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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构。在人代会闭会期间,仅由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而作为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大存在一个相当长的“空当期”。为此,有的地方将每年一次的乡镇人代会改为“每年至少两次”,以加大对政府的监督力度。然而,有人认为,这样做人力、财力上却存在问题。
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人大刘建新乡镇人代会次数与监督力度无必然联系
目前乡镇每年召开一次人代会,除每届的第一次会议进行选举外,大会的主要议题是审议通过政府工作报告、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以及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报告,其次是审议通过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践证明,人代会审议工作报告基本上是流于法定形式,没有多少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力度。人大代表对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关注程度,远远大于对各类工作报告的关注程度。而对于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闭会期间可以通过人大主席团提出,不必一定在人代会期间提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增加人代会次数没有多少实质性意义。
其次是,乡镇人大对政府的监督不仅仅局限于召开人代会审议各种报告,其监督内容和方式很多。在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团担负着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接受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政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组织代表围绕政府重点工作开展视察,可见并不存在“空当期”的说法。目前的问题是,法律明确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但实际上,在履行人大工作职责的同时,仍然担负着大量的政府性工作,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几乎成为兼职业务,从而导致闭会期间乡镇人大无法有效开展工作,尤其是组织代表活动,因而给人以一种错觉——闭会期间乡镇人大存在一个相当长的“空当期”。
再次是,人力、财力上也确实不允许每年召开两次以上人代会。对乡镇政府来说,每次人代会都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经济相对薄弱乡镇,每年一次的人代会已经感到力不从心,如果再增加会议,势必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更何况,目前的乡镇人大代表大多是兼职代表,平时忙于各自的业务,每年一次的人代会也难以召集,如果增加人代会次数,势必增加组织难度,影响人代会质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与其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增加人代会次数,不如在健全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机构设置,提高代表活动和视察的次数、质量上下功夫,确保乡镇人大机构和人大代表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应有的作用。
温岭市石塘镇人大尚小正乡镇每年开两次人代会有助于还权于代表
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同时,宪法还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显然,作为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乡镇人大,每年仅召开一次会议是不够的。一是乡镇基层工作的不确定性。各级人代会一般都是乡镇先召开,乡镇政府工作的目标往往与上级政府的要求不一致,甚至相抵触。这就有必要召开人代会向代表说明,或另作决定。二是代表工作的属性。人大代表的基本属性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行使权力必须知情知政,仅一年一次人代会和闭会期间组织几次活动是难以切实行使代表权力的,况且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就是为了在会议期间更好地行使权力,监督并推进政府开展工作。三是法律规定的乡镇人大职权。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并赋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13项职权。这些职权仅每年一次会议是很难履行好的,特别是一些重点项目、规划调整等重大事项,由于没有及时召开人代会,都以乡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剥夺了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因此,为使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各级党委和上级人大应创造条件,督促乡镇人大尽可能每年召开两次以上人代会,还代表知情知政权、监督权和决定权。
事实上,这几年一些地方的乡镇人大在年中都召开了一次全体代表会议,会上先听取政府半年度工作汇报,而后组织讨论,讨论后由人大主席团汇集代表意见,并书面向政府反馈,俗称“小人代会”。其形式内容单一,程序简单,但效果不错。
象山县东陈乡人大严啸远召开“小人代会”可事半功倍
象山县东陈乡于2007年1月召开第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后,召开了4次“小人代会”,专题听取政府负责人9人次14项政府工作汇报,有效监督政府依法行政。
在两次正式的年度人代会之间召开的小规模人代会,我们习惯上称之为“小人代会”。“小人代会”一年开几次,什么时候开,每次审议的议题是什么,由哪些代表参加等问题,在年初人代会后就以主席团工作计划的形式予以确定,并告知政府。这样,对政府落实工作有压力更有动力;对代表监督政府工作有力度也有效果。
乡镇人大作为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担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乡镇人大没有能够发挥预期的作用。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无论乡镇人大主席,还是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人代会闭会期间都不具备乡镇人代会的权力包括代行权力,乡镇人代会权力的行使实际上存在一个相当长的空当期,给人大工作的开展带来很大不便。增加乡镇人代会开会次数,如果可以克服成本问题,这无疑是加强乡镇基层民主、发挥乡镇人大监督功能的一条最佳途径,但人代会毕竟程序严密,召开一次会议要花费相当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当前乡镇新农村建设任务十分繁重,乡镇财政多数也不富裕,要增加召开乡镇人代会的次数,并不符合乡镇实际。而召开方法灵活、程序简单、议题明确的“小人代会”,政府汇报实打实,代表审议面对面,既可以克服成本问题,又可以达到监督效果,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冯国海符合法律 工作使然
