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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与北京高法设立“涉诉未成年人救助基金”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30日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设立“涉诉未成年人救助基金”,用于救助北京市诉讼案件中的特困未成年人。据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刘崴介绍,这一专项基金救助的未成年人范围包括:受到重大人身伤害且无法得到实际赔偿的家庭贫困者、受到性侵害急需心理治疗的家庭贫困者等六类处于特殊困境的涉诉未成年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力说,目前处于特殊困境的涉诉未成年人数量正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在这些未成年人中,有的由于在民事、刑事案件中长期得不到实际赔偿,有的则因家境贫困、孤苦无依而在社会上流浪。此次设立的“涉诉未成年人救助基金”主要是借助社会力量而非政府拨款来救助,突出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及时便捷性。
(摘自新华网2010-01-09)
重庆出台全国首个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规程
为探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新机制,重庆沙坪坝人民法院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作为指导原则出台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规程》,未来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等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將作为判决的重要依据。根据规程,法院还将对不满七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法表达意愿和感受的案件,或者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及材料难以对涉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利弊作出判断的案件,委托有关未成年人维权机构完成访视报告,并将其作为法官裁决参考资料。访视报告是法院了解未成年子女成长环境和福利状况的书面材料,该报告的制作参考了《法国民法典》关于社会调查方法的规定以及台湾“民法”关于其他主管机关或福利机构访视等规定。
此外,法院将在留守儿童、残疾少年、“问题少年”等,或父母残疾、有恶习或刑事污点等未成年人案件审结后,再委托未成年人维权机构或由法院专职考察员定期考察其生活状况,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进行社会延伸观护。
(摘自新华网2010-01-11)
中挪研讨青少年罪犯刑罚执行与人权保护
“青少年罪犯刑罚执行和人权保护”国际研讨会于12月18日在广州召开,研讨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局和挪威议会行政监察官办公室联合主办,由高检院监所检察厅承办。研讨会上,“恢复性司法”、为青少年罪犯提供教育课程和职业训练等做法引起与会者共鸣。挪方允许青少年罪犯在儿童福利机构和医院服刑,或利用电子监控手段在家服刑等措施开阔了中方视野;中方对青少年罪犯实行和成年人罪犯分押分管、引入心理咨询、推广社区矫正等做法亦赢得挪方赞赏。据悉,自2005年以来,中挪两国就刑罚执行和人权保护等主题至今已举行了五届研讨会。
(摘自《检察日报》2009-12-10)
日本大力净化青少年的网络环境
2008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了《青少年网络环境整治法》,旨在为青少年提供一个安全并且安心的上网环境。该法律一方面强调要指导青少年学会如何恰当地使用因特网,另一方面则通过大力普及过滤软件把青少年浏览不良信息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目前,日本保护青少年上网的过滤软件主要有三种:一是只能登陆被认为是安全的网站,其他网站则一概不能登陆;二是禁止登陆一些特定的不良网站和可疑网站;三是限制网络连接的时间使青少年不能在夜间单独上网。《青少年网络环境整治法》规定,手机运营商有义务安装过滤软件,电脑厂家必须使其产品方便使用过滤软件,而负责开通家庭网络的电信企业在接受咨询时,也有义务介绍过滤软件的功能。不过,在日本政府看来,最能够引导和教育青少年适当使用因特网的还是家庭。
(摘自《光明日报》2010-01-09)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30日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设立“涉诉未成年人救助基金”,用于救助北京市诉讼案件中的特困未成年人。据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刘崴介绍,这一专项基金救助的未成年人范围包括:受到重大人身伤害且无法得到实际赔偿的家庭贫困者、受到性侵害急需心理治疗的家庭贫困者等六类处于特殊困境的涉诉未成年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力说,目前处于特殊困境的涉诉未成年人数量正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在这些未成年人中,有的由于在民事、刑事案件中长期得不到实际赔偿,有的则因家境贫困、孤苦无依而在社会上流浪。此次设立的“涉诉未成年人救助基金”主要是借助社会力量而非政府拨款来救助,突出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及时便捷性。
(摘自新华网2010-01-09)
重庆出台全国首个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规程
为探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新机制,重庆沙坪坝人民法院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作为指导原则出台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规程》,未来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等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將作为判决的重要依据。根据规程,法院还将对不满七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法表达意愿和感受的案件,或者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及材料难以对涉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利弊作出判断的案件,委托有关未成年人维权机构完成访视报告,并将其作为法官裁决参考资料。访视报告是法院了解未成年子女成长环境和福利状况的书面材料,该报告的制作参考了《法国民法典》关于社会调查方法的规定以及台湾“民法”关于其他主管机关或福利机构访视等规定。
此外,法院将在留守儿童、残疾少年、“问题少年”等,或父母残疾、有恶习或刑事污点等未成年人案件审结后,再委托未成年人维权机构或由法院专职考察员定期考察其生活状况,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进行社会延伸观护。
(摘自新华网2010-01-11)
中挪研讨青少年罪犯刑罚执行与人权保护
“青少年罪犯刑罚执行和人权保护”国际研讨会于12月18日在广州召开,研讨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局和挪威议会行政监察官办公室联合主办,由高检院监所检察厅承办。研讨会上,“恢复性司法”、为青少年罪犯提供教育课程和职业训练等做法引起与会者共鸣。挪方允许青少年罪犯在儿童福利机构和医院服刑,或利用电子监控手段在家服刑等措施开阔了中方视野;中方对青少年罪犯实行和成年人罪犯分押分管、引入心理咨询、推广社区矫正等做法亦赢得挪方赞赏。据悉,自2005年以来,中挪两国就刑罚执行和人权保护等主题至今已举行了五届研讨会。
(摘自《检察日报》2009-12-10)
日本大力净化青少年的网络环境
2008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了《青少年网络环境整治法》,旨在为青少年提供一个安全并且安心的上网环境。该法律一方面强调要指导青少年学会如何恰当地使用因特网,另一方面则通过大力普及过滤软件把青少年浏览不良信息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目前,日本保护青少年上网的过滤软件主要有三种:一是只能登陆被认为是安全的网站,其他网站则一概不能登陆;二是禁止登陆一些特定的不良网站和可疑网站;三是限制网络连接的时间使青少年不能在夜间单独上网。《青少年网络环境整治法》规定,手机运营商有义务安装过滤软件,电脑厂家必须使其产品方便使用过滤软件,而负责开通家庭网络的电信企业在接受咨询时,也有义务介绍过滤软件的功能。不过,在日本政府看来,最能够引导和教育青少年适当使用因特网的还是家庭。
(摘自《光明日报》201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