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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高校招生正处于“大一统”的招生模式与自主招生两种方式并行的阶段。从自主招生的提出、实施,以及对其实行的可行性分析来看,我国高校的自主招生制度或多或少地影响到教育公平,同时,又受到教育公平的制约。但是自主招生制度本身是没有错误的,只是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这完全可以通过调节来完善。“大一统”的招生模式与自主招生相结合才是最切合我国实际的。
关键词: 教育公平 自主招生 大一统
高校办学自主权是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章第11条规定的“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所取得的权力,其主要包括:招生权、学科专业设置权、人事权、财务权、教学权、国际交流权等。高校办学自主权是尊重大学自主地位、维护高校权益、确保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1]《高等教育法》第32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不过,从该规定看,它只是赋予了高校很有限的招生自主权。[2]
扩招期间,高等教育规模扩张之后,高校结构、类型多样化,教育主管部门继续采取措施切实下放高校办学自主权。其中,自主招生制度的改革备受关注。自主招生制度改革的初衷是想把那些真正优秀的、有特殊才能的,却可能高考失手的考生录进重点大学,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种种问题,对于怎样影响及如何兼顾教育公平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高校如何实行自主招生
“自主招生”这个概念在我国上世纪90年代前期就已提出来了,并由上海工业大学(现上海大学的前身之一)率先实践。根据当时的报道:“在上海市政府和高教局的支持下,1993年秋季上海工业大学面向社会自主招收全部自费生,不参加全国和全市的统一招生。这在全国尚属首次。”[3]
2001年,江苏省的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3所高校的自主选拔录取试行申请经教育部批准,从而成为高校自主招生改革中第一批吃螃蟹者。2002年,江苏省又有3所高校加入了自主选拔录取的行列。2003年2月,教育部在上述6所高校试行的基础上,又确定了一批自主招生的高校,从而把试行自主选拔录取招生改革的高校增加到22所。自主招生是经教育部批准试点的这些高校,可以不受1∶1.2调档比例限制,自主确定在同批、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的调档比例和要求,择优录取经过申请、批准、公示、测试、审批等环节的具有特殊才能的考生。[8]
我国目前53所高校实行的自主招生属于统招前提下的自主型。“目前,我国高校的自主招生是指高等学校在政府批准的基础上,从招生计划中划出一定的比例,根据高等学校自身的办学要求,选拔适合学校特色的有特长的学生”。[5]
我国高校自主选拔录取的试行打破了长期以来“大一统”的高校招生模式。如何使得高校招生在操作中既能体现其公平性,又能为高校有效地招揽到合适的人才,已成为高校招生讨论的一个焦点。无可否认,自主招考的确存在某种程度的缺憾,在录取计划中的地区差异、自主招生选拔中的偏差、高校收费制对公平性的制约及城乡受教育机会悬殊等方面的确存在某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甚至还出现了一些暗箱操作的情况。
二、我国高校为什么实行自主招生
1.我国高校实行自主招生制度的初衷是想把那些真正优秀的、有特殊才能的,却可能因高考失手的考生录进重点大学。
2003年,教育部批准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等为代表的部分重点大学在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以内试行自主招生、自主考试。到2007年,试点学校总数增加到59个,有越来越多的素质高却不擅应试的学生和“特长突出、考分疲软”的“偏才”、“怪才”通过这一政策享受到了高质量的高等教育。[6]
高校的自主招生比例之所以确定在5%以内,而不是10%、20%,正是为了尊重与维护统一高考在保障基本教育公平方面的功能,保障绝大多数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而对于一些具有特长的学生,自主招考体现了对其个性的人文关怀。这样,既考虑了“机会平等”,又考虑了“个体差异”;既顾及公平,又不忘效率,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意味着一种公平性的进步。公平的教育既要让所有学生平等地享受教育机会,也要让每个学生得到最好、最适合自身的发展。[6]
