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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18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32-5281(2015)3
摘要:计划免疫接种是预防婴幼儿各种传染性疾病的最有效、最简捷、最经济的公共卫生措施之一。但是, 由于目前使用的疫苗本身的生物学特性和接种对象本身的个体差异性、受种监护人的文化素养及接种者的职业素养和技术水平的差异,导致受种者出现接种后不良反应或免疫损伤,引起受种者监护人与接种者之间的纠纷。现对我院预防接种门诊发生的计划免疫接种纠纷进行原因分析,探讨防范对策,在今后的工作中有效杜绝或减少纠纷的发生, 提高工作质量。
关键词:免疫接种
1.临床资料
一般资料:我科于2011年1月一2014年12月共接种6687人次,共发生接种纠纷10起,约占总接种人次的0.15%。其中由疫苗本身引起的2起,约占纠纷总数的20%;受种者自身因素所致3起,约占纠纷总数的30%;监护人引起2起,约占纠纷总数的20%;接种者因素引起1起,约占纠纷总数的10%;其他因素引起2起,约占纠纷总数的20%。
2.计划免疫接种纠纷的分类及原因
任何一起接种纠纷通常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我们根据日常工作经验, 将接种纠纷分为五类: 疫苗本身因素引起、受种者自身因素引起、监护人引起的、接种者因素和其它因素造成。
2.1由疫苗本身的生物学特性引起。大多数疫苗本身是一种蛋白质的生物制品,对人体来说是一种异物,接种后可引起有益的免疫反应,但也可产生有害的不良反应。如高热、接种部位红肿热疼、荨麻疹、重者休克、死亡。
2.2疫苗运输、保存不当使疫苗效价受损,轻者无效,重者危害生命。
2.3受种者自身因素引起的。如受种者正患有发热、疾病或疫苗禁忌证,接种疫苗后出现不良反应,引起的纠纷。
2.4受种监护人的文化素养和对预防接种认知水平的差异。
2.4.1监护人的文化水平低,对接种者告知的注意事项不能充分理解或理解存在偏颇,造成受种者不能合理接种。认为种与不种一个样,早种晚种一个样。
2.4.2对被监护人的护理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向接种者提供受种者身体状况,造成接种后不良反应发生。
2.5接种者的职业素养和技术水平引起。
2.5.1接种前未向受种者监护人详细宣讲疫苗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询问受种者身体状况、过敏史等,接种后出现不良反应而发生纠纷 。
2.5.2预防接种过程中用错疫苗、剂量不准或重复接种、接种途径或部位错误及接种疫苗后发生的偶合病例处理不及时引发的纠纷。
2.6其他方面的原因
2.6.1预防保健科自身硬件不足。受医院配置的限制, 接种室现有的设施不尽人意。候诊室面积小,环境欠佳, 使家长在等待过程中产生不良情绪从而发泄到接种人员身上而引起纠纷。
2.6.2媒体的偏颇。一些新闻机构在报道医疗纠纷时偏颇,给少数监护人造成错觉,不管有理无理,只要在医院发生纠纷, 就有社会同情、舆论支持, 故而不理智地发泄情绪[1]。
3.接种纠纷防范对策
3.1医院严把疫苗的采购进货关,仅采购符合国家预防接种疫苗生产经营资格和具有疫苗的冷藏、储存、运输能力的企业的疫苗产品,保证疫苗的品质。
3.1.1配备符合疫苗存储、运输的设备、设施,严格按要求进行疫苗的存储、运送,确保冷链的安全有效。
3.1.2接种疫苗时使用从符合标准的冷藏设备中取出的合格的疫苗进行规范化接种, 疫苗在室温中不宜存放时间过长(<20min) [2]。
3.2接种前测量受种者体温,充分向监护人了解受种者的身体状况,如有无发热、腹泻、以往疫苗接种史、父母及兄弟姐妹有无疫苗接触过敏史、以及WHO规定的其他疫苗禁忌证等。则向监护人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取得监护人的理解后,给予推迟接种或停止接种。
3.3.1利用宣传栏、宣传卡片、DV电视宣传片等工具,向监护人详细说明按时进行计划免疫对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性。设立咨询处和咨询电话,随时解答监护人提出的每一个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科学、认真的态度,给予耐心细致地解释。
