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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作为规范伦理的两大基本观点,二者的原则在新闻伦理中的运用也不例外。“8·12”天津爆炸事故这一案例中,天津本地媒体偏向于功利主义,非天津媒体则偏向于康德主义原则。基于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的原则分别对两方媒体的新闻报道进行分析,能够发现功利主义在权利和信息分配、个体差别以及新闻正义性遇到伦理难题;而康德主义在新闻原则可普遍化和新闻的社会效果遇到难题。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注重行动所遇到的问题的难以解决,也促使新闻伦理的研究者们换一种视角去思考问题。
关键词:功利主义;康德主义;新闻伦理;天津爆炸事故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2-0085-03
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是规范伦理学中最有代表性的两种观点,在日常生活中这两种理论也时刻指导着人们的选择和行为。新闻传播领域也不例外,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指导着新闻媒体报道中的选择和行为。
以2015年8月12日深夜天津滨海新区发生的爆炸事故(以下简称“8·12”事故)为例,在事故发生后天津本地的媒体,诸如《天津日报》《每日新报》和《城市快报》,进入了“失声”状态,直到事发后两天才头版头条进行报道,而所进行报道的内容大多偏向于社会“正能量”的传播;相反,非天津的媒体,诸如《人民日报》和《解放日报》等则在事发第二天上午即头版头条进行报道,并且报道内容则多偏向于事故的救援和灾情的实况[1]。
对比两种媒体的报道,前者的目的在于控制舆论,维持社会稳定,实际上是使得社会总体收益最大化而做出的行为,偏向于功利主义原则的视角;后者的目的则是第一时间传达事故的情况,尽量展现真相,实际上是基于新闻媒体的普遍原则而做出的行为,偏向于康德主义原則的视角。基于这两种原则的视角在运用的同时也暴露了一些由于理论自身缺陷所产生的伦理难题,这也是当代新闻伦理中难以解决的难题。
一、功利主义基本原则下新闻报道的分析
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首先是对幸福的定义,而所谓的幸福,在功利主义的观点看来则是快乐和免于痛苦;相反,不幸则是指痛苦和远离快乐。因此,强调“唯有快乐和免除痛苦是值得欲求的目的”[2]8,也就是说功利主义判断行为正确与否的标准是看这个行为是否有助于增进人的快乐,并且趋乐避苦也是人生的终极价值和终极的“善”。“8·12”事故中,天津的媒体之所以没有在第一时间对事故的信息和情况做出报道,很大程度是认为在事故发生后,过于惨烈的报道实情会给市民带来巨大的痛苦,因为灾难的信息至少在视觉和听觉上是十分骇人的。
其次,功利主义不仅认为幸福和快乐是单纯的可量化、可计算,还认为幸福和快乐有质和量的区别,人类理性式的快乐和动物式纯粹的快樂不可相互混淆。即“理智的快乐、感情和想象的快乐以及道德情感的快乐具有的价值远高于单纯感官的快乐。”[2]10这也解释了在“8·12”事件发生已过两日之后,天津的媒体不论是《天津日报》《每日新报》还是《城市快报》,他们大多数的深度报道和专稿专栏偏向于社会“正能量”的弘扬和报道[1]。这里可以理解为是对市民在面对事故之后的痛苦感所进行的削弱和减轻,以正面的信息给以市民感到城市的安全,以至于获得或保持较大的快乐度和幸福感。
最后,功利主义认为幸福是以整个社会或集体的总收益最大化作为根本的衡量。约翰·穆勒强调“构成功利主义的行为对错标准的幸福,不是行为者本人的幸福,而是所有相关人员的幸福。”[2]21“集体化”的思想是功利主义的一大基本特点,它是将社会中每个个体的快乐的量进行总的加成,而最终的幸福则是整个社会快乐相加后的量所能达到的最大值。从这个原则上来看,媒体在“8·12”事件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是在“集体化”的层面上维持社会的总的快乐度的提升,在灾难之后维持社会的稳定,避免社会的恐慌。
