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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是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通过法院判例和学说发展起来的民法制度,是复杂社会生活对利益平衡在司法解决方法上提出的需要和挑战。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相关问题中其法律效力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分析尤其值得考察。本文从解析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特征及法律效力出发,重点考察其对内效力,分析不真正债务人内部求偿关系存在的依据和追偿权的行使方式,通过理论分析总结不真正连带债务法律效力的概貌,以期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有个准确、全面的认识。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债务;法律效力;终局责任人;追偿权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
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立法上的概念,是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由判例和学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度。故其概念也是众说纷纭,最早德国学者阿依舍雷率先提出,其定义为:“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之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债务归于消灭的法律关系。”史尚宽先生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谓数债务人基于不同之发生原因,对于债权人负以同一之给付为标的之数个债务,依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他债务因目的之达到而消灭之法律关系。”目前,这一观点也为学界广泛认同。
从上述定义中,我们不难概括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
(1)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对同一债权人的债务。如果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则可能构成连带债务而不能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并且不同的法律事实是对同一债权人的,否则就是数个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
(2)数个债务人对于债权人负担的给付内容相同。如果给付内容不同,在不同发生原因的前提下,这事实上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仅仅是债权人是同一人而已。故债权人不能因其中一债务人之履行使得全体债务人债务归于消灭。
(3)给付内容相同纯属偶然巧合。债务人之间并没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只是法律上的偶然巧合。
(4)数债务人均负有全部履行债务之义务并因一债务人的全部履行使得全部债务归于消灭。这种消灭是为了防止债权人在某一债务人完全履行后因其他债务人的履行而获得意外收益,从而维护法律的公平。
只有具备上述特征才能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否则便转化为连带债务或者因多个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多个债务。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所谓对外效力,是指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对内效力,实质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是履行了债务的债务人能否以及如何向其他债务人行驶追偿权的问题。
(一)对外效力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实质上是债权人如何行使求偿权的问题。这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之一人或全部可同时或者先后为全部或一部之请求。被请求债务人不得以其他债务人未履行而拒绝履行。也就是说,债权人有权同时向所有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先后向不同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不能以其他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而进行抗辩。
第二,债权人对某一债务人的履行请求、免除、混同、时效完成等,对其他债务人不生效。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个债务是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存在,并不像连带债务那样,债务人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不真正连带债务事实上是数个独立的债务,只是由于法律上的偶然结合而联系在一起,因此债务人一人发生上述事由对其他人并无影响。但是这里还有一个例外,如果不真正债务人中有人应对债务承担终局责任,而债权人免除终局责任人的部分或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在终局责任人消灭的债务范围内得相应消灭。如果债权人对于终局责任人的债务予以免除对其债务人不生效,那就意味着债权人仍得就其他债务人行使请求权,那么本应该由终局责任人承担的债务就转嫁到其他债务人身上并且其他债务人无法向终局责任人追偿,这显属不公。
第三,因某一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债权实现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因此而归于消灭。如清偿、代物清偿、提存、抵消等均属此类。因为债权要求既已满足.则无存在的债务的必要和根据,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应该消灭。
(二)对内效力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内效力实质上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法律效果,也就是履行了债务的债务人能否以及如何向其他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不真正连带债务是由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偶然结合产生,各个债务人之间并不存在一种分担关系,因而并不会发生追偿问题,但是在存在终局责任人的情况下,若是否认已经履行债务的终局责任人之外的债务人向终局责任人追偿的权利,显属不公。因此,根据不同情况,不真正连带债务内部效力表现在三个方面:
1.不真正连带债务人间有终局责任人,终局责任者负担大部分债务甚至全部,其他债务人因其负担部分为小部分甚至为零,在完全履行后可对终局责任者行使追偿权。此追偿权仅由其他债务人对终局责任者单向发生,但行使追偿权的债务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失的,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终局责任者可作过失相抵的抗辩。如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标的由第三人损坏时,保险人与该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受到损害时,销售者和生产者的赔偿责任均属此类情形。
2.不真正连带债务人间无终局责任人,数债务人可协商确定彼此间的债务分担问题,从而以此发生求偿关系。如协商未果,一债务人在完全履行后可向其他债务人求偿,由法官依据各债务人对损害发生所具有的过错程度,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譬如,一人的侵权行为与他人的侵权行为竞合而成立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即可依此方式确定有关债务分担及求偿关系。
3.不真正连带债务于例外情况下,债务人间不存在债务分担问题,因而无从发生求偿关系。如数人基于各自分别独立的契约对债权人负有搜寻同一特定物而形成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一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交付特定物的义务后,无需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又如一债务人基于合同,另一方基于法律规定承担对某人的抚养义务所形成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在一方完全履行后,另一方对债权人在有终极责任人的情况下,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有权向终极责任人追偿其债务履行之损失。然在不存在终局责任人的情况下,由于债权人与各债务人的法律关系具有独立性质,且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关系,故不存在债务人相互之间的按份额承担,也就不存在债务人相互之间的追偿问题。
三、结语
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在我国现行立法上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其理论学说和规则早已在司法实践尤其是众多民商事法律纠纷中得到广泛运用。该理论既是对连带债务理论的很好补充,又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本文着重探讨了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中关于法律效力部分的问题,希冀对该理论能有个更加理性的认识。作为一项具有积极意义的法学理论,我们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应当得到立法的肯定,使之成为一项法律制度,进一步接受实践的检验,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从而更好地为解决大量的法律纠纷服务,这也是所有法学理论生命力之所在。
参考文献:
[1]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2]王利明: 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3]孔祥俊: 《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