2.我国高校实行自主招生制度的根本动力,在于我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进程和高等学校的不断发展。
以多样化、职业化为主要特征的大众化高等教育的发展,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教育理念和教育体制。更新旧的教育观念,改革传统的教育体制,就成为当今教育改革的主要内容。其中,扩大高校自主权成为新一轮改革的重点:近年来我国部分院校试行自主招生,这是改革传统招生录取制度的目标和要求,也是适应大众化高等教育发展要求的必然举措。[9]
从各试点高校所规定的报考条件来看,学科潜力大、创新和实践能力突出、文学、语言等某一领域有特殊才能的“偏才”、“怪才”成为各校青睐的对象。这种“不唯分,只唯才”的录取标准观较好地体现了大众化高等教育价值取向的重心,有利于高校培养具有更强适应性和实践操作性的建设型人才。[9]所以说,自主招生制度的实施是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阶段教育改革的大趋势,更是我国高等教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必然选择。
三、我国高校自主招生如何影响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包括教育的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三个层面,这主要是从受教育者的角度而言的。起点公平,也就是入学机会公平,每个人不论其种族、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如何,都享有平等地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过程公平,也就是教育者在受教育的过程中享有教育资源的公平,如同类学校的教育物质条件大体一致,师资力量水平与学校类型级别相符合,并与同类学校大体一致;教育者公平地对待每一位不同背景的学生,并且根据学生由于先天素质和后天环境造成的差异做到因材施教,真正尊重学生的个性和人格。结果公平,也就是学业成就基本均等,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可以理解为:每位受教育者都能在经过某一教育过程之后,大体上获得了一致的学识水平、能力水平、道德发展水平,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同时,个性获得了全面的发展,潜能得到充分的挖掘。
从教育者的角度而言,教育公平涉及制度和操作两个层面。教育制度层面的公平是通过对教育关系、教育行为和教育发展的协调、规范和引导,以保障教育秩序、达成教育目的、实现教育公平的一个实践过程。为了更好地保障教育公平的实现、教育制度化,首先,保障受教育结果公平的政策应着力于完善招生考试制度,除了“大一统”的高考形式,也要考虑灵活的自主招考形式。其次,在考试方法上应增加选拔性考试以外的测定教育结果的有效方式。再次,在考试制度设置方面,应采取国家考试、区域考试、学校考试相结合的制度,配套实施新的招生录取制度等。最后,在宏观政策指导的前提下,政府应给予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学校选拔符合自己办学特色的学生的自主决策权,使各个学校可以按自己的方式和实际来选择真正适合实现其培养目标的人才,让学校真正成为自主决策的实体。相比较而言,操作层面的公平正受到威胁,无可否认,自主招考的确存在某种程度的缺憾,在考试成本、名额投放、操作流程等方面也的确存在某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甚至还出现了一些暗箱操作的情况,这些都成为人们指责的对象。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高校自主招生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是在操作过程中出现的,而与指导性的制度没有关系。我们不能只看到某一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点问题,就怀疑这个制度的正确性、可行性,甚至于贬低、否定这个制度。我们应客观、理性地对这个制度本身和这个制度的操作过程加以审视,找出问题的真正症结之所在。
我们知道,美国各一流大学都是根据各校的办学理念实行自主招生,其招生标准也是同中有异的,而且其灵活性很强,可以全面地对学生进行考查,又不致出现“一刀切”的现象,与我国现在正在实行的自主招生可以说是不谋而和。这充公说明我国的高校招生制度的出发点和政策是正确的,只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或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统一高考确实具有其保障最基本的程序性公平的强大功能,但是有忽视局部、漠视特殊的缺陷,而自主招生恰好弥补了这一缺陷。高校的自主招生比之所以确定为5%以内,而不是10%、20%,正是为了尊重与维护统一高考在保障基本教育公平方面的功能,保障绝大多数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利,而对于一些具有特殊优势的学生,自主招生体现了对受教育者个性的人文关怀。这样,既考虑了“机会公平”,又考虑了“个体差异”;既顾及公平,又不忘效率,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意味着一种公平性的进步。