二、功利主义所面临的新闻伦理难题
功利主义由于其是以整个社会或集体总收益的最大值作为最终“善”的衡量标准,因此这种“集体化”的思维也必然产生一些伦理难题。首先是分配问题。正如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一样,功利主义“它直接地涉及一个人怎样在不同的时间里分配他的满足,但除此之外,就不再关心(除了间接的)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3]23这种分配不局限于财富、利益和快乐,也同样包括了权利、义务和机会等方面。同样,在“8·12”事件中,天津媒体在新闻报道的策略中也忽视了分配的问题。因为媒体作为“把关人”拥有筛选信息的能力,但实际上这也使得市民和政府所获得的信息,其分配上也明显存在着不公平,市民与政府并未分享到同等的信息和由此带来的“收益”。
其次是个体差别的问题。功利主义要求一个行为在考虑自身和他人幸福的时候要“做到严格地不偏不倚。”[2]21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的思路表明,正是要通过这个不偏不倚的观察者,才能将社会体系中各种所欲求的事物和谐统一起来,最终社会化。但实际上这只是一种个人的价值,无法合理地拓展成为整个社会的价值。天津媒体在“8·12”事件中,当报道的最终目的是保证社会总收益的最大化,即维持社会的稳定,避免社会的恐慌时,天津媒体不论是在选取“正能量”的报道或是对事故的负面信息的不报道,都没有给受灾者足够多的关注,受灾者的权利并没有得到足够保障。
最后是在功利主义的视角下所带来的新闻的正义性问题。正如罗尔斯所言“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3]1,天津的媒体并没有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里做出报道,而在事故发生之后也并未对现场的状况和受害人的情况给予足够多的关注,尽管其所报道而产生的消息、画面和声音都可能很骇人,可能引起社会恐慌。然而却牺牲了大部分市民的基本知情权,每一个市民都有权利知道自身所生活的城市的具体情况和安全指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以牺牲市民知情权用以保障社会总体安定是合乎新闻正义的。 三、康德主义基本原则下新闻报道的分析
康德主义基本原则是强调出于善良意志的道德义务,而康德对道德义务的理解则是对普遍法则的尊重,这个法则是一个先天综合命题,其必然性和强制性不源自于经验。这种法则就是绝对命令。绝对命令有三种表述方式,首先,表述为“你要仅仅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4]52称之为“普遍性法则”。基于这个法则,“8·12”事故的非天津媒体,诸如《人民日报》和《解放日报》在第一时间做出了报道。如果将“新闻媒体应当第一时间对事故做出报道”作为一个普遍的法则推广至所有新闻媒体身上,这显然是可以成立的,因此这个普遍的法则可以成为行動的法则。
其次,第二种表述是从第一种表述中推出来的,即“你要这样行动,把不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任何其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任何时候都同时用做目的,而绝不只是用做手段。”[4]64称之为“目的性法则”,即每个人本身都是目的,具有价值。基于这种表述的理解可以做出理解,非天津媒体更多的关注现场救灾的实际情况这一行为,实际上是将每一个市民,甚至包括受灾者和救灾者,都当作是最终的目的,他们应当享有对身边环境和自身处境的知情权。因此他们也并非是作为维持社会的稳定,避免社会恐慌这些目的的手段。
最后,第三种表述则是“从自己意志的这条准则出发去做一切事情,如同这意志可以同时把自己当作普遍立法的对象那样”[4]68,称之为“自律性法则”。人是道德法规的制定者,同时也是道德法规的执行者。基于这第三种表述,那么新闻媒体基于“新闻媒体应当第一时间对事故做出报道”这一个普遍的法则,新闻媒体自身也必须严格恪守这一条法则,在这一条普遍法则之下行使自身的自由。从“8·12”的非天津媒体在时效性和真实性这两个方面来看,确实是符合第三种表述的。
