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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潮州市的司法人员与政府官员的表现值得崇敬和赞美,而这样的判例何以罕见更值得检讨。
精神病人(俗话叫“疯子”)在精神病发作期间,不能辨认和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而产生的危害行为,经过法定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应该说是现代文明常识,中国刑法早就对此有明确规定。可是,实行起来为什么会十分艰难呢?
9月9日《南方周末》以《“疯汉”杀人的艰难免刑》为题,头条位置报道了发生在广东潮州的一起精神病人杀人免刑的案例。编者按说:“这是一个全国罕见的案例……法院能作出这样的判决,是法律理性精神的胜利,更彰显了中国司法在人权保障上的进步。”
文中更强调观念转变之难:“这是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数十年来第一起精神病人杀人被判‘无罪’的案件,在广东乃至全国,这样的判例也极其罕见。这一判决背后,是中国司法系统在‘少杀慎杀’与‘杀人偿命’两种不同司法理念的博弈,前者最终胜利,但过程却极其艰难。”
从全国数十年办理精神病人案例来说,总体上看大约是这样的吧,所以编者为这篇报道配了一篇专家文章《肇祸精神病人为何不能杀》,进一步宣传这种司法理念。不过既然免刑责条款写进刑法,必是司法界和立法者的共识,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就更应该知道且认同这个司法理念。
之所以“免责”难,难在执法者、主事者有无社会责任感和人道精神,国家有无相应的保障精神病人权利的经济和政治制度安排。这篇报道的细节就可以支持人们做出这一判断。
潮州中院强调,这一结果是公、检、法三家共同促成的结果。但公、检、法只要有一个环节的司法人员缺乏责任感,缺乏基本的人道精神,本案中的精神病人刘宝和就被肯定被“草营”而不闻声。办案警察不厌其烦如实记录“疯汉”刘宝和颠三倒四杀人动机的“供述”,为法官阅案发现疑点提供了条件。
法官不仅知道“免责”理念,还花心血比对供述查疑点,而不是接受公诉方的结论了事,这对他有什么“好处”?而且,如果尴尬的检察官不是秉持“人命关天”的信念,把公诉方的面子看得比人命还重要,与警方联手,提请政法委的三家联席会议讨论,以二比一否定法院的意见不是很合时下办案的常规吗?
比办案人员素质更重要的是经济困扰。刑法规定,刘宝和被释放后,或由家人看管,或由政府强制医疗;然而,由于其父母均年事已高且家境贫寒,拒绝将刘宝和接回,甚至要求将刘宝和枪决了事,以平民愤。
幸好当地父母官开明,经潮州市中院游说后,责成法院、公安局、民政局和刘宝和所在镇政府召开协调会,确定刘宝和要送精神病院治疗,治疗费用由镇政府垫支后向县财政、民政申请补充经费。
换言之,国家还没有制定关于精神病人免费治疗的公益性的强制性的明确规定,精神病人能否得到救治取决于家庭或地方政府的经济能力和意愿。这也是大街上经常能看到精神病人流浪、时闻精神病人杀人的缘故。
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文明程度,可以看这个地方如何对待弱势群体,即是否存在“以众暴寡”现象,以及如何对待困难群体,即看鳏寡孤独和精神病人能否得到帮助。经济上没有制度保障,进步的司法理念就难落实。
而按当下流行的所谓“维稳”思路,上访者被关精神病院的并非个别。刘宝和最终被法院判决赔偿遇害家属18万元。而刘宝和一不偿命,二不赔钱(无力赔偿),当地政府有理由担心,遇害家属以此向政府施压,并引发群体性事件。
(遇害者所在村,90%以上都是同族)。毙掉了刘宝和,许家就少了向政府施压的理由。在这种情形下,地方官员通常不惜以精神病人之命换取“稳定大局”。最终潮州地方政府选择了“人命为重”。
显然,与其说这个罕见的判例是现代司法理念的胜利,不如说是人道主义精神和执政为民理念的胜利。
精神病人(俗话叫“疯子”)在精神病发作期间,不能辨认和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而产生的危害行为,经过法定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应该说是现代文明常识,中国刑法早就对此有明确规定。可是,实行起来为什么会十分艰难呢?
