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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正在成为刑法解释学中的一个热点问题。达两种解释论,无论是从解释结论,还是从定罪思路看,都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差别。人们在具体案件上的争议来源干一些实质性的分歧,而与不同的解释立场并无关系。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不过是一种学术姿态上的分歧,或者说,是一种口号之争。这种口号之争依赖于诸多误解而存在,它不仅浪费了大量的智力资源,还可能对刑事司法实践产生不利影响。澄清这些误解与批判这一虚构的对峙,就具有理论与实践上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