四、康德主义所面临的新闻伦理难题
康德主义的出发点在于绝对命令式道德准则,但实际上依然存在一些自身的困难。一方面,可普遍化检验的问题。尽管道德准则有三种表述方式,但实际上最为根本的依然是第一种表述。也就是说可普遍化是一个行为是否是正当的最终标准,可普遍化的检验则为人们日常的行为道德提供规范。但事实上,可普遍化的原则在实践的运用中,有时会产生问题。比如上文所提到的“新闻媒体应当第一时间对事故做出报道”这个准则,其可以被普遍化而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但实际上这个法则是多余无用的。因为这个法则的有效性在于它是一个分析命题,“新闻”的概念在基本定义上已经包含了“第一时间做出报道”的命题。换言之,“新闻媒体应当第一时间对事故做出报道”作为行动准则和法则的有效性并不在于其可通过可普遍化原则,而在于其本身的定义。因此,仅仅是通过可普遍化原则并不能有效为新闻媒体提供有效行为道德的规范。
另一方面,由于康德主义的道德准则强调的是“善”的意图,而非“善”的结果,这样就带来一个问题,对于行为所可能产生的后果的关注则少之又少。如果按照康德主义的原则,那么报道“8·12”事故的媒体则是基于时效性、真实性和客观性等新闻媒体应当做的准则去报道,那么由于报道所揭示出的惨烈的场面与骇人的真相所可能给社会的恐慌气氛和给某些市民心灵上的创伤则是不在其考虑的范围之内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忽视了新闻媒体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对于新闻报道中康德主义所面临的伦理难题,如果从“双重效应原则”来看是能得到部分解决的,但依旧存在一些争议。首先,按照“双重效应原则”的基本来分析新闻媒体的报道,可以做出以下四点分析。其一,新闻媒体的意图是最快、最真实且最公正地还原事故的真相,以保证市民的知情权;其二,新闻媒体并非故意要给社会造成恐慌,给某些市民心灵造成创伤;其三,新闻媒体也并没有将由于报道给社会和市民造成的坏的效应作为好的效应的手段,坏的效应仅是产生好的效应的附加产物。但是,新闻媒体的报道自身有一点无法确定,那就是“双重效应原则”的第四点,即其报道给市民所带来的好的效应是否大于坏的效应,因为这种效应在多大程度会引起恐慌,给某些市民的精神造成多大程度的伤害这些都是无法预估和有待商榷的。
五、结论
总而言之,从“8·12”事故中天津本地媒体和非本地媒体的新闻报道案例来看,功利主义偏向于社会的总体收益最大化,就当代中国的新闻传播而言其也注重社会责任;而康德主义偏向于新闻媒体本身的职业道德准则,就当代中国新闻传播业而言其注重新闻本身的价值。但是不论是倾向于功利主义还是倾向于康德主义,其都带来了一些难以解决的新闻伦理的困境和问题。
在功利主义的视角下,以天津媒体为代表的媒体在权利和信息分配、个体差别以及新闻正义性三个方面都遇到了伦理难题,这也正恰好印证了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古典功利主义的批评。而在康德主义的视角下,以非天津媒体为代表的媒体则在新闻原则可普遍化和新闻的社会效果遇到难题,这也是康德主义甚至是义务论理论本身所遇到的困境。
但是,不论是功利主义还是康德主义,它们都是强调行动者的行为,强调“正当”优先于“善”。在新闻媒体的报道所面临的伦理困境的分析之中,新闻媒体的行为的“正当”性同样也一直是讨论的核心。然而在过多的关注新闻媒体报道人员行为的功利主义与康德主义视角都陷入了这样和那样的困境之中时,或许另一种思路,即强调行動者本身的品德,强调“善”优先于“正当”。即不再局限于新闻媒体自身的报道行为是否“正当”或符合正义,而是回归到新闻媒体工作者本身的品质、品德和德性,讨论什么样的新闻媒体工作者才是“善”的合格的新闻工作者,以一种“德性论”的视角去看待新闻伦理,或许是今后解决中国当代新闻伦理困境的一种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卢永春,谢倩雯.舆情传播分析:天津爆炸事故主流媒体报道分析[EB/OL].(2015-08-15)人民网舆情监测室,http://yuqing.
people.com.cn/n/2015/0814/c354318-27465252.html.