公平的教育既要让所有学生平等地享受教育机会,也要让每个学生得到最好、最适合自身的发展,为此,大一统的高考不断增强着自己的针对性。自主招生亦如此,由于自主招生中考生的范围小,考试的针对性较强,也就容易进行有针对性的选拔,以及以后的有针对性的培养。自主招生给了一些专业素质高、有培养和发展潜力,却在“大一统”的高考模式下难有更多的选择机会的学生以重新选择的空间。这种情况,从相对的、个别学校、部分学生的公平性出发,表面上似乎是缩小了公平性,而实际上却是扩大了公平性。如果仅仅把教育公平看成是大众意义上的“同一起跑线”,而不考虑少数人和个体这个特殊群体,这样的教育公平就很难说是公平的。
由此可见,教育公平绝不是平均,更不是整齐划一,应该在整体与局部、一般与特殊之间确立一种合理曲张的状态,也就是在确保整体、一般公平的前提下,合理地考虑到局部、特殊的公平。这里所讲的整体、一般正是“大一统”的高考模式,而局部、特殊就是自主招生模式。也就是说,从教育公平的角度出发,我国的高校招生模式应该是“大一统”加“自主招生”的模式。
参考文献:
[1]王英杰,刘慧珍主编.2005:中国教育发展报告——高等教育的发展、问题与对策[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2]张晓鹏.我国高校自主招生改革若干问题的探讨[J].复旦教育论坛,2006,4(3).
[3]王一鸣.自主招生引发的思考[J].机械工业高教研究,1994,(02).
[4]徐瑞英.试论自主招生模式[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04).
[5]程斯辉.自主招生与高校的自觉、自律和创新[J].湖北招生考试,2004,(06).
[6]幽风.更公平、更素质:我看高校自主招考[J].基础教育课程,2007,(44).
[7]梁水芹.对我国高校招生公平与效率问题的理性思考[J].世界教育信息,2007,(7).
[8]刘自团.高校试行自主选拔录取的公平与效率问题[J].理工高教研究,2004,23(1).
[9]张继明.从高等教育大众化角度审视高校自主招生[J].湖北招生考试,2005,(140).
基金项目:本文是由朱家存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促进教育公平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7BSH009)的部分研究成果之一。
关键词: 教育公平 自主招生 大一统
高校办学自主权是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章第11条规定的“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所取得的权力,其主要包括:招生权、学科专业设置权、人事权、财务权、教学权、国际交流权等。高校办学自主权是尊重大学自主地位、维护高校权益、确保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1]《高等教育法》第32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不过,从该规定看,它只是赋予了高校很有限的招生自主权。[2]
扩招期间,高等教育规模扩张之后,高校结构、类型多样化,教育主管部门继续采取措施切实下放高校办学自主权。其中,自主招生制度的改革备受关注。自主招生制度改革的初衷是想把那些真正优秀的、有特殊才能的,却可能高考失手的考生录进重点大学,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种种问题,对于怎样影响及如何兼顾教育公平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高校如何实行自主招生
“自主招生”这个概念在我国上世纪90年代前期就已提出来了,并由上海工业大学(现上海大学的前身之一)率先实践。根据当时的报道:“在上海市政府和高教局的支持下,1993年秋季上海工业大学面向社会自主招收全部自费生,不参加全国和全市的统一招生。这在全国尚属首次。”[3]
2001年,江苏省的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3所高校的自主选拔录取试行申请经教育部批准,从而成为高校自主招生改革中第一批吃螃蟹者。2002年,江苏省又有3所高校加入了自主选拔录取的行列。2003年2月,教育部在上述6所高校试行的基础上,又确定了一批自主招生的高校,从而把试行自主选拔录取招生改革的高校增加到22所。自主招生是经教育部批准试点的这些高校,可以不受1∶1.2调档比例限制,自主确定在同批、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的调档比例和要求,择优录取经过申请、批准、公示、测试、审批等环节的具有特殊才能的考生。[8]
