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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科技强检,是充实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手段和发挥好法律监督职能的工作需要,因此要大力加强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文章试着论述检察技术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并从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实际出发,提出检察技术信息工作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科技强检;检察技术;信息
科技强检,说到底就是要求检察机关运用科技信息技术成果提高自身的战斗力,提升法律监督的力度。近十年来检察机关科技强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特别是强化法律监督的需要相比仍有不小差距。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想充分发挥各项法律监督职能,就必须走科技强检之路,就要大力加强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为检察工作注入科技力量,享受科技发展带来的高效率成果。
一、检察技术信息工作现状
对于检察技术信息工作的作用,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曾说过:检察技术,包括法医、文检、痕检、视听等,在基层的法律监督工作中非常重要,检察机关如果这些手段很弱,便很难实施有效监督。2009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全国检察机关技术信息工作会议上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大力加强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推动科技强检战略全面深入实施,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保障。他认为检察技术工作是法律监督职能必不可少的保障,一要加大建设力度,二要紧紧围绕检察业务工作,突出抓好应用。同时,曹建明强调,检察信息化是科技强检的先导,要始终把这项工作作为实施科技强检战略重中之重的任务来抓。曹建明具体要求,要切实加强对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机制;要切实加强检察技术信息人才队伍建设;要下大力气抓好科技经费保障,努力推动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实现新的飞跃。
由此可见,检察技术信息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检察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检察技术信息工作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收集、鉴别、审查证据,揭露、证实、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检察技术信息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办案科技含量、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重要保障。但纵观检察技术信息工作在检察机关的发展历程,笔者认为存在了以下问题:
(一)检察院开展的检察技术信息项目少,范围窄
特别是基层检察院,除了视听、计算机技术方面,几乎很少开展其它检察技术信息项目。检察技术信息工作是因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而新发展起来的,历史比较短,没有现成的路子,只能慢慢地摸索,探索出一条有检察特色、有利于检察业务的技术工作新路子。而且,受制于技术人员引进和财政资金的投入,检察技术信息工作也只能一步一个脚印,摸着石头过河。
(二)检察技术信息人才匮乏,现有的检察体制门槛过高,没有针对技术人员的晋升机制
这些严重地限制了对高端技术人员的引进,现有的情况是技术人员不得不走检察官的路线。检察技术信息与司法工作内在本质属性不同,检察技术信息人员在钻研专业技术之余还要另起炉灶研习法律,不符合术业有专攻的人才培养规律。这个问题在实施统一司法考试以前还不突出,实施司法考试以后就明显暴露出来了。当然,检察技术信息人员是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应当适当降低对技术人员的法律素养的要求。对一个机关队伍来说,要具备坚强的战斗力,应当是多种人才的有机组合体,而不是单兵种作战。
(三)领导重视程度不够
大多数领导是从公诉、侦查部门一步一步上到领导岗位的,他们对检察技术信息的作用认识不够,不太重视检察技术信息部门的发展,特别是基层领导对于科技强检的作用和重要性认识更加不足。有些认为在基层检察院这小地方,要这些高科技的东西没有多大用处,所以不积极主动去开展;有些则认为这些高科技的东西花钱太多,买不起,也养不起,所以不开动脑筋,不想方设法去进行;有些地方部门领导则认为现在检察机关的条件已经不错了,不必花这么多的钱去搞这些中看不中用的东西。目前基层检察院有关技术信息工作的机构设置也很不一致,组织机构建设的现状令人担忧。有些地方有“庙”无人,虽然设立了有关检察技术信息部门,但没有组织专门的科技人员。有些地方则是有人无“庙”,根本没有设置技术部门,技术人员分属于不同的检察部门,等同一般工作人员。而有些地方尽管设置专门的技术部门,也配置一定的技术人员,但团队结构极不合理,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四)经费保障难
在基层检察院科技强检工作建设和科技实际运用过程中,经费短缺,越来越成为制约检察事业发展的一个严重问题。检察技术信息工作,先进技术设备的采用,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同时维修和保养也同样需要很多经费。这一问题得不到尽快解决必然会严重影响检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所以必须尽快制订科学的经费来源渠道,保障检察机关技改经费的投入,以确保检察工作正常、高效运转。
(五)检察技术信息工作缺少制度化、规范化
