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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内河通航水域出现了种类繁多的休闲娱乐船舶,使水上交通情况变得更加复杂。该文通过分析政府对船舶和水域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厘清交通主管部门对船舶和水域的安全监管责任。并就如何避免因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而被追责提出了见解。
关键词 船舶 安全 管理
近年来,随着水域环境的整治提升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绍兴内河水域出现了一大批游艇、摩托艇、橡皮艇、水上运动摩托车等休闲娱乐船舶。这些船舶的出现,使水上交通情况变得更加复杂。目前我国对运输船舶有较完善的管理法规,但对5米以下休闲娱乐船舶的管理法规比较缺乏。如何履行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避免因监管失职而被追责,是每一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者应思考的问题。笔者从现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赋于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就如何做好5米以下休闲船舶的管理,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目前对这些船舶管理存在不同的意见
交通管理部门对这些船舶如何管理存在不同的意见。首先是这类船舶由谁来管的问题,有的认为,凡是在水上活动的船舶都应该由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有的认为,这些自娱自乐船舶带有运动性质,其管理主体不属于交通部门。其次是怎么管的问题。有的认为,既然其管理主体不属于交通主管部门,因此无需对其进行监管。有的认为,虽然这些自娱自乐船舶不属于交通部门的管理对象,但这些水上活动,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要监管,如监管不到位,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管理部门推脱不了责任。
二、对这类船舶安全监管探讨
针对以上不同意见,笔者认为,要做到依法管理和管理不缺位,必须要厘清交通部门对船舶和水域安全监管的责任边界。
一是要搞清楚这类船舶的安全监管责任是否属于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浙编[2005]65号)文件“其他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均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乡镇非运输船舶由县乡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分工,显然对这类船舶的安全监管责任不在交通主管部门。
二是要搞清楚交通主管部门对水域安全监管的责任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浙编[2005]65号文件,都明确对“通航水域”的安全监管职责属于交通(海事)管理机构。而对“非通航水域”的安全监管部门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也就是说,交通部门对水域的安全监管是有责任边界的,对“非通航水域”的安全监管并非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三是要搞清楚这类船舶是否可以在通航水域内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船舶具备“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这四个条件方可在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从现实情况看,一是对这类船舶(如水上摩托车)缺乏检验和发证依据,因此无法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二是这类船舶不符合登记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附则规定,船长小于5米的船舶不属于登记范畴,因而该类船舶无法取得登记证书。显然这类船舶不具备这四个必要的航行条件,不可以在内河通航水域内从事航行活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三、目前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安全监管职责不清、存在盲区。目前内河“通航水域”和“非通航水域”的界限模糊,对水域安全监管存在盲区,安全监管责任有待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内河通航水域的解释,是指划有准七级以上航道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具体范围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航道等级和保障通航安全等要求划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但事实上,绍兴是个著名水乡,河道纵横交叉,四通八达,多年来人们已习惯形成河道即航道,船舶能够通航的即是通航水域的概念,“通航水域”和“非通航水域”界限模糊。据笔者了解,目前绍兴交通主管部门还未对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划定和公布,政府对“非通航水域”的安全监管部门也尚未指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交通主管部门对水域安全监管的责任。
(二)船舶主体监管责任尚未落实。《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虽然明确规定内河非通航水域的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和内河农(林)自用船舶水上航行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但至今休闲船舶的安全监管部门尚未明确,也就谈不上监管责任的落实。
四、对策措施
水上休闲娱乐船舶的增多,在丰富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带来新的安全隐患。如何保障这些水上休闲娱乐活动安全,避免交通部门监管不到位,笔者认为当前应当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明確船舶安全监管部门。要提请市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浙编[2005]65号文件规定,指定对这类休闲娱乐船舶的安全监管部门。由该部门对这些船舶进行编号造册登记,加强日常管理,对船主进行水上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督促船主自觉遵守水上交通法律法规。
(二)及早划定“通航”和“非通航”水域。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水域实际将运输船舶基本不航行的湖泊河流划定为“非通航”水域,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提请市人民政府指定“非通航水域”的安全监管部门。避免因监管水域未划分而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无限大的问题。
(三)确定休闲娱乐船舶的活动水域。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休闲娱乐船舶只能在公布的非通航水域内活动。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通航水域的巡查,发现休闲娱乐船舶擅自在通航水域内航行活动的,要及时查处。
(四)成立休闲娱乐船舶协会。由于这些休闲娱乐船舶船主大多互相熟悉,聚集性水上活动多,在目前政府未指定管理部门的前提下,建议成立协会,由协会自主管理。
