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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乱伦禁忌是各国道德中的最基本准则,所谓乱伦,是指在一定家庭成员之间的习俗或法律所不允许的性关系。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其依据主要优生学原理和伦理观念的要求。在我国历史上,对于近亲结婚规定为乱伦而成为禁忌也是有一个过程的。然而,在各种文明中的具体事例似乎也表明优生的原因来源是一种谬误。
关键词:乱伦;优生学原理;伦理观念;婚配原则
乱伦禁忌是各国道德中的最基本准则,几乎是不可侵犯的准则,在我国刑法中虽不为罪,只受道德约束,但在其他大部分国家中,乱伦罪是最严重的罪名之一,受刑法和道德双重规制。
所谓乱伦,是指在一定家庭成员之间的习俗或法律所不允许的性关系,伦指人伦道德。
至于乱伦行为成为一种禁忌而普遍受到世俗大部分人抵制及唾弃的原因则说法不一,但最为普遍接受的是优生角度(或称自然选择)的解释:它着重指出近亲繁殖,或家庭内婚潜在的危害性后果。摩尔根是这一理论的著名倡导者。恩格斯则以其远见卓识积极支持并阐发了这一理论。
摩尔根认为,外婚制的原因在于人们往往认为近亲结婚会造成一些不幸后果。如果像人们所说的那样,血亲关系本身乃是退化根源,那么人们禁止这种可能减弱总体活力的性结合,难道不是很自然的事情吗?
而我们今天的学界和立法实践中也采取了这种观点,甚至于认为上古的先贤也是这么认为的。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其依据主要有二:一是优生学原理。血缘关系太近的男女结婚,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子女后代,有害于民族的健康和人类的发展。我国古代所谓“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之说,反映了此种道理。二是伦理观念的要求。
但是,有意思的是,当我们翻开历史书、社会学或者是人类学看看上面的一些记载的时候,我们却找不到支持这种观点的实证论据。
涂尔干在其著作《乱伦禁忌及其起源》中写道:在本世纪以前,人们在这方面差不多完全没有功利性和生理学的考虑。在原始民族中,确实都有这种结合不利于繁衍等等一类说法。《利未记》说,“人若与叔伯之妻同房……二人要担自己的罪,必无子女。”不过,这里的断子绝孙被表述为一种由上帝降下的惩罚,而不是自然规律的结果。其证据在于,紧接着,下面的经文所说的与之同罪的婚姻,指的是一个男人和他兄弟的妻子结合,但是,这种情况就其本身而言是不会带来什么不好的生理后果的。另一些人则认为,这是为了防止情感集中在一个封闭的小圈子里。而根据路德的说法,如果血亲关系不是一种屏障的话,那么人们就往往会在没有爱的情况下,仅仅是为了家产的完整性而去结婚。
然而,在各种文明中的具体事例似乎也表明优生的原因来源是一种谬误。
在我国历史上,对于近亲结婚规定为乱伦而成为禁忌也是有一个过程的。
(一)“同姓不婚”,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
(二)唐朝规定了七项“违律为婚”的罪名,其中同姓不得为婚,违者,男女各徒二年。同宗五服之内亲属不得为婚,违者以奸论罪,徒三年。
(三)宋朝禁止中表婚 ,《宋刑统》规定:“中表为婚,各杖一百,离之。
(四)明朝禁止通婚的亲属范围比唐宋时有所扩大,如禁止“中表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并严禁“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的“收继婚”,违者处绞刑。
(五)清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如娶缌麻以上亲属者,以奸论罪,处刑3年直至绞、斩刑。
(六)国民党政府的民法规定,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除表兄弟姐妹外的八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及五亲等以内的旁系姻亲,禁止结婚。
(七)新民主主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禁止五代以内的血亲结婚,《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为“直接血统关系”。《晋察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规定,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及八亲等以内之旁系不得结婚。
(八)1950年《婚姻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姐妹或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者,禁止结婚,其他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九)1980年《婚姻法》,法律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所谓优生学的理念“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出自《左传》,是西周时期的婚姻礼节的记载,但我们往往忽略了另一个原因“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而后者很有可能才是古代禁止近亲通婚而定于乱伦之列的原因。
因为根据现代生物学理念,堂兄妹之间和表兄妹之间实质亲等是一致的,若只是为所谓优生学理念,似乎不可能仅禁堂兄妹之间的结合,而“同姓不婚”我们可以理解为上古时期的禁止族内婚,但亦没有足够的优生学依据。
在古代法制史上女子七出之过中“不事舅姑”这句颇令普通人费解,但仔细查探,西周姬姓于姜姓世代通婚,女子嫁于夫家时自己的公婆正好就是自己的舅舅和姑姑。而类似的世代通婚的氏族不计其数,这种近亲通婚成为普遍现象。
夏商或数代则可通婚姻,但周公制礼时,则百世不通,因同姓不婚,而该制度入法后一直沿用直清王朝结束,贯彻整个中国古代封建王朝史。
(作者简介:万 辰,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
关键词:乱伦;优生学原理;伦理观念;婚配原则
乱伦禁忌是各国道德中的最基本准则,几乎是不可侵犯的准则,在我国刑法中虽不为罪,只受道德约束,但在其他大部分国家中,乱伦罪是最严重的罪名之一,受刑法和道德双重规制。
所谓乱伦,是指在一定家庭成员之间的习俗或法律所不允许的性关系,伦指人伦道德。
至于乱伦行为成为一种禁忌而普遍受到世俗大部分人抵制及唾弃的原因则说法不一,但最为普遍接受的是优生角度(或称自然选择)的解释:它着重指出近亲繁殖,或家庭内婚潜在的危害性后果。摩尔根是这一理论的著名倡导者。恩格斯则以其远见卓识积极支持并阐发了这一理论。
摩尔根认为,外婚制的原因在于人们往往认为近亲结婚会造成一些不幸后果。如果像人们所说的那样,血亲关系本身乃是退化根源,那么人们禁止这种可能减弱总体活力的性结合,难道不是很自然的事情吗?