[2][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M].徐大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3][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刚,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4][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M].杨云飞,译.邓晓芒,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关键词:功利主义;康德主义;新闻伦理;天津爆炸事故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2-0085-03
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是规范伦理学中最有代表性的两种观点,在日常生活中这两种理论也时刻指导着人们的选择和行为。新闻传播领域也不例外,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指导着新闻媒体报道中的选择和行为。
以2015年8月12日深夜天津滨海新区发生的爆炸事故(以下简称“8·12”事故)为例,在事故发生后天津本地的媒体,诸如《天津日报》《每日新报》和《城市快报》,进入了“失声”状态,直到事发后两天才头版头条进行报道,而所进行报道的内容大多偏向于社会“正能量”的传播;相反,非天津的媒体,诸如《人民日报》和《解放日报》等则在事发第二天上午即头版头条进行报道,并且报道内容则多偏向于事故的救援和灾情的实况[1]。
对比两种媒体的报道,前者的目的在于控制舆论,维持社会稳定,实际上是使得社会总体收益最大化而做出的行为,偏向于功利主义原则的视角;后者的目的则是第一时间传达事故的情况,尽量展现真相,实际上是基于新闻媒体的普遍原则而做出的行为,偏向于康德主义原則的视角。基于这两种原则的视角在运用的同时也暴露了一些由于理论自身缺陷所产生的伦理难题,这也是当代新闻伦理中难以解决的难题。
一、功利主义基本原则下新闻报道的分析
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首先是对幸福的定义,而所谓的幸福,在功利主义的观点看来则是快乐和免于痛苦;相反,不幸则是指痛苦和远离快乐。因此,强调“唯有快乐和免除痛苦是值得欲求的目的”[2]8,也就是说功利主义判断行为正确与否的标准是看这个行为是否有助于增进人的快乐,并且趋乐避苦也是人生的终极价值和终极的“善”。“8·12”事故中,天津的媒体之所以没有在第一时间对事故的信息和情况做出报道,很大程度是认为在事故发生后,过于惨烈的报道实情会给市民带来巨大的痛苦,因为灾难的信息至少在视觉和听觉上是十分骇人的。
其次,功利主义不仅认为幸福和快乐是单纯的可量化、可计算,还认为幸福和快乐有质和量的区别,人类理性式的快乐和动物式纯粹的快樂不可相互混淆。即“理智的快乐、感情和想象的快乐以及道德情感的快乐具有的价值远高于单纯感官的快乐。”[2]10这也解释了在“8·12”事件发生已过两日之后,天津的媒体不论是《天津日报》《每日新报》还是《城市快报》,他们大多数的深度报道和专稿专栏偏向于社会“正能量”的弘扬和报道[1]。这里可以理解为是对市民在面对事故之后的痛苦感所进行的削弱和减轻,以正面的信息给以市民感到城市的安全,以至于获得或保持较大的快乐度和幸福感。
最后,功利主义认为幸福是以整个社会或集体的总收益最大化作为根本的衡量。约翰·穆勒强调“构成功利主义的行为对错标准的幸福,不是行为者本人的幸福,而是所有相关人员的幸福。”[2]21“集体化”的思想是功利主义的一大基本特点,它是将社会中每个个体的快乐的量进行总的加成,而最终的幸福则是整个社会快乐相加后的量所能达到的最大值。从这个原则上来看,媒体在“8·12”事件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是在“集体化”的层面上维持社会的总的快乐度的提升,在灾难之后维持社会的稳定,避免社会的恐慌。
二、功利主义所面临的新闻伦理难题