[4]孔祥俊: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确认和承担 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债权篇,法律出版社2003年
[5]陈道龙:民法债编总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3年
作者简介:
万海龙(1988—),男,安徽阜阳人,安徽大学2011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劳动法。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债务;法律效力;终局责任人;追偿权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
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立法上的概念,是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由判例和学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度。故其概念也是众说纷纭,最早德国学者阿依舍雷率先提出,其定义为:“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之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债务归于消灭的法律关系。”史尚宽先生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谓数债务人基于不同之发生原因,对于债权人负以同一之给付为标的之数个债务,依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他债务因目的之达到而消灭之法律关系。”目前,这一观点也为学界广泛认同。
从上述定义中,我们不难概括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
(1)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对同一债权人的债务。如果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则可能构成连带债务而不能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并且不同的法律事实是对同一债权人的,否则就是数个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
(2)数个债务人对于债权人负担的给付内容相同。如果给付内容不同,在不同发生原因的前提下,这事实上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仅仅是债权人是同一人而已。故债权人不能因其中一债务人之履行使得全体债务人债务归于消灭。
(3)给付内容相同纯属偶然巧合。债务人之间并没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只是法律上的偶然巧合。
(4)数债务人均负有全部履行债务之义务并因一债务人的全部履行使得全部债务归于消灭。这种消灭是为了防止债权人在某一债务人完全履行后因其他债务人的履行而获得意外收益,从而维护法律的公平。
只有具备上述特征才能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否则便转化为连带债务或者因多个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多个债务。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所谓对外效力,是指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对内效力,实质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是履行了债务的债务人能否以及如何向其他债务人行驶追偿权的问题。
(一)对外效力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实质上是债权人如何行使求偿权的问题。这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之一人或全部可同时或者先后为全部或一部之请求。被请求债务人不得以其他债务人未履行而拒绝履行。也就是说,债权人有权同时向所有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先后向不同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不能以其他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而进行抗辩。
第二,债权人对某一债务人的履行请求、免除、混同、时效完成等,对其他债务人不生效。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个债务是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存在,并不像连带债务那样,债务人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不真正连带债务事实上是数个独立的债务,只是由于法律上的偶然结合而联系在一起,因此债务人一人发生上述事由对其他人并无影响。但是这里还有一个例外,如果不真正债务人中有人应对债务承担终局责任,而债权人免除终局责任人的部分或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在终局责任人消灭的债务范围内得相应消灭。如果债权人对于终局责任人的债务予以免除对其债务人不生效,那就意味着债权人仍得就其他债务人行使请求权,那么本应该由终局责任人承担的债务就转嫁到其他债务人身上并且其他债务人无法向终局责任人追偿,这显属不公。
第三,因某一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债权实现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因此而归于消灭。如清偿、代物清偿、提存、抵消等均属此类。因为债权要求既已满足.则无存在的债务的必要和根据,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应该消灭。
(二)对内效力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内效力实质上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法律效果,也就是履行了债务的债务人能否以及如何向其他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不真正连带债务是由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偶然结合产生,各个债务人之间并不存在一种分担关系,因而并不会发生追偿问题,但是在存在终局责任人的情况下,若是否认已经履行债务的终局责任人之外的债务人向终局责任人追偿的权利,显属不公。因此,根据不同情况,不真正连带债务内部效力表现在三个方面:
1.不真正连带债务人间有终局责任人,终局责任者负担大部分债务甚至全部,其他债务人因其负担部分为小部分甚至为零,在完全履行后可对终局责任者行使追偿权。此追偿权仅由其他债务人对终局责任者单向发生,但行使追偿权的债务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失的,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终局责任者可作过失相抵的抗辩。如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标的由第三人损坏时,保险人与该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受到损害时,销售者和生产者的赔偿责任均属此类情形。
2.不真正连带债务人间无终局责任人,数债务人可协商确定彼此间的债务分担问题,从而以此发生求偿关系。如协商未果,一债务人在完全履行后可向其他债务人求偿,由法官依据各债务人对损害发生所具有的过错程度,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譬如,一人的侵权行为与他人的侵权行为竞合而成立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即可依此方式确定有关债务分担及求偿关系。
3.不真正连带债务于例外情况下,债务人间不存在债务分担问题,因而无从发生求偿关系。如数人基于各自分别独立的契约对债权人负有搜寻同一特定物而形成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一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交付特定物的义务后,无需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又如一债务人基于合同,另一方基于法律规定承担对某人的抚养义务所形成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在一方完全履行后,另一方对债权人在有终极责任人的情况下,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有权向终极责任人追偿其债务履行之损失。然在不存在终局责任人的情况下,由于债权人与各债务人的法律关系具有独立性质,且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关系,故不存在债务人相互之间的按份额承担,也就不存在债务人相互之间的追偿问题。
三、结语
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在我国现行立法上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其理论学说和规则早已在司法实践尤其是众多民商事法律纠纷中得到广泛运用。该理论既是对连带债务理论的很好补充,又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本文着重探讨了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中关于法律效力部分的问题,希冀对该理论能有个更加理性的认识。作为一项具有积极意义的法学理论,我们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应当得到立法的肯定,使之成为一项法律制度,进一步接受实践的检验,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从而更好地为解决大量的法律纠纷服务,这也是所有法学理论生命力之所在。
参考文献:
[1]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2]王利明: 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3]孔祥俊: 《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
[4]孔祥俊: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确认和承担 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债权篇,法律出版社2003年
[5]陈道龙:民法债编总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3年
作者简介:
万海龙(1988—),男,安徽阜阳人,安徽大学2011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