安定,四要件理论也就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的现状,因此,国家应规范犯罪构成理论,为我国当前社会的发展提供保障[2]。
3 不存在四要件理论与犯罪构成理论的一致性
针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表述而言,主要包含行为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成立理论以及犯罪理论体系。下面笔者通过对这四项理论进行简要分析后对四要件理论进行了反思。
3.1 行为构成理论
行为构成理论,主要概括了德国三阶层理论的内容,这是由多方面因素导致的。其一是德国大部分学者都在应用“行为构成”作为学习的参考书;其二是在德国三阶层理论出现之前,德国犯罪行为的总称是行为,此外德国刑法中的第二章是以“行为”命名的,由此可见德国三阶层理论被我国学界概括为行为构成理论是有迹可循的。刑法的客观主义立场是由行为构成理论进行的,具体称为行为刑法。
3.2 犯罪构成理论
相比较来说的犯罪构成理论则是以我国犯罪行为的总称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章的标题则为“犯罪”,从教义学的视角来看,由于理论与实证法之间的一致性,因此四要件理论是犯罪构成理论。在我国学界中,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刑法是一部客观主义刑法,但是笔者则认为我国刑法只是奉行了主客观一致性这一原则,并没有客观不法与主管不法的区分,所以我国刑法主要强调人的犯罪行为在犯罪构成的作用,还是围绕犯罪展开。
3.3 犯罪成立理论
犯罪成立理论,顾名思义,就是与犯罪成立条件相互对应的一套理论。这一理论主要与英美“诉讼”刑法为基础,突出表现在“成立”二字,成立较比构成来说更为严谨,也有更强的法律色彩,这也是这套理论在某些情况与诉讼法能够相互结合的主要原因,通常在诉讼中,被告人否认或是程序性辩护时能够加以应用。
3.4 犯罪理论体系
犯罪理论体系在我国法律领域应用较为广泛,也最为常见。上述三项都属于具体的理论体系,以理论为主,而犯罪理论体系更加强调体系[3]。此外,犯罪理论体系的概念与我国刑法第二章“犯罪”相互呼应,并且几乎能够涵盖这章的全部内容,所以犯罪理论体系还具备开放性的特点,进而提供了更加广泛的空间,为发展理论奠定了一定基础。
3.5 四要件理论不等同于犯罪构成理论
四要件理论首先与行为构成理论以及犯罪成立理论没有关系,同时,他也与犯罪构成理论不一致,因为犯罪构成理论主要对犯罪的认定有所影响,而四要件理论则以犯罪构成是唯一认定犯罪的标准为核心部分,可以理解为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充分不要条件,那就是说一旦满足四要件理论的内容,就可以认定犯罪,这与我国刑法中的内容有所偏差。此外,有很多学者想要化解四要件理论与刑法之间的冲突,但是显然其中的矛盾是很难化解的,在教义学下,又不能修改刑法,就只能从四要件理论入手了。总而言之四要件理论并不是犯罪构成理论。
结束语
综上所述,四要件理论作为我国初期的刑法的规范性理论,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的社会发展现状,而犯罪构成理论的概念则能较好的与我国目前的社会形势相结合,因此,以刑法教义学为基础的犯罪构成理论能为我国法律建设和国家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米铁男.俄罗斯犯罪构成学说的追根溯源[J].东方法学,2015,04:133-140.
[2]孙海波.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的方法论反省——以法学与司法的互动关系为重点[J].东方法学,2015,04:72-89.
[3]陳兴良.刑法教义学的发展脉络——纪念1997年刑法颁布二十周年[J].政治与法律,2017,03: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