而我们今天的学界和立法实践中也采取了这种观点,甚至于认为上古的先贤也是这么认为的。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其依据主要有二:一是优生学原理。血缘关系太近的男女结婚,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子女后代,有害于民族的健康和人类的发展。我国古代所谓“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之说,反映了此种道理。二是伦理观念的要求。
但是,有意思的是,当我们翻开历史书、社会学或者是人类学看看上面的一些记载的时候,我们却找不到支持这种观点的实证论据。
涂尔干在其著作《乱伦禁忌及其起源》中写道:在本世纪以前,人们在这方面差不多完全没有功利性和生理学的考虑。在原始民族中,确实都有这种结合不利于繁衍等等一类说法。《利未记》说,“人若与叔伯之妻同房……二人要担自己的罪,必无子女。”不过,这里的断子绝孙被表述为一种由上帝降下的惩罚,而不是自然规律的结果。其证据在于,紧接着,下面的经文所说的与之同罪的婚姻,指的是一个男人和他兄弟的妻子结合,但是,这种情况就其本身而言是不会带来什么不好的生理后果的。另一些人则认为,这是为了防止情感集中在一个封闭的小圈子里。而根据路德的说法,如果血亲关系不是一种屏障的话,那么人们就往往会在没有爱的情况下,仅仅是为了家产的完整性而去结婚。
然而,在各种文明中的具体事例似乎也表明优生的原因来源是一种谬误。
在我国历史上,对于近亲结婚规定为乱伦而成为禁忌也是有一个过程的。
(一)“同姓不婚”,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
(二)唐朝规定了七项“违律为婚”的罪名,其中同姓不得为婚,违者,男女各徒二年。同宗五服之内亲属不得为婚,违者以奸论罪,徒三年。
(三)宋朝禁止中表婚 ,《宋刑统》规定:“中表为婚,各杖一百,离之。
(四)明朝禁止通婚的亲属范围比唐宋时有所扩大,如禁止“中表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并严禁“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的“收继婚”,违者处绞刑。
(五)清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如娶缌麻以上亲属者,以奸论罪,处刑3年直至绞、斩刑。
(六)国民党政府的民法规定,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除表兄弟姐妹外的八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及五亲等以内的旁系姻亲,禁止结婚。
(七)新民主主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禁止五代以内的血亲结婚,《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为“直接血统关系”。《晋察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规定,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及八亲等以内之旁系不得结婚。
(八)1950年《婚姻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姐妹或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者,禁止结婚,其他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九)1980年《婚姻法》,法律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所谓优生学的理念“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出自《左传》,是西周时期的婚姻礼节的记载,但我们往往忽略了另一个原因“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而后者很有可能才是古代禁止近亲通婚而定于乱伦之列的原因。
因为根据现代生物学理念,堂兄妹之间和表兄妹之间实质亲等是一致的,若只是为所谓优生学理念,似乎不可能仅禁堂兄妹之间的结合,而“同姓不婚”我们可以理解为上古时期的禁止族内婚,但亦没有足够的优生学依据。
在古代法制史上女子七出之过中“不事舅姑”这句颇令普通人费解,但仔细查探,西周姬姓于姜姓世代通婚,女子嫁于夫家时自己的公婆正好就是自己的舅舅和姑姑。而类似的世代通婚的氏族不计其数,这种近亲通婚成为普遍现象。
夏商或数代则可通婚姻,但周公制礼时,则百世不通,因同姓不婚,而该制度入法后一直沿用直清王朝结束,贯彻整个中国古代封建王朝史。
(作者简介:万 辰,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