我国目前53所高校实行的自主招生属于统招前提下的自主型。“目前,我国高校的自主招生是指高等学校在政府批准的基础上,从招生计划中划出一定的比例,根据高等学校自身的办学要求,选拔适合学校特色的有特长的学生”。[5]
我国高校自主选拔录取的试行打破了长期以来“大一统”的高校招生模式。如何使得高校招生在操作中既能体现其公平性,又能为高校有效地招揽到合适的人才,已成为高校招生讨论的一个焦点。无可否认,自主招考的确存在某种程度的缺憾,在录取计划中的地区差异、自主招生选拔中的偏差、高校收费制对公平性的制约及城乡受教育机会悬殊等方面的确存在某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甚至还出现了一些暗箱操作的情况。
二、我国高校为什么实行自主招生
1.我国高校实行自主招生制度的初衷是想把那些真正优秀的、有特殊才能的,却可能因高考失手的考生录进重点大学。
2003年,教育部批准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等为代表的部分重点大学在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以内试行自主招生、自主考试。到2007年,试点学校总数增加到59个,有越来越多的素质高却不擅应试的学生和“特长突出、考分疲软”的“偏才”、“怪才”通过这一政策享受到了高质量的高等教育。[6]
高校的自主招生比例之所以确定在5%以内,而不是10%、20%,正是为了尊重与维护统一高考在保障基本教育公平方面的功能,保障绝大多数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而对于一些具有特长的学生,自主招考体现了对其个性的人文关怀。这样,既考虑了“机会平等”,又考虑了“个体差异”;既顾及公平,又不忘效率,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意味着一种公平性的进步。公平的教育既要让所有学生平等地享受教育机会,也要让每个学生得到最好、最适合自身的发展。[6]
2.我国高校实行自主招生制度的根本动力,在于我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进程和高等学校的不断发展。
以多样化、职业化为主要特征的大众化高等教育的发展,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教育理念和教育体制。更新旧的教育观念,改革传统的教育体制,就成为当今教育改革的主要内容。其中,扩大高校自主权成为新一轮改革的重点:近年来我国部分院校试行自主招生,这是改革传统招生录取制度的目标和要求,也是适应大众化高等教育发展要求的必然举措。[9]
从各试点高校所规定的报考条件来看,学科潜力大、创新和实践能力突出、文学、语言等某一领域有特殊才能的“偏才”、“怪才”成为各校青睐的对象。这种“不唯分,只唯才”的录取标准观较好地体现了大众化高等教育价值取向的重心,有利于高校培养具有更强适应性和实践操作性的建设型人才。[9]所以说,自主招生制度的实施是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阶段教育改革的大趋势,更是我国高等教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必然选择。
三、我国高校自主招生如何影响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包括教育的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三个层面,这主要是从受教育者的角度而言的。起点公平,也就是入学机会公平,每个人不论其种族、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如何,都享有平等地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过程公平,也就是教育者在受教育的过程中享有教育资源的公平,如同类学校的教育物质条件大体一致,师资力量水平与学校类型级别相符合,并与同类学校大体一致;教育者公平地对待每一位不同背景的学生,并且根据学生由于先天素质和后天环境造成的差异做到因材施教,真正尊重学生的个性和人格。结果公平,也就是学业成就基本均等,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可以理解为:每位受教育者都能在经过某一教育过程之后,大体上获得了一致的学识水平、能力水平、道德发展水平,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同时,个性获得了全面的发展,潜能得到充分的挖掘。
