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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全国“两会”期间,随着一个宁夏女孩的呼吁,安乐死的话题再度引发社会热议。
28岁的李燕患有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导致肌肉和各种器官萎缩,生活不能自理。出于对今后境遇的担心,她通过媒体希望能联系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一份给安乐死立法的建议案。李燕期待在父母死后,能被合法实施安乐死,因为她甚至不具备自杀的行动能力。
有网友留言反对:“这个社会更为需要的不是安乐死合法化,而是给予更多生命活下去的理由”;支持李燕的网友则认为,“死亡是生命的一部分,活着和死去都应有尊严。”
其实早在20多年前,中国已开始有追求合法安乐死的努力,并陆续进入公众视野。
1986年7月,中国首例安乐死杀人案在陕西汉中立案。死者儿子王明成和医生蒲连升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长达五年的审判后,法院于1991年3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为绝症病人注射促进死亡药物不构成犯罪。二审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
17年后,王明成也因身患胃癌等多种疾病,难以承受高额医疗费用,希望能安乐死,但医院答复没有立法,不能为其实施。2003年8月,王明成病逝。
2001年4月,西安九名尿毒症患者不堪病痛折磨和对家庭的拖累,投书媒体要求安乐死。消息见报后,又有40名尿毒症患者提出相同要求。
2003年10月,身患喉癌的长沙市民张建波因求医无望,提出安乐死;遭拒后,张建波跳楼自杀,生前曾透露——自杀是为尊严。
近几年,有不少人士在为中国的安乐死立法奔走。2002年,全国政协委员田世宜要求为安乐死立法;2003年,全国人大代表王忠诚等人建议北京率先试行安乐死;2006年,全国政协委员赵功民在提案再次提到:“安乐死合法化短时间内虽然不可能,但可以先从试点开始积累经验。”
质疑的声音也不在少数。就在前述西安尿毒症患者要求安乐死的例子中,2001年8月,西安市把尿毒症在社保中报销额度从70%增加到90%,把每次透析费最高标准从450元降低到380元。
当时联名投书的病人除一名因病去世,其余人都不再要求安乐死。所以有评论说:“如果中国立法允许家境贫困导致的安乐死请求,政府将面临尴尬。”
其他主要的反对理由还包括:担心不孝子女为摆脱负担,随意让父母“安乐死”;避免命案凶手利用“安乐死”为自己脱罪。
当然,安乐死的立法困境并非中国独有。1996年7月1日,澳大利亚北部专区立法机构通过的《临终患者权利法案》生效。不到一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就通过一项修正案,推翻上述法案。期间,仅有三人实现了合法的安乐死。
英国的皇家妇产科学院在2006年11月5日提交建议,希望能考虑残障新生儿的安乐死问题。而在同年的另一次投票中,英国皇家医学院和皇家全科医师学院的成员们反对修改法律,以避免实施安乐死将给他们带来的风险。
目前,仅有荷兰、比利时和瑞士等为数不多的国家立法令安乐死合法化。荷兰的医师助死法案于2002年4月1日生效,每年有4000人“合法化安乐死”。但因此有老年人担心他们会被医生“杀死”,甚至不相信自己的家属。
2002年11月,比利时也尾随其后,通过类似法案。但因对条件和程序进行较多限制,它被指责为“设定了一种官僚的死法”。
同属欧盟国家,意大利、瑞典和丹麦等国则明确立法制止协助安乐死。在德国,医生利用药物协助重病患者自杀被法律视为犯罪行为,可判半年至五年。德国人强烈的反应不仅出自对生命的敬畏,也源于他们对希特勒对约10万身体或心理有残缺的人执行“安乐死”仍心有余悸。
28岁的李燕患有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导致肌肉和各种器官萎缩,生活不能自理。出于对今后境遇的担心,她通过媒体希望能联系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一份给安乐死立法的建议案。李燕期待在父母死后,能被合法实施安乐死,因为她甚至不具备自杀的行动能力。
有网友留言反对:“这个社会更为需要的不是安乐死合法化,而是给予更多生命活下去的理由”;支持李燕的网友则认为,“死亡是生命的一部分,活着和死去都应有尊严。”
其实早在20多年前,中国已开始有追求合法安乐死的努力,并陆续进入公众视野。
1986年7月,中国首例安乐死杀人案在陕西汉中立案。死者儿子王明成和医生蒲连升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长达五年的审判后,法院于1991年3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为绝症病人注射促进死亡药物不构成犯罪。二审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
17年后,王明成也因身患胃癌等多种疾病,难以承受高额医疗费用,希望能安乐死,但医院答复没有立法,不能为其实施。2003年8月,王明成病逝。
2001年4月,西安九名尿毒症患者不堪病痛折磨和对家庭的拖累,投书媒体要求安乐死。消息见报后,又有40名尿毒症患者提出相同要求。
2003年10月,身患喉癌的长沙市民张建波因求医无望,提出安乐死;遭拒后,张建波跳楼自杀,生前曾透露——自杀是为尊严。
近几年,有不少人士在为中国的安乐死立法奔走。2002年,全国政协委员田世宜要求为安乐死立法;2003年,全国人大代表王忠诚等人建议北京率先试行安乐死;2006年,全国政协委员赵功民在提案再次提到:“安乐死合法化短时间内虽然不可能,但可以先从试点开始积累经验。”
质疑的声音也不在少数。就在前述西安尿毒症患者要求安乐死的例子中,2001年8月,西安市把尿毒症在社保中报销额度从70%增加到90%,把每次透析费最高标准从450元降低到380元。
当时联名投书的病人除一名因病去世,其余人都不再要求安乐死。所以有评论说:“如果中国立法允许家境贫困导致的安乐死请求,政府将面临尴尬。”
其他主要的反对理由还包括:担心不孝子女为摆脱负担,随意让父母“安乐死”;避免命案凶手利用“安乐死”为自己脱罪。
当然,安乐死的立法困境并非中国独有。1996年7月1日,澳大利亚北部专区立法机构通过的《临终患者权利法案》生效。不到一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就通过一项修正案,推翻上述法案。期间,仅有三人实现了合法的安乐死。
英国的皇家妇产科学院在2006年11月5日提交建议,希望能考虑残障新生儿的安乐死问题。而在同年的另一次投票中,英国皇家医学院和皇家全科医师学院的成员们反对修改法律,以避免实施安乐死将给他们带来的风险。
目前,仅有荷兰、比利时和瑞士等为数不多的国家立法令安乐死合法化。荷兰的医师助死法案于2002年4月1日生效,每年有4000人“合法化安乐死”。但因此有老年人担心他们会被医生“杀死”,甚至不相信自己的家属。
2002年11月,比利时也尾随其后,通过类似法案。但因对条件和程序进行较多限制,它被指责为“设定了一种官僚的死法”。
同属欧盟国家,意大利、瑞典和丹麦等国则明确立法制止协助安乐死。在德国,医生利用药物协助重病患者自杀被法律视为犯罪行为,可判半年至五年。德国人强烈的反应不仅出自对生命的敬畏,也源于他们对希特勒对约10万身体或心理有残缺的人执行“安乐死”仍心有余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