3.3.2建立预防接种证注册登记制度,督促监护人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证是儿童预防接种的记录凭证。每个儿童都应按照国家规定建证并接受预防接种。告知监护人在儿童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幼儿园、学校均会查验此证,要妥善保管。
3.4.1接种者必须是经过预防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者,持证上岗。熟悉各种疫苗储存、转运的必备条件、疫苗的接种途径、接种部位、常见不良反应及处理方法、接种注意事项以及儿童急救常识。日常工作中还要接受计划免疫专业知识的定期培训, 提高计划接种者的业务素质。
3.4.2加强计划免疫专业人员的法律意识。预防接种者应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学习,做到学法、知法、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增强法制意识, 从法律角度认识计划免疫工作的重要性和家长知情同意的法律意义,提高自身修养,加强自律,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3.4.3严格执行计划免疫技术操作规范 工作中严格执行查对、登记制度。严把疫苗质量关,坚决杜绝不合格疫苗的应用。实行逆向查对制度,做到不见证不接种,监护人报不对受种者姓名、年龄不接种,不符合接种条件不接种。
3.5.1医院应协调相关科室,改善接种环境,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在观察室配备氧气、吸痰器、复苏气囊及急救药品和物品,以备不时之需。
3.5.2对于少数无理取闹者,先安定其情绪,由专人将其暂时带离接种室,在倾听其理由后,采取积极的有理、有利、有节的调节,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4.讨论
在预防接种工作中,我们针对接种发生纠纷的原因,所采取的积极有效的探讨和防范措施,不仅增进了双方的相互理解,提高了各层次家长对预防接种的认知水平,降低了医疗纠纷的发生,更主要的是提高了适龄儿童的计划免疫接种率,使儿童的生命健康得到较好的保障。
参考文献
【1】牛萍.计划免疫接种纠纷原因分析和防范对策. 内蒙古中医药,2011,2:69-70.
摘要:计划免疫接种是预防婴幼儿各种传染性疾病的最有效、最简捷、最经济的公共卫生措施之一。但是, 由于目前使用的疫苗本身的生物学特性和接种对象本身的个体差异性、受种监护人的文化素养及接种者的职业素养和技术水平的差异,导致受种者出现接种后不良反应或免疫损伤,引起受种者监护人与接种者之间的纠纷。现对我院预防接种门诊发生的计划免疫接种纠纷进行原因分析,探讨防范对策,在今后的工作中有效杜绝或减少纠纷的发生, 提高工作质量。
关键词:免疫接种
1.临床资料
一般资料:我科于2011年1月一2014年12月共接种6687人次,共发生接种纠纷10起,约占总接种人次的0.15%。其中由疫苗本身引起的2起,约占纠纷总数的20%;受种者自身因素所致3起,约占纠纷总数的30%;监护人引起2起,约占纠纷总数的20%;接种者因素引起1起,约占纠纷总数的10%;其他因素引起2起,约占纠纷总数的20%。
2.计划免疫接种纠纷的分类及原因
任何一起接种纠纷通常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我们根据日常工作经验, 将接种纠纷分为五类: 疫苗本身因素引起、受种者自身因素引起、监护人引起的、接种者因素和其它因素造成。
2.1由疫苗本身的生物学特性引起。大多数疫苗本身是一种蛋白质的生物制品,对人体来说是一种异物,接种后可引起有益的免疫反应,但也可产生有害的不良反应。如高热、接种部位红肿热疼、荨麻疹、重者休克、死亡。
2.2疫苗运输、保存不当使疫苗效价受损,轻者无效,重者危害生命。
2.3受种者自身因素引起的。如受种者正患有发热、疾病或疫苗禁忌证,接种疫苗后出现不良反应,引起的纠纷。
2.4受种监护人的文化素养和对预防接种认知水平的差异。
2.4.1监护人的文化水平低,对接种者告知的注意事项不能充分理解或理解存在偏颇,造成受种者不能合理接种。认为种与不种一个样,早种晚种一个样。
2.4.2对被监护人的护理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向接种者提供受种者身体状况,造成接种后不良反应发生。
2.5接种者的职业素养和技术水平引起。