检察技术信息规范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是检察技术信息工作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是检察技术信息发展的必然趋势,特别是各项检察工作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各种内容和形式的矛盾更为普遍和突出,走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将成为促进和推动检察技术信息向前发展的重要举措。只有把检察技术信息工作的细则明确开来,我们检察技术信息工作才能从被动变主动,协调好办案部门与技术部门工作上互动,有助检察技术信息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协调开展。
二、检察技术信息工作发展方向
在2009年底全国检察技术信息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柯汉民会上指出,今后五年检察信息化工作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落实《2009-2013年全国检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坚持“三个把握”,做到“三个不放松”,努力推动信息化工作向纵深发展。坚持把握长远,做到推进建设不放松。一是加快网络设施建设;二是以业务需求为导向,加快应用平台和数据中心建设。坚持把握根本,做到突出应用不放松。信息化应用工作要突出抓好检察业务、综合办公、队伍建设和检务保障四大类应用,重点是网上办案,同时要积极参与政法部门网络设施共建和信息资源共享。坚持把握关键,做到加强管理不放松。一是建立信息化领导体制和推进信息化应用的工作机制;二是完善标准和规范体系;三是健全人才保障机制;四是强化安全保密管理。 对于今后五年我国检察技术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柯汉民要求围绕“三项主要职能”,着力加大“四个力度”,实现“四个突破”。即紧紧围绕司法鉴定职能,着力加大办案力度,提高鉴定水平,努力实现办案能力的新突破,重点抓住职务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心理测试等手段的应用。紧紧围绕文证审查职能,着力加大技术性证据材料审查力度,防漏纠错,努力实现证据质量的新突破。紧紧围绕技术协助职能,着力加大服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力度,发挥专业优势,努力实现技术取证能力的新突破。着力加大实验室建设力度,尽快建成一批符合标准、满足业务需求的司法鉴定实验室,努力实现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整体工作的新突破。
要切实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和取得科技强检的突破,保证检察技术信息之路愈走愈宽,愈走愈好,愈走愈强,笔者认为主要是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以技术信息工作推进科技强检工作进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日趋智能化,特别是刑诉法关于庭审方式的改变和律师提前介入的设置,对检察机关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化证据意识也成为办理案件的关键。基层检察院是检察工作的基础,关系检察事业的发展大局,只有把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做好,科技强检工作才算真正做好。所以必须把基层检察院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认识统一到科技强检上来,提高到事关检察事业发展快慢,事关是否能正确、公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及事关依法治国战略决策顺利实施的高度上来认识。
(二)勤俭节约,集中资金投入有特色、有人才优势、有助于办案的检察技术信息项目
在基层检察院科技强检工作建设和检察技术信息实际运用过程中,经费短缺,越来越成为制约检察事业发展的一个严重问题。所以必须尽快制订科学的经费来源渠道,保障检察机关技改经费的投入。同时,我们也要发扬勤俭节约的工作作风,用最少的资金办最多的事情,要结合本院的优势,投入到最有助于协助办案的检察技术信息项目中去。要想真正实现科技强检还必须取得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我们要主动把上级检察机关科技强检部署和本院科技强检计划及时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使科技强检工作得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将科技强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争取建设项目能在发改部门立项,能落实建设资金。
(三)拓宽检察技术信息工作领域,开展好全方位服务办案,以促进检察技术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建立健全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机制,设置合理的检察技术信息机构,配制足够的检察技术信息人员,设置相应的规章制度,制订切实可行的发展措施,把检察技术信息工作落到实处。在案件办理中,凡需要技术部门参与的必须要通知技术部门,对于各类技术性证据的收集必须要有技术人员参加,特别是案件中的关键性证据,只要具备鉴定条件,都要必须出具鉴定书。对自侦部门在立案之初,对犯罪嫌疑人、证人询问进行全程监控和录像,法医全程在场,测谎人员参与到审讯中去,边审边测,争取积极主动。司法会计和电子取证人员要参与查找证据,捕捉触角,并对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检验,进行科学鉴别、分析和论述。
(四)以人为本,标本兼治,深化检察人员分类改革,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检察技术信息队伍
笔者建议在检察官分类管理时,检察技术信息人员应列为单独序列进行管理,与检察系统的法律职称进行比照遴选,并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监督及惩戒机制。基层检察院领导应积极想办法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现有技术人员。应积极同组织人事部门协调,严格按标准招录和引进检察机关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将有限的名额、编制向技术部门倾斜。同时,解决好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级评审晋升和工资待遇问题,让技术人员安心本职工作,保证技术人员岗位相对稳定,给予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和培训的机会。同时,鼓励基层技术人员为检察业务工作建功立业,在干中学、学中干,做好人才梯度建设,为检察技术信息的发展营造一个积极向上的氛围。