我倾向乡镇人代会每年召开两次好,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法律规定有要求。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应至少举行一次,这是法律规定的最低下限。一般来说,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在闭会期间,有人大常委会代行人代会的部分职权,一年举行一次人代会是完全可行的,但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构,可以考虑在年中增开一次会议,以解决当年度可能出现的一些特殊问题。还有,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两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按照这一规定,在一年内,乡镇人大举行人代会审查同级政府的预算报告外,还得至少举行两次会议听取和审查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从这一层面来说,一年只开一次乡镇人代会不大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二是工作开展有需求。目前,乡镇人代会闭会期间,不少乡镇人大运行功能极为薄弱,几乎成了乡镇党委、政府的“附庸”,独立性差,而开好人代会不失为明智的选择。每年两次人代会,则更有助于乡镇人大依法履行好职责,特别是有助于乡镇人大代表履行好自己的职权。人代会是人大代表履职的一场大戏,台前幕后的许多工作都是为台上这场大戏作准备的。作为乡镇一级人大代表,一年只参加一次人代会,相当于一年只有一次农忙季节,平时大多“休闲在家”,即便是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一些代表活动,参与面也有限,不少代表还是被“搁置”在外。而一年召开两次人代会,能较好解决这一难题,让每一位代表都有机会充分履行职务。
长兴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马凌燕乡镇每年两次人代会必不可少
每年年初乡镇人代会上通过的财政预算,在执行的过程中,会有各种各样的情况发生,乡镇人大至少应举行两次会议听取和审查政府的财政预算执行报告。乡镇每届领导班子在届中或届末,成员的调动比较多,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未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或罢免,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不应随意调离或中断履职。为了全面监督乡镇政府认真、正确地落实人代会通过的本行政区的经济、文化等事项,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工作,乡镇人大每年至少应召开两次以上的人代会。
下期话题:有必要限制官员代表比例吗?
不久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规定在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县级人大代表中领导干部代表比例不超过25%。赞赏者认为限制官员代表的比例,无疑是民主政治的一个进步。但也有人认为,根据我国的选举制度,人大代表应该是选民的利益代表,而不要仅仅在身份上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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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人大刘建新乡镇人代会次数与监督力度无必然联系
目前乡镇每年召开一次人代会,除每届的第一次会议进行选举外,大会的主要议题是审议通过政府工作报告、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以及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报告,其次是审议通过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践证明,人代会审议工作报告基本上是流于法定形式,没有多少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力度。人大代表对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关注程度,远远大于对各类工作报告的关注程度。而对于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闭会期间可以通过人大主席团提出,不必一定在人代会期间提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增加人代会次数没有多少实质性意义。
其次是,乡镇人大对政府的监督不仅仅局限于召开人代会审议各种报告,其监督内容和方式很多。在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团担负着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接受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政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组织代表围绕政府重点工作开展视察,可见并不存在“空当期”的说法。目前的问题是,法律明确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但实际上,在履行人大工作职责的同时,仍然担负着大量的政府性工作,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几乎成为兼职业务,从而导致闭会期间乡镇人大无法有效开展工作,尤其是组织代表活动,因而给人以一种错觉——闭会期间乡镇人大存在一个相当长的“空当期”。
再次是,人力、财力上也确实不允许每年召开两次以上人代会。对乡镇政府来说,每次人代会都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经济相对薄弱乡镇,每年一次的人代会已经感到力不从心,如果再增加会议,势必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更何况,目前的乡镇人大代表大多是兼职代表,平时忙于各自的业务,每年一次的人代会也难以召集,如果增加人代会次数,势必增加组织难度,影响人代会质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与其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增加人代会次数,不如在健全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机构设置,提高代表活动和视察的次数、质量上下功夫,确保乡镇人大机构和人大代表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应有的作用。