2.5.1接种前未向受种者监护人详细宣讲疫苗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询问受种者身体状况、过敏史等,接种后出现不良反应而发生纠纷 。
2.5.2预防接种过程中用错疫苗、剂量不准或重复接种、接种途径或部位错误及接种疫苗后发生的偶合病例处理不及时引发的纠纷。
2.6其他方面的原因
2.6.1预防保健科自身硬件不足。受医院配置的限制, 接种室现有的设施不尽人意。候诊室面积小,环境欠佳, 使家长在等待过程中产生不良情绪从而发泄到接种人员身上而引起纠纷。
2.6.2媒体的偏颇。一些新闻机构在报道医疗纠纷时偏颇,给少数监护人造成错觉,不管有理无理,只要在医院发生纠纷, 就有社会同情、舆论支持, 故而不理智地发泄情绪[1]。
3.接种纠纷防范对策
3.1医院严把疫苗的采购进货关,仅采购符合国家预防接种疫苗生产经营资格和具有疫苗的冷藏、储存、运输能力的企业的疫苗产品,保证疫苗的品质。
3.1.1配备符合疫苗存储、运输的设备、设施,严格按要求进行疫苗的存储、运送,确保冷链的安全有效。
3.1.2接种疫苗时使用从符合标准的冷藏设备中取出的合格的疫苗进行规范化接种, 疫苗在室温中不宜存放时间过长(<20min) [2]。
3.2接种前测量受种者体温,充分向监护人了解受种者的身体状况,如有无发热、腹泻、以往疫苗接种史、父母及兄弟姐妹有无疫苗接触过敏史、以及WHO规定的其他疫苗禁忌证等。则向监护人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取得监护人的理解后,给予推迟接种或停止接种。
3.3.1利用宣传栏、宣传卡片、DV电视宣传片等工具,向监护人详细说明按时进行计划免疫对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性。设立咨询处和咨询电话,随时解答监护人提出的每一个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科学、认真的态度,给予耐心细致地解释。
3.3.2建立预防接种证注册登记制度,督促监护人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证是儿童预防接种的记录凭证。每个儿童都应按照国家规定建证并接受预防接种。告知监护人在儿童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幼儿园、学校均会查验此证,要妥善保管。
3.4.1接种者必须是经过预防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者,持证上岗。熟悉各种疫苗储存、转运的必备条件、疫苗的接种途径、接种部位、常见不良反应及处理方法、接种注意事项以及儿童急救常识。日常工作中还要接受计划免疫专业知识的定期培训, 提高计划接种者的业务素质。
3.4.2加强计划免疫专业人员的法律意识。预防接种者应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学习,做到学法、知法、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增强法制意识, 从法律角度认识计划免疫工作的重要性和家长知情同意的法律意义,提高自身修养,加强自律,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3.4.3严格执行计划免疫技术操作规范 工作中严格执行查对、登记制度。严把疫苗质量关,坚决杜绝不合格疫苗的应用。实行逆向查对制度,做到不见证不接种,监护人报不对受种者姓名、年龄不接种,不符合接种条件不接种。
3.5.1医院应协调相关科室,改善接种环境,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在观察室配备氧气、吸痰器、复苏气囊及急救药品和物品,以备不时之需。
3.5.2对于少数无理取闹者,先安定其情绪,由专人将其暂时带离接种室,在倾听其理由后,采取积极的有理、有利、有节的调节,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4.讨论
在预防接种工作中,我们针对接种发生纠纷的原因,所采取的积极有效的探讨和防范措施,不仅增进了双方的相互理解,提高了各层次家长对预防接种的认知水平,降低了医疗纠纷的发生,更主要的是提高了适龄儿童的计划免疫接种率,使儿童的生命健康得到较好的保障。
参考文献
【1】牛萍.计划免疫接种纠纷原因分析和防范对策. 内蒙古中医药,2011,2:6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