[作者简介]黄庆林,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科技强检;检察技术;信息
科技强检,说到底就是要求检察机关运用科技信息技术成果提高自身的战斗力,提升法律监督的力度。近十年来检察机关科技强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特别是强化法律监督的需要相比仍有不小差距。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想充分发挥各项法律监督职能,就必须走科技强检之路,就要大力加强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为检察工作注入科技力量,享受科技发展带来的高效率成果。
一、检察技术信息工作现状
对于检察技术信息工作的作用,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曾说过:检察技术,包括法医、文检、痕检、视听等,在基层的法律监督工作中非常重要,检察机关如果这些手段很弱,便很难实施有效监督。2009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全国检察机关技术信息工作会议上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大力加强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推动科技强检战略全面深入实施,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保障。他认为检察技术工作是法律监督职能必不可少的保障,一要加大建设力度,二要紧紧围绕检察业务工作,突出抓好应用。同时,曹建明强调,检察信息化是科技强检的先导,要始终把这项工作作为实施科技强检战略重中之重的任务来抓。曹建明具体要求,要切实加强对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机制;要切实加强检察技术信息人才队伍建设;要下大力气抓好科技经费保障,努力推动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实现新的飞跃。
由此可见,检察技术信息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检察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检察技术信息工作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收集、鉴别、审查证据,揭露、证实、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检察技术信息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办案科技含量、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重要保障。但纵观检察技术信息工作在检察机关的发展历程,笔者认为存在了以下问题:
(一)检察院开展的检察技术信息项目少,范围窄
特别是基层检察院,除了视听、计算机技术方面,几乎很少开展其它检察技术信息项目。检察技术信息工作是因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而新发展起来的,历史比较短,没有现成的路子,只能慢慢地摸索,探索出一条有检察特色、有利于检察业务的技术工作新路子。而且,受制于技术人员引进和财政资金的投入,检察技术信息工作也只能一步一个脚印,摸着石头过河。
(二)检察技术信息人才匮乏,现有的检察体制门槛过高,没有针对技术人员的晋升机制
这些严重地限制了对高端技术人员的引进,现有的情况是技术人员不得不走检察官的路线。检察技术信息与司法工作内在本质属性不同,检察技术信息人员在钻研专业技术之余还要另起炉灶研习法律,不符合术业有专攻的人才培养规律。这个问题在实施统一司法考试以前还不突出,实施司法考试以后就明显暴露出来了。当然,检察技术信息人员是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应当适当降低对技术人员的法律素养的要求。对一个机关队伍来说,要具备坚强的战斗力,应当是多种人才的有机组合体,而不是单兵种作战。
(三)领导重视程度不够
大多数领导是从公诉、侦查部门一步一步上到领导岗位的,他们对检察技术信息的作用认识不够,不太重视检察技术信息部门的发展,特别是基层领导对于科技强检的作用和重要性认识更加不足。有些认为在基层检察院这小地方,要这些高科技的东西没有多大用处,所以不积极主动去开展;有些则认为这些高科技的东西花钱太多,买不起,也养不起,所以不开动脑筋,不想方设法去进行;有些地方部门领导则认为现在检察机关的条件已经不错了,不必花这么多的钱去搞这些中看不中用的东西。目前基层检察院有关技术信息工作的机构设置也很不一致,组织机构建设的现状令人担忧。有些地方有“庙”无人,虽然设立了有关检察技术信息部门,但没有组织专门的科技人员。有些地方则是有人无“庙”,根本没有设置技术部门,技术人员分属于不同的检察部门,等同一般工作人员。而有些地方尽管设置专门的技术部门,也配置一定的技术人员,但团队结构极不合理,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四)经费保障难
在基层检察院科技强检工作建设和科技实际运用过程中,经费短缺,越来越成为制约检察事业发展的一个严重问题。检察技术信息工作,先进技术设备的采用,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同时维修和保养也同样需要很多经费。这一问题得不到尽快解决必然会严重影响检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所以必须尽快制订科学的经费来源渠道,保障检察机关技改经费的投入,以确保检察工作正常、高效运转。
(五)检察技术信息工作缺少制度化、规范化
检察技术信息规范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是检察技术信息工作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是检察技术信息发展的必然趋势,特别是各项检察工作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各种内容和形式的矛盾更为普遍和突出,走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将成为促进和推动检察技术信息向前发展的重要举措。只有把检察技术信息工作的细则明确开来,我们检察技术信息工作才能从被动变主动,协调好办案部门与技术部门工作上互动,有助检察技术信息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协调开展。