9月9日《南方周末》以《“疯汉”杀人的艰难免刑》为题,头条位置报道了发生在广东潮州的一起精神病人杀人免刑的案例。编者按说:“这是一个全国罕见的案例……法院能作出这样的判决,是法律理性精神的胜利,更彰显了中国司法在人权保障上的进步。”
文中更强调观念转变之难:“这是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数十年来第一起精神病人杀人被判‘无罪’的案件,在广东乃至全国,这样的判例也极其罕见。这一判决背后,是中国司法系统在‘少杀慎杀’与‘杀人偿命’两种不同司法理念的博弈,前者最终胜利,但过程却极其艰难。”
从全国数十年办理精神病人案例来说,总体上看大约是这样的吧,所以编者为这篇报道配了一篇专家文章《肇祸精神病人为何不能杀》,进一步宣传这种司法理念。不过既然免刑责条款写进刑法,必是司法界和立法者的共识,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就更应该知道且认同这个司法理念。
之所以“免责”难,难在执法者、主事者有无社会责任感和人道精神,国家有无相应的保障精神病人权利的经济和政治制度安排。这篇报道的细节就可以支持人们做出这一判断。
潮州中院强调,这一结果是公、检、法三家共同促成的结果。但公、检、法只要有一个环节的司法人员缺乏责任感,缺乏基本的人道精神,本案中的精神病人刘宝和就被肯定被“草营”而不闻声。办案警察不厌其烦如实记录“疯汉”刘宝和颠三倒四杀人动机的“供述”,为法官阅案发现疑点提供了条件。
法官不仅知道“免责”理念,还花心血比对供述查疑点,而不是接受公诉方的结论了事,这对他有什么“好处”?而且,如果尴尬的检察官不是秉持“人命关天”的信念,把公诉方的面子看得比人命还重要,与警方联手,提请政法委的三家联席会议讨论,以二比一否定法院的意见不是很合时下办案的常规吗?
比办案人员素质更重要的是经济困扰。刑法规定,刘宝和被释放后,或由家人看管,或由政府强制医疗;然而,由于其父母均年事已高且家境贫寒,拒绝将刘宝和接回,甚至要求将刘宝和枪决了事,以平民愤。
幸好当地父母官开明,经潮州市中院游说后,责成法院、公安局、民政局和刘宝和所在镇政府召开协调会,确定刘宝和要送精神病院治疗,治疗费用由镇政府垫支后向县财政、民政申请补充经费。
换言之,国家还没有制定关于精神病人免费治疗的公益性的强制性的明确规定,精神病人能否得到救治取决于家庭或地方政府的经济能力和意愿。这也是大街上经常能看到精神病人流浪、时闻精神病人杀人的缘故。
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文明程度,可以看这个地方如何对待弱势群体,即是否存在“以众暴寡”现象,以及如何对待困难群体,即看鳏寡孤独和精神病人能否得到帮助。经济上没有制度保障,进步的司法理念就难落实。
而按当下流行的所谓“维稳”思路,上访者被关精神病院的并非个别。刘宝和最终被法院判决赔偿遇害家属18万元。而刘宝和一不偿命,二不赔钱(无力赔偿),当地政府有理由担心,遇害家属以此向政府施压,并引发群体性事件。
(遇害者所在村,90%以上都是同族)。毙掉了刘宝和,许家就少了向政府施压的理由。在这种情形下,地方官员通常不惜以精神病人之命换取“稳定大局”。最终潮州地方政府选择了“人命为重”。
显然,与其说这个罕见的判例是现代司法理念的胜利,不如说是人道主义精神和执政为民理念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