作者简介:楼根钱,(67年3月),男,1987年7月毕业于浙江省交通学校船舶检验专业,同年8月参加工作后一直在绍兴市柯桥区港航管理处(浙江省柯桥区地方海事处)从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2020年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后,现在绍兴市柯桥区交通运输局运输科(港航科)从事港航管理工作。
关键词 船舶 安全 管理
近年来,随着水域环境的整治提升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绍兴内河水域出现了一大批游艇、摩托艇、橡皮艇、水上运动摩托车等休闲娱乐船舶。这些船舶的出现,使水上交通情况变得更加复杂。目前我国对运输船舶有较完善的管理法规,但对5米以下休闲娱乐船舶的管理法规比较缺乏。如何履行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避免因监管失职而被追责,是每一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者应思考的问题。笔者从现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赋于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就如何做好5米以下休闲船舶的管理,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目前对这些船舶管理存在不同的意见
交通管理部门对这些船舶如何管理存在不同的意见。首先是这类船舶由谁来管的问题,有的认为,凡是在水上活动的船舶都应该由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有的认为,这些自娱自乐船舶带有运动性质,其管理主体不属于交通部门。其次是怎么管的问题。有的认为,既然其管理主体不属于交通主管部门,因此无需对其进行监管。有的认为,虽然这些自娱自乐船舶不属于交通部门的管理对象,但这些水上活动,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要监管,如监管不到位,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管理部门推脱不了责任。
二、对这类船舶安全监管探讨
针对以上不同意见,笔者认为,要做到依法管理和管理不缺位,必须要厘清交通部门对船舶和水域安全监管的责任边界。
一是要搞清楚这类船舶的安全监管责任是否属于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浙编[2005]65号)文件“其他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均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乡镇非运输船舶由县乡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分工,显然对这类船舶的安全监管责任不在交通主管部门。
二是要搞清楚交通主管部门对水域安全监管的责任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浙编[2005]65号文件,都明确对“通航水域”的安全监管职责属于交通(海事)管理机构。而对“非通航水域”的安全监管部门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也就是说,交通部门对水域的安全监管是有责任边界的,对“非通航水域”的安全监管并非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三是要搞清楚这类船舶是否可以在通航水域内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船舶具备“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这四个条件方可在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从现实情况看,一是对这类船舶(如水上摩托车)缺乏检验和发证依据,因此无法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二是这类船舶不符合登记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附则规定,船长小于5米的船舶不属于登记范畴,因而该类船舶无法取得登记证书。显然这类船舶不具备这四个必要的航行条件,不可以在内河通航水域内从事航行活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三、目前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安全监管职责不清、存在盲区。目前内河“通航水域”和“非通航水域”的界限模糊,对水域安全监管存在盲区,安全监管责任有待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内河通航水域的解释,是指划有准七级以上航道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具体范围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航道等级和保障通航安全等要求划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但事实上,绍兴是个著名水乡,河道纵横交叉,四通八达,多年来人们已习惯形成河道即航道,船舶能够通航的即是通航水域的概念,“通航水域”和“非通航水域”界限模糊。据笔者了解,目前绍兴交通主管部门还未对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划定和公布,政府对“非通航水域”的安全监管部门也尚未指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交通主管部门对水域安全监管的责任。
(二)船舶主体监管责任尚未落实。《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虽然明确规定内河非通航水域的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和内河农(林)自用船舶水上航行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但至今休闲船舶的安全监管部门尚未明确,也就谈不上监管责任的落实。
四、对策措施
水上休闲娱乐船舶的增多,在丰富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带来新的安全隐患。如何保障这些水上休闲娱乐活动安全,避免交通部门监管不到位,笔者认为当前应当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明確船舶安全监管部门。要提请市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浙编[2005]65号文件规定,指定对这类休闲娱乐船舶的安全监管部门。由该部门对这些船舶进行编号造册登记,加强日常管理,对船主进行水上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督促船主自觉遵守水上交通法律法规。
(二)及早划定“通航”和“非通航”水域。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水域实际将运输船舶基本不航行的湖泊河流划定为“非通航”水域,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提请市人民政府指定“非通航水域”的安全监管部门。避免因监管水域未划分而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无限大的问题。
(三)确定休闲娱乐船舶的活动水域。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休闲娱乐船舶只能在公布的非通航水域内活动。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通航水域的巡查,发现休闲娱乐船舶擅自在通航水域内航行活动的,要及时查处。
(四)成立休闲娱乐船舶协会。由于这些休闲娱乐船舶船主大多互相熟悉,聚集性水上活动多,在目前政府未指定管理部门的前提下,建议成立协会,由协会自主管理。
作者简介:楼根钱,(67年3月),男,1987年7月毕业于浙江省交通学校船舶检验专业,同年8月参加工作后一直在绍兴市柯桥区港航管理处(浙江省柯桥区地方海事处)从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2020年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后,现在绍兴市柯桥区交通运输局运输科(港航科)从事港航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