二、检察技术信息工作发展方向
在2009年底全国检察技术信息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柯汉民会上指出,今后五年检察信息化工作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落实《2009-2013年全国检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坚持“三个把握”,做到“三个不放松”,努力推动信息化工作向纵深发展。坚持把握长远,做到推进建设不放松。一是加快网络设施建设;二是以业务需求为导向,加快应用平台和数据中心建设。坚持把握根本,做到突出应用不放松。信息化应用工作要突出抓好检察业务、综合办公、队伍建设和检务保障四大类应用,重点是网上办案,同时要积极参与政法部门网络设施共建和信息资源共享。坚持把握关键,做到加强管理不放松。一是建立信息化领导体制和推进信息化应用的工作机制;二是完善标准和规范体系;三是健全人才保障机制;四是强化安全保密管理。 对于今后五年我国检察技术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柯汉民要求围绕“三项主要职能”,着力加大“四个力度”,实现“四个突破”。即紧紧围绕司法鉴定职能,着力加大办案力度,提高鉴定水平,努力实现办案能力的新突破,重点抓住职务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心理测试等手段的应用。紧紧围绕文证审查职能,着力加大技术性证据材料审查力度,防漏纠错,努力实现证据质量的新突破。紧紧围绕技术协助职能,着力加大服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力度,发挥专业优势,努力实现技术取证能力的新突破。着力加大实验室建设力度,尽快建成一批符合标准、满足业务需求的司法鉴定实验室,努力实现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整体工作的新突破。
要切实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和取得科技强检的突破,保证检察技术信息之路愈走愈宽,愈走愈好,愈走愈强,笔者认为主要是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以技术信息工作推进科技强检工作进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日趋智能化,特别是刑诉法关于庭审方式的改变和律师提前介入的设置,对检察机关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化证据意识也成为办理案件的关键。基层检察院是检察工作的基础,关系检察事业的发展大局,只有把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做好,科技强检工作才算真正做好。所以必须把基层检察院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认识统一到科技强检上来,提高到事关检察事业发展快慢,事关是否能正确、公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及事关依法治国战略决策顺利实施的高度上来认识。
(二)勤俭节约,集中资金投入有特色、有人才优势、有助于办案的检察技术信息项目
在基层检察院科技强检工作建设和检察技术信息实际运用过程中,经费短缺,越来越成为制约检察事业发展的一个严重问题。所以必须尽快制订科学的经费来源渠道,保障检察机关技改经费的投入。同时,我们也要发扬勤俭节约的工作作风,用最少的资金办最多的事情,要结合本院的优势,投入到最有助于协助办案的检察技术信息项目中去。要想真正实现科技强检还必须取得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我们要主动把上级检察机关科技强检部署和本院科技强检计划及时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使科技强检工作得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将科技强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争取建设项目能在发改部门立项,能落实建设资金。
(三)拓宽检察技术信息工作领域,开展好全方位服务办案,以促进检察技术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建立健全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机制,设置合理的检察技术信息机构,配制足够的检察技术信息人员,设置相应的规章制度,制订切实可行的发展措施,把检察技术信息工作落到实处。在案件办理中,凡需要技术部门参与的必须要通知技术部门,对于各类技术性证据的收集必须要有技术人员参加,特别是案件中的关键性证据,只要具备鉴定条件,都要必须出具鉴定书。对自侦部门在立案之初,对犯罪嫌疑人、证人询问进行全程监控和录像,法医全程在场,测谎人员参与到审讯中去,边审边测,争取积极主动。司法会计和电子取证人员要参与查找证据,捕捉触角,并对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检验,进行科学鉴别、分析和论述。
(四)以人为本,标本兼治,深化检察人员分类改革,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检察技术信息队伍
笔者建议在检察官分类管理时,检察技术信息人员应列为单独序列进行管理,与检察系统的法律职称进行比照遴选,并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监督及惩戒机制。基层检察院领导应积极想办法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现有技术人员。应积极同组织人事部门协调,严格按标准招录和引进检察机关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将有限的名额、编制向技术部门倾斜。同时,解决好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级评审晋升和工资待遇问题,让技术人员安心本职工作,保证技术人员岗位相对稳定,给予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和培训的机会。同时,鼓励基层技术人员为检察业务工作建功立业,在干中学、学中干,做好人才梯度建设,为检察技术信息的发展营造一个积极向上的氛围。
[作者简介]黄庆林,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