功利主义由于其是以整个社会或集体总收益的最大值作为最终“善”的衡量标准,因此这种“集体化”的思维也必然产生一些伦理难题。首先是分配问题。正如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一样,功利主义“它直接地涉及一个人怎样在不同的时间里分配他的满足,但除此之外,就不再关心(除了间接的)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3]23这种分配不局限于财富、利益和快乐,也同样包括了权利、义务和机会等方面。同样,在“8·12”事件中,天津媒体在新闻报道的策略中也忽视了分配的问题。因为媒体作为“把关人”拥有筛选信息的能力,但实际上这也使得市民和政府所获得的信息,其分配上也明显存在着不公平,市民与政府并未分享到同等的信息和由此带来的“收益”。
其次是个体差别的问题。功利主义要求一个行为在考虑自身和他人幸福的时候要“做到严格地不偏不倚。”[2]21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的思路表明,正是要通过这个不偏不倚的观察者,才能将社会体系中各种所欲求的事物和谐统一起来,最终社会化。但实际上这只是一种个人的价值,无法合理地拓展成为整个社会的价值。天津媒体在“8·12”事件中,当报道的最终目的是保证社会总收益的最大化,即维持社会的稳定,避免社会的恐慌时,天津媒体不论是在选取“正能量”的报道或是对事故的负面信息的不报道,都没有给受灾者足够多的关注,受灾者的权利并没有得到足够保障。
最后是在功利主义的视角下所带来的新闻的正义性问题。正如罗尔斯所言“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3]1,天津的媒体并没有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里做出报道,而在事故发生之后也并未对现场的状况和受害人的情况给予足够多的关注,尽管其所报道而产生的消息、画面和声音都可能很骇人,可能引起社会恐慌。然而却牺牲了大部分市民的基本知情权,每一个市民都有权利知道自身所生活的城市的具体情况和安全指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以牺牲市民知情权用以保障社会总体安定是合乎新闻正义的。 三、康德主义基本原则下新闻报道的分析
康德主义基本原则是强调出于善良意志的道德义务,而康德对道德义务的理解则是对普遍法则的尊重,这个法则是一个先天综合命题,其必然性和强制性不源自于经验。这种法则就是绝对命令。绝对命令有三种表述方式,首先,表述为“你要仅仅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4]52称之为“普遍性法则”。基于这个法则,“8·12”事故的非天津媒体,诸如《人民日报》和《解放日报》在第一时间做出了报道。如果将“新闻媒体应当第一时间对事故做出报道”作为一个普遍的法则推广至所有新闻媒体身上,这显然是可以成立的,因此这个普遍的法则可以成为行動的法则。
其次,第二种表述是从第一种表述中推出来的,即“你要这样行动,把不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任何其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任何时候都同时用做目的,而绝不只是用做手段。”[4]64称之为“目的性法则”,即每个人本身都是目的,具有价值。基于这种表述的理解可以做出理解,非天津媒体更多的关注现场救灾的实际情况这一行为,实际上是将每一个市民,甚至包括受灾者和救灾者,都当作是最终的目的,他们应当享有对身边环境和自身处境的知情权。因此他们也并非是作为维持社会的稳定,避免社会恐慌这些目的的手段。
最后,第三种表述则是“从自己意志的这条准则出发去做一切事情,如同这意志可以同时把自己当作普遍立法的对象那样”[4]68,称之为“自律性法则”。人是道德法规的制定者,同时也是道德法规的执行者。基于这第三种表述,那么新闻媒体基于“新闻媒体应当第一时间对事故做出报道”这一个普遍的法则,新闻媒体自身也必须严格恪守这一条法则,在这一条普遍法则之下行使自身的自由。从“8·12”的非天津媒体在时效性和真实性这两个方面来看,确实是符合第三种表述的。
四、康德主义所面临的新闻伦理难题
康德主义的出发点在于绝对命令式道德准则,但实际上依然存在一些自身的困难。一方面,可普遍化检验的问题。尽管道德准则有三种表述方式,但实际上最为根本的依然是第一种表述。也就是说可普遍化是一个行为是否是正当的最终标准,可普遍化的检验则为人们日常的行为道德提供规范。但事实上,可普遍化的原则在实践的运用中,有时会产生问题。比如上文所提到的“新闻媒体应当第一时间对事故做出报道”这个准则,其可以被普遍化而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但实际上这个法则是多余无用的。因为这个法则的有效性在于它是一个分析命题,“新闻”的概念在基本定义上已经包含了“第一时间做出报道”的命题。换言之,“新闻媒体应当第一时间对事故做出报道”作为行动准则和法则的有效性并不在于其可通过可普遍化原则,而在于其本身的定义。因此,仅仅是通过可普遍化原则并不能有效为新闻媒体提供有效行为道德的规范。