温岭市石塘镇人大尚小正乡镇每年开两次人代会有助于还权于代表
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同时,宪法还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显然,作为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乡镇人大,每年仅召开一次会议是不够的。一是乡镇基层工作的不确定性。各级人代会一般都是乡镇先召开,乡镇政府工作的目标往往与上级政府的要求不一致,甚至相抵触。这就有必要召开人代会向代表说明,或另作决定。二是代表工作的属性。人大代表的基本属性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行使权力必须知情知政,仅一年一次人代会和闭会期间组织几次活动是难以切实行使代表权力的,况且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就是为了在会议期间更好地行使权力,监督并推进政府开展工作。三是法律规定的乡镇人大职权。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并赋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13项职权。这些职权仅每年一次会议是很难履行好的,特别是一些重点项目、规划调整等重大事项,由于没有及时召开人代会,都以乡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剥夺了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因此,为使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各级党委和上级人大应创造条件,督促乡镇人大尽可能每年召开两次以上人代会,还代表知情知政权、监督权和决定权。
事实上,这几年一些地方的乡镇人大在年中都召开了一次全体代表会议,会上先听取政府半年度工作汇报,而后组织讨论,讨论后由人大主席团汇集代表意见,并书面向政府反馈,俗称“小人代会”。其形式内容单一,程序简单,但效果不错。
象山县东陈乡人大严啸远召开“小人代会”可事半功倍
象山县东陈乡于2007年1月召开第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后,召开了4次“小人代会”,专题听取政府负责人9人次14项政府工作汇报,有效监督政府依法行政。
在两次正式的年度人代会之间召开的小规模人代会,我们习惯上称之为“小人代会”。“小人代会”一年开几次,什么时候开,每次审议的议题是什么,由哪些代表参加等问题,在年初人代会后就以主席团工作计划的形式予以确定,并告知政府。这样,对政府落实工作有压力更有动力;对代表监督政府工作有力度也有效果。
乡镇人大作为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担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乡镇人大没有能够发挥预期的作用。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无论乡镇人大主席,还是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人代会闭会期间都不具备乡镇人代会的权力包括代行权力,乡镇人代会权力的行使实际上存在一个相当长的空当期,给人大工作的开展带来很大不便。增加乡镇人代会开会次数,如果可以克服成本问题,这无疑是加强乡镇基层民主、发挥乡镇人大监督功能的一条最佳途径,但人代会毕竟程序严密,召开一次会议要花费相当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当前乡镇新农村建设任务十分繁重,乡镇财政多数也不富裕,要增加召开乡镇人代会的次数,并不符合乡镇实际。而召开方法灵活、程序简单、议题明确的“小人代会”,政府汇报实打实,代表审议面对面,既可以克服成本问题,又可以达到监督效果,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冯国海符合法律 工作使然
我倾向乡镇人代会每年召开两次好,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法律规定有要求。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应至少举行一次,这是法律规定的最低下限。一般来说,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在闭会期间,有人大常委会代行人代会的部分职权,一年举行一次人代会是完全可行的,但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构,可以考虑在年中增开一次会议,以解决当年度可能出现的一些特殊问题。还有,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两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按照这一规定,在一年内,乡镇人大举行人代会审查同级政府的预算报告外,还得至少举行两次会议听取和审查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从这一层面来说,一年只开一次乡镇人代会不大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二是工作开展有需求。目前,乡镇人代会闭会期间,不少乡镇人大运行功能极为薄弱,几乎成了乡镇党委、政府的“附庸”,独立性差,而开好人代会不失为明智的选择。每年两次人代会,则更有助于乡镇人大依法履行好职责,特别是有助于乡镇人大代表履行好自己的职权。人代会是人大代表履职的一场大戏,台前幕后的许多工作都是为台上这场大戏作准备的。作为乡镇一级人大代表,一年只参加一次人代会,相当于一年只有一次农忙季节,平时大多“休闲在家”,即便是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一些代表活动,参与面也有限,不少代表还是被“搁置”在外。而一年召开两次人代会,能较好解决这一难题,让每一位代表都有机会充分履行职务。
长兴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马凌燕乡镇每年两次人代会必不可少
每年年初乡镇人代会上通过的财政预算,在执行的过程中,会有各种各样的情况发生,乡镇人大至少应举行两次会议听取和审查政府的财政预算执行报告。乡镇每届领导班子在届中或届末,成员的调动比较多,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未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或罢免,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不应随意调离或中断履职。为了全面监督乡镇政府认真、正确地落实人代会通过的本行政区的经济、文化等事项,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工作,乡镇人大每年至少应召开两次以上的人代会。
下期话题:有必要限制官员代表比例吗?
不久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规定在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县级人大代表中领导干部代表比例不超过25%。赞赏者认为限制官员代表的比例,无疑是民主政治的一个进步。但也有人认为,根据我国的选举制度,人大代表应该是选民的利益代表,而不要仅仅在身份上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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