从教育者的角度而言,教育公平涉及制度和操作两个层面。教育制度层面的公平是通过对教育关系、教育行为和教育发展的协调、规范和引导,以保障教育秩序、达成教育目的、实现教育公平的一个实践过程。为了更好地保障教育公平的实现、教育制度化,首先,保障受教育结果公平的政策应着力于完善招生考试制度,除了“大一统”的高考形式,也要考虑灵活的自主招考形式。其次,在考试方法上应增加选拔性考试以外的测定教育结果的有效方式。再次,在考试制度设置方面,应采取国家考试、区域考试、学校考试相结合的制度,配套实施新的招生录取制度等。最后,在宏观政策指导的前提下,政府应给予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学校选拔符合自己办学特色的学生的自主决策权,使各个学校可以按自己的方式和实际来选择真正适合实现其培养目标的人才,让学校真正成为自主决策的实体。相比较而言,操作层面的公平正受到威胁,无可否认,自主招考的确存在某种程度的缺憾,在考试成本、名额投放、操作流程等方面也的确存在某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甚至还出现了一些暗箱操作的情况,这些都成为人们指责的对象。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高校自主招生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是在操作过程中出现的,而与指导性的制度没有关系。我们不能只看到某一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点问题,就怀疑这个制度的正确性、可行性,甚至于贬低、否定这个制度。我们应客观、理性地对这个制度本身和这个制度的操作过程加以审视,找出问题的真正症结之所在。
我们知道,美国各一流大学都是根据各校的办学理念实行自主招生,其招生标准也是同中有异的,而且其灵活性很强,可以全面地对学生进行考查,又不致出现“一刀切”的现象,与我国现在正在实行的自主招生可以说是不谋而和。这充公说明我国的高校招生制度的出发点和政策是正确的,只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或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统一高考确实具有其保障最基本的程序性公平的强大功能,但是有忽视局部、漠视特殊的缺陷,而自主招生恰好弥补了这一缺陷。高校的自主招生比之所以确定为5%以内,而不是10%、20%,正是为了尊重与维护统一高考在保障基本教育公平方面的功能,保障绝大多数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利,而对于一些具有特殊优势的学生,自主招生体现了对受教育者个性的人文关怀。这样,既考虑了“机会公平”,又考虑了“个体差异”;既顾及公平,又不忘效率,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意味着一种公平性的进步。
公平的教育既要让所有学生平等地享受教育机会,也要让每个学生得到最好、最适合自身的发展,为此,大一统的高考不断增强着自己的针对性。自主招生亦如此,由于自主招生中考生的范围小,考试的针对性较强,也就容易进行有针对性的选拔,以及以后的有针对性的培养。自主招生给了一些专业素质高、有培养和发展潜力,却在“大一统”的高考模式下难有更多的选择机会的学生以重新选择的空间。这种情况,从相对的、个别学校、部分学生的公平性出发,表面上似乎是缩小了公平性,而实际上却是扩大了公平性。如果仅仅把教育公平看成是大众意义上的“同一起跑线”,而不考虑少数人和个体这个特殊群体,这样的教育公平就很难说是公平的。
由此可见,教育公平绝不是平均,更不是整齐划一,应该在整体与局部、一般与特殊之间确立一种合理曲张的状态,也就是在确保整体、一般公平的前提下,合理地考虑到局部、特殊的公平。这里所讲的整体、一般正是“大一统”的高考模式,而局部、特殊就是自主招生模式。也就是说,从教育公平的角度出发,我国的高校招生模式应该是“大一统”加“自主招生”的模式。
参考文献:
[1]王英杰,刘慧珍主编.2005:中国教育发展报告——高等教育的发展、问题与对策[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2]张晓鹏.我国高校自主招生改革若干问题的探讨[J].复旦教育论坛,2006,4(3).
[3]王一鸣.自主招生引发的思考[J].机械工业高教研究,1994,(02).
[4]徐瑞英.试论自主招生模式[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04).
[5]程斯辉.自主招生与高校的自觉、自律和创新[J].湖北招生考试,2004,(06).
[6]幽风.更公平、更素质:我看高校自主招考[J].基础教育课程,2007,(44).
[7]梁水芹.对我国高校招生公平与效率问题的理性思考[J].世界教育信息,2007,(7).
[8]刘自团.高校试行自主选拔录取的公平与效率问题[J].理工高教研究,2004,23(1).
[9]张继明.从高等教育大众化角度审视高校自主招生[J].湖北招生考试,2005,(140).
基金项目:本文是由朱家存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促进教育公平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7BSH009)的部分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