另一方面,由于康德主义的道德准则强调的是“善”的意图,而非“善”的结果,这样就带来一个问题,对于行为所可能产生的后果的关注则少之又少。如果按照康德主义的原则,那么报道“8·12”事故的媒体则是基于时效性、真实性和客观性等新闻媒体应当做的准则去报道,那么由于报道所揭示出的惨烈的场面与骇人的真相所可能给社会的恐慌气氛和给某些市民心灵上的创伤则是不在其考虑的范围之内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忽视了新闻媒体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对于新闻报道中康德主义所面临的伦理难题,如果从“双重效应原则”来看是能得到部分解决的,但依旧存在一些争议。首先,按照“双重效应原则”的基本来分析新闻媒体的报道,可以做出以下四点分析。其一,新闻媒体的意图是最快、最真实且最公正地还原事故的真相,以保证市民的知情权;其二,新闻媒体并非故意要给社会造成恐慌,给某些市民心灵造成创伤;其三,新闻媒体也并没有将由于报道给社会和市民造成的坏的效应作为好的效应的手段,坏的效应仅是产生好的效应的附加产物。但是,新闻媒体的报道自身有一点无法确定,那就是“双重效应原则”的第四点,即其报道给市民所带来的好的效应是否大于坏的效应,因为这种效应在多大程度会引起恐慌,给某些市民的精神造成多大程度的伤害这些都是无法预估和有待商榷的。
五、结论
总而言之,从“8·12”事故中天津本地媒体和非本地媒体的新闻报道案例来看,功利主义偏向于社会的总体收益最大化,就当代中国的新闻传播而言其也注重社会责任;而康德主义偏向于新闻媒体本身的职业道德准则,就当代中国新闻传播业而言其注重新闻本身的价值。但是不论是倾向于功利主义还是倾向于康德主义,其都带来了一些难以解决的新闻伦理的困境和问题。
在功利主义的视角下,以天津媒体为代表的媒体在权利和信息分配、个体差别以及新闻正义性三个方面都遇到了伦理难题,这也正恰好印证了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古典功利主义的批评。而在康德主义的视角下,以非天津媒体为代表的媒体则在新闻原则可普遍化和新闻的社会效果遇到难题,这也是康德主义甚至是义务论理论本身所遇到的困境。
但是,不论是功利主义还是康德主义,它们都是强调行动者的行为,强调“正当”优先于“善”。在新闻媒体的报道所面临的伦理困境的分析之中,新闻媒体的行为的“正当”性同样也一直是讨论的核心。然而在过多的关注新闻媒体报道人员行为的功利主义与康德主义视角都陷入了这样和那样的困境之中时,或许另一种思路,即强调行動者本身的品德,强调“善”优先于“正当”。即不再局限于新闻媒体自身的报道行为是否“正当”或符合正义,而是回归到新闻媒体工作者本身的品质、品德和德性,讨论什么样的新闻媒体工作者才是“善”的合格的新闻工作者,以一种“德性论”的视角去看待新闻伦理,或许是今后解决中国当代新闻伦理困境的一种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卢永春,谢倩雯.舆情传播分析:天津爆炸事故主流媒体报道分析[EB/OL].(2015-08-15)人民网舆情监测室,http://yuqing.
people.com.cn/n/2015/0814/c354318-27465252.html.
[2][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M].徐大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3][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刚,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4][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M].杨云飞,